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會被判多少年
1. 挖礦犯法嗎
屬違法亂紀行為,因為有些小型挖礦企業也有法律法規來嚴禁了,何況你是私人挖礦,犯法是可想而知的事情。請參考!
2. 非法采礦罪判刑標准多少年
非法采礦罪根據性質不同,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非法采礦砂罪最多能判多久
非法采礦砂視情節輕重最多判7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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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應根據實踐中非法採挖砂石行為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一律定盜竊罪不能因為這些困難和尷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對非法采砂行為適用盜竊罪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可以適用盜竊罪對非法採挖砂石行為定罪處罰: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徵用的建設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賃的農用地上,盜采砂石,數額較大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兩個方面的特徵,即客觀上的秘密性和主觀上非法佔有的目的性。在客觀方面上,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竊行為。
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備竊取他人財物故意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現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後,對某種非法利益的進一步追求心理。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是盜竊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此目的對行了專門規定,從結果來看,行為人的以上行為也給土地用益權人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行為人的此種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特徵。
4. 非法采礦80萬判多少年
非法采礦80萬根據其性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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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 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5. 私挖國家礦產判幾年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助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國家保護合法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此外,該法還規定國營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鄉鎮企業、和個人在國家支持及管理、指導、幫助監督下亦可依法采礦。
對於違反該法規定,分別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的。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對其處罰形式主要是:
(1)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2)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或嚴重破壞的,將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構成破壞性采礦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6. 私自開采礦石如何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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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獲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昌江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開采河砂的團伙犯罪。被告人吳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別以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別處罰人民幣20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與麥某(另案處理)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並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中介人葉某介紹,與海尾鎮長山村委會某村村民簽訂協議,並支付給村民相關費用。
2015年3月,被告人吳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於采砂。符某在明知吳某無任何合法采砂證件的情況下,依然提供兩艘抽砂船及工人幫助吳某開采河砂。
經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吳某采砂場被扣押售砂票據進行鑒定,該砂場河砂銷售量為6463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開採的河砂銷售量為2625立方米,造成的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
經查,被告人吳某夥同麥秋豐合夥開采河砂,並實際負責涉案砂場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積極。昌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符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砂,其中被告人吳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礦砂資源損失為65625元,均屬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7. 非法采礦十幾萬能判多少年
這種情況應該會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定要注意開心的去生活,不要做違法的事情。人生,是一段漫長的自我修煉,生而孤單,誰也不能陪著走完全程;生而彷徨,總有一段迷茫無助的時光。一路奔波,一刻不停,一鼓作氣,一場歷練,一次懂得,一番徹悟!總得經受風吹雨打,才能明白苦盡甘來,再苦,也能放下;再難,欣然品嘗。
人生沒有綵排,每天都是現場直播。要做的,就是演好每一場戲。自己的人生要靠自己掌握,但其實是有很多事情都是自己所不能控制的,這個世界不會因為一些不滿就改變,人生也不能說改變就改變,嘗盡了酸甜苦辣,也算是對自己人生的一種交代。
如果可以的話,那就要按照自己想活的樣子過這一生,真的有變故了,也還是要盡可能的去活成自己想要的樣子,畢竟自己的人生只有這一次,不去做自己想的豈不是太可惜了,總歸是不想讓自己留下遺憾的。要勇敢地面對挑戰,過好自己的人生。
(7)挖礦會被判多少年擴展閱讀:
人生,聚散不由人,悲喜不由人,人一起一落便是一生。人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命里有時終須有,命里無時莫強求。腳下的路,沒有人會替你決定方向,心中的傷,也沒有人替你擦去淚光。經歷了流年聚散,就體會到了人情冷暖,經歷了物是人非,也就學會了自我療傷。風吹雨打知生活,苦盡甘來懂人生。
8. 破壞性采礦罪判處多少年
一、犯破壞性采礦罪判處多少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區分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第39條至第41條的規定,對於未經許可擅自采礦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行為,又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及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
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在客體上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之間卻存在著本質的差別:
(1)客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主要侵犯的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采礦行為,從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但這種行為並沒有改變礦產資源的性質,只是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費現象,降低或減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從而造成對整體礦產資源的破壞,但礦產資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毀壞行為,即毀滅、損壞,其結果是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或價值部分或全部喪失。
(3)主體要件不同。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破壞性采礦罪有多個犯罪主體,其中自然人是常見的主體,除此之外單位其實也是能夠成立本罪。而在通過對比之後,我們也發現破壞性采礦罪其實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存在一些類似的地方,不過二者在三方面,即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以及主體要件上面的要求不同,這也是二者間的差異所在。
延伸閱讀:
破壞性采礦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破壞性采礦罪與非法采礦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破壞性采礦罪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