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合約工資怎麼算
A.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式是怎麼樣的
一、 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 計算方式是怎麼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和約定的工資報酬來進行計算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其他法律規定 從這個規定看來,單位與職工 解除勞動關系 時一次性結清工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對於這個「時」的理解似乎是有爭議的,有的朋友認為這個「時」就是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當天將勞動者工資一次性結清發放。 這個「時」在這里的意思是不是 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的「當天」呢?答案是否定的。從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上看不出結清工資的日期就是勞動合同關系解除、終止的當天。 對於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中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指,這個「時」不是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當天」這么一個點,而是一個合理的時間段。 如浙江2002年出台的《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森胡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法律 法規 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條件即時發放,還是應當盡快發放,畢竟對於勞動者來講,幹活就是要拿工資的,現在不幹了,領回自己的工資是應該的。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 最低工資 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陪春大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 最低工資標准 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 贍養 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實際生活當中,由於工作不開心,或者是對於工資等問題,沒有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會選擇離職,離職是勞動者自願所作出的,法律當然蘆豎是支持的,但是無論什麼時候離職,都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具體的計算方式,根據事先約定好的以及工作時間長短來決定。
B. 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月薪怎麼計算
計算一次性 經濟補償金 的月工資,指勞動者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前正常出勤期間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各種獎金等貨幣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資。計算處理的應得工資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按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3年第1期)》五、關於 勞動爭議案件 中確定 經濟補償金計算 基數時是否需要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的問題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加班已成為常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襲薯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如在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將 加班費計算 在內,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指兄濟補償金過低的問題。我們認為,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 終止勞動關系 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於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第三拍逗者,從原勞動部《關於貫徹
C. 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賠償金按照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計算
法律主觀: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猜搭凱需要支付給員工賠償金,但如果是公司主動提議並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枝冊合同的,需要支付給員工補償金。員工在公司每工作一年,補償其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穗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D.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發放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贈加醫療補助費,或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換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時,稿灶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該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助於勞動者再次求職時,證明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辦理檔案轉移、社保關系轉移以及辦理失業登記等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出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辭退員工是否賠償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以下7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無過失性辭退;
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合同;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從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鍵數扮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畢培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