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偷電被判刑
1. 女子偷電900多萬度,判刑10年半,判決結果重不重
判決非常合理,不算重。
女子偷電900多萬度了,這樣的情況可以說是非常嚴重的行為了,根據相應法律條款來看,被判刑10年半並不算重。
首先:女子的盜電行為過於嚴重了。
女子為了省這些電費,最終付出的代價太大了,不但最終被判決退還相應的竊電費用,而且還要獲刑10年半,實在非常不劃算,好好經營好自己的公司才是王道,在電力方面去花心思和動歪腦筋不是正道,最終所有的結果還是自己去承擔了。
結束語:從法律角度上來看,女子承受10年半的刑期是合法合理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觀點,大家還有其他什麼想法,歡迎發表在評論區中。
2. 偷電會判刑嗎
偷電涉嫌盜竊罪。
根據《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3. 用自己的電腦挖礦違法嗎
法律分析:現在在電腦上進行虛擬貨幣的挖礦是不算違法的,但如果偷電挖礦那就是違法的。虛擬貨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網民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當然,挖礦也不是所有的虛擬貨幣都存在的,一些幣就是不需要挖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 請教法律高手:如果某人偷電被發現,會怎樣
如果偷電被發現,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九章第一百零二條: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如果偷電產生的電費達到一萬元,電力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如果拒絕繳納罰款,電力公司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挖礦偷電被判刑擴展閱讀
《供電營業規則》第九章第一百零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6.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供電營業規則》第九章第一百零三條
竊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5. 2022年個人挖礦違法嗎
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不允許。起碼到目前為止,挖礦本身並不違法。當然國家也並不提倡就是了。違法的是跟挖礦相關的偷電,違法建築之類的問題。最好查詢當地相關部門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比特幣屬於虛擬貨幣的一種,能夠通過挖礦來獲得。所謂挖礦,就是經過特定而又復雜的運算,最終可以獲得比特幣來作為獎勵。虛擬貨幣挖礦對電腦的配置要求非常高,設備投入就比較大,同時電腦還需要24小時運行。下面我們來說說虛擬貨幣挖礦的方法。
1、 注冊數字錢包。首先需要注冊一個屬於自己的數字錢包,數字錢包可以將獲得的虛擬貨幣放入其中。當前網路上有很多注冊數字錢包的網站,用戶一定要選擇正規的網站,避免落入到網路陷阱中。數字錢包注冊完成後會獲得數字錢包地址,具有唯一性。
2、 找到礦池。虛擬貨幣的礦池有很多,同樣,對於投資者而言,一定要找到正規的礦池,虛擬網路上的礦池非常多,可能存在一些不正規的礦池,一定要自行甄別。
3、 下載挖礦軟體。虛擬數字貨幣在我國一直沒有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可以下載一些海外平台的挖礦軟體,下載專業的挖礦軟體後,需要使用手機號來完成注冊,然後再將個人身份信息綁定到挖礦軟體上。
4、 開始挖礦。在挖礦軟體中,將找到的礦池添加,然後再將注冊好的數字錢包地址添加到軟體中,然後開始挖礦。
5、 點擊挖礦後,電腦會高速運轉,通常會24小時運行。配置越高的電腦運算的速度越快,因此獲得虛擬貨幣獎勵的幾率也更大。在獲得了虛擬貨幣獎勵後,會直接發放到注冊的數字貨幣錢包中,錢包中的數字貨幣可以進行買賣。
以上就是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的相關內容,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數字貨幣,可以在數字貨幣市場進行交易,也可以通過挖礦來獲得。虛擬貨幣挖礦需要有配置較高的電腦,要注冊數字錢包,下載挖礦軟體,找到礦池,最後來挖礦。
6. 挖礦現在被抓到,顯卡都直接沒收么
挖礦被抓到顯卡都直接沒收了,這沒有什麼可以懷疑的,你挖礦就是違法,你所帶的一些東西也是屬於違法的工具,吃一如果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還會加重對對你處理的,如果特別嚴重,造成了某種損傷或者說傷害,那你都有判刑的可能性
7. 偷電是什麼罪怎麼判刑
偷電涉嫌盜竊罪,盜竊罪的判刑在《刑法》中有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 電腦挖礦違法嗎
電腦挖礦不違法。
虛擬貨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網民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在電腦上進行虛擬貨幣的挖礦是不算違法的,但如果偷電挖礦那就是違法的。
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第四條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五條 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
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