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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采亂挖礦山

發布時間: 2022-05-10 16:29:17

① 不合理的采礦活動導致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

礦產開發如能按照有關規范進行,其產生的環境地質問題相對較少。一般大中型國有礦山基本做到了開采有規范、有規劃。如四川拉拉銅礦、攀枝花釩鈦磁鐵礦,為露采礦山,按設計要求12m高為一個開采台階,逐步推進,並及時修理邊坡,可避免滑坡等地質災害的發生。雲南易門銅礦和個舊錫礦等採用崩落法采礦,采空區和地表崩落區可根據岩石崩落角預先圈定,危害大的居民點可事先搬遷避免遭災。對於老礦山還要不斷研究其采礦歷史、老硐布局,否則也易引發礦山災害。如東川銅礦在掘進過程中遇到礦坑突水就是對歷史老硐、水文條件認識不夠造成的。

很多小礦山,往往採取不合理的采礦方式,不按照有關規范采礦,如群采、私挖亂采、不經開采設計規劃隨意開挖、越界開采、任意亂堆亂排等。這些不合理的采礦行為主要發生在一些民營礦山,其產生的環境地質問題點多面廣、類型復雜。如滇中地區的富民、武定、安寧等地,近年來發生的尾礦庫潰壩型泥石流,就是由於尾礦庫未經設計,尾礦堆放不合理造成的;不合理開采還可引發崩塌、滑坡,如剝采比不按露天開采設計的台階式開采要求,采面過陡,或掏挖礦體,後緣產生卸荷張裂縫,在爆破和車輛的震動下易誘發山體崩滑。如西藏雄尼龍瑪石膏礦、拉薩高爭水泥廠水泥灰岩礦等露采礦山,沒有設計台階式開采,有些位於下部層位的礦體還存在掏采現象,上部岩體下滑,崩塌隱患嚴重;礦山布局不合理,加工點與開采區上下重疊或采礦加工點布局過於密集,剝離廢土石等鬆散物質就地順坡堆積,遇震動或雨水誘發滑坡;剝離土石、地下開採掘進廢石順坡堆積,且堆積高度在20m以上,坡角大於30°,雨季極易誘發滑坡;尾礦庫選址不合理,超期服役,壩體是形成泥石流的隱患,如西藏類烏齊塞北弄馬布果錫礦、墨竹工卡縣甲馬銅礦、墨竹工卡縣知不拉銅礦等尾礦壩都存在泥石流隱患。

② 亂挖山林有人把山頭為了挖礦挖得亂七八糟應該向哪裡舉報

怎麼沒有舉報電話,這個事情該像哪個單位舉報

③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3)濫采亂挖礦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④ 如何對待私挖濫采,非合理開采現象

一、對私挖濫采如何適用刑法罪名

對以單位名義,取得采礦權濫采、超許可范圍開采、擅自進入封閉的井口開采、濫採的;未取得采礦權擅自開采濫採的,以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罪定罪處罰。

對少數人員、臨時性糾集、採取隱秘手段,私自打開或另行開口進入已封閉井口盜採煤炭,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量刑時可適當從輕)。

二、對私挖濫採行為如何正確適用上述二罪名

正確適用上述兩個罪名,有效打擊私挖濫採行為和犯罪,關鍵就在於正確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分類和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盜竊犯罪屬於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范疇,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屬於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范疇,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等客體。

2、客觀特徵不同。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客觀上表現為:未取得采礦證,擅自采礦的(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開采礦產資源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盜竊犯罪的客觀特主要表現為秘密竊取。

⑤ 礦山環境保護現狀

幾十年來,我國礦業發展迅速,有力地保證了國民經濟發展對礦物原料的需求。但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氣、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壞自然景觀和植被,誘發地質災害等一系列礦山環境問題,礦山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已引起國家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為了保障礦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努力實現礦區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生態效益的有效統一,從中央到地方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了礦山環境保護工作。

1.1.1 逐步建立健全礦山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

1986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防治污染環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山企業要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2001年4月11日,國務院批准《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0~2010年)》,並授權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該規劃確立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和「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針,明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目標、要求。

各省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同時,針對本省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狀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要求,相繼制定、頒布了一系列關於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31個省(區、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年)》,26個省(區、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2個省(區、市)制定了《省級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在此基礎上,各省(區、市)為進一步提高對礦山環境管理水平,提高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和執行能力,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又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要求。例如,四川省制定了《關於嚴禁濫采亂挖礦山保護長江上游生態環境管理條例》,甘肅省制定了《礦山企業「三廢」指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雲南省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履約保證金制度(草案)》,湖南省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要求》等。

1.1.2 開展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

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國地質調查局於2002年啟動了以省為單元的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項目。全國31個省(區、市)通過發表調查和實地調查的礦山數為113149個,調查的礦山面積為581.90萬公頃。截至2005年,全國因采礦形成的采空區面積約80.96萬公頃,發生塌陷的面積為35.23萬公頃;采礦活動壓占和破壞的土地面積約143.89萬公頃,其中耕地29.56萬公頃,林地13.65萬公頃,草地16.38萬公頃,其他84.30萬公頃;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廢水、廢液數量約60.90億噸,年排放量約47.90億噸;采礦活動平均每年產生的尾礦或固體廢棄物量約16.73億噸,尾礦或固體廢棄物的累計積存量約219.62億噸;采礦引發的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累計12379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61.63億元。通過調查摸清了各省(市)礦山環境現狀及其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基本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並初步分析預測了潛在的危害。

基於全國31個省(區、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礦山環境與國土整治評價室對取得的調查數據資料進行了全面統計、整理、分析、綜合研究和成果集成,以礦山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和采礦對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作為參評指標,建立了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估指標體系,按照能源、貴金屬、有色金屬、黑色金屬、冶金輔助原料非金屬、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特種非金屬、化工原料非金屬、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等九大類礦山,開展了全國礦山開采對地質環境影響程度評估,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作出總體評價,提出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對策建議,並建立了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資料庫和信息系統,為我國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整治礦山環境、恢復與重建礦山生態環境、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提供了基礎資料和依據。

1.1.3 加強礦山環境保護與監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保障,有翔實的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作為技術支撐,國家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大了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的力度,提高了監管水平,並且規范了監管程序。堅持開發礦產資源必須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並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嚴格礦山開發的准入制度,保證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要求新建礦山必須進行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礦山開發項目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在礦山開發項目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中應主要說明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種類、成分、數量,以及採取的處理方法等;預測礦山開發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析其產生原因;制定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等。

2)實行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強化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和義務,確保礦山開采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新建礦山在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時,需要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未交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3)建立礦山環境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礦山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級礦山環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逐步制定並完善了一系列礦山環境監督管理、檢查制度和管理辦法。採取定期月、季、年度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及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礦山環境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對未按要求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進行生產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查處的重點是:①在禁采區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②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或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有關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以及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業企業;③排放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污水、廢氣,嚴重污染環境及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礦業企業和行為。

4)編制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逐步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明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目標,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計劃,改善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環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了31個省(區、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是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的重要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礦山環境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規劃目標要納入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中實施。

1.1.4 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為了營造保護礦山環境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礦山環境的保護意識,國家和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一是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山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推介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監督披露嚴重的礦山環境破壞行為。2003年9月,中央電視台和國土資源部聯合製作了18集電視系列節目《2003資源環境記憶》,運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攝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的現狀,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對的問題。中央電視台新聞評論性欄目《焦點訪談》多次深度報道了不合理開采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發生地質災害的新聞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採用集會、展覽等形式向公眾進行「依靠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推進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推進環境保護與治理,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等有關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的國家政策和科普知識宣傳。三是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及時向公眾通報礦山環境狀況、保護工作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⑥ 毀山挖礦該如何科學應對

挖礦該如何科學運動,這個必須嚴介難挖濫借的這種

⑦ 亂挖濫采讓綠水青山遭重創了嗎

位於豫西伏牛山區的欒川縣,礦產資源豐富,大山深處蘊藏著鉬、鎢、鉛、鋅、金、銅、鐵、石煤、銀、錳、硫、螢石、白雲岩、大理石等12類50多種礦藏。特別是鉬、鎢儲量大、品位高,是世界特大型有色金屬礦床,已探明鉬金屬儲量222萬噸,位居亞洲第一、世界第三,被譽為「中國鉬都」。

說起當年的開采「盛況」,礦山公司副經理杜紅波記憶猶新:「那時候,到處是采點,在山上開個口子就能挖礦,根本沒人管。國營礦在上面挖,私人在下面挖,塌方事故經常發生。」

⑧ 私挖濫采罪立案標准

私挖濫采罪立案標准如下: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⑨ 偷采礦石違反《國土資源法》哪些條款

具體詳細全面了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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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四章 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 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六條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第七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在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

第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工作,可以由國務院授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十五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第十八條
國家規劃礦區的范圍、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范圍、礦山企業礦區的范圍依法劃定後,由劃定礦區范圍的主管機關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二十條 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第二十一條
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條
區域地質調查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礦種普查任務的同時,應當對工作區內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礦產的成礦地質條件和礦床工業遠景作出初步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准。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第二十六條
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採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並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岩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

第二十八條 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採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條
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三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五章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

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

國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第三十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

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以前,未辦理批准手續、未劃定礦區范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 法 有 關 條 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投機倒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⑩ 紫金礦業被查實無證越界采礦超400萬噸,相關負責人會面臨什麼處罰

紫金礦業被查實無證越界采礦超400萬噸,相關負責人會面臨什麼處罰?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沒有許可證書的情形下,立即濫采,違反規定采礦超出600萬噸級,非法所得十幾億,如此狀況並並不是一年半載產生的,為什麼自始至終沒能發覺呢,要是沒有鄭某投案自首,是否紫金礦業的問題仍然沒有人會發覺,這才算是最高的問題,針對紫金礦業違反規定采礦盈利你們怎麼看,下邊留言板留言共享你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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