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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c挖礦注冊

發布時間: 2021-07-04 08:39:55

『壹』 GEC環保幣是騙人的嗎

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於2015年在香港成立,致力於通過贊助環保創業項目,支持世界環保行業發展,從而可持續地促進解決世界環境問題。
2016年我們將基金會總部遷到了日內瓦,通過「項目資助」、「機構資助」、「大學生綠色大使計劃」等形式,為有志於環保創業的青年領導者提供綜合能力建設,與社會各界人士一起支持環保,教育及呼籲公眾支持及參與社會環境改善,共同探索未來環境保護發展的方向,努力建設一個綠色地球。
2017年我們推出一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的項目:環保創業幣(Green entrepreneurship coin),環保創業幣(Green entrepreneurship coin)發行速率按照等比數列,每五年減少一半,最終達到總量約80億個,全球人均1枚的數量能更為快速的普及,實現全球流通,讓其數字貨幣的價值及作用真正的體現。
面對日趨嚴重的環境污染及天然資源短缺的問題,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承諾為關心和熱愛環境、並且願意為之創業的青年人及企業提供更多嘗試的機會,以實際行動推動世界有序發展。
使命與願景
我們相信積極行動會帶來改變;
我們將支持的環保創業項目呈現給公眾,以積極的方式提升全社會對問題的認識和理解;
我們支持具有可執行性的環保創業項目;
在推動項目時,我們會充分尊重民主,並尋求對全球不同地區、階層都公平的解決方案。

使命
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致力於通過贊助環保創業項目,支持世界環保行業發展,從而可持續地促進解決世界環境問題。 自成立以來,基金會通過「項目資助」、「機構資助」、「大學生綠色大使計劃」等形式,為有志於環保創業的青年領導者提供綜合能力建設;在中國多所高校進行環保宣傳,資助青年團隊的環保行動。
目標
面對日趨嚴重的環境污染及天然資源短缺的問題,世界環保創業基金會,本著環保的願景和使命,承諾與社會各界人士一起支持環保,以實際行動推動世界有序發展。 基金會將大力支持及推動各個環保創業項目,教育及呼籲公眾支持及參與社會環境改善,共同探索未來環保發展的方向,努力建設一個綠色地球。

『貳』 船舶方面,EGC是什麼意思

EGC是「Exhaust Gas Cleaning」的縮寫。現有的船舶EGC系統分為乾式及濕式兩種:

濕式的EGC系統是採用海水、帶有化學添加劑的淡水清洗SOX及顆粒物質;乾式EGC系統是採用顆粒狀的熟石灰吸附SOX及顆粒物質。兩種方式都有很好的除硫效果,都能達到90%以上的凈化效率,但各有利弊。

(2)egc挖礦注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對船舶的監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叄』 喬布斯法案的法案主要內容

JOBS法案主要包含兩大部分內容:
一是IPO「減負」:JOBS中有大量新的條款出台旨在為EGC公司(認定的新興成長企業)IPO過程「減負」,並減輕其公開披露負擔,同時使EGC得到更多的關注;
二是非公開融資改革:JOBS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降低私人公司融資的規則限制,同時提高了私人公司成為公眾公司、需要強制公開披露的門檻,並提出了新的公眾小額集資(Crowdfunding)方案。 在JOBS法案中定義了「發展階段的成長型公司」(Emerging GrowthCompanies,下文簡稱EGC公司),簡化和降低了這類公司實施IPO和公開披露的相關要求和標准。JOBS法案對EGC的定義是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總收入不超過10億美元的公司。公司可以保持EGC資格,直到滿足下面任何一個條件時,視為EGC資格的喪失:
(1)公司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後的第一個財政年度;
(2)公司實施IPO五周年後的第一個財政年度;
(3)公司在之前三年發行了超過10億美元的非可轉債;
(4)公司符合「large accelerated filer」(公司在過去的一年中公開發行的股權價值的變動幅度超過7億美元)。
主要改革內容為:
1.簡化和優化EGC公司的IPO流程
申請材料的要求降低。在JOBS出台之前,擬上市公司需要向SEC提交復雜的申請材料,其中需要提供公司在IPO之前3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同時需要提供之前5年的經審計的特定財務指標報告,這些報告會引發高昂的審計費用。而改革之後,財務報告只需提供發行前兩年的,而特定財務指標報告只需提供當年的,這樣一方面減少了公司准備申請材料的難度,另一方面節省了大量的審計費用。
同時,JOBS責成SEC審閱S-K規則,盡可能減輕EGC公司在注冊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負擔,並要求SEC在審閱後出示關於改進S-K規則的報告。
EGC公司被允許向SEC秘密遞交IPO注冊報告書。根據美國證券法的規定,美國公司向證監會遞交IPO申請材料和注冊報告書必須以公開形式進行。原來只有外國公司可以實施秘密遞交。
此次發布的JOBS法案,允許美國和外國的EGC公司向美國證監會秘密提交IPO注冊說明書草稿以及後續修訂稿,並在發行人進行路演之前至少21天向證監會公開遞交。EGC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秘密遞交程序,延遲公開對公司競爭不利或者對上市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並在秘密遞交到公開遞交的這段時間內,有計劃地對各種事情做出一定安排。
以往小型公司往往擔心在IPO前敏感的財務信息和商業信息的公開對公司的不利影響,尤其是當IPO注冊申請最終被否決的情況下。JOBS出台後,小型公司可以選擇秘密遞交,並當申請通過後再公開申請信息。這一政策有助於打消小型公司實施IPO的顧慮。
需要說明的是,秘密遞交是JOBS法案為EGC公司提供的一種可選擇的權利,沒有強制性,而當EGC公司選擇了秘密遞交的情況下,任何導致在申請信息公開前的信息泄露行為都被認為是違法的,無論這一行為主體是SEC職員還是EGC公司。
允許擬上市公司與潛在投資者在IPO之前進行溝通。JOBS法案規定,在向證監會遞交招股書之前或之後,EGC公司或其授權代表可以與合格機構購買方(QIB)或被作為合格投資者的機構進行口頭或書面交流,以判斷此類投資者是否對擬議中的證券發行有興趣。這一規定有助於EGC公司上市的承銷與定價。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可能導致一個潛在風險,即不同的信息可能被發送給不同的投資者,並可能導致欺詐行為和內幕交易等。
放鬆投行對EGC公司研究報告的限制。根據JOBS法案之前的法律法規,主要影響投行基於EGC公司研究行為和研究報告發布的法規包括:參與公司IPO的投行禁止在IPO前發布研究報告;當發行價格確定後,投行研究員在發行後的40天內都不允許發布研究報告;在上市公司新股鎖定期到期日前後的15天之內,不允許研究員發布研究報告。除此之外還有一系列規則用以保證投行研究報告的獨立性,同時確保這些報告不能被投行用來招攬生意。
JOBS法案推出後主要從三個方面對現有的規則進行了修正,放鬆了投行對EGC公司進行研究和發布研究報告的限制:
a)允許投行在EGC公司IPO和其他形式的發行前發布研究報告;
b)要求FINRA廢除關於禁止研究員、投行工作人員與EGC公司就IPO進行的三方會議;
c)要求FINRA廢除關於禁止特定時期(包括EGC的IPO和其他形式的發行前後,以及IPO股份解鎖期前後)研究報告的發布。
2. 減輕EGC公司的信息披露負擔
從JOBS法案的內容上看,這部分的改革措施對EGC公司來說是重大利好,主要包括:
EGC公司無需提交審計師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證明報告。為防止上市公司舞弊欺詐,提高資本市場財務信息質量,2002年出台的薩班斯法案第404(b)節要求公眾公司管理層在年報中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進行報告,並要求這些公司的審計師對管理層的評估進行認證和評價。這一要求的成本較高,據美國證監會2009年的調查,執行該條款的年平均費用大約是200萬美元,這對於成長期的小型公司來說是沉重的負擔。此次JOBS法案免除了新興成長型公司履行這一條款的義務。
降低高管薪酬的披露標准。JOBS法案降低EGC高管薪酬披露標准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內容,一是降低了S-K規則中對公眾公司高管薪酬的披露要求,二是豁免了Dodd-Frank法案中要求公眾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就高管薪酬進行投票的義務。
在JOBS法案出台之前,公眾公司需要按照S-K規則的402條披露公司的高管薪酬信息,並出具研究報告。而高管名單包括CEO、CFO和其他三名主要行政人員。在JOBS法案中,EGC公司被認為是402條目中所定義的「小型披露公司」,從而減少一些披露信息,包括高管人員數目的減少和披露內容的減少。
Dodd-Frank法案要求履行三項義務:
a)召開股東大會就高管薪酬進行投票表決。表決內容包括:是否發給高管約定的薪酬;舉行這個投票大會的頻率以及是否給予高管以「黃金降落傘」;
b)要求公司披露高管薪酬與公司業績的關系。此項規則SEC正在制定過程中,還沒有實行。
c)要求公司披露除CEO外其他員工的中位數薪酬、CEO薪酬以及這兩個數的比率。此項規則SEC也在制定過程中,還沒有實行。
JOBS法案規定EGC公司目前可以豁免第一項,後兩項則在SEC出台政策之後予以豁免。
EGC公司無需按照GAAP會計准則進行信息披露。JOBS推出之前,美國上市公司和公眾公司需要按照GAAP會計准則進行信息披露,鑒於GAAP會計准則的繁瑣和財務報告編制的難度,此項改革措施減輕了EGC的信息披露負擔。
EGC公司豁免PCAOB的部分規定。根據JOBS法案第104節的規定,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要求強制輪換審計師事務所,或者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供關於發行人審計和財務報表的補充信息的任何規定,將不適用於EGC公司。該委員會在JOBS法案制定日之後通過的任何額外規定將不適用於EGC公司,除非SEC有特殊決定。無論對於審計事務所還是被審計公司來說,強制輪換都意味著承擔更多的財務報表審計成本,尤其對於一個成長期的小型公司,審計師的輪轉意味著公司要重新花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讓新的審計師熟悉公司的業務流程和適用的審計模型,JOBS法案的這項修訂將極大地減輕企業負擔。
綜上所述,在JOBS法案發布後,市場上認為對EGC公司最為利好的消息就是關於信息披露要求的降低,據測算,在JOBS法案執行後,一個EGC公司年平均合規和信息披露費用將比改革前降低40%-50%,這其中還不包括對公司時間和人力成本的節省。因此,從現有信息來看,JOBS法案將會大大促進和鼓勵符合EGC標準的公司實施IPO,重新實現與資本市場的高效對接。
但是,SEC官員和部分業內人士認為此次JOBS法案對EGC公司的監管放手力度過大,監管強度不夠,主要反映在允許EGC公司與潛在投資者的事前溝通和放鬆對投行研究行為的限制上,認為如果不配合相應的監管手段,可能會導致比較嚴重的欺詐行為。鑒於JOBS法案很多措施的實施還需SEC完善規則,因此可以預期在以上兩部分會有更完善的規則出台。 JOBS法案是一系列促進小企業和初創企業融資的法案組合。除了放鬆EGC企業進行IPO的條件外,法案同樣也包含了一系列旨在促進私人公司融資的改革措施,主要是通過修改現行法律法規,放鬆對網上小額融資、小額公開發行的限制條件。另外,JOBS法案放鬆了部分私募發行注冊豁免的限制條件,如,按照D條例針對認可投資者進行的私募發行和按照144A規則針對合格機構投資者進行的私募發行,擴大了中介參與范圍,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推動這兩類私募發行,但是對其他類型的私募發行不會造成較大影響。
1.免除中介登記注冊為經紀交易商(Broker-Dealer)的要求
JOBS法案降低了RegulationD的非公開發行的限制,中介在交易平台上可以免除注冊登記為經紀交易商,降低了中介參與私募發行的門檻,鼓勵中介推動私募發行。具體來說,如果個人僅從事以下三種行為,在Reg.D發行中可以無需登記為經紀交易商:(1)個人維持某種「平台或機制」,該平台或機制允許發行、銷售、購買、談判,一般勸誘或與Reg D發行類似的中介活動;(2)個人或其關聯人共同投資RegD發行,或(3)個人或其關聯人提供與Reg D發行的輔助服務,例如盡職調查和文書准備。
但是,為了防止中介不正當獲利,JOBS法案規定如果中介要免除注冊為經紀交易商,那麼就不能從發行中獲利。例如,(1)無法獲得與RegD發行有關的購買或銷售補償;(2)無法獲得或控制客戶基金或在Reg D發行中購買或出售的證券;(3)無法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資格取消條件。
該項豁免可能會首先應用於在線平台,如AngelList等,簡化初創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的私人交易,並且無需繳納手續費。但是,法案並沒有對「平台或機制(platformor mechanism)」做出具體界定,有可能是電子系統,也有可能是面對面交流,因此其效果還有待檢驗。
2. 准許中介在特定條件的私募發行進行一般勸誘和廣泛宣傳
以前,在私募發行中不允許一般勸誘和廣泛宣傳,但是在SEC注冊的公開發行中是允許的,這是私募發行和公開發行的重要區別之一。但是,JOBS法案放鬆了對私募發行宣傳的限制,對認可投資者進行的RegulationD私募發行和對合格機構投資者進行的144A私募發行允許廣泛宣傳和一般勸誘(general solicitation)。這意味著,將來發行者或中介機構可能通過報紙、網路或電視進行公開宣傳,只要購買者為認可投資者(AccreditedInvestors)和合格機構購買者(QIB)。
而且,這使得公司在公開發行的同時可以進行私募發行,而不必擔心公開性的限制,可以更為靈活的選擇融資方式,擴大了中介的經營范圍。
3.拓寬網上小額集資(CrowdFunding)的中介渠道
JOBS法案拓寬了網上小額融資交易的中介渠道,定義了一個新的網上小額融資交易的中介機構—集資門戶(FundingPortal),並對中介的資格和限制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便更好地規范融資行為,防止不正當交易損害公眾和投資者利益。
一方面,中介渠道仍然在SEC的監管下。集資門戶需要在SEC登記,即使在一定條件下免除登記注冊為經紀交易商,也需要資金門戶是一個注冊的全國性交易證券協會的成員,或是接受SEC檢查、執法或規則制定的行政機關。
另一方面,嚴格防止中介渠道因證券發行不正當獲利。JOBS法案要求集資門戶不能提供投資建議或推薦,不能招攬生意或交易,也不能給予雇員、代理商、招攬生意或銷售證券的人補償,更不能持有、管理或擁有投資者基金或證券及其他SEC的限制條件;同時又要求中介渠道在證券賣出21天前向SEC和潛在投資者發布發行者提供的所有信息,確保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者教育的信息,保護投資者私人信息,並採取措施防止與交易相關的欺詐,包括對發行公司高管證券法規執行情況的背景調查等向投資人或潛在投資者有限披露投資風險。
由此看來,JOBS法案雖然簡化了一百萬美元以下的網上小額集資交易的注冊程序,鼓勵網上小額融資交易,降低中介機構參與交易的門檻,減少了發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同時也加強了對參與交易的中介機構的監管,並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監管職責,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從事中介活動的規范化,以保護投資者和公眾利益。
通過比較分析發現,雖然美國新推出的JOBS法案放鬆了對小公司融資以及小額公開發行的限制條件,但並沒有放鬆對其監管,採取收放結合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小公司和初創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門檻,允許私募發行的中介機構在特定投資者范圍內進行宣傳,另一方面則控制了融資總量的上限並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其次,美國的監管機構不斷調整監管要求,以保持與時俱進,更好的滿足企業小額融資的需求。例如,之前只有低於500萬的小額公開發行才能享受簡易注冊,並且無需定期披露信息;由於額度太低,很少被公司採用。因此JOBS法案中,將免除注冊的小額公開發行額度提高至5000萬美元,同時也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並要求SEC每兩年審議豁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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