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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礦稽查

發布時間: 2021-11-24 07:24:44

① 舉報別人違法時有點誇大事實觸犯刑法嗎 發現別人非法采礦

主要根據舉報人的主觀動機上看。在法律上稱為主觀要件。而且還要結合罪與非罪的區別。
如果主觀上不是故意,而是錯告的,予以批評警告處理。
如果是故意誣告的,把他人的違法行為誣陷為犯罪行為的,涉嫌誣告陷害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② 魔獸世界賬號讓朋友拿去開掛采礦給舉報了給封了能找回來

永久凍結一般沒辦法了,速度重新再練個玩吧。。。。。。。。。

③ 礦產資源與礦業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

美國是較為嚴格的依法管理的國家。盡管判例在美國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來,美國的成文法律在實踐中不斷修改、完善、補充,及不斷細化和條款化,法律法規在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上日益起著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在美國目前的有關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礦法》(1872)、《礦產租約法》(1920)、《礦物材料法》(1947)、《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法》(1946)、《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1977)、《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陸架土地法》(1953)、《淹沒土地法》(1953)、《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1982)、《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1976)、《印第安礦產租約法》(1938)、《印第安礦產開發法》(1982)、《礦產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與開發法》(1970)、《聯合碳氫租約法》(1981)、《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簡化和公平法》(1966)、《采礦和礦產政策法》(1970)、《征購土地法》(1947)、《地表資源法》(1955)、《地表礦山復墾與執行法》(1977)、《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護法》、《出口管理法》、《聯邦森林管理法》、《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質控製法》(1976)、《天然氣政策法》(1978)、《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備修正法》(1979)、《國內礦產項目擴展法》(1953)、《深水權利金救濟法》、《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們涉及到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能源管理中從礦業土地准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業權的招投標程序、礦產品生產、運輸、銷售、貿易、礦業稅收、礦業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開發者、礦業權持有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到環境保護、礦山安全、防範措施、應急程序、勞動力健康、礦山復墾、社區安全、文化古跡保護、戰略礦產儲備等的各個方面,可以認為,它們構成了美國目前關於礦產資源和礦業、(化石)能源業管理的以強調有效管理、安全生產和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為主導的完整法律法規體系。以下作一簡要介紹。

一、《通用采礦法》(GeneralMiningLawof1872)

《通用采礦法》(1872),也稱「硬岩采礦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國國會於1872年通過,並由UlyssesS.Grant總統於1872年5月10日簽署成法律。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促進西部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活動,對已開採的礦山提供獲得礦權的機會,幫助開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礦法》(1872)是聯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個主要立法。

1872年通過的《通用采礦法》是美國礦業和礦產資源管理中的一部經典性法律,至今對美國(聯邦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管理仍有重要影響。該法規定,「公共土地上的礦產資源,無論是已被調查過的還是未被調查過的,均屬於美國,允許(美國公民)個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進行找礦活動」。該法同時建立了目前仍然適用的礦權-專權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謂礦權-專權制度,就是探礦者在公共土地上進行探礦活動,對被認為含有有價值礦床的地區,可確立一項礦權權利(Claim),權利主張者對每項權利主張每年須交納100美元維持費。一旦所主張權利的礦床被確定在經濟上是可開採的,並完成至少500美元的開發工作,礦權權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礦產專權(Patent)申請,以獲得地表權和地下礦產開采專權。從1989年1月3日起,礦產專權申請者需交納250美元申請費,外加每項50美元的礦權費。如果申請得到批准,則礦產專權持有人可以以每英畝2.5美元的價格(對砂礦而言)或每英畝5美元的價格(對脈礦而言)購買地表和地下礦產權。目前《通用采礦法》仍然允許私人公司或多國公司以1872年每英畝土地2.5~5美元的價格購買(含礦的)公共土地。 礦產專權具一定排他性質,可對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說,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具5個要素,即:①發現有價值礦床;②確立采礦權和地點;③記錄采礦權和地點;④采礦權和地點的維持費;⑤礦產專權。根據該法規定,一項砂礦礦權面積通常限於20英畝內,但脈礦礦權面積可稍微大於20英畝。

《通用采礦法》首次確立了可標界礦產(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標界礦產,是指通過提交一個采礦權申請書(一般是一個礦權地,該礦權地僅限於開發和提取礦產,在該礦權地上所規定的權利僅在發現了有價值的礦床後才有效,可對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關部門備案一個采礦權申請書,就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在《通用采礦法》中,最初確立的可標界礦產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礦產(煤適用於1873年的《煤法》),後來國會通過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礦法》對一些礦產(礦種)的管轄權,即分離出一些礦種如石油、天然氣、鉀、鈉、磷酸鹽等不受《通用采礦法》的制約,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轄和約束。目前,通用采礦法中規定的可標界礦產僅包括金、銀、銅、鉬、鉛、鋅、錫、鎢、鉑族、辰砂、石膏、長石、硼砂、螢石、石墨、雲母、寶石

銅、鉛、鋅等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租約的。 等。在可標界礦產中,不需交納權利金。

現行《通用采礦法》不管轄聯邦「獲得土地」(AcquiredLand)上的礦產,盡管「獲得土地」也是聯邦所有土地。所謂獲得土地,是指聯邦政府從州或私人所有者那裡通過購買、贈予或徵用等方式獲得的土地。獲得土地上的礦產受《獲得土地的礦產租約法》(1947)()管轄。

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的不足是,該法未含有環境保護的條款,導致許多自然景觀和土地因後來的硬岩采礦作用而遭破壞。該法也沒有對每人所能確立的礦權地數量作出限制,同時也未對礦產開發的時機和方式作出規定,導致許多礦權地從未進行過生產、開發活動。

二、《礦產租約法》(MineralLeasingActof1920)

1920年頒布的《礦產租約法》,確立了美國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租約制度。在該法中,首次明確了可租約礦產(Leas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謂可租約礦產,一般是指需要通過簽訂租約的形式,才能獲得采礦權的那些礦產。目前,在《礦產租約法》規定下,公共土地上可租約礦產包括:石油、天然氣、油頁岩、地熱資源、鉀、鈉、瀝青、固體半固體瀝青、瀝青質岩、磷酸鹽和煤等(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將煤納入其管理中)。硫在路易斯安納和新墨西哥州的公共土地上也是可租約的。此外,在聯邦政府購買的土地上和印第安保護地上的可標界礦產也是可租約的。

1920年的《礦產租約法》也建立了礦產租約人的資格制度。該法規定,只有美國公民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或根據美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才有資格獲得租約。該法也規定了承租人就某一特別礦種如煤、磷酸鹽、石油天然氣、鈉等可以租用礦地的最大面積,一般不得超過2560英畝(油頁岩最大面積不超過5120英畝)。該法同時還規定了禁止外國人擁有采礦租約,但在(采礦)公司中擁有股份者除外。該法也首次確立了可租約礦產的權利金制度。

《礦產租約法》在1920年頒布後,歷經超過40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就租約人權利義務、權利金、紅利、土地租金、租約存續條件、公共利益、環境保護、許可證有效期、許可證延續、具體礦產的采礦技術條件和指標等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和修訂,使《礦產租約法》處於不斷的完善之中。

該法規定,礦產租約由內政部土地管理局授予。目前美國主要礦產的權利金如下:煤(露天礦山)12.5%,煤(井下礦山)8%;磷5%;鈉5%;鉀5%;石油和天然氣12.5%。

三、《礦物材料法》(MineralMaterialActof1947)

1947年頒布的《礦物材料法》對利用公共土地(聯邦所有土地)上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作了規范性規定。該法規定,砂、礫、石、浮石、火山渣、普通粘土、硅化木、風化花崗岩、壓碎的岩石、灰岩、規格石料等是可出售礦產(Salableminerals)。該法授權土地管理局以市場公平價格,或通過銷售合同方式,銷售公共土地上的可出售礦產(礦物材料)。對政府部門利用這些礦物材料,可以發給免費利用許可證,數量一般也不限。該法也允許土地管理局對非贏利性組織利用有限數量的可出售礦產發放免費利用許可證。免費利用許可證持有者不能銷售所利用的礦物材料。免費利用許可證有效期為10年,可延期1年。

該法規定,當需要對礦物材料礦產進行鑽探和槽探時,必須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授權,土地管理局將對采樣和試驗結果強加約束條件和復墾要求。相關分析、測試結果必須要呈交給土地管理局。如果分析、測試結果含有商業機密內容,許可證持有者可提出,將其排除在公眾檢查之外。如果銷售材料價值不到1000美元,可簽訂小額銷售合同。如果欲利用的礦物材料來自社區附近,則買賣合同可直接從土地管理局獲得。

無許可證或未簽訂合同而擅自從公共土地開採石料者,將被認為是未被授權利用或非法侵入者。非法利用者將可能處以1000美元的罰款,並可能處以1年的牢獄。

四、《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FederalCoalLeasing AmendmentsActof1977)

1976年,針對對大量非生產性的聯邦煤炭租約的關注,美國國會修改了《礦產租約法》(1920),制定了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以懲罰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實質性煤炭生產的能源公司,遏制持有聯邦煤炭租約而不進行商業性煤炭生產狀況上升的勢頭。該法確立的基本政策是:煤炭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及時地(在合理的期限內)開發、生產煤炭資源,滿足國家能源需求。

該法第3款明確規定,如果能源公司的採煤公司不遵守聯邦煤炭租約規定,即在獲得煤炭租約的10年內不進行商業性煤炭開發和生產活動,則將被禁止參與新的聯邦陸上油氣租約的競爭。

該法也確立,新規定不僅適用聯邦煤炭租約,也同樣適用於聯邦陸地土地上的石油天然氣租約和其他礦產租約,從而奠定了聯邦礦產租約持有者必須要在合理的期限范圍內積極開發和生產相關礦產的政策基礎和制度。

五、《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Federal )

1987年頒布的《聯邦陸上石油天然氣租借改革法》是美國關於規范陸上石油和天然氣勘查、開發活動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規定,公共土地只有在通過了土地管理局多用途規劃程序評估後,方可進行油氣租約活動。租約可分為競爭性和非競爭性兩類。在油氣資源開發可能與其他資源或土地利用的保護與管理相沖突的地區,必須要實施相關的緩解措施或補救措施。該法要求,可進行油氣租約的公共土地必須首先要以競爭的方式獲得。非競爭的油氣租約只有在進行了競爭性的拍賣而又無人進行投標的情況下才能簽訂。該法規定,在下48州地區,最大競爭的租約面積為2560英畝,在阿拉斯加州地區為5760英畝;在所有各州,最大非競爭的租約面積為10240英畝。競爭和非競爭性租約有效期一般為10年,但此後只要石油或天然氣能以盈利的數量生產,該兩類租約均能繼續有效。該法也規定了開發商租借公共土地進行油氣開發,可首期付款並以後以權利金的形式,繳納補償費。

該法規定,只有美國成年公民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未成年人不能獲得租約,但租約可以授予給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或受託管理人。依據美國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民組織和公司也有資格獲得油氣租約。外國公民不能獲得聯邦油氣租約,外國人僅能通過對美國公司的股票持有獲取相關利益,且只有當該外國公民所屬國法律不排斥美國公民類似的權利時才為有效。

該法規定,租約給予租約人在所租約土地上勘查、鑽探、提取、處理石油天然氣礦床的權利,但不包括氦。租約人在進行有關擾動地表的行動前,必須要得到土地管理局的批准。在租約土地上,租約人不能建房屋、耕種土地或開發其他礦產資源。在開始鑽探工作前,租約人或運作者必須要提交不低於10000美元的保證金,以保證相關人遵守租約條款,包括環境保護等。

六、《外大陸架土地法》(OuterContinentalShelf LandActof1953)

外大陸架土地法於1953年制定,1975、1978、1984、1986、1987、1990、1992、1994和1995年多次修改。該法是指導、規范在外大陸架地區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加快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護海洋環境的一部重要法律。

該法認為,開發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資源對保障美國經濟發展和能源安全至為重要,因而應當鼓勵在外大陸架上開展石油天然氣勘查和開發活動,鼓勵用新技術開發油氣資源,減少因石油開發帶來的負面影響。該法也要求要嚴格保護海上環境,要平衡油氣開發與人類、海洋和海岸環境的保護。

該法規定,必須要以投標方式取得在外大陸架(土地)上的油氣租約。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勘查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勘查計劃,包括:①預期的勘查活動安排;②所用的設備;③每口鑽井的大體位置等。油氣租約持有者在海上開發、生產油氣資源時,必須要先提交開發、生產計劃,內容包括:①要做的具體工作;②相關設施和運作;③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④預期的開發或生產率及時間安排等。

該法規定,必須要保障可能受到影響的州和地方政府能及時了解外大陸架開發信息,保障州和地方政府參與油氣政策和規劃決策。該法授權內政部長簽發外大陸架礦產租約,並制定外大陸架油氣開發活動的管理規章。

1953年的外大陸架土地法及隨後的各次修改建立和奠定了美國過去50年來在外大陸架土地上勘查、開發石油天然氣資源,保障國家經濟和能源安全,減少對外國石油依賴的政策基礎。

七、《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FederalOil&GasRoyaltyManagementActof1982)

1982年頒布的《聯邦石油和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明確規定了承租人、運營商和其他相關人對從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區采出的石油天然氣開展運輸或銷售等商業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生產場地和運輸目的地、銷售價格、運輸或銷售記錄、生產場所安全計劃、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權利金或相關收益等。同時,明確界定了內政部長在管理、實施和維持與在聯邦土地、印第安土地和外大陸架土地上開展石油天然氣租約活動有關的權利金管理體系的職權和責任。該法對規范聯邦土地上與石油天然氣生產、銷售有關的記賬活動和權利金收取活動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在聯邦權利金管理和執行過程中,內政部長的職責是:

建立綜合的檢查、稅收、財務和生產賬目和稽查體系,以精確確定石油天然氣權利金、利益、罰金、懲罰措施、費、定金和其他支付的數額;

建立程序以確保被授權的部長代表每年對生產有意義數量油氣的租約地至少檢查一次;

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所有從事這項檢查工作的授權代表的相關方法和技術;

稽查和調解所有目前的和過去的油氣租約的租約賬目,並採取適當的行動,以進行額外的權利金收取或退還活動;

與獨立的持證會計師簽署合同和相關協議,以稽查油氣租約的承租人或經營商的賬目和記錄。挑選這種持證會計師必須要根據《聯邦財產和行政服務法1949》,進行競爭性招標。

該法規定的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如下。

承租人:根據租約或礦產租約法相關法律按時、按規定方式支付權利金或其他付款;如發生租約轉讓,應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內,通知內政部長關於權利金或其他付款義務的轉讓。

運營商:制定和遵守工地安全計劃,保護陸上所生產或所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以防止被偷,該安全計劃應符合內政部長所規定的最低標准;制定和遵守內政部長認為合適的最低場地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租約土地或外大陸架土地上所生產或儲存的石油或天然氣被偷;不晚於油井開始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或油井停止生產90天以上重新恢復生產的第5個工作日,通知內政部長油井開始生產或恢復生產的日期。

運輸商:通過車輛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石油運輸商應攜帶相關文件,表明最低的數量、來源地和第一運輸目的地;通過管線從租約地運輸石油的運輸商應保留文件證明最低的數量、來源地、計劃輸送的石油或天然氣的第一目的地等。

該法除規定了部長職責和承租人、運營商和運輸商的職責、賬目記錄、及時的權利金支付、相關責任、聽證和調查、檢查程序、民事和刑事處罰等外,還要求內政部長就該法的實施情況每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該法同時也要求內政部長就聯邦土地和印第安土地上的煤、鈾、其他能源和非能源礦產的權利金(管理)問題開展研究,並將建議的立法提交國會進行審議。

八、《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SurfaceMineReclamation andEnforcement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是一部確立美國煤炭礦山土地復墾制度的重要法律。該法律規定所有煤礦山在采完之後必須要進行礦山復墾,要達到復墾要求和標准,並規定在復墾不可行的地區,不得進行露天煤炭采礦活動,同時,規定了必須要以保護環境的方式,開展地表和井下煤炭采礦活動。

為了解決復墾資金問題,該法規定,煤炭生產者必須要繳納復墾費,標準是:露天煤礦每噸35美分,井下煤礦每噸15美分,或按煤炭價值的10%繳納復墾金。履行職責的聯邦雇員不得在露天或井下煤炭礦山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關系,凡故意違反者將面臨不超過2500美元的罰款和/或不超過1年的監禁。

在《露天礦山復墾與執行法》中,還規定了開采其他礦產資源也必須要進行土地復墾,從而原則上確立了美國礦山土地的復墾制度。

九、《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FederalCoalMine HealthandSafetyActof1969)

1969年頒布的《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是一部指導美國煤炭礦山生產安全和礦工健康的重要法律,並建立了礦山安全檢查制度。1952年聯邦政府制定了《聯邦煤炭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年對某些井下煤礦山進行檢查。然而,煤炭事故仍不斷發生。1969年,為了有效遏制煤礦山事故的發生,聯邦政府頒布了比以往任何有關采礦工業的聯邦法律都更綜合、更嚴格的《聯邦煤炭礦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大大加強了聯邦政府對煤炭礦山的執法權。該法還規定了煤炭礦山的健康標准以及健康和安全標準的具體程序等。

十、《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FederalMineSafety andHealthActof1977)

1977年頒布的《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是一部綜合性的涉及所有煤和非煤采礦工業的礦山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對保障美國礦山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

該法規定的礦山檢查制度與《聯邦煤礦山健康和安全法》大體相同(要求對每個露天煤礦山每年進行兩次檢查,對井下煤礦山每年檢查四次),但在范圍上擴大到非煤礦山,從而將礦山安全檢查制度擴大到所有礦山企業。

該法還授權成立了礦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MSHA),負責美國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檢查工作,並建立了獨立的礦山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專門負責評估MSHA的執法行動。該法也將以前屬內政部的礦山安全檢查職能調整到勞工部的職能中。

十一、《能源政策法》(EnergyPolicyActof2005)

2005年8月8日,布希總統簽署的《能源政策法》是美國應對21世紀能源問題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指導美國未來能源生產、發展和走向的綱領性法律。

該法對美國當前一段時期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能源利用標准、能源市場規則、高效率能源產品、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措施、低收入家庭能源幫助,美國化石能源生產、銷售、深水油氣生產稅收減免、天然氣管線鋪設、公共土地准入、陸上枯竭油井、市場改革、市場透明性,煤炭開發與利用,核能利用和核安全、氫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能源的研究與開發、技術轉讓、能源與環境、國際合作、研發項目評估方法等進行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和界定,規定了提供聯邦抵減應稅收入(TaxCredits),以鼓勵消費者和工業用戶購買高燃料效率混合電車、高能源效率電器設備和節能型住宅和產品等。

該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是:加強能源保護和研究與開發,為美國人民提供能源供應安全和能源供應多樣性。

④ 雲南省紅河州建水縣的歷史由來有哪些

建水縣是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下轄的縣之一,該縣位於雲南省南部紅河北岸,面積3789平方公里,居住著漢、彝、回、哈尼、傣、苗等民族,2010年人口為53.15萬人。2012年建水縣實現生產總值(GDP)89.6億元。1988年建水被國務院批准為對外開放縣,1994年列為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和中國重點風景名勝區。

古稱步頭,亦名巴甸。唐南詔時築惠歷城,漢語譯為「建水」,隸屬於通海都督府。宋大理國時期屬秀山郡阿白部。元時設建水州,明代稱臨安府。清乾隆年間改建水州為建水縣。

西漢屬牂柯郡毋掇縣。東漢屬益州牂柯郡毋掇縣。三國蜀漢屬益州建寧郡毋掇縣。西晉屬寧州興古郡毋掇縣。東晉至南朝梁屬寧州。北朝周屬南寧州。隋為南寧州總管府所轄東爨地。唐初屬劍南道戎州;唐元和年間(806~820),南詔在建水築惠歷城(漢譯建水城),隸屬於通海都督府。大理國前期於此設建水郡,為巴甸侯爨判的封地,後期屬秀山郡阿僰部地。

元初設建水千戶,屬阿僰萬戶;至元十三年改名建水州,隸臨安路(治通海)。明洪武十五年(1382),臨安路改臨安府,府治遷至建水州,並設臨安衛指揮使司(滇南軍事指揮機關),拓地改建磚城,故有建水城又稱臨安城。清初沿明制,於此置臨安府和臨元鎮總兵官,建水州屬臨安府。清雍正八年(1730)7月,臨安府屬迤東道。乾隆三十一年(1766)10月,臨安府屬迤南道。乾隆三十五年(1770)2月,改建水州為建水縣,仍屬臨安府。光緒十三年(1887)10月,臨安府屬臨安開廣道。

民國元年(1912)10月,臨安府所在地的建水縣被裁撤,由臨安府府長兼理建水縣行政事務。民國二年(1913),撤銷臨安府,復設縣治於建水,改名為臨安縣;將建水縣北區劃出,設曲江行政委員,屬縣級行政機關,隸蒙自道。民國三年(1914)1月,因與浙江臨安縣重名,仍恢復建水縣舊名。民國七年(1918),撤曲江行政委員,改由建水縣曲江縣佐管理,縣佐由省政府委派。民國十一年(1922),將曲江縣佐地劃出,增設曲溪縣,縣政府駐新街(1929年11月批准)。民國十八年(1929),廢道後建水、曲溪縣由省直轄。民國31年(1942),建水、曲溪縣屬雲南省第三行政督察區(駐建水縣)。民國三十七年(1948),建水、曲溪縣屬雲南省第五行政督察區(駐建水縣)。

1950年,建水、曲溪縣屬蒙自專區。1957年9月6日,國務院決定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曲溪縣劃歸紅河州(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於1957年11月18日成立)。

1958年10月,中共紅河地委決定撤銷曲溪縣。

1960年9月13日,國務院撤銷曲溪縣,將原曲溪縣的行政區域並歸建水縣。此後建水縣撤銷區鄉建制,建水縣建成普雄、官廳、西庄、南庄、陳官、岔科、渣臘、曲江、利民、蘇租10個公社。

1999年,面甸鄉撤鄉設鎮。年岔科鄉、官廳鄉、青龍鄉、東壩鄉撤鄉設鎮。

2003年,撤銷臨安鎮、東壩鎮、陳官鎮,設立臨安鎮;撤銷曲江鎮、東山壩鄉設立曲江鎮。

2005年,撤銷曲江鎮、利民鄉和李浩寨鄉,設立新的曲江鎮,鎮政府駐原曲江鎮政府駐地。

⑤ 礦權人舉報有人擅自進入他礦區內非法采礦,究竟該礦產執法部門還是公安機處理(礦法、刑法)誰管

基本上吧,今天不想說了,只補充一點吧。
關於非法采礦罪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3日起施行)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第三條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第七條 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⑥ 秦日綱的人物生平

秦日綱家境貧窮,少年失學,為謀生計,做豆腐為業。曾入鄉勇效力,後到貴縣龍山挖礦。為人誠實忠厚,行俠仗義,在礦工中威望頗高。秦日綱年近三十無力婚娶成家,與眾多工友一樣,爭扎於溫飽,生活苦不堪言,心底埋藏著對殘酷壓迫的強烈反抗願望。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十二月,洪秀全潛入平天山傳教暗結礦工,認識了秦日綱,洪秀全熟知他是個難得的人才,加強對他的交往,同謀起事。由此,秦日綱成了太平天國的開創者之一。
咸豐元年(公元1851年)九月二十五日,太平軍攻佔永安州城,秦日綱奉命領軍屯駐永安外圍的水竇,連續三次殺退了清都統烏蘭泰的進犯。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天王對金田起義功臣封王和晉陞官職,12月17日只是封王的時間。秦日綱封天官正丞相的時間不一定是在永安封王的12月17日。後秦日綱封為天官丞相 。
咸豐二年(公元1852年)五月四日,太平軍突圍永安州,秦日綱領軍掩護主力撤退,此戰殲敵五千餘眾,長瑞、長壽、董光甲、邵鶴齡四位總兵被擊斃。
咸豐三年(公元1853年)二月八日,太平軍約幾十萬人,從武漢出發,分水陸兩路東下,勢如破竹,僅二十多天一舉攻下了南京。論功行賞,秦日綱受封真忠報國頂天侯。
咸豐四年(公元1854年)翼王石達開在安慶一帶安民,大得人心,政績顯著,引起楊秀清的嫉妒,楊命秦日綱代翼王守安慶,在安慶秦日綱擴增兵員三千餘人,軍容甚盛,引起楊秀清猜疑。同年十一月,秦日綱兵敗田家鎮。咸豐五年(公元1855年)二月,曾國藩見太平軍節節敗退,親領湘軍水師攻打九江,秦日綱緊密配合石達開與湘軍決戰,湘軍潰敗不復成軍,曾國藩差點喪生、總兵胡林翼欲投江自殺。太平軍士氣高漲,次年四月三日攻克重鎮武昌。當太平軍打垮強大的江南江北大營,奪取全國勝利時,天國領導集團各種矛盾開始激化,演繹出慘烈的幕幕悲劇,猜疑、互相加害、殺戮。俱有不凡的軍事才能、為太平天國取得輝煌軍事成就的秦日綱,被洪秀全處死。雖然不能排除石達開逼迫洪秀全的可能,但秦日綱的悲劇卻是洪秀全一手製造的 。 太平天國首義的8個人中,最富的是排名最末的胡以晄,而最窮的怕就是排名倒數第二的秦日綱了。楊秀清據說身世很慘,沒爹沒媽,可未必沒錢;蕭朝貴的確是沒錢,可他討了個不錯的老婆,從此日子好過很多。惟獨秦日綱,在加入上帝會前似乎一直時運不濟,是個地道的無產者。
他是貴縣人,具體是哪個村哪個鎮的,如今已無法考證,但許多記載都說,他是北山銀礦的工人。北山銀礦是廣西著名大礦,但清代長期被封禁,直到鴉片戰爭戰敗,清廷因大批賠款而嚴重缺銀,才不得不再次開放,地方誌記載,北山銀礦是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由貴縣縣令王濟下令重開的,但由於礦工經常串聯,和天地會各堂口來往密切,曾多次遣散重召,秦日綱就曾經慘遭遣散,並因此當了一陣子鄉勇。
馮雲山是1844年開始組織拜上帝會的,秦日綱是什麼時候加入的,並無確切記載,考慮到馮雲山早期招募的會眾許多是知識分子,非知識分子又多半是桂平縣人,身為貴縣礦工或鄉勇的秦日綱,似乎不會加入得太早。
現存的《天兄聖旨》是從戊申(1848)年九月開始紀錄的,但秦日綱的名字直到庚戌(1850)年六月才出現,六月二十日,蕭朝貴假借天兄名義「超升」了一大批骨幹,其中就有秦日綱的名字;這年八月,貴縣白沙村林鳳祥和當地「土人」團練因耕牛發生沖突,秦日綱率眾助戰,大破團練,將耕牛奪回。此役秦日綱等據說以十多人追擊土人數千家,土人閉門不敢出,雖然明顯誇張,但從遠在廣東花縣的洪仁干都很快知道這個故事不難看出,此役大漲了拜上帝會的士氣,為金田起義開了個漂亮的頭。這一仗後,原本在上帝會中名不見經傳的廣東揭陽遊民林鳳祥成了骨幹,而原本勉強排入骨幹行列的秦日綱,自然成了骨幹中的骨幹。礦工和農民不同,他們組織性強,能吃苦,又因為沒有土地、房產,不怕抄家、遷徙,秦日綱在礦工中有不低的威望,又當過鄉勇,有一定組織能力和軍事經驗,很快就拉起了千把人的隊伍。在金田起義中,貴縣山頭從人數上講,應該僅次於桂平山頭,石達開、秦日綱和洪秀全的表親賜谷王家,都拉起了頗具規模的隊伍,王家因為受蕭朝貴排擠,在天京事變前始終處於邊緣地位,石達開憑借家族部眾的實力和個人軍政才能脫穎而出,成為最早的五王之一,而貢獻了千餘名精壯士卒,又為太平天國18年軍事征戰史開了個好頭的秦日綱,則同樣獲得了不菲的回報。 裝備精良
他在金田時期的職銜不明,《賊情匯纂》說他是「洪秀全麾下健兒」,估計是御林侍衛一類角色,職位不算高,卻是「天子近臣」,機會多多;到了永安,洪秀全封立百官,辛開元年(1851年)十月二十五日他封了五個王爵,大約在同日或稍後,封了一大批丞相以下高官,其中職位最高的,就是被封為天官正丞相的秦日綱了,按照楊秀清的話,就是「官居極品」。
雖然太平天國編制丞相有24名之多,但在永安卻只有秦日綱和春官正丞相胡以晄兩名,且不論有多少丞相,天官正丞相地位都不一般,被稱為「朝官領袖」,印章用銀包木(其它23個丞相都只能用木頭),由此可見,此時的秦日綱,地位可謂顯赫之至。不僅地位高,任務也重。在永安,太平天國控制的地盤很小,除了州城,就只有城外東平里一個里、70多個村,總共400平方華里的面積,他們採用的守城戰術,是「守險不守陴」,將主力集中在城外幾個戰略要地,即城南的水竇,城北的龍眼潭,和靠近城垣的莫家村-長壽圩等,其中兵力最多的就是水竇,能戰之士數千,加上家屬老弱,總人數近萬人。之所以如此厚集兵力,是因為水竇當面是清軍兵力最多的烏蘭泰部,總兵力超過1萬(都是戰斗兵),且有清軍最精良的重炮裝備(烏蘭泰本人是用炮能手),而守水竇的主將正是秦日綱。
頂住猛攻
在長達6個半月的永安攻防戰中,水竇要塞頂住了烏蘭泰的猛攻,始終未曾失守。秦日綱克服了火力差距懸殊(太平軍因為缺乏火葯和炮子,後期不但很少開炮助戰,即使開炮也只能發射石子、銅錢等)、外援不濟等,「赤身赴敵,有進無退」,以血肉之軀,牢牢捍衛了永安的南大門。由於彈盡糧絕,1852年4月,太平軍部署突圍,5日傍晚,太平軍冒著傾盆大雨全軍突圍,取道城東古蘇沖向昭平進發,秦日綱率領的水竇守軍一部奉命殿後,後半夜才拔隊出發,到第二天凌晨,因前隊尚有很多家屬、老弱掉隊,不得不在古蘇沖、龍寮嶺成兩線布防,結果在6日下午遭到清向榮、烏蘭泰兩支主力搶占龍寮嶺制高點後輪番沖擊,損失數千人,成為太平軍歷史上第一次慘敗。
雖然太平軍僅用了1天時間,就以一個殲敵數千、殺死四個總兵的大峒殲滅戰還以顏色,但龍寮嶺慘敗卻給許多太平軍將士留下陰影,秦日綱「並無什麼才情」的傳說,恐怕也是此時傳出的,此後直到定都南京,秦日綱再沒有得到獨當一面帶兵打仗的機會,怕正是因為這一仗的關系。龍寮嶺會戰的實際負責人是秦日綱,不是蕭朝貴,所以秦日綱應為龍寮嶺會戰的失敗負責 。
秦日綱在這一仗中將不多的兵力兩線布置,又沒有防住向榮對制高點的偷襲,導致幾千人馬擠在狹窄泥濘的峽谷中被動挨打,責任是不可推卸的。不過此戰的直接指揮是蕭朝貴,而不是秦日綱,這個導致被動挨打的布陣,怕也是出自蕭朝貴的授意,否則以楊秀清執法之嚴,秦日綱早就革職查辦了,而實際情況則是他雖然不再帶兵,天官正丞相卻當得穩穩當當。從永安直到天京,他並沒立什麼功勞,當然也沒犯什麼錯誤,等到了天京城,他就踏踏實實地住進分配給自己的家宅,在門口畫上一對醒目的大象(太平天國制度,天王宮殿門口畫雙龍雙鳳,東王、西王一龍一鳳,侯爵龍虎,丞相畫象,檢點以下都畫不同姿勢的豹)。要知道當時太平天國禁止夫妻團聚,偌大天京城,能跟老婆同住的,連秦日綱在內一共八戶而已。 甲寅四年五月,由曾立昌等率領的北伐援軍在山東臨清州潰敗,命日綱統帥第二次北伐援軍前往直隸增援,封為燕王。日綱到舒城楊家店敗回,稟東王楊秀清說:「北路妖兵甚多,兵單難往」。旋奉命仍去安慶安民,日綱遂安輯安慶、池州各屬邑。
六月回天京。八月奉命去湖北一帶,稽查河道,密拿姦宄。日綱行抵九江,聞清軍已陷武、漢、守將石鳳魁、黃再興退到田家鎮。日綱立下誡諭,痛責石鳳魁、黃再興失機,命帶部隊駐扎田家鎮候調度,一面稟奏楊秀清。日綱處置與楊秀清相合,稟奏未到,即有旨命解石鳳魁、黃再興回天京,而以田家鎮大營軍務委日綱督理。田家鎮在湖北蘄州東南四十里,廣濟縣南五十里的長江北岸,與興國州的半壁山隔對峙,南扼九江,東控安慶,太平天國在這里建為上游江防要塞。自蘄州至田家鎮沿岸增築土城,安設炮位。自田家鎮至半壁山,用鐵鎖橫截江面,以遏敵軍水師。十月十八日(夏歷十月初四日),日綱指揮軍隊與敵陸軍在半壁山大戰,先勝後敗,退回田家鎮,半壁山下橫江鐵鎖被斫斷。明日,渡江再戰,石鎮侖、韋以德都戰死,半壁山失陷。太平天國安置江防鐵鎖的方法與三國時吳國不同。吳國在兩岸鑿石穿鐵,江中無物提承,故一處熔斷,就「千尋鐵鎖沉江底」了。太平天國則節節用小船提承,江中還橫列大簰三個作總提承,船簰的頭尾都用大錨鉤於江底,鐵鎖四道,橫在船簰之上,用鐵碼鈐住,故南岸雖被斫斷一節,而其他幾十節仍牢系如故。二十日(夏歷十月初六日)後,復將南岸一節續行鉤聯在半壁山下簰上,安炮船二,布置槍隊,以防敵水師進攻。簰上鋪沙,船中貯水,以防敵火彈延燒。在鐵鎖的上游,衛以戰船三、四十號,在鐵鎖的下流,停泊軍運船隻大小約五千餘號,也時放槍炮以助聲威。其北岸則以田家鎮街外築一土城,長約二里,街尾為吳王廟,建築營壘一座,系鐵鎖於北岸之根,日綱親駐其中指揮。街之上為老鼠山,建築營壘一座,又上為磨盤山,建築營壘一座,又上為牛肝磯,建築炮台一座。自牛肝磯至吳王廟長約六、七里,都密排炮眼,以向江心轟擊。要塞設防,布置是異常嚴密的。只因水師未建立,而敵則水師精練,江上作戰,取決於水師,故勢不能敵。廿七日(夏歷十月十三日),敵水師悉銳來犯,第一隊專斷鐵鎖,用炭爐鐵剪大斧熔斷鐵鎖,第二隊專攻炮船,掩護頭隊,第三隊候鐵鎖開後,直闖下游,放火燒軍運船隻,防江鐵鎖為所破。至夜四更,日綱率各軍退守黃梅縣城及九江對岸小池口等處,指揮羅大綱、林啟容、陳玉成等將領分扼要隘,敵人不得進。既而石達開統率援軍到,明年正月,遂在九江大敗敵水師,克復武、漢。論失守半壁山、田家鎮罪,革去日綱王爵,改為頂天燕不過秦日綱並沒有真的當三年奴隸,而是掛著「奴」的頭銜繼續理事,他是乙榮五年(1855)正月為奴的,當年八月十七日,他就洗脫奴名,被封為「頂天燕」,恢復了5王以下、群臣以上的高位。 早在太平天國定都天京不久,清軍就相繼在天京和揚州城外,建立了江南大營和江北大營。它們就像兩枚鋼釘,釘在天國的心臟旁,嚴重威脅著太平天國。在秦日綱的戎馬生涯中,最輝煌的勝利,當屬1856年4月攻破江北大營的揚州之戰,以及同年6月攻破江南大營的天京之戰。
1853年3月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後不久,清軍即分別於天京東郊和揚州建立江南、江北大營,彼此呼應,威脅天京、鎮江、瓜洲,並阻太平軍東進蘇州、常州。1855年後,太平軍戰局不利,北伐軍全軍覆沒;西征軍在鄂、贛雖有轉機,但安徽太平府(今當塗)、蕪湖、廬州(今合肥)相繼失守,天京糧運受困,水路亦為清軍所斷;上海小刀會起義被鎮壓,清軍移師鎮江,守軍外援斷絕。為擺脫不利處境,太平天國領導人決定集中兵力,進攻江北、江南大營,消除肘腋之患。1856年初,東王楊秀清從安徽調集數萬人,由燕王秦日綱統率,於1856年2月1日從棲霞、石埠橋一帶東進,往援鎮江。欽差大臣、江南大營統帥向榮和江蘇巡撫吉爾杭阿派兵防堵。雙方在龍潭、東陽、倉頭、下蜀、湯頭一線接戰40餘日,不分勝負。鎮江守將檢點吳如孝多次派兵西出接應,均為清軍所阻。為打破僵局,秦日綱於1856年3月下旬派冬官正丞相陳玉成乘小船沖破清軍封鎖,抵鎮江晤吳如孝,約期東西會攻。4月1日,秦日綱率軍東攻,與清軍激戰於湯頭,相持不下。戰前迂迴至清軍側後的地官副丞相李秀成部突然發起進攻,清軍腹背受擊,陣勢大亂。這時,陳玉成、吳如孝也率軍由鎮江西攻,兩支太平軍勝利會師。1856年3月2日,大敗清軍吉爾杭阿部,連破其營16座,直抵鎮江。是夜,秦日綱軍自金山渡江,與瓜洲守軍會合,1856年3月3日黎明,太平軍乘清軍疏於防範之時,向土橋發起猛攻,突破清軍為圍困瓜洲而構築的土圍長牆,連破虹橋、朴樹灣等清軍營盤。清軍大半潰散,欽差大臣、江北大營統帥托明阿等逃往三汊河。次日,太平軍一鼓作氣,又攻毀三汊河清軍營壘120餘座,托明阿率殘部逃往揚州東北的邵伯鎮。1856年3月5日,太平軍佔領揚州,清軍經營3年之久的江北大營遂被摧毀。秦日綱在徵集大批糧食後,為回軍攻江南大營,僅留少量兵力守揚州,自率大隊於1856年3月13日南返。原擬自瓜洲渡江,因留守倉頭的夏官又正丞相周勝坤部為清軍所敗,南返之路被斷,乃於1856年3月14日率軍西進,1856年3月16日前隊攻佔浦口,准備由此渡江。在大隊尚未集結時,清軍於1856年3月22日再陷浦口,秦日綱只得率軍返回瓜洲,短期休整後,於1856年5月27日渡江。1856年5月29日,攻佔黃泥洲,並乘勝猛攻高資清營,擬打通回天京之路。吉爾杭阿聞之,自鎮江九華山大營率兵往援。1856年6月1日,秦日綱部於煙墩山將清軍包圍,吉爾杭阿知難脫逃,自殺身亡。1856年6月3日,秦日綱率大軍攻破九華山清營,1856年6月6日復破京峴山清軍大營,解鎮江之圍。1856年6月13日,秦日綱放棄小茅山、九華山、煙墩山、黃泥洲各營壘,經高資、下蜀、東陽、石埠橋退至天京東北燕子磯、觀音門一帶待命。當秦日綱軍東援鎮江之際,翼王石達開由江西親率西征軍勁旅二三萬人回師。1856年5月下旬抵天京南秣陵關一帶。時向榮分兵四齣,江南大營存兵不滿5000人。為調動清軍,石達開採取聲東擊西戰法,1856年於6月13日分兵攻取東進蘇、常的要道溧水。向榮聞訊,急派總兵張國梁往救,江南大營兵力更加空虛,東王即令秦日綱會石達開進攻。1856年於6月17日,秦日綱部由燕子磯移營仙鶴門,天京太平軍一隊數千人越過龍脖子,另一隊七八千人自神策門、太平門出城,占據大小水關及馮家邊一帶,與秦日綱部對清軍形成東西夾擊之勢。向榮急派副將王浚率2000人前往仙鶴門防堵。1856年於6月18日,石達開部亦趕到堯化門;仙鶴門一帶,築壘數十處,前鋒抵達紫金山東黃馬群,切斷江南大營與仙鶴門之間的聯系。向榮見大營危在旦夕,急令張國梁由溧水星夜趕回,並從丹陽、秣陵關等處調兵回援。1856年於6月19日天未明時,石達開、秦日綱派四五千人攻仙鶴門王浚營盤,稍後出兵數千包抄,激戰至晚,大敗清軍。是日張國梁率1200人趕回大營,連夜在青馬群築營,欲堵太平軍西攻之路。20日晨,太平軍十數路猛攻青馬群。與此同時,楊秀清派兵數千出通濟等門,直撲七橋瓮。向榮親率1200人自孝陵衛大營往援,實則作南逃准備。午後,秦日綱分軍四五千人自靈谷寺翻紫金山攻破清軍馬隊營盤,直逼孝陵衛;洪武、朝陽門太平軍分路出擊,攻破孝陵衛附近清營20餘座。接著各路太平軍合攻孝陵衛,鏖戰數時,攻破向榮大營,斃清軍千餘人。向榮、張國梁等連夜敗走淳化鎮,1856年於6月21日又經句容逃往丹陽。至此,威脅天京達3年之久的江南大營亦被太平軍攻破。 秦日綱入會後,積極在貴縣北山銀礦發展會眾。北山銀礦聚集著數千工人,他們原來大多是農民,或因土地被地主兼並,或因逃避苛捐雜稅流亡到礦上,受到銀礦老闆的殘酷剝削。秦日綱以礦工首領的身份「勸化」他們敬拜上帝,令礦工們趨之若鶩。太平天國起義的時候,到金田「團營」的礦工共約3000人,其中秦日綱率領的貴縣北山銀礦工人就多達1000多人。
金田起義後,秦日綱率領這支礦工鐵軍,屢與官兵對陣,多次立下戰功。太平軍攻克永安州(今蒙山縣)後,洪秀全論功行賞,封秦日綱為天官正丞相,僅在翼王之下,為群臣之首。之後太平軍派他率精兵守衛永安州南面的門戶水竇。秦日綱充分發揮礦工的專長,在水竇山嶺上挖壕築寨,遍布地雷暗溝,防禦工事做得極為堅固,清軍始終無法攻破。
由於秦日綱和馮雲山、石達開、羅大綱等率部,與烏蘭泰、向榮統率的清兵喋血苦戰,使太平軍爭取到半年的寶貴時間,比較從容地制定典章制度,進行政權建設。1852年4月初,太平軍從永安州突圍,秦日綱部擔負全軍的後衛,阻擊追兵。因軍中夾有大量婦幼老弱,加之天下大雨,大隊人馬擁擠在泥濘的山道上,行動十分緩慢,要完成這一艱巨任務,困難可想而知。在玉龍關和平沖,秦日綱軍與人數和裝備均占優勢的清軍麈戰兩日,給敵人以重大殺傷,自己也付出了沉重代價,陣亡2000多人,這是太平軍自起義以來最大的一次損失。
4月8日清晨,秦日綱軍乘著濃霧,穿過崩沖來到大厄沖,與埋伏在山頭的大隊伍會合。天剛亮,烏蘭泰帶領清軍,緊追不舍。其他各路清軍唯恐烏蘭泰獨占追擊的頭功,也紛紛出發,向旱沖、崩沖推進。當敵人進入伏擊圈時,太平軍居高臨下,火箭、土炮、硝桶、 石、地雷、滾木等滾滾而下。沖底的清軍無處躲藏,頓時陣勢大亂,加上山陡沖窄,人馬擁擠,無路可逃。太平軍從山頭俯沖下去,團團圍住敵人廝殺。半日之間,清軍折兵5000多人。清軍天津鎮總兵長瑞、涼州鎮總兵長壽、河北鎮總兵董光甲、鄖陽鎮總兵邵鶴齡斃命,副將成林等20多名將領也被殺死,軍械、旗幟、衣物丟棄殆盡。烏蘭泰逃跑時落澗受傷,向榮等少數殘兵敗將向龍寮嶺方向落荒而逃。
在太平軍「永安突圍」和「三沖大捷」中,秦日綱功不可沒。
1854年1月,秦日綱被封為「真忠報國頂天侯」,代替翼王石達開鎮守安慶。同年5月,他被封為燕王,受命率第二次北伐援軍。繼4月林紹璋部太平軍在湘潭大敗;被湘軍焚毀戰船2000多艘後,8月,太平軍老將、秋官又正丞相曾天養在城陵磯陣亡。10月14日,武昌失守,太平軍退守田家鎮。在險惡的形勢下,秦日綱赴田家鎮督師。他一面痛責失守武昌的石鳳魁、黃再興,一面加強防禦工事,在險要的半壁山上建立5個營壘,並在自田家鎮橫過半壁山的江面安放了兩道鐵索,鐵索之下排列數十艘小船,以槍炮掩護。又在田家鎮到蘄州長江北岸建築土城,遍布炮位。
11月23日,秦日綱軍與湘軍羅澤南、李續賓部在半壁山激戰,失利。到了傍晚,韋俊、石鎮侖、韋以德一同抵達田家鎮。次日,秦日綱統軍兩路渡江,再與羅澤南軍麈戰一天。兩路俱敗,石鎮侖、韋以德戰死,半壁山失陷。
秦日綱只好退守田家鎮。12月2日,湘軍水師楊載福、彭玉麟部使用洪爐大斧,破了他的攔江鐵索,並縱火焚燒。陸師羅澤南、塔齊布兩人則領軍6000多人,分布在南岸助攻。此役,太平軍損失慘重,船隻被焚4000多艘,還被奪去500多艘。秦日綱知田家鎮守不住,就自焚營壘,撤向黃梅,再退往九江,與羅大綱、陳玉成等,分守關隘。
太平軍田家鎮之敗,除了湘軍炮利船堅等客觀因素外,秦日綱指揮失當也是重要原因。
鑒於西征軍一敗再敗,洪秀全急令石達開支援。石達開總結了太平軍失敗的教訓,堅守陣地,不與清軍決戰,只是每夜利用火箭、火毽驚擾敵人,使敵人徹夜戒嚴,疲憊不堪。相持了一個多月後,石達開利用敵人急於求戰的心理,將湘軍水師精銳部隊誘入鄱陽湖中,然後堵塞湖口的水卡,趁著夜色派小劃子放火襲攻,焚燒敵船40多條。1855年2月11日晚,石達開又指揮輕舟30多艘攻襲敵人,燒毀敵船5000多艘,還差一點將湘軍主帥曾國藩活捉。秦日綱乘機自宿松、太湖一帶向西攻,一路勢如破竹,連克廣濟、蘄州、黃州。2月23日,他率陳玉成等佔領漢口、漢陽。3月16日,秦日綱督領諸軍猛攻武昌。到了4月3日,太平軍第三次攻克武昌。

⑦ 雲南省紅河州建水縣的歷史和由來有哪些介紹

建水縣建制沿革
古稱步頭,亦名巴甸。唐南詔時築惠歷城,漢語譯為「建水」,隸屬於 通海都督府。宋大理國時期屬 秀山郡阿白部。元時設建水州,明代稱臨安府。清乾隆年間改建水州為建水縣。

西漢屬牂柯郡毋掇縣。東漢屬益州牂柯郡毋掇縣。三國蜀漢屬益州建寧郡毋掇縣。西晉屬寧州興古郡毋掇縣。東晉至南朝梁屬寧州。北朝周屬南寧州。隋為南寧州總管府所轄東爨地。唐初屬劍南道戎州;唐元和年間(806~820),南詔在建水築惠歷城(漢譯建水城),隸屬於通海都督府。大理國前期於此設建水郡,為巴甸侯爨判的封地,後期屬秀山郡阿僰部地。

元初設建水千戶,屬阿僰萬戶;至元十三年改名建水州,隸臨安路(治通海)。明洪武十五年(1382),臨安路改臨安府,府治遷至建水州,並設臨安衛指揮使司(滇南軍事指揮機關),拓地改建磚城,故有建水城又稱臨安城。清初沿明制,於此置臨安府和臨元鎮總兵官,建水州屬臨安府。清雍正八年(1730)7月,臨安府屬迤東道。乾隆三十一年(1766)10月,臨安府屬迤南道。乾隆三十五年(1770)2月,改建水州為建水縣,仍屬臨安府。光緒十三年(1887)10月,臨安府屬臨安開廣道。

民國元年(1912)10月,臨安府所在地的建水縣被裁撤,由臨安府府長兼理建水縣行政事務。民國二年(1913),撤銷臨安府,復設縣治於建水,改名為臨安縣;將建水縣北區劃出,設曲江行政委員,屬縣級行政機關,隸蒙自道。民國三年(1914)1月,因與浙江臨安縣重名,仍恢復建水縣舊名。民國七年(1918),撤曲江行政委員,改由建水縣曲江縣佐管理,縣佐由省政府委派。民國十一年(1922),將曲江縣佐地劃出,增設曲溪縣,縣政府駐新街(1929年11月批准)。民國十八年(1929),廢道後建水、曲溪縣由省直轄。民國31年(1942),建水、曲溪縣屬雲南省第三行政督察區(駐建水縣)。民國三十七年(1948),建水、曲溪縣屬雲南省第五行政督察區(駐建水縣)。

1950年,建水、曲溪縣屬蒙自專區。1957年9月6日,國務院決定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曲溪縣劃歸紅河州(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於1957年11月18日成立)。

1958年10月,中共紅河地委決定撤銷曲溪縣。

1960年9月13日,國務院撤銷曲溪縣,將原曲溪縣的行政區域並歸建水縣。此後建水縣撤銷區鄉建制,建水縣建成普雄、官廳、西庄、南庄、陳官、岔科、渣臘、曲江、利民、蘇租10個公社。

1999年,面甸鄉撤鄉設鎮。年岔科鄉、官廳鄉、青龍鄉、東壩鄉撤鄉設鎮。

2003年,撤銷臨安鎮、東壩鎮、陳官鎮,設立臨安鎮;撤銷曲江鎮、東山壩鄉設立曲江鎮。

2005年,撤銷曲江鎮、利民鄉和李浩寨鄉,設立新的曲江鎮,鎮政府駐原曲江鎮政府駐地。

⑧ 在煤炭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那些主要問題,簡述解決問題的主要措施地理答案

煤炭是我國主要能源,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資源保證。然而長期以來,在煤炭資源立法、執法以及管理體制方面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使煤炭資源沒有得到合理開發利用。本文在列舉我國煤炭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探討了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並從法律角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煤炭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主要問題
我國煤炭資源分布廣泛,總量豐富,儲量居世界前列,且煤類齊全、煤質優良。煤炭資源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在我國一次能源的消費構成中佔了76.4%的比重,是我國主要的能源, 同時又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從煤中可以提取200多種生產和生活必需品。
在未來新能源大規模利用之前,煤炭將是支持我國能源供應的國內主要品種,是我國今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障。但是由於我們對煤炭資源保護認識不足,對環境和生態保護重視不夠,在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存在嚴重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不合理開采造成資源耗費率高,損失浪費嚴重
煤炭資源屬於不可再生資源,其形成要經過漫長的地質時期,一旦采完也就消失了,在短時間內不能再生,這種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對煤炭資源保護和戰略儲存的重要意義。然而煤炭開采中采富棄貧、采主棄副的現象普遍存在,小煤窯的私挖濫采屢禁不止,給煤炭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
有關專家按照各類煤礦產量加權平均的方法,對煤礦的礦井回採率進行了估算,目前全國煤礦礦井回採率僅在30%左右,與國外礦井回採率最高為85%相比,相差懸殊。以煤炭資源儲量佔全國三分之一的山西省為例,「礦井回採率加權平均為38.7%,由於采礦方法落後, 機械化程度不高(國有重點煤礦98%以上,地方國有煤礦20%,鄉鎮煤礦低於10%),科技含量低,管理跟不上,造成厚煤層采不全,中厚煤層回採率低,薄煤層(0.7m~1.4m佔全省煤炭總量的12%~18%)棄采, 每采1噸煤, 就要付出6噸~8噸煤儲量的代價。」 ①
(二)不合理開發利用帶來嚴重的生態環境負面影響
盡管我國在《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中都對礦山環境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就目前情況看,煤礦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仍十分嚴重。「一是井工開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開採挖損土地;二是造成水資源的流失與污染;三是污染大氣環境。同時,我國煤炭利用產生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我國85%的煤炭直接用於燃燒,致使我國成為典型的煤煙型污染,煤炭燃燒排放大量的SO2, 已造成我國30%的國土面積受酸雨的影響。」②
二、煤炭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在煤炭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上述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有觀念、政策、法律、技術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觀念原因
煤炭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由於我國的煤炭儲量豐富,使人們對我國煤炭資源產生「取之不盡,用之不完」的錯覺。再就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作為一次能源的煤炭與二次能源的電力相比,其價格相差很大。「2002年美國的終端售電單價為7.2美分/千瓦時,而電煤的平均到廠成本是3.57美分/千瓦時,售電單價是電煤單價的1.97倍。而同期,我國終端的售電單價是59分/千瓦時,電煤平均到廠成本約為12分/千瓦時,售電單價是電煤單價的4.9倍,遠高於美國1.97倍的水平,說明我國煤炭價格偏低。」 ③電煤在電力價格中的比例關系,印證了我國煤炭價格與電力價格相比偏低的事實。正因此,人們認為煤炭資源是無價或廉價的。這種資源無價或廉價的錯誤認識,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對煤炭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浪費。
(二)政策原因
過去我們在對待經濟發展問題上,指導思想出現了偏差,片面強調地方利益和經濟指標的增長,只注重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形成了煤炭工業粗放經營的經濟增長模式。長期以來,煤炭工業實行了「有水快流」的政策,對煤炭開發採取了「大、中、小型煤礦並舉, 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方針,導致鄉鎮、個體煤礦迅猛發展,甚至失控,佔用了大量的資源。而這些小煤礦大多布局不合理,設備簡陋陳舊,技術力量薄弱,環保措施不到位,其回採率僅10%,遠遠低於國家規定, 這種「掠奪式」的亂采、濫挖使國家寶貴的煤炭資源遭到嚴重浪費,並且造成了當地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三)法律原因
煤炭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最有力也最權威的管理手段是法律手段。但我國在煤炭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方面的法制宣傳不夠,執法力度不夠,法律制度還不很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煤炭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國煤炭立法是由法律、法規、規章等構成的。主要有《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煤炭、礦產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行政規章以及各地方人大和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存在的問題是:
(1)煤炭行業的市場准入制度不合理。 煤炭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國家對進入煤炭行業的企業要給予一定限制。我國對煤炭企業的設立實行許可原則,由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我國《煤炭法》第十八條(四)規定:「有符合煤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資料(五)規定的 「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雖然都有環境保護的內容,但礦山設計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由哪個部門審批認定,是環境保護部門還是煤炭管理部門沒有具體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再就是從《煤炭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開辦煤炭企業的六項條件來看,條件低,不細化,使許多生產技術條件比較差的小煤礦能夠通過審批成立,從而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2)我國煤炭資源有償使用的法律規定尚不健全,資源稅費的徵收不盡合理。
我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也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法律規定有償取得采礦權的方式比較單一,缺乏激勵機制。對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的規定,也不盡科學。
《礦產資源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稅是調節部分礦山企業的級差收益,鼓勵企業間的平等競爭;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是對資源消耗的補償,是礦山企業的『資源』成本,是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和采礦權人之間的產權關系,是對已消耗的資源的貨幣補償。煤炭屬於礦產資源,是一種高耗竭性資源,礦產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這兩種形式的費用的徵收都是以銷售數量或銷售收入為計稅和收費依據,不能真實反映煤炭作為礦產資源本身的價值,沒有體現出煤炭資源資產化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全部內涵,不利於提高資源回收率,也不利於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導致了煤炭資源的價值和價格相背離。
(3)缺乏可操作性強的措施,保護煤炭資源的合理開采。 我國《煤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 但是怎樣進行保護性開采,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如哪些煤種屬於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沒有確定,沒有建立稀缺煤種資源儲備制度等使得保護乏力。在我國豐富的煤炭資源中「焦煤、肥煤、瘦煤等主要煉焦煤稀缺,據統計,全國肥煤資源量373億噸,焦煤資源量695億噸,瘦煤資源量445億噸,三者僅佔查明煤炭資源量的14%,優質煉焦用煤則更少。」③由於缺乏操作性強的措施,焦、肥、瘦煤等稀缺煤種得不到有效保護。
《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煤炭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開採煤炭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煤炭資源回採率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不同的資源和開采條件確定。」但這些規定隨意性強,可操作性弱。因為沒有一個統一的、動態的、比較公平的量化的標准。這也正是造成煤炭資源開採回採率低,損失浪費嚴重的原因之一。僅「1980年至2000年,全國煤炭資源浪費280億噸。」⑤
《礦產資源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沒有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煤炭法》雖然在第六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開採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但由於沒有統一的量化的標准,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往往是一句空話。
2.煤炭資源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 在煤炭資源管理中存在審批不嚴、稽查不夠的問題,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小煤窯屢禁不止。1998年,國家開始實施「關井壓產」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1年5月國家經貿委又下發了《關於加大關井壓產、總量調控力度確保煤炭經濟形勢進一步好轉的通知》,加大關井壓產力度,加快關閉國有井田范圍內各類小井,特別是國有重點煤礦自辦小井。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近幾年已關閉的小煤礦,進行一次全面的復查。但是隨著近一兩年來煤炭價格的上漲,小煤窯又死灰復燃。
3.煤炭資源保護法制宣傳不夠。 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煤炭法》第三條規定:「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但是在實際開采過程中卻沒有得到徹底的貫徹和執行。在許多人眼裡,國家的資源好像是白給的,誰能挖到手就是誰的,根本不知道非法采礦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技術原因
煤炭資源的調查規劃和勘查工作有待加強,煤礦生產的機械化、集約化程度低,采礦方法落後, 科技含量低,煤炭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水平低,潔凈煤技術還有待推廣。
三、我國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律對策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五個統籌」的要求,這不僅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政策和體制保障,也對環境資源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們應當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以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切實執行煤炭開發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做到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針對我國煤炭資源在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問題及原因,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
(一) 完善煤炭立法
1.嚴格實行煤炭行業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設高產高效集約化礦井,逐步取代小煤礦,減少煤炭資源浪費,是煤炭工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由之路。這就需要建立煤炭勘探、開發准入制度,提高煤炭行業的市場准入門檻,完善對開辦煤炭企業條件的規定。對已有企業,要嚴格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條件,可以根據煤炭資源賦存情況和開發要求,增加對企業年生產能力、回採率的要求,將不符合條件的組織、個人拒之門外。對此有些地方立法已做出規定,如《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開辦煤炭企業年生產能力不得少於30萬噸,開采零星資源
、極薄煤層及殘采、復採的礦井,年生產能力不得少於3萬噸;煤炭資源的采區回採率,開采薄煤層不得低於85%,開采中厚煤層不得低於80%,開采厚煤層不得低於75%。
2.完善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
為了避免煤炭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以預防為主。對煤炭建設項目實施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將其作為煤炭企業設立和發放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前置程序。我國已於2002年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礦產資源法》、《煤炭法》中應對此做出相應規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3.完善現行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完善現行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規定,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應將核定回採率考慮在內,煤炭資源補償費應以經過合理評估的煤炭價格作為依據,以此促進煤炭開發者提高回採率,並真實反映煤炭資源的價值,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的目的。 《資源稅暫行條例》中對資源稅的用途未作規定。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97年修正)第11條的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為了支持我國煤炭工業的發展,國家應規定將徵收的資源稅費的一定比例用於煤炭科研項目的研究、科研成果的推廣以及對企業的環保資助等。對此,可借鑒美國的做法。美國聯邦政府對煤炭工業的扶持突出表現在為煤炭的研究和開發提供資金和為環保提供資助。在煤炭研究和開發方面,聯邦政府主要是加強對潔凈煤技術的扶持力度。在環保的資助方面,美國通過建立廢棄礦山土地復田基金幫助采後煤礦的復田。大力發展潔凈煤技術,推進潔凈煤技術產業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解決由於煤炭開采和利用所引起的環境問題。此外,為了推進煤炭企業的技術創新,對於採用先進技術,超過核定回採率的企業,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如減交資源補償費等。
4.建立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
為了合理開采,保證後備資源,應明確劃定煤炭國家規劃區、重要經濟價值礦區,確定特殊煤種和稀缺煤種,對特定煤炭資源實行戰略性保護,建立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實施統一規劃和保護性開采。對於以上特定資源的開采,必須經國家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省級政府批准,開采方案需組織專家論證,以保證其科學性、合理性。
5.煤炭法的修改還應注意與修改後的《刑法》、《行政許可法》的銜接問題。新刑法已取消了類推,《煤炭法》第七十九條中關於「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提法,顯然不符合新刑法精神。應對類似條款進行修改。再如,對開辦煤炭企業的審批、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等規定都應當修改,使之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
(二)加強煤炭執法
1.實行保證金制度。 為了提高煤炭回採率,減少浪費,可以讓煤炭開發企業交保證金,如果達到核定回採率,則退還。為了保護土地資源,《煤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開採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采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為促使采礦者履行其義務,可以令其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如「美國的《露天開采控制與復田法》規定:煤礦主在開采前須交納復田保證金,保證金數額須足以支付預計的全部復田費用,具體由州環保局確定。復田保證金待復田後按一定程序歸還礦業主。對不按計劃復田者給予罰款或刑事處罰。」⑥
2.關閉年生產能力在法定噸位以下的小煤礦。 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國家政策的小煤礦要堅決關閉,而且要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發動群眾,監督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的違法行為,如實行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有獎制度。
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一支精幹高效、廉潔執法、熟悉法律的監察隊伍,嚴格執法,加強監督,杜絕執法中的腐敗行為。
(三)將環境資源保護的宣傳和法制教育相結合,提高全民的認識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通過報紙、電台、電視、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強化可持續發展的宣傳教育,進一步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

希望幫到你 望採納 謝謝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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