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礦怎麼增稅
對於非定居在美國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發生交易或者業務,與美國國民和定居人員相同,必須按照美國現行稅法納稅。
2014年5月,美國國稅局IRS發布了關於虛擬貨幣在美國聯邦稅體系中被定義為財產的指引和財產交易應用的稅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IR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 Virtual Currency Is Treated as Property for U.S. Federal Tax Purposes; General Rules for Property Transactions Apply。
通則中Q&A部分指出,對於聯邦稅來說, 虛擬貨幣被定義為財產 范疇,通常適用於財產的稅收條款也適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通則中還指出:納稅人如果收到 虛擬貨幣作為服務和商品的支付手段 ,在計算其總收入時,需考慮在收到虛擬貨幣當天,虛擬貨幣以美元計價的公允市值(買賣雙方在完全自願,並充分了解所有信息的前提下完成交易的價格),詳細 應稅與非應稅收入細則: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 當虛擬貨幣作為貨幣和服務的支付工具時,計算虛擬貨幣的稅基也是按照收到當日以美元計價的公允市值,更多信息詳見 Publication 551, Basis of Assets 。虛擬貨幣的公允市值是由交易平台列出的、市場供需決定的、以美元計價的兌換率。
關於 虛擬貨幣由於市場交易產生應稅收入 ,通則中明確:如果虛擬貨幣賣出所得超出調整後的買入成本(稅基),納稅人即產生了應稅收入;相應的,納銳人如果賣出虛擬貨幣所得小於調整後的買入成本(稅基),納稅人則發生損失。關於銷售和交易虛擬貨幣的納稅信息,包括損失是否可抵減稅收,詳見 Publication 544,Sales and Other Disopositions of Assets。
通過挖礦獲得虛擬貨幣 是否應當繳稅,通則中也明確答復:挖礦所得需要納稅,納稅人通過挖礦獲取虛擬貨幣,在收到當日要按照公允市值計入總收入。詳細應稅與非應稅收入細則: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如果是個體經營挖礦獲取收益,需按照個體經營稅收原則繳稅。具體該商業行為的費用、利潤和稅收,詳見Publication 334, Tax Guide for Small Business和Publication 535, Business Expenses。
通則中還提到:對於 虛擬貨幣作為工資支付給員工 ,虛擬貨幣的公允市值也納入個人所得稅范疇,適用於聯邦社會保險捐助法案和聯邦失業稅法。納稅人必須上報W-2表格,詳見Publication 15(Circular E)雇員稅收指引。
1. 虛擬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計稅方法:
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和Publication 551, Basis of Assets,當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員工的工資,那麼必須將收到虛擬貨幣當日的公允市值納入收入所得計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並適用於聯邦社會保險捐助法案和聯邦失業稅法。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551, Basis of Assets,當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手段,其稅基收入按照收到虛擬貨幣的當天公允市值計量。
2. 虛擬貨幣交易損益的計稅方法:
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544,Sales and Other Disopositions of Assets,虛擬貨幣與股票、債券、黃金、房產等相同,定義為capital assets,這類資產的交易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即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購買虛擬貨幣所花費的成本,經過某些增減項調整後的全部成本為調整後的稅基,賣出所得為實現收入,當實現收入大於調整後的稅基即產生資本利得,反之為資本損失。
一般來說,財產持有期現超過1年為長期投資,小於1年為短期投資。在計算凈資本利得和損失時,需要分開長期和短期計算。如果全部的資本利得大於資本損失,則二者軋差是應納稅部分。個人最高稅率分別為0%、15%、20%、25%和28%。如果全部資本損失大於資本利得,則二者軋差是可減免稅收的部分,但是具體可減免數量有限制,一般來說每年最高減免額為$3,000。如果當年應稅收入小於0或者凈資本損失超過1年,則可轉移至下一年的減免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資本利得、損失計算需要區分。
3.挖礦所得虛擬貨幣的計稅方法:
根據IRS發布的Publication 334,Tax Guide for Small Business和Publication 535 Business Expenses,年凈收入大於$400需要報稅,個體經營的稅率為15.3%。在明確應稅收入之前,需要確定報稅年度、會計方法,會計方法確定後如需更改則要IRS審批同意後才可修改。會計方法包括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特定收入和費用會計方法等。收入作為財產確認也需計稅,即收到虛擬貨幣也是應稅收入。如果是美國公民,即使不在美國境內也必須報稅,除非是美國稅法規定可以免除的稅收;如果是生活在美國境外,部分或全部國外業務收入可免稅。
B. 采礦業資源稅如何繳納
采礦業資源稅可以依據如下4種情況繳納稅款。
(1)企業銷售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賬務處理
在會計核算上,企業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 應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等科目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3)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收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4)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鹵水)加工成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自產自用的液體鹽不再征稅。如果納稅人是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資源稅准予抵扣。同時注意,資源稅屬價內稅,對外購液體鹽所含的資源稅稅額,應作為液體鹽的采購成本,不再進行分離;待生產耗用加工固體鹽時計算準予抵扣的資源稅稅額 ,確定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
C. 理清礦產資源稅費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管理
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種礦產資源稅、費、基金和價款,礦產資源的稅費、價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確區分這些稅費和價款呢?筆者下面對此進行具體梳理。
一、礦產資源管理中的稅費和價款的主要種類
(1)資源稅。資源稅目的是調節礦業企業由於開采不同品位的資源產生的級差收入,促進企業之間公平競爭。資源稅最初是一種累進制的超額利潤稅, 1986年,石油資源稅開始實行按產量定額徵收。1993年發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9號)規定,按產量定額計征資源稅。
(2)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產,使用和開發這種資源,必須向其所有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業權人因使用(開采)礦產資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費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1986年《礦產資源法》設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實施徵收。1994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規定,各地按照銷售額一定比例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及時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年終再由中央與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分配比例為:中央與省、直轄市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分成比例為4:6。
(3)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實行定額收費,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5)試點地區建立的基金和保證金。2004年4月國務院以山西省作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批准山西省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建立煤礦轉產發展基金,旨在促進煤炭資源可持續利用。
(6)礦區使用費。《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號)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財政部令第3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均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對合作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仍按原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另外,1994年,原地質礦產部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關於確認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復函》(地質礦產部地函156號)中明確,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按照《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的采礦權人,不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明確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包括以下三種:
1.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又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訂以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是國家通過向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
2.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也對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收取對象有嚴格的界限,即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人。
3.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中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含「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納時間、方式」。雖然這里用的是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詞,與上述的第二種有償方式一樣,但具體含義應該是不同的,所以筆者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加以區別。
三、正確區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從上述概念中,筆者認為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價款適用的范圍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是有嚴格範圍的,即國家出讓「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時,才能在收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費的同時,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只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就應當收取探礦權價款或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但並不限於該范圍。
(2)價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也就是說是經過確認的評估價。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成交價,在招標方式中,是中標人的投標價;在拍賣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在掛牌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報價。需要指出的,成交價必須不低於確定的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
(3)價款的實質內涵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准,評估價格實質上是國家勘查投入的成本,並且評估價格一經確定就確定了價款的具體數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探礦權采礦權的市場價格,是在設定的底價基礎上交易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價格,是礦產資源市場配置的重要體現。
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充分發揮市場對礦產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是礦產資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實踐中,也有的地方對以申請方式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盡管不符合「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的條件,仍以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為由,收取申請人探礦權或采礦權價款,這是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正如筆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條件是十分明確的,即「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對於不符合該條件,又是通過申請方式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