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村裡挖礦協議
『壹』 某企業與我村共同開發石灰石礦,所訂立協議期限是30年,請問協議期限合法嗎
協議期限不合法。理由是如下:
1、協議本身就不合法,礦山開采需要五證一照:礦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正本、副本)、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
2、應具備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批准文件。 該企業與你村訂立協議,村裡訂立該合同的主體資格不合法。
3、開采期限30年,也就是開采時間應該由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等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審批,不是由村和企業自己約定的。
4、開礦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所在的省)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 。
『貳』 村裡挖礦有補償嗎
你村裡邊挖礦的話肯定是有補償的但是就是不知道有沒有你的
『叄』 大家好,我們是礦企業,已經取得了采礦許可證,並與原礦上農民簽訂了一次補償協議,已經補償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根據以上條款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你單位使用土地是否為村集體土地是關鍵所在。根據樓主提供的信息,是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的。
『肆』 企業未通過村集體直接與私人產生佔用土地的協議是有效協議嗎
只要是分配給個人的土地,應該有效。
『伍』 您好專家,我想咨詢一下一個礦山企業(一直辦理手續未生產),原來與村委會簽訂的租地協議,一共是30年
有合同依合同履行,協商不成,只能訴訟解決
『陸』 農村集體土地在村委會的牽頭下轉讓給外地老闆建石材加工廠,企業挖山平地,改變用途,這份協議是否有效
若沒有經過合法審批,擅自
改變土地用途要受行政處罰,
嚴重的要受刑事處罰即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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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