數字貨幣BOT是什麼意思
1. 金融中的「BOT」和「PPP」是什麼意思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由投資方建設並專營一定期限最後移交政府的方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
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2. 國際投資法中BOT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BOT
什麼是BOT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項目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3. Bot是什麼意思
BOT
定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
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特徵:
1、私營企業給予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經營、建設、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幾種演變形勢: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
項目一旦建成,項目公司對其擁有所有權,當地政府只是購買項目服務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轉讓,
項目公司對所建項目設施擁有所有權並負責經營,經過一定期限後,再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轉讓
項目完工後一定期限內出租給第三者,以租賃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資和運營收益,以後再行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轉讓—經營
項目的公共性很強,不宜讓私營企業在運營期間享有所有權,須在項目完工後轉讓所有權,其後在由項目公司進行維護經營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bot項目的當事人
1、政府
東道國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特許權授予私營企業
2、項目公司
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是東道國的法人
3、其他參加人
1)建設公司
2)營運商
3)貸款人
4. 什麼叫BOT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中文名:BOT模式
外文名:Build-Operate-Transfer
直譯:建設-經營-轉讓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
定義: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經營
(4)數字貨幣BOT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Transfer)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各種形式只是涉及到BOT操作方式的不同,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5. BOT是什麼意思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6. bot是什麼意思
bot屬於網路用語,全稱是robot,翻譯成中文就是機器人的意思。而在微博當中robot可以理解為人工定期更新投稿的意思。也可以理解為微博裡面的樹洞,接納網友們的各種吐槽心事。
bot的梗最早出自於微博,起源於各種各樣的微博ID,流行的時間是在2018年。
robot
英 ['rəʊbɒt] 美 ['roʊbɑːt]
n. 機器人;機械呆板的人;自動機;(非洲南部)自動交通信號燈
例句:The toy robot moved forward with quick jerky steps.
翻譯:玩具機器人一顛一顛地走得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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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義詞
android
英 ['ændrɔɪd] 美 ['ændrɔɪd]
n. 機器人
adj. 有人類特徵的
Android.
n. 安卓系統(Google開發的基於Linux平台的手機操作系統)
例句:The cost of an android will be about the same as a car.
翻譯:一個機器人的成本可能與一輛小轎車差不多。
7. bot是什麼意思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8. BOT是什麼意思
特許協議是指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權機構與私人投資者簽訂的關於政府授權許可投資者在特許期內建造經營專屬於政府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契約文件或合同。它是BOT項目的基礎合同,規定了政府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不僅是處理合同雙方關系的依據,也是投資者簽訂其他合同的依據。 然而,我國關於特許協議的各方面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就特許協議是國內契約還是國際協議,特許協議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還是經濟合同,特許協議中的政府保證與一般的保證合同有何不同,特許協議中的政府保證是否為法律所允許等問題一直爭論不休。筆者也就以上問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觀點。 一、BOT特許協議是國內契約 關於BOT特許協議是國內契約還是國際協議,學者的爭議一直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國際協議。認為BOT特許協議往往約定投資爭議由國際法院或國際仲裁方式解決,排除東道國管轄,而東道國也會因為違約而承擔國際不法責任。 2、國內契約。認為特許協議的投資方、與政府相對的一方無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投資者是基於東道國政府出讓大型項目的經營權才取得簽約資格。 3、混和契約。認為BOT特許協議兼具以上兩者特徵。我國理論界有學者認為:「特許協議不是國際協議,而是國內法契約。特許協議都是東道國根據東道國的立法,如石油法、礦業法等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及其他具體內容,並經東道國政府依法定程序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協議的一方雖為東道國政府,他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但凡不是國際法主體間訂立的協議均不屬國際協議或條約,不受國際法支配,而受國內法支配。」 實踐中,由於發達國家多為資本輸出國,因而其主張多為國際協定,認為對BOT爭端應適用普遍國際法或一般國際法原則。其理由為:東道國將專屬於國家的對資源的開發權利暫時讓渡於外國投資者,東道國此時是站在主權者角度與投資者簽約,足以說明雙方簽訂的是國際協定。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簽約的目的只是在於獲得項目的資金、技術。雖然東道國將專屬於自己的對資源、項目的開發權暫時交由外國投資者行使,其目的也只是為公共目的,獲得資金和先進的技術,而根本不關心外國公司屬於哪一國家,更談不上將承認此外國公司的國際法主體資格。這個時候,東道國與外國公司的合作,與其他有實力的本國公司的合作並無不同。 其次,從實在法角度看,目前普遍承認的獲得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只有國家、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是基於有多數國家的主權讓渡,而取得國際法主體資格。東道國簽訂BOT協定本身並沒有將主權轉讓的目的,而且單一國家的承認也並不會使某外國公司、跨國公司獲得國際法的主體資格。國際法主體資格具有固定的要素,只有達到法律規定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 再次,BOT協定中約定的將爭議提交國際仲裁或依國際法規則並不能說明BOT協定本身就是國際協定。在BOT協定中,為吸引外資、讓國外投資者放心,可能約定將來的爭議不由國內法院管轄,提交國際仲裁,這只是基於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准據法。而BOT協定由於投資金額大、耗費時間長,體現東道國對外國投資公司的保證,規定可以提交國際仲裁或依國際法規定判決。事實上,雙方也經常約定由國內法院管轄。 二、BOT特許協議是民事合同 對BOT特許合同屬於民事合同、行政合同還是經濟合同,各國學者存在較大的分歧。法國有行政契約,將其視為政府執行經濟計劃的一種方式,並發展了一套關於行政合同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而在英國,政府契約與私人契約一樣,適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規則。但由於政府契約本身的特殊性,英國又通過1921年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法官羅拉特(Rowlatt)審理的安非特萊特一案創造了「契約不能束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判例,實踐中還未對其法律定性。在同屬普通法系的美國,學者則更習慣於將政府與私人簽訂的契約視為「特許權」,原則上適用普通契約法的規定。 在國內,對BOT特許協議屬於何種性質的合同,有以下兩種觀點: 1、行政合同。認為特許協議的標的具有特殊性,政府簽訂協議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而且雙方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公法契約在我國還沒有確切的法律定義,而法國行政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歸納出識別行政合同的如下標准: (1)合同當事人中需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2)合同以執行公務為目的; (3)超越私法規則的合同。認為我國的BOT項目特許權協議與這三個標準是相符合的,因此將它視為一種類似於法國行政合同的公法契約是適合的。 2、民事合同。認為合同當事人旨在產生、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雖為國家,雙方的地位也並非不平等。BOT投資方式是國家通過契約利用私人資本與技術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大多數國家目前將這種行為視為私法上的商業性行為,而非公法上的統治權行為。 筆者認為, BOT特許協議應屬於民事合同,受私法調整。原因有三: 首先,從特許協議的目的上看, BOT協議是政府將特定的基礎設施項目一定年限內的建設和經營收益權與特許經營者的資金、先進技術進行交易的行為,不同於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實現行政管理、執行公務,也不同於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就有限資源、公共資源的開發利用雖然也可設立行政許可,但此行政許可合同與BOT特許協議有著質的區別。行政許可是對相對人的活動進行控制的手段,維護公共利益,而BOT特許協議是對資金、先進技術的有償利用。特許協議中的外國投資者更不會耗費大量資金、技術與東道國簽訂行政合同,還讓東道國控制、管理自己。目前大多數國家將這種行為視為私法上的商業性行為,而非公法上的統治行為。 其次,從合同雙方的地位上看,雖然合同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但是政府在法律關系中並非一直充當管理者的角色,只有在政府執行公務行為的時候才是管理者。政府行使經濟職能時,是以民事主體身份參加法律關系,與其他民事關系的主體並無不同。而且政府各部門職權不同,管理部門與訂約部門往往分離。作為特許協議的當事人,政府往往以「雙重身份」出現,即「所有權人」和「行政機關」。作為特許協議當事人的政府具有民事主體身份。政府為保護公共利益不受損害,而有權變更或解除合同或採取強制措施時,是以行政機關的形象出現,不是特許協議當事人。就如政府可以對其他兩個主體之間簽訂的有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作為第三人採取強制措施一樣。在BOT特許協議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政府並沒有優益權。 再次,從糾紛解決方式看,民事合同當事人才能自由地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因為民事合同當事人處生的歧義。正是基於這一考慮,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在其制定的《通過BOT項目發展基礎設施指南》中採用了BOT項目協議名稱。於平等地位。而行政糾紛應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排除了調解、仲裁適用的可能性。BOT特許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一般為協商、仲裁、訴訟等,如我國的交通、發電廠和給水的BOT項目特許協議示範文本,就規定了定期討論、和解和仲裁三種措施。這些商事合同的糾紛解決方式明顯不同於行政合同的糾紛解決方式。為便於與行政許可相區分,有學者建議將BOT特許協議(Concession Agreement)改稱為BOT項目協議(ProjectAgreement)。這樣, BOT特許協議的民事合同性質十分明顯,從而避免了因名稱而產生的歧義。正是基於這一考慮,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在其制定的《通過BOT項目發展基礎設施指南》中採用了BOT項目協議名稱。 因此,BOT特許協議在本質上屬於一種民事合同,同時,它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筆者認為,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最突出的體現即在於,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政府,享有超越對方當事人的許多權利,如監督執行的權利以及合同解除權等,都超越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規則,使得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有不平等的嫌疑。然而,筆者認為,從項目協議的本身來看,它屬於民事合同無疑,但由於BOT項目涉及的標的通常是公共基礎設施等牽涉公共利益的項目,因此,在履行這個合同的過程中,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政府必須擁有一些超越普通民事合同所賦予的權利來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可以認為是BOT特許協議是以民事合同為內容,輔以行政合同的一些形式的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既然BOT特許協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們就不能僅僅依靠普通的合同法來對其調整。
9. BT和BOT 項目分別是什麼意思
1,BT項目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
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2,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9)數字貨幣BOT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BT項目特點: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