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礦產是什麼罪
Ⅰ 非法開采礦山資源是什麼罪,需要什麼證據定罪
對案件所涉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就生態環境損害出具的鑒定意見;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就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是否屬於破壞性開采方法出具的報告;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報告;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就是否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出具的報告。
Ⅱ 私挖亂採石料多少可以判刑
違法采礦包括:(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對其處罰形式主要是:(1)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2)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或嚴重破壞的,將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構成破壞性采礦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Ⅲ 私挖亂采被抓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盜采礦產資源如何刑事立案: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涉嫌非法采礦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 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Ⅳ 私挖濫采是個什麼罪,很嚴重嗎詳細一點,有關法律的啊。
一、對私挖濫采如何適用刑法罪名
對以單位名義,取得采礦權濫采、超許可范圍開采、擅自進入封閉的井口開采、濫採的;未取得采礦權擅自開采濫採的,以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罪定罪處罰。
對少數人員、臨時性糾集、採取隱秘手段,私自打開或另行開口進入已封閉井口盜採煤炭,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量刑時可適當從輕)。
二、對私挖濫採行為如何正確適用上述二罪名
正確適用上述兩個罪名,有效打擊私挖濫採行為和犯罪,關鍵就在於正確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分類和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盜竊犯罪屬於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范疇,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屬於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范疇,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等客體。
2、客觀特徵不同。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證,擅自采礦的(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開采礦產資源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盜竊犯罪的客觀特主要表現為秘密竊取。
在我市私挖濫采違法現象的客觀特徵上,二者還有如下區別:(1)從參與人員和組織程度看,前者人員較多,組織較為嚴密,有復雜分工,如掘進、安檢、通風、採煤等;後者則相反,最明顯分工是有「望風」、「暗哨」人員。(2)從公開程度看,前者一般是公開的,具有「開採煤炭資源」的特性(有的也具有隱秘性);後者一般具有隱秘特性,從頭到尾「悄悄」進行(但也有少數膽大妄為者「公然性」),「偷煤」是其顯著特徵。(3)從參與人員對違法犯罪的認知程度看,前者只有組織者和積極參與者認識到其行為是違法犯罪,多數人員認為是在打工上班掙錢;後者則幾乎所有參與人員都認識到其行為違法犯罪。(4)從作案工具和犯罪成本投入看,前者一般有採煤所需的工具和設備,場面較大,有較大的資金和設備投入;後者一般工具簡單原始,如稿、鍬、麻袋和背筐等。
3、犯罪主體不同。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但單位集體盜竊歸單位所有的應當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和積極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三、以盜竊罪追究私挖濫採行為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將少數人員臨時性糾集,採取隱秘手段,私自打開或另行開口進入已封閉井口盜採煤炭,數額較大的的行為,以盜竊犯罪定罪處罰,理論上還必須對以下兩個問題進行界定:
一是這種盜採的煤炭是否符合盜竊對象對財物的一般要求,即具有經濟價值性、可支配性、屬於動產范疇、沒有法定為其他犯罪對象。應當看到這種情行下的煤炭與未開採的煤炭資源的區別,未開採的煤炭資源是一種資源,其價值有一種期待價值和利益,價值的實現要有采礦等過程;而封閉井口內的煤炭具有現實的價值,只要打開封閉井口,進入井內,使用稿、鍬即可取得,有的甚至可以伸手「拿」來,用麻袋和背筐即可實現其非法的佔有和支配,已具有現實的經濟價值、可支配性和屬於動產范疇的特徵。煤炭資源被列入《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已封閉井口的煤炭是一種資源,但現實的經濟價值、可支配和動產的特性決定了其已不是資源和可期待的價值,而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應當納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調整。
二是這種煤炭的所有權的問題,亦即盜竊了誰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已封閉井口的煤炭所有權,從我市的現實看,屬於國家、集體或單位等,不是無主的財產,應當屬於「公私財產」范疇。
Ⅵ 私挖國家礦產判幾年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助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此外,該法還規定國營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鄉鎮企業、和個人在國家支持及管理、指導、幫助監督下亦可依法采礦。
對於違反該法規定,分別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對其處罰形式主要是:
(1)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2)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或嚴重破壞的,將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構成破壞性采礦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Ⅶ 私自開采礦石如何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7)私挖礦產是什麼罪擴展閱讀:
案例:未獲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開采河砂的團伙犯罪。被告人吳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別以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別處罰人民幣20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與麥某(另案處理)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並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中介人葉某介紹,與海尾鎮長山村委會某村村民簽訂協議,並支付給村民相關費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吳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於采砂。符某在明知吳某無任何合法采砂證件的情況下,依然提供兩艘抽砂船及工人幫助吳某開采河砂。
經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吳某采砂場被扣押售砂票據進行鑒定,該砂場河砂銷售量為6463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開採的河砂銷售量為2625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
經查,被告人吳某夥同麥秋豐合夥開采河砂,並實際負責涉案砂場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昌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符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其中被告人吳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均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Ⅷ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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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二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Ⅸ 私自炸礦山是什麼罪
私自炸礦山,如果構成犯罪的,可能涉嫌非法采礦罪或破壞性采礦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如果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如果,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構成破壞性采礦罪。
如果構成上述罪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Ⅹ 盜采礦產資源罪 盜竊罪
明知是非法的還去開采屬於非法采礦罪。只是工人的話屬於從犯可以減輕處罰。
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私挖礦產是什麼罪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