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挖礦被發現
① 挖礦犯法嗎
屬違法亂紀行為,因為有些小型挖礦企業也有法律法規來嚴禁了,何況你是私人挖礦,犯法是可想而知的事情。請參考!
② 在單位這樣偷偷上網會被發現嗎
這樣的方法還是會讓網管發現的,因為你買的這塊網卡也是有個固定的mac地址的,網管那裡只是覺得這個mac是新出現的並非檢測不到。
你可以嘗試以下的方法修改軟mac地址:
1、右擊網上鄰居屬性---打開網卡所使用網卡的鏈接屬性----點擊配置----然後再點高級選項卡---然後在下面選擇網路地址----在右邊選擇值,然後在方框里輸入16進制的字元輸滿為止---一路確定退出。
這樣就修改了mac地址,但重新啟動的時候就會消失,必須得再次修改才行。
不過網管一旦發現你們總是用這樣的方法的話,人家會把mac地址和ip地址進行綁定的,那時候你們就一點辦法都沒有了。
你不聽的修改mac地址肯定是沒問題,這也是黑客比用的方法,難道你還找個僵屍機器上網不行,僵屍攻擊的方法是黑客們沒有辦法了才去操作和利用那些菜鳥的機器。
但修改mac地址的方法用多了讓網管發現了會將能上網的mac地址和ip進行綁定的,如果是綁定了的話你就沒有任何辦法了。
意思就是,這種修改軟mac的方法,只要電腦一重啟,你修改的mac地址就又變回了網卡的物理mac地址。就是說,只要電腦重啟一次就要改一次。
③ 公職人員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將移送監察機關,挖礦的危害有什麼
虛擬貨幣挖礦的危害有什麼?最近,校長研究員Alex De Vries發表了一個題為「可持續能源無法解決可持續性問題」的分析報告。他認為,MTD的電力消耗成本不僅抵消可再生能源,而且也沒有實現采礦所帶來的其他環境成本。比特幣礦山的傷害有多大?
根據該報告,比特幣采礦生產的年度電子廢物高達10,948噸,相當於盧森堡年份的國家產生的電子廢物總量。
「現在,有更清晰的觀點,對比特幣礦工及其采礦能耗得更完全認識。當采礦機是電子垃圾時會導致環境發生了什麼影響?•可再生能源洗滌,不可能更強大,高污染事實。「Alex De Vries認為,通過更換POW共識機制,可以避免此類問題。例如,POS共識機制可以顯著降低比特幣的能耗,並消除對專用,不可再循環的硬體的需求。上帝說:「即使你不相信污染和二氧化碳是一個問題,它確實有一個巨大的能量浪費。」 v上帝認為,車削POS將降低以太交交流所消耗的能量將減少超過一百次。 「塊鏈交易本身所需的集成力量不是很大。Pow是它成本巨大的力量主要是驗證消耗的數字簽名
④ 有多數人表示挖礦被封 請問真實性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⑤ 在公司使用迅雷挖礦機被發現直接辭退我,並處罰合法么
協商不成,到 公司 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⑥ 求助!如果私人發現金礦,能去挖嗎犯法嗎
私人發現金礦,是不能去挖的,私自去挖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的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6)單位挖礦被發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⑦ 如果是社會個人發現山裡有金礦,並私自決定開采,這犯法嗎
社會個人發現山裡有金礦,並私自決定開采,這是犯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
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7)單位挖礦被發現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⑧ 礦權人舉報有人擅自進入他礦區內非法采礦,究竟該礦產執法部門還是公安機處理(礦法、刑法)誰管
基本上吧,今天不想說了,只補充一點吧。
關於非法采礦罪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3日起施行)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第三條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第七條 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⑨ 采礦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主要包括: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采礦;擅自進入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擅自開采除上述以外的所有礦產資源。無證采礦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開采和賠償損失。停止開采即責令無證采礦行為人停止開采。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未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的賠償,賠償范圍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有償取得的費用;當無證采礦行為發生在已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域時,即進入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賠償損失為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國家和采礦權人的賠償,采礦權人獲得的賠償范圍為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無證采礦的行政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三種處罰措施: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對超越批准礦區范圍采礦的吊銷采礦許可證。無證采礦的刑事責任,是指無證采礦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和《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越界采礦行為】是指已獲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擅自超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的礦區范圍,在自己的礦區范圍以外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實質上也是無證采礦。
【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除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無製作權的單位或個人,冒用名義,非法印刷製作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也包括用塗改、擦消、拼湊等方式,對真實的采礦許可證進行改制的行為。冒用采礦許可證,是指非采礦權人冒用他人的采礦許可證進行非法采礦活動的行為。擅自印製或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行為人基本上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動機,相應的行政處罰以財產罰為主,即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采礦許可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需按照刑法28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繳納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准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或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費用的法律責任主要為行政責任,包括:申戒罰(責令限期繳納);財產罰(加收滯納金);能力罰(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是指采礦權人不按照國家規定接受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或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如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反映的情況與實際不符)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處罰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采礦許可證。
【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手續】在變更礦區范圍、改變主要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轉讓采礦權、采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手續而擅自進行改變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其中,不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系在停辦礦山和關閉礦山等法定事由發生時,未按規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和能力罰。
【破壞或移動礦區范圍界標】是指破壞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和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地面標志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戒罰(限期恢復被破壞或被移動的界樁或地面標志)和財產罰(處3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轉讓采礦權】是指未經采礦權轉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而轉讓采礦權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擅自轉讓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是指從事礦產資源采礦登記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采礦登記工作的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為了私情、私利,故意違法法律和事實,做出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的許可權行使職權的行為。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是指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