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應急除險採挖礦石
A. 礦山以恢復治理方案的名譽去盜采國家礦產資源違法嗎
違法的,礦山恢復沒有權利進行礦石開採的,而且即使擁有采礦權,采礦也是對礦山的破壞,與礦山恢復背道而馳。
B. 礦山應急預案內容主要有哪些
煤礦應急預案體系: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成。煤礦應急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C. 請問礦山基建期間產生的礦石怎麼處理,是堆存下來等選廠建好以後再進行選別嗎
一般副產礦石當然是堆存了,有選廠時再用,扔了不浪費了……
D. 礦山采礦采100噸礦石出多少噸廢石,不同的采礦方法在布置采准切割等工程時,出礦量是多少
這個東西你比如說銅礦石,品味在百分之一,那也就是說除了銅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廢石,要不你就是說的采切比,巷道的挖掘量與采出礦石之間的一個比例,還有一種就是露天開採的剝離量,你說的比較籠統,不是很好回答!!
E. 礦山所需要的應急預案有哪些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範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保證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時能夠快捷、有效地開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爭取在最短時間內使礦山企業生產恢復正常。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旗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准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事故的思想准備、預案准備、物資和經費准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管理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在災難應急救援中充分發揮作用。
(三)編制依據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伊金霍洛旗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發生的各類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1、成立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礦山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由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
總 指 揮: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旗長
副總指揮: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煤炭局局長、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員單位為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旗公安局、消防大隊、交警大隊、經濟商務局、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氣象局、委宣傳部 。
2、職責:負責組織全旗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部門、各鎮應急演練;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副總指揮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立即啟動現場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搶救。
(二)現場救援組織及職責
1、旗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和事故救援組、交通治安保障組、醫療救護組、事故救助協調組、事故調查組、事故綜合組等六個事故專業救援組。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由分管副旗長任組長,旗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當地鎮人民政府鎮長、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旗煤炭局局長任副組長。負責現場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
(2)事故救援組
組長: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副組長:當地鎮人民政府鎮長、旗煤炭局局長、旗國土資源局局長
職 責:
①組織安排救援人員和調運所需裝備物資;
②組織搶救事故遇險人員;
③研究並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
(3)交通治安保障組
組長:旗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旗交警大隊大隊長
職 責:
①迅速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
②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為破壞和其他突發事件;
③協助搶救工作組組織調動運輸工具;
④維護事故現場附近交通秩序。
(4)醫療救護組
組長:旗衛生局局長
職 責:
①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
②協調各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
③協調醫院、防疫部門做好受傷人員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5)事故救助協調組
組長:旗煤炭局局長、旗國土資源局局長
職 責:
①組織做好現場災害防擴大工作;
②組織協調上級有關專家咨詢等問題。
(6)事故調查組
組長: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副組長: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旗煤炭局副局長、旗公安局副局長、旗監察局副局長、旗檢察院副檢察長、旗總工會副主席
職 責:
①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事故勘察、取證、分析等工作;
②追查事故原因及有關責任人員;
③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調查工作。
(7)事故綜合組
組長: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職 責:
①負責綜合協調與旗政府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聯絡,並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②掌握全旗范圍內的礦山分布、災害等基本情況,建立伊旗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資料庫,抓好事故災難預防工作。
2、快速反應力量
以專業救援力量礦山救護隊為主體,由旗衛生局、旗交警大隊、旗消防大隊組成快速反應力量,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
3、基本救援力量
(1)由礦山企業根據旗指揮部命令,迅速集結隊伍,攜帶必要的救援設備器材,趕赴救援現場。
(2)由應急救援指揮部向上級礦山救援組織提出增援請求。
4、應急聯動機制
啟動伊金霍洛旗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後,各相關部門及急救、醫療、供水、供電等單位要按照救援指揮部的安排,根據處置事故需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並按其職責分工完成各自任務。
三、應急響應和應急救援方法
(一)應急響應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立即採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撤離事故危險區域人員,控制事態發展,並在1小時內上報旗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二)應急啟動
旗人民政府接到礦山災難報告後,應立即啟動伊金霍洛旗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開通信息與通訊網路,通知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三)救援行動與救援方法
1、煤礦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或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應立即請求鄂爾多斯市礦山救護大隊進行救援,並在救護隊到達之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成立搶險組,調集搶險人員,做好應急救援的准備工作;二是搜集圖紙、資料,安排情況熟悉的人員做好下井准備,並盡快了解井下爆炸地點、有無人員生還可能等情況,判斷遇難者所處的位置,為搶險工作贏得時間;三是通知後勤組調集風機和風筒向井下供風,要求供電部門做好供電工作,防止停電。救護隊到達後,立即派救護隊員下井偵察,了解井下氣體濃度和巷道垮落情況,並根據現狀確定搶險行動方案。待井下有害氣體濃度下降到允許值之後,方可下井救人。
2、礦井透水事故。透水發生後,事故單位或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要根據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標高、被困時間等因素判斷井下有無倖存者。透水事故救護方法:一是盡快摸清井下人員數量和工作地點;二是搜集圖紙、資料,准確判斷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三是立即調集水泵,加快排水進度,並從水位變化情況判斷井下水文地質情況,適時調整搶險方案;四是保持通風,防止老窯有害氣體使搶險人員中毒;五是備足必要的材料,用於維修因水浸泡損壞的巷道。
3、礦井冒頂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要根據冒頂范圍的大小和垮落礦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搶險組輪番作業。如有人員被埋,應立即組織人員將礦石扒出外運,同時對頂板進行支護並注意觀察,確保搶險人員人身安全。如有人員被堵於巷道內,應視垮落范圍、冒落的礦石量、頂板岩性等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圍小、冒落礦石量少、岩性較穩固,則可在頂板支護後,將礦石扒出,直接通過冒落區入內救人;若難以順利通過冒落區,則要考慮另掘巷道,繞過冒落區。在救援的同時,通過水管、壓風管等向里供風,並發出信號,讓被堵人員知曉,堅定其生存信念。對救出的倖存者應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並由醫護人員進行救護。
4、邊坡坍塌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要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人工和機械相結合的方法,對坍塌現場進行處理。搶救中如遇坍塌巨石,人工搬運有困難時,可調集大型吊車進行調運。在接近邊坡處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誤傷被埋人員。現場搶救中,要安排專人對邊坡、架頭、浮石進行監護和清理,防止事故擴大。
(四)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1、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井工礦山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2、在礦山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極易造成事故擴大化,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應急救援指揮部充分討論,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
(五)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准,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礦山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
四、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1、旗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2、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寫出救災報告。
(二)保險
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派員開展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三)工作總結
1、應急響應結束後,旗、鎮兩級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2、礦山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五、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公眾宣傳教育
各礦山企業應加強突發事故的應急教育,不斷提高礦山企業廣大職工的應急知識和技能,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二)培訓
1、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幹部和職工的防災、減災、應急知識進行教育培訓,把防災、減災、應急反應、應急培訓納入各級領導幹部管理,提高應急能力。
2、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三)演習
1、旗人民政府負責每年組織一次礦山災難應急救援模擬演習。
2、礦山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六、附則
1、管理與修訂
本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單位為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2、獎勵與責任
(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旗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應急聯系電話
F. 關於采礦方法的選擇,這樣的礦山,用什麼采礦方法最好
問題太專業了,,我們平民百姓難回答
G. 私自開采礦石如何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礦山應急除險采挖礦石擴展閱讀:
案例:未獲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開采河砂的團伙犯罪。被告人吳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別以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別處罰人民幣20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與麥某(另案處理)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並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中介人葉某介紹,與海尾鎮長山村委會某村村民簽訂協議,並支付給村民相關費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吳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於采砂。符某在明知吳某無任何合法采砂證件的情況下,依然提供兩艘抽砂船及工人幫助吳某開采河砂。
經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吳某采砂場被扣押售砂票據進行鑒定,該砂場河砂銷售量為6463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開採的河砂銷售量為2625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
經查,被告人吳某夥同麥秋豐合夥開采河砂,並實際負責涉案砂場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昌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符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其中被告人吳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均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