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偷挖礦
① 被挖「丟」了!寧夏中衛市北山鐵礦遭瘋狂超采,現場情況如何
最近寧夏中衛市北山鐵礦遭到瘋狂超採的新聞,引起了不少朋友們的關注,並且也讓大家感覺到非常吃驚,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現場的狀況到底是什麼樣子的呢?相信有不少朋友對於這一件事情也都是非常關注的,今天我們就來詳細的了解一下。
正是由於不斷的盜采,導致了當地的水土環境變得越來越差,所以也出現了大量水土流失的情況,給當地的環境保護帶來了非常大的壓力,而在面對這樣的情況時也得到了有關部門的整治,現在這一件事情的關注度也是比較高的,相信在相關部門對於這件事情提成了正式之後,一定能夠遏制住這種情況的發生,也能夠讓這樣的情況有效的得到處理。
② 寧夏一座山快被挖「丟」,這座山究竟有何特殊之處被狂挖
寧夏有一座照壁山,佔地寬廣,可現如今只剩下一個大致的山形輪廓。從前面看,還能看出山的樣子,繞路到背後,只能看到一個個被挖採的礦洞。好好的一座山,為什麼會被挖成這個樣子,原來照壁山是一座鐵礦山,山中含鐵量高,質量又好,是高標准水泥的必需品。正因如此,才有人打上了照壁山的主意。
積極治理,有效管控。像照壁山這種自然山巒本應屬於大自然,可是商人卻將它當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大加開采。對於此種行為,政府應該積極展開調查,嚴懲非法開采,還大自然一份清凈,給當地百姓一個說法。
采山挖礦不是不行,不過應該有相應的手續,有正規的開采方法,對山體有一定的保護。像這種把山體都挖空了的做法實在是說不過去。愛護自然,保護自然,自然才會賜予人類生存的物質與空間,一味強取豪奪,早晚會使地球生態失衡,植被貧瘠,無以為生。
③ 寧夏中衛北山鐵礦遭瘋狂開采,會給當地帶來哪些影響
采礦土場、尾礦的礦區都數倍的破壞自然景觀與區域生態。大型煤礦對當地地質影響肯定是不容小覷的,雖然國家大力發展綠色礦山,規定也越來越嚴格,但是實際操作,涉及經濟效益,本身這幾年行業不是太好,再花巨資投入環境保護,顯得有些吃力。
最大的實際體驗就是礦區沉陷問題和煤塵污染,主要還是在礦區,市區就相對好一點,甚至沒什麼影響。礦區距離市區20公里左右,有專用的鐵路(道路),不會影響市民的生活。
小時候家裡牆體裂縫,成條街都發黑,冬天雪都是黑色的,這幾年隨著管理嚴格了,也好轉了很多,礦區很多房屋也不適合居住了,整體棚改,都搬遷了,離開了礦區。這幾年新開的礦,治理上都很重視,盡可能走綠色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④ 偷采礦石違反《國土資源法》哪些條款
具體詳細全面了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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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第十八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准。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採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並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岩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
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
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
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
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 法 有 關 條 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⑤ 違法挖礦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36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第74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3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建議: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⑥ 寧夏中衛北山鐵礦遭瘋狂超采,過度開采會造成什麼危害
會破壞周圍的生態環境,破壞耕地,影響農作物的生長,另外也會影響周圍小動物的生存,讓它們沒有不適合生存的環境和條件。
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有企業違法照樣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新太華公司私開煤窯采礦案是怎樣
2007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總隊在巡查中發現,石嘴山市新太華煤業有限公司在國有白芨溝煤礦范圍內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南五小煤窯井硐開採煤炭。
2007年12月,國土資源廳對新太華煤業有限公司在白芨溝礦區私自開采南五小煤窯采礦案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取證,確認該企業共采出煤炭354139.8噸,獲取銷售收入106241940元,同時規避煤炭資源補償費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破壞白芨溝大礦的整裝資源。因該公司屬國有企業,自2005年至2007年連續非法開采,開采量大,多年來,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其是國有企業而沒人過問。
2008年6月,國土資源廳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開采;處以違法所得1%的罰沒款共1062419元。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處罰決定,沒有提起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非法采礦案件。
本案粗一看,處罰得似乎不夠合理,2005年至2007年的兩年多時間里,新太華煤業有限公司連續非法采礦,采出煤炭35萬多噸,獲取違法所得上億元,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細一想,卻合乎法律規定和處罰原則,因為執法機關對新太華公司非法採煤行為從來沒有過問過,也就是未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而《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只有「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這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有關。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是行政處罰的重要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制裁本身也具有教育功能,「罰一人而百人懼,惟恐其似之也」,其罰一儆百、敲山震虎的作用不可否認,但單純靠處罰並不能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更重要的是靠人們對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不教而誅,不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精神。而責令停止開采,就是對違法者最重要的教育過程,在給予最嚴厲懲罰之前是不能省略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當然,教育不是萬能的,對屢教不改、性質嚴重的,也必須嚴肅處理,絕不能心慈手軟。關鍵是要正確處理處罰與教育的關系,處罰時,以教育為基礎;教育時,以處罰為後盾。這樣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立法目的。
但是,從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角度,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這宗案件的調查處理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其違法所得沒有進行處理,而罰款在非法開采中只是附加罰,必須是在主罰「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實施。本案執法機關沒有沒收違法所得,而是直接進行罰款,存在執法不嚴的問題。二是如果新太華公司是國有企業,應對該公司的主要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責任追究,以有效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三是對當地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的規定,提請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追究相關人員監管不力的行政責任。
國有企業與其他性質的企業比較,承擔的市場風險相對小,佔有的各類資源優勢較多,更應該在維護國家法律尊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管理秩序上起到表率作用。如果因為企業國有的性質而放鬆監管,將嚴重損害政府形象,不利於在當地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經濟發展秩序。
我們也可以從本案看出,一宗非法開采案的調查,看似簡單,但其中涉及的利益關系非常復雜。執法機關必須站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角度,全面地進行調查、取證,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使違法者得到應有的處理。
⑧ 偷挖礦在自己家粉碎犯法嗎
盜礦是違法行為,數量大了,就會有人管你,真心在幫你期待採納,
⑨ 寧夏一座山都快被挖「丟」了,承包采礦權的乙方靠什麼獲利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各位,是靠買跟賣來盈利的,不管做什麼事,合作方式是那種,都離不開雙方都要賺錢的局面。因為根據2014年所頒布的《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管理辦法》,制定土地開墾計劃其實就是申請采礦權或續期采礦權的前提條件之一,因為這樣有利於保護地雷跟土地開墾,在我的印象當中,大部分的礦工其實都是不容易的,而且,你想成為正式的一線礦工更不容易,想起多年前的一句話“您所忍受的苦難最終將成為您的突破”,因為往後餘生的生活都是充滿希望的。
只要雙方在合作跟合同上確認並有政府的明確審批公文,明確表示可以繼續開采山鐵礦的“計劃”那麼這個工程就可以立即開始了,但是,在這個審核過程中,也是相當麻煩的,因為需要通過自然資源局組織的專家評審,如果你給他隨點禮,打點一下,那麼審核的資質就非常容易通過了,這其實也是國內比較常見的小操作而已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