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非法挖礦
A. 非法挖礦員工怎麼處置
非法采礦的策劃者、組織之、投資人、受益人作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甚至是首犯,是打擊的重點。而對於被僱傭從事體力勞動,僅取得勞動報酬,而不參與利潤分配的人員,實踐中往往僅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
從嚴格意義上講,上述做法有違立法本意,因為刑法第343條並未規定,對非法采礦行為只打擊組織者,而不打擊參與者。對組織者以外的人員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不利於打擊非法采礦犯罪。當然,一般參與者,特別是一線出賣苦力的勞動者,其雖然明知從事的是非法采礦行為,但一概以犯罪論處,亦顯失公平。因此,對共同非法采礦犯罪中除組織者、策劃者、出資者、受益者以外的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參與時間長短,案發後表現區分情況,區別對待。
B. 包了一塊地挖礦,挖到的都是自己的嗎
要有開山證、礦產證什麼的,不然就是非法營業,一律沒收。
C. 無證采礦類指什麼有哪些
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其主體包括公司、企業、單位及個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2)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3)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4)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共生、伴生礦種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無證采礦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茶園改造名義違法采礦,受到法律制裁——福建省尤溪縣聯合鄉林德汀等人無證開采稀土礦案
2008年2月,福建省尤溪縣聯合鄉政府幹部林德汀得知湖洋村上際茶園地表下方有稀土礦。4月,經與湖洋村村民肖方清、廖友作等人合謀,與湖洋村委會簽訂了茶園改造合同。隨後,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茶園改造的名義開采稀土礦。經尤溪縣國土資源局發現並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後仍繼續開采,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采礦。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依法鑒定,違法采礦造成稀土礦破壞價值達19.62萬元。
2009年10月,經尤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上述行為構成違法采礦罪,依法判處林德汀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肖方清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廖友作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對其他違法責任人,也分別作出刑事判決。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本案中,林德汀、肖方清、廖友作等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稀土礦,是典型的無證采礦行為。
本案事實清楚,定性准確,但是處理不完全到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無證采礦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除了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從本案的處理結果看,當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從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益出發,還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19.62萬元,這樣才能更有力地制裁違法者,使違法者為其違法行為付出高額代價。
違法開采稀土礦造成林地破壞,受到嚴懲——廣東省龍川縣胡大東等人違法開采稀土礦案
2007年以來,江西省農民胡大東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上坪鎮石湖村開采稀土礦。2008年,該礦點被依法關閉,胡大東將該礦點轉讓給當地村民陳華鋒等人。2008年至2010年2月,陳華鋒等人在上述范圍實施了開采。期間,龍川縣政府及管理部門多次清理整頓,陳華鋒等人未停止開采活動。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采礦,並造成51.5畝的林地嚴重破壞。
2010年3月,在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督導下,龍川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將該違法礦點予以取締。5月27日,龍川縣人民法院對違法采礦造成林地嚴重破壞,審理認定構成違法佔用農用地罪,依法判處胡大東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陳華鋒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龍川縣委、政府對監管不力,工作失職的6名公職人員,分別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評析
本案中,違法者違法采礦,並造成了大面積林地的嚴重破壞。上述違法行為既構成了違法采礦,同時又構成了違法佔用農用地,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涉及刑事責任追究問題上,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則需要看違法者實施的違法行為是一個還是兩個或者數個。如果是兩個或者數個,則應當「數罪並罰」;如果是一個,即同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罪名,則可以按照「擇一從重」的原則,以其中刑事處罰最重的一個罪名定罪處罰,即「重罪吸收輕罪」。本案中,違法者在違法開采稀土礦的同時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實踐中,對破壞稀土礦的價值數額較難取證,另外,開采稀土礦通常採取滴灌的方法,對該礦產資源的破壞性沒有對其他礦產資源的破壞性大,司法機關以違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應當說是比較適宜的。
雖說上述刑事處罰比較適宜,但是,依照礦產資源法規,應當對胡大東、陳華鋒的無證采礦行為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等行政處罰,而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卻未給予,這是本案處理存在的不足之處。
無證采礦拒不停,法不容情受嚴懲——廣東省潮安縣劉燦勇等人違法開采陶瓷土礦案
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廣東省潮安縣磷溪鎮溪口七村村民劉燦勇夥同潮州市湘橋區六畝村黃雨金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潮州市湘橋區東街道「美人城」區域內,違法開采陶瓷土礦。期間,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多次對其進行警告和制止,但其未停止違法開採行為。經依法調查和鑒定,劉燦勇等人違法開采陶瓷土礦5098.3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18.5848萬元。
2009年12月,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劉燦勇犯違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認定黃雨金犯違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無證采礦案件。
劉燦勇、黃雨金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陶瓷土礦,經當地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多次制止,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為已構成違法采礦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劉燦勇、黃雨金犯有違法采礦罪,定性准確,量刑適當。
無證采礦破壞資源,被判刑——湖北省長陽縣秦旭鵬違法開采鐵礦案
2009年6月,湖北省長陽縣榔坪鎮社坪村村民秦旭鵬,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榔坪鎮鳳凰山小學東側開采鐵礦資源。同年7月,榔坪鎮政府發現後進行制止。隨後,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兩次對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秦旭鵬均未停止違法開採行為。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調查並鑒定,秦旭鵬違法開采鐵礦共計2907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31.9萬元,涉嫌犯罪。
2009年12月,秦旭鵬被依法逮捕。2010年3月,長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其構成違法采礦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評析
本案中,秦旭鵬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開采鐵礦,在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兩次對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其行為屬違法采礦。長陽縣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認定秦旭鵬犯有違法采礦罪,其定性是准確的。但存在量刑偏輕,沒有說明依據或者理由。
違法採煤引發安全事故,受到嚴懲——四川省攀枝花市何志波違法採煤案
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四川省西充縣農民何志波在攀枝花市仁和區政府發出明令禁止違法採煤的通告之後,違反禁令,擅自將太平鄉半海村爛泥箐山後一關閉炸封的煤井打開,組織人員違法採煤。2009年2月13日,違法開采引發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蹤的嚴重後果。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調查,並申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違法採煤造成的破壞價值進行鑒定。經依法鑒定,何志波違法採煤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9.23萬元,涉嫌犯罪。
2009年7月,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何志波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違法采礦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違法采礦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
本案中,四川省攀枝花市何志波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一關閉炸封的煤井打開,組織人員開採煤礦資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關於「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取得采礦權,並辦理登記」的規定,上述行為構成了違法采礦,並發生了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蹤的嚴重後果。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調查,經申請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違法採煤造成的破壞進行鑒定,何志波違法採煤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9.23萬元,已涉嫌違法采礦罪。
從該案的案情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何志波構成違法采礦行為,定性非常准確。那麼,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采礦罪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即屬於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違法采礦罪。本案中,當地政府已經發出明令禁止違法採煤的通告,何志波違反政府禁令實施違法采礦,屬於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採的情形,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構成了違法采礦罪。
本案的處理,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既嚴厲懲處了違法行為人,有力地打擊了違法采礦行為,又起到了震懾和宣傳教育作用。
夜間盜采砂石,巡查發現查處——寧夏石嘴山市孫亮違法采砂案
2010年7月,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巡查發現本地人孫亮動用兩台裝載機正在大武口區110國道西側無證開采砂石。執法人員當場進行了制止,並對採掘設備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後,經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立案調查認定,孫亮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於7月4日晚至7月5日凌晨開采砂石44車,獲取違法所得1540元。其行為屬於違法采礦。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違法開採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40元,並處罰款18460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該案已於2010年7月底結案。
評析
本案案情較簡單,但執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學習借鑒。
對於分布廣泛、埋藏淺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小規模開采不需要大型設備。違法行為人害怕被發現,往往在夜間開采,極具隱蔽性,很難被發現。本案由石嘴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夜間發現,實屬不易。同時也說明了巡查手段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眾所周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手段,面對無證采礦行為,只能責令停止違法開採行為,如果當事人拒不停止開采,往往束手無策。在這種情況下,採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經常能起到意外的作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違法采礦的設備、車輛、工具等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這樣做有法律依據,不是扣押,但是會起到扣押的作用。采礦設備、工具等往往具有較高的價值,違法行為人不會棄之不顧,為此,當事人往往會主動配合調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調查難的問題。
以建高效農業園為名違法採煤受嚴懲——山西省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違法採煤案
2009年12月,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平定縣政府申請,在該縣張庄鎮張庄村柏井溝已關閉的煤礦范圍內,佔用該村集體土地建設「高效農業園」。平定縣政府予以同意。隨後,該公司自2010年1月底開始,未進行任何農業開發,而是進行了違法採煤活動。期間,平定縣國土資源局曾多次予以制止,但該公司的違法採煤活動時斷時續。經勘測,該公司違法採煤共計4.5萬噸,獲取銷售收入1076萬元,尚有6000噸煤堆放在儲煤現場,尚未銷售。另查,平定縣政府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所謂的「高效農業園」,收取了臨時佔地費,在該公司實施違法採煤後,以「往來款」名義收取了預付稅金200萬元。而且在多次接到張庄鎮政府對上述違法採煤行為的報告後,也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處。
在國土資源部的掛牌督辦下,2010年11月,平定縣國土資源局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采礦,沒收儲煤現場存煤6000噸,沒收違法所得1076萬元,並處違法所得10%共計107.6萬元的罰款。2011年3月平定縣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此案移送縣公安局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對平定縣政府及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中存在的問題,山西省監察廳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給予平定縣常務副縣長張映濤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平定縣副縣長張志先行政警告處分。對陽泉市和平定縣國土資源局的有關責任人員,也分別給予了行政處分。
評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違法采礦案件。
山西省平定縣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向當地政府提出建高效農業園。獲取同意後,卻未進行任何農業開發,而是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採煤。在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多次對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已經涉嫌違法采礦罪。平定縣國土資源局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現場存煤,並處罰款的處罰,以及將違法采礦責任人移送平定縣公安局追究刑事責任,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
平定縣政府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所謂「高效農業園」,收取了臨時佔地費,在該公司實施違法採煤後,以「往來款」名義收取了預付稅金200萬元。在多次接到張庄鎮政府對上述違法採煤行為的報告後,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處,說明該縣政府有關領導對晉東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違法采礦行為是縱容的,也說明他們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存在嚴重問題。山西省監察廳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是完全合法的。
違法開采稀土,受嚴懲——江西省信豐縣違法開采稀土礦案
2010年2月以來,江西省贛縣村民湯景明及信豐縣村民王金鋒等人,在信豐縣的新田、虎山、安西、大橋4個鄉鎮違法開采稀土礦。至3月下旬,相繼形成22個違法開采稀土礦點,其中當地政府明令取締的堆浸礦點15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礦點7個,並造成林地嚴重破壞。
3月下旬,贛州市和信豐縣政府接到群眾舉報後,採取果斷措施,依法予以懲治。目前,違法開採的22個礦點已經全部取締。對造成林地嚴重破壞,涉嫌犯罪的湯景明、王金鋒、劉海龍、曹陽明、吳金華5名責任人,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其中刑拘1人,取保候審4人。贛州市監察局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信豐縣副縣長謝永清,給予政紀處分。對有關鄉鎮政府的有關責任人員,分別進行了責任追究。
評析
這是一起群發性的濫采亂挖礦產資源案件,同時由於違法開采稀土礦造成林地嚴重毀壞。對這樣一起群發性的濫采亂挖礦產資源案件,贛州市政府及管理部門所採取的措施是果斷和迅速的。由於採取的措施比較果斷和迅速,濫采亂挖者只是進行了礦土堆積,尚未采出礦產品即被打擊取締。雖然未采出礦產品,但已造成林地嚴重毀壞。因此,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違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刑事立案,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
上述群發性的濫采亂挖,涉及的礦點眾多,且已造成林地被嚴重毀壞,反映出信豐縣政府及相關鄉鎮政府在礦產資源的管理中存在問題。贛州市監察局對發生上述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信豐縣副縣長,以及鄉鎮政府的有關責任人員,分別進行了責任追究,將起到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D. 非法挖礦對於我們普通用戶有什麼損害嗎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 非法采礦掩蓋隱瞞犯罪所得,村民為獲暴利瘋狂「挖土」,將會面臨什麼處罰
根據了解到的消息,非法采礦罪且掩飾隱瞞犯罪一致最高可判處緩刑。馬某某和其他人都沒有采礦許可證,他們其實已經多次交連,並私下聯系相關人員來負責挖掘和運輸,准確來說這個情況很嚴重,而且為了逃避國家監督,必須通過非正式渠道出售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從而形成非法的利潤鏈,隨後的聯系,例如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海港,轉讓,購買和出售,已成為此類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
涉案公司知道這是犯罪收益,但仍然購買, 中間人知道這是犯罪的收益,但仍進行干預以進行銷售,這導致了偷竊和挖礦的自大,這也是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礦工會考慮一夜之間致富,而不論子孫後代和國家利益如何,非法采礦挖空了資源,僅留下坑窪,不僅破壞了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而且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以上的問題是我個人的看法,還有其他想法可以在下方討論。
F. 非法挖礦政府應該扣押車輛嗎
完全可以,其實阻止繼續非法采礦還是在做好事呢,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了。我國對非法采礦罪的追訴標准其實是蠻低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換句話說,一旦追究起來,就有可能要坐牢了。
一、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按照「露頭就打,一查到底,決不姑息」的原則,給予沉痛打擊。
1、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探代采以及變相開采淺層煤、淺層礦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予以堅決打擊。
2、對證件不全、改變礦種和未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的礦山企業,堅決實施停工停產整頓。
3、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務必擔負起第一發現人、報告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嚴密監控本行政區內各類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發現報告。
4、國土、公安、經信、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深化綜合執法,形成強大打擊合力,在經濟上從重處罰,在行政上從嚴懲治,在法律上嚴懲不貸。
5、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一經查實,要一律行政拘留,機械設備要一律封存扣押,非法礦產品要一律沒收拍賣,已構成犯罪的要堅決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的一律責任自負。
6、礦山企業負責維護本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發現本礦區范圍內存在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
7、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購、貯存、買賣、運輸、使用非法開採的礦產資源,一經發現,由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8、嚴禁黨政幹部參與非法盜采礦產資源活動。要對支持、包庇、縱容、充當無證礦主保護傘、消息樹、說情者的黨政幹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深挖、嚴查、重究。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違規違紀行為,要由紀檢監察機關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9、加大宣傳力度,開通移動、聯通、電信信息平台,市新聞辦、電視台要跟蹤報道打擊非法違法采礦的工作進展;專題采訪、專刊報道,營造打非治違的高壓氛圍;案例剖析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揭短露醜,在全社會營造不敢采、不能采、不想採的氛圍。
10、廣大幹部群眾要積極參與到非法違法采礦行為的舉報行動中來,及時向國土、公安部門舉報和提供線索,協助政府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對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的,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二、〈刑法〉對非法采礦罪的處罰:
1、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68條規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3、量刑處罰,刑法第343條規定:一般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G. 非法挖礦是什麼
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都屬非法采(挖)礦。
H. 什麼是非法挖礦
非法采礦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體規定如下 :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I. 有關土地非法挖礦
1.協議是直接證據,可以起訴並勝訴。
2、將協議中規定賠償的主體列為被告,鎮長有股份是違法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3、需要查明被告的財產線索以便利執行。股東有抽走財產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J. 非法挖礦是什麼情況
這個主要是因為現在虛擬幣的盛行,很多黑客利用木馬程序,侵佔別人的電腦資源進行挖礦的行為,騰訊電腦管家2017年就有說過這個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