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挖機被政府收了怎麼辦
1. 挖掘機被當地林業局非法所扣,應該怎麼辦
非法挖山的伙計是不是按時交罰金或者接受處罰了?那就應該給你。還是應該到林業局要去,會給的。
2. 我的挖掘機被政府撬開鎖叫別人拖走的至今以三個月了既無行政處罰通知也無暫扣通知我該怎麼辦
起訴+向紀委舉報
3. 我的挖掘機租給非法開採的老闆現如今被政府沒收了,
只能是向承租方索賠
4. 別人租用我的挖掘機非法采礦被政府扣押了具體怎麼處理
很簡單,如果你口裡的別人有錢,就起訴他,讓他返還挖掘機或賠錢。
5. 我朋友租用我的挖掘機非法采礦,我的挖掘機被國土局給扣押了,現在都四個月了,該怎麼辦
我覺得你應該告你朋友,機是你的,借給他用,他怎麼用,你也要相應承擔責任
6. 我們外來機械被當地政府扣壓為何不處理當地租車人
違法開采,你的挖掘機作為違法開採的設備,依法扣押,是可以的。當然挖掘機畢竟是大型機械,被扣押後要抓緊處理,避免造成更大損失,執法部門從合理性的角度也不應無限期的扣押。對當地的違法開采者也要依法處理。《礦產資源法》第六章對違法開採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至於你和當地的違法開采者之間的租賃挖掘機問題,如果你知道他人違法開采,還將挖掘機租賃給他人,這個租賃是不合法、無效的,如果因此產生損失,你和承租人都有責任。
下面是一個來自安徽法院網的來安縣法院處理的因為租賃挖掘機非法開采產生的罰款賠償案件的報道,不知是否和你們有關,可以看看:
安徽法院網訊 12月21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就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開庭宣判:被告朱來貴賠償原告汪思漢為柳工205挖掘機繳納的罰款人民幣24000元。
2016年9月,朱來貴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欲在來安縣半塔鎮謝碾村採挖凹凸棒礦土,經人介紹認識挖掘機機主汪思漢。汪思漢查看了採挖現場,並詢問了相關情況。2016年9月14日,挖掘機進場採挖。2016年9月24日,汪思漢與朱來貴在採挖現場簽訂簽訂了租賃協議一份,約定:汪思漢柳工205挖機租賃給朱來貴使用,駕駛員由汪思漢提供,油料由朱來貴加註,租賃費為100元/小時。協議同時載明:朱來貴在使用汪思漢挖機過程中,如被政府扣押,朱來貴每月付給汪思漢9000元,同時特別註明:如罰款,一切費用有朱來貴負責。協議由介紹人簽字見證。2016年10月15日,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挖掘機被來安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執法隊依法扣押。此後,朱來貴雖承諾將挖掘機取回,但未能兌現承諾。2015年7月22日,汪思漢向來安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繳納罰款40000元,支付停車費19000元,將挖掘機取回。後起訴來院,要求朱來貴支付租金84900元(283天×300元/天),賠償罰款40000元及停車費19000元,合計人民幣143900元,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來貴未經許可,非法採挖非煤礦產,其行為的違法性不言而喻。合同簽訂後,汪思漢查看了挖掘現場,並已經知曉朱來貴系無證、非法採挖。汪思漢知曉朱來貴進行無證、違法采挖礦產,為利益驅使、鋌而走險,仍然配備駕駛人員,參與非法採挖,汪思漢與朱來貴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無效,其依據協議預期的收益不受法律保護,故對汪思漢要求朱來貴賠償挖掘機扣押期間損失849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汪思漢要求朱來貴承擔停車費19000元,因汪思漢未能提供停車費收費依據及標准,亦未提供停車費正式發票,對此損失亦不予支持。柳工205挖掘機被依法扣押後,汪思漢向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系汪思漢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朱來貴共同承擔。綜合考量雙方在此糾紛中的過錯責任,法院酌定,汪思漢繳納的罰款40000元,由朱來貴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24000元(40000元×60%),其餘,由汪思漢自行承擔,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生效後,朱來貴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任何違背和規避法律規定,企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只能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7. 房子被政府用挖機,挖下水道,房子也有開烈陽台有歪了怎麼辦
你的房子因用挖掘機挖下水道,房子開裂了陽台有些歪了,那應該向當地政府投訴,說明情況的嚴重性,政府會方負責任維修的,因為這是因施工造成的,政府部門是不會不管的,應盡讓有關部門檢查房子的問題,以便於維修或補償的。
8. 非法挖礦政府應該扣押車輛嗎
完全可以,其實阻止繼續非法采礦還是在做好事呢,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了。我國對非法采礦罪的追訴標准其實是蠻低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換句話說,一旦追究起來,就有可能要坐牢了。
一、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按照「露頭就打,一查到底,決不姑息」的原則,給予沉痛打擊。
1、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探代采以及變相開采淺層煤、淺層礦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予以堅決打擊。
2、對證件不全、改變礦種和未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的礦山企業,堅決實施停工停產整頓。
3、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務必擔負起第一發現人、報告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嚴密監控本行政區內各類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發現報告。
4、國土、公安、經信、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深化綜合執法,形成強大打擊合力,在經濟上從重處罰,在行政上從嚴懲治,在法律上嚴懲不貸。
5、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一經查實,要一律行政拘留,機械設備要一律封存扣押,非法礦產品要一律沒收拍賣,已構成犯罪的要堅決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的一律責任自負。
6、礦山企業負責維護本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發現本礦區范圍內存在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
7、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購、貯存、買賣、運輸、使用非法開採的礦產資源,一經發現,由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8、嚴禁黨政幹部參與非法盜采礦產資源活動。要對支持、包庇、縱容、充當無證礦主保護傘、消息樹、說情者的黨政幹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深挖、嚴查、重究。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違規違紀行為,要由紀檢監察機關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9、加大宣傳力度,開通移動、聯通、電信信息平台,市新聞辦、電視台要跟蹤報道打擊非法違法采礦的工作進展;專題采訪、專刊報道,營造打非治違的高壓氛圍;案例剖析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揭短露醜,在全社會營造不敢采、不能采、不想採的氛圍。
10、廣大幹部群眾要積極參與到非法違法采礦行為的舉報行動中來,及時向國土、公安部門舉報和提供線索,協助政府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對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的,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二、〈刑法〉對非法采礦罪的處罰:
1、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68條規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3、量刑處罰,刑法第343條規定:一般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9. 挖掘機因非法開采沙石被國土局暫扣,請問國土局會扣多久……有沒有具體期限
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的,應當在案件處理完畢後,對涉案工具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請注意,違法工具並不是必須返還,也可以作出沒收的決定。
一、非法開采沙石,情節較輕的,治安管理處罰或行政處罰:
予以訓誡、警告、罰款、或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並責令立即停止非法開采。對非法開采使用的鏟車、挖掘機等設備可以實施扣押。
二、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非法開采砂石料,不但造成國家環境資源的嚴重破壞,還可能由此引發了一些群體性事件。
非法采礦,即無證開采,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雖有采礦許可證,但不按采礦許可證上采礦范圍等要求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三、《刑法》關於非法采礦罪的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 挖掘機非法佔用農民土地被扣留怎麼辦
你好 我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土地估價師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 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 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 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