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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挖礦產資源打擊行動方案

發布時間: 2022-05-21 23:29:53

A.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國發 [2005] 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工作十分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國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多年來,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一些地區開發秩序仍然比較混亂,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問題。尤其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區群發性無證勘查和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嚴重反彈。為解決當前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整頓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提高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推動我國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二、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目標

要正確處理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嚴格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堅持依法行政,並運用經濟手段,全面開展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行動。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強,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三、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 嚴厲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公安部門不得批准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從重處以罰款。對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或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無證開采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由決定停產整頓的部門進行嚴肅查處。對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不全的煤炭開采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行為,並依法予以查處。

為防止無證勘查、開采現象出現反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拆除當地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筒。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巡查,發現無證勘查、開採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各地要高度重視並有效制止各類群發性無證開採行為的發生,對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後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 全面查處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超越批准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其本礦區范圍,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並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採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後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對吊銷許可證的,要及時依法注銷工商登記並予以公告。對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開採回採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浪費破壞礦產資源的,要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 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對在各類保護區的禁采區內進行開採的礦山企業和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礦,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超通風能力生產、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未採取防突措施、未經 「三同時」 審查驗收的礦山企業,環境、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要及時收回所有證照;對拒不停產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及時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所有證照。

(四) 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 (經貿)、安全生產、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行政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五) 全面開展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工作力度。要嚴肅查處一批浪費、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件並進行曝光,堅決遏制浪費、破壞資源的勢頭。同時,表彰一批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先進典型。修訂完善煤炭資源回採率標准和管理辦法。凡設計回採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對達不到回採率標準的煤礦,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的,依法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強制淘汰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通過專項檢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六) 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專項整治。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鎢、錫、銻、稀土等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開采、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的專項整治,切實解決超量開采、經營秩序混亂、生產結構失衡、缺乏有效監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問題。國土資源部要繼續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並對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繼續暫停審批和頒發鎢礦采礦許可證。嚴禁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超計劃開采和計劃外出口。同時,要加強對稀缺礦種的資源保護,嚴禁亂采濫挖和浪費破壞資源,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研究制訂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稀缺礦種的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地方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油氣、鐵、石墨、黃金等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礦種以及影響鐵路、公路安全的采礦行為,制訂專項整治的具體措施,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四、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 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國土資源部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各地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剎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預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國土資源部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和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的規定,對以往的各種授權進行清理並重新授權。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置探礦權、采礦權。要依據法律規定嚴格審批條件,規范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 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以煤炭資源為重點,通過資源整合,切實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等問題,逐步實現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積極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在已劃定19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基礎上,繼續劃定並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內的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名單,按照規劃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設項目。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各類礦山都要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進行整合,限期達到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各地要統一組織制定小礦整合方案,並切實抓好落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國土資源部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完善不同礦種的最低開采規模標准。

(三) 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要按照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強煤炭等國家規劃礦區以及其他煤炭資源集中區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統一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全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採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規范礦業權市場,研究解決探礦權、采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 「雙軌制」 問題的有效措施。調整現行的礦業稅費政策,積極探索礦產資源稅費徵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的政策措施。理順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系,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另行制訂。

(四) 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地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按照 「誰破壞、誰恢復」 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 「誰投資、誰受益」 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盡快制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五) 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准入管理。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勘查、開采資質管理,制訂勘查、開采資質管理辦法,嚴格市場准入標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采礦許可證,必須依法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國家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以及開採回採率低、礦產資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

(六) 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體系。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各個環節的監管並承擔相應責任。要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督察員隊伍的作用,建立監管責任體系。要強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力量,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正常秩序。要積極探索對儲量進行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五、加強領導,確保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順利進行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時間緊、涉及面廣,任務十分艱巨。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整頓和規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責任主體,要將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納入政府工作目標,並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協調行動,聯合執法,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要按照統一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工作,做到進度服從質量。整頓和規范工作大致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頓的主要任務,同時開展相關的規范工作;第二階段,從2007年年初至當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項任務。各地要建立整頓和規范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整頓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頓和規范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地區要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任務完成後,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階段認真做好檢查驗收工作,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整頓和規范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B. 盜采國家礦產資源超過10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采礦包括四種情形:
(1)無證采礦的行為
無證采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都必須經審查批准和頒發采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規定:「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前項規定礦區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同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准、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采礦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凡未經過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采礦行為。
(2)擅自在未批准礦區采礦的行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采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采礦。
如《礦產資源法》第20條的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采礦產資源:(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六)國家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凡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采礦的,即為非法采礦。所謂「國家規劃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布情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所謂「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以國民經濟來說,經濟價值重大或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所謂」礦區范圍「,是指礦井(露天采場)設計部門確定並依照法律程序批準的礦井四周邊界的范圍。
(3)擅自開采保護礦種
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
所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明顯優勢等,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除黃金之外,我國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4)「越界采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采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采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采礦地點、范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采礦的行為。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是指在礦區亂采濫挖,使整個礦床及依據礦床設計的采礦方法受到破壞,造成礦產不能充分開采;在儲存有共生、伴生有礦產的礦區採取采主礦棄副礦的采礦方法,對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礦產不採,使礦產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對暫不能綜合開采或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礦,不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損失破壞;不按合理的順序采礦,采富礦棄貧礦、采厚層礦棄薄層礦、采易采礦棄難采礦、采林礦體棄小礦體而失去大量礦產資源;不按合理的開采方法采礦,造成開採回採率低、采礦貧化率高,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不按合理的選礦工藝,造成選礦回收率低,與設計指標相差甚多,造成資源浪費;對一些特殊礦產,不按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方法采礦,造成資源破壞、浪費等等情況。

C. 如何有效治理礦產資源被盜

(1)加強規劃。政府和資源管理部門要通過科學的規劃編制和嚴格的規劃實施,有效調控礦業產業結構、礦產資源開發總量和礦山布局,解決大礦小開問題,促使礦山企業規模化。新設探礦權、采礦權必須首先通過規劃審查,要嚴格執行規劃調整和修編的法定程序,政府要將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數量指標分解成年度工作目標並列入年度工作目標任務。(2)科學設置礦業權。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和礦產品市場供需狀況,有計劃、有步驟地投放采礦權,保持礦產品供應量與市場需求基本平衡或略低。嚴格控制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嚴禁大礦小開。凡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產地,礦業權滅失礦產地和其它符合有償出讓礦產地的采礦權,一律採用招拍掛方式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的范圍。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審核礦山佔用資源的儲量與質量,嚴格審核准入者資質條件,防止高價值的采礦權低價出讓並流入二級市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3)分散權力策略。《礦產資源法》將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者的權力賦予了地礦職能部門,將保護礦產資源的職能賦予了各級政府,將礦產資源終極所有權賦予了國務院。至今為止,國務院並沒有一個具體行使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部門,即使有,也不可能把全國的資源都管起來。因此,國家應根據礦產資源的種類將所有者權力適當下放,以激發地方各級政府管理礦產資源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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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誰有打擊非法開采方面的宣傳資料

為了切實保護國家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有效遏制全縣非法采礦行為,實現礦產開發秩序明顯好轉,制定嚴厲打擊非法采礦「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一、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摸清各類非法采礦的底數,嚴厲懲處以非法採煤為主的各類非法采礦行為,嚴格按「六條標准」徹底關閉各類非法采礦坑口,建立健全露頭就打的快速聯合打擊機制和嚴查重處的責任追究機制,杜絕非法采礦,實現礦業秩序的根本好轉。 二、工作任務 此次打擊非法采礦「專項整治行動」的時間安排為---------。 (一)排查摸底,分類建檔。各有關鄉鎮要抽調專門人員逐村、逐溝開展嚴密細致的排查、復查工作,做到分門別類、一礦不漏,徹底查清各類非法礦點的底數。排查對象: 一類:各類關閉煤礦; 二類:豎井、暗堡式的私開煤礦; 三類:平硐、斜井式的私開煤礦; 四類:露天開採的私開煤礦; 五類:非煤無證開採的私開礦。 要徹底查清非法坑口的位置、井型、建(關)井時間;查明礦主姓名、地址、身份;查明礦點的線路,建立詳細檔案,縣、鄉各留存一份。 (二)嚴格標准、規范取締。各有關鄉鎮要在排查摸底的同時,對各類非法礦點實施徹底關閉,關閉要按照取締非法采礦坑口「六條標准」和《操作規程》實施。 1、對已經驗收的關閉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不達標準的要按照標准徹底關閉,對保留的地面建築物進行重新審核,徹底處理;沒有驗收的關閉礦要盡快按標准關閉,盡快組織驗收。 2、豎井必須填埋夯實。對過去填埋不達標準的,要重新檢查、關閉,用暗堡做掩護的要將掩體徹底拆除,然後再對井口實施填埋。 3、平硐、斜井要從50米處往外徹底炸毀,不能炸毀的要在井口打1米厚的永久密閉牆,並拍照存檔。 4、對露天開採的私開煤礦和非法石料場要拆除設備和地面建築,其它無證開採的各類非煤私開礦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實施關閉。 坑口取締後,各有關鄉鎮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嚴格的驗收,明確責任,誰簽字誰負責。 (三)嚴格執法,從重打擊。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盡職盡責,從嚴執法。 1、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打擊非法采礦的督促檢查工作,對舉報或發現無證采礦的,必須在3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對於規模小、零星非法採煤的窩點、礦點、礦洞和不具備測繪條件的坑(井)口,在發現當日內予以徹底取締,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礦主予以處罰;對於規模較大、資源破壞較多的非法礦井和具備測繪條件的非法礦井,要在確實採取安全措施的條件下,一律進行實測評估,按照資源破壞量,依法從重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要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公安部門要提前介入,對國土資源部門移送的非法采礦案件要盡快依法立案偵查,對涉黑勢力非法開採的要重點打擊。 3、請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非法采礦嫌疑人,盡快進行審查批捕,提起公訴。 4、請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依法從重從快判決。對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要盡快執行到位,對已經受理的涉及財產保全等經濟糾紛的關閉礦要盡快審結。 (四)加強監管,完善機制。各有關鄉鎮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時,從完善監管體系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有關鄉鎮及各有關部門要落實目標責任,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監控體系,特別是要落實鄉、村兩級的工作責任制。對每條溝、每個礦都必須明確監控責任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有關鄉鎮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堅持不間斷巡查,實行不定期突查,做到有舉報必查,形成露頭就打的快速反應機制。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高度認識打擊各種非法采礦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對打擊非法采礦的組織領導,這次「新百日專項整治行動」,有關鄉鎮要成立專門的領導機構,健全協調機制,行政一把手親自負責,配備強有力的幹部具體負責,確保組織領導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宣傳造勢,形成氛圍。要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無證非法采礦的危害性和破壞、盜采礦產資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採取印發宣傳資料等手段,將宣傳工作深入到村、到戶、到人,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營造濃厚的宣傳輿論氛圍。舉報電話要有專人24小時看守,並有電話記錄。(舉報電話為0354—5677110) (三)整頓隊伍,保證經費。各鄉鎮要從人、財、物等各方面加強打擊非法采礦隊伍建設,要對現有的打擊非法采礦隊伍進行整頓和充實,要保證打擊非法采礦的經費投入,提高打擊非法采礦的裝備水平。 (四)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各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同力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特別是國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同公、檢、法的配合,加大執法力度。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支持、保護、參與非法采礦和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人員的查處力度。各有關部門要開展清理非法儲煤場,非法用工、運輸,非法製造、販賣、使用火工品的專項整治工作,從各環節上堵塞漏洞。 (五)全面驗收,確保成效。排查處理結束後,在4月30日前,各鄉鎮要組織進行自查。要對本轄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向縣政府寫出書面報告,申請驗收。縣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各鄉鎮「新百日專項整治行動」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將責令其限期重新整治,對因工作不力而未通過驗收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並通報。

E. 針對盜采礦產資源可以採取什麼強制措施

很簡單,抓到送到公安局,然後起訴,判刑。

F. 非法挖礦政府應該扣押車輛嗎

完全可以,其實阻止繼續非法采礦還是在做好事呢,如果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了。我國對非法采礦罪的追訴標准其實是蠻低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換句話說,一旦追究起來,就有可能要坐牢了。

一、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按照「露頭就打,一查到底,決不姑息」的原則,給予沉痛打擊。

1、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以探代采以及變相開采淺層煤、淺層礦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予以堅決打擊。

2、對證件不全、改變礦種和未按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的礦山企業,堅決實施停工停產整頓。

3、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務必擔負起第一發現人、報告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嚴密監控本行政區內各類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發現報告。

4、國土、公安、經信、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深化綜合執法,形成強大打擊合力,在經濟上從重處罰,在行政上從嚴懲治,在法律上嚴懲不貸。

5、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組織者和參與者,一經查實,要一律行政拘留,機械設備要一律封存扣押,非法礦產品要一律沒收拍賣,已構成犯罪的要堅決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的一律責任自負。

6、礦山企業負責維護本礦區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發現本礦區范圍內存在非法違法采礦行為,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

7、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購、貯存、買賣、運輸、使用非法開採的礦產資源,一經發現,由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8、嚴禁黨政幹部參與非法盜采礦產資源活動。要對支持、包庇、縱容、充當無證礦主保護傘、消息樹、說情者的黨政幹部和公職人員進行深挖、嚴查、重究。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違規違紀行為,要由紀檢監察機關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9、加大宣傳力度,開通移動、聯通、電信信息平台,市新聞辦、電視台要跟蹤報道打擊非法違法采礦的工作進展;專題采訪、專刊報道,營造打非治違的高壓氛圍;案例剖析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及時揭短露醜,在全社會營造不敢采、不能采、不想採的氛圍。

10、廣大幹部群眾要積極參與到非法違法采礦行為的舉報行動中來,及時向國土、公安部門舉報和提供線索,協助政府對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實施嚴厲打擊。對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的,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二、〈刑法〉對非法采礦罪的處罰:

1、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2、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68條規定: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3、量刑處罰,刑法第343條規定:一般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G. 打著地質災害治理實行盜采礦產資源怎麼處理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的,涉嫌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罪侵犯的是國家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主管是故意犯罪,為了獲取礦產非法牟利。
非法采礦行為包括無證采礦的行為、擅自在未批准礦區采礦的行為、擅自開采保護礦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 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 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H. 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如何判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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