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行业规范
1. 区块链创造了ICO, 但是无法守护ICO
8月1日,矿工在新的比特币区块链Bitcoin Cash上创建了第一个区块。该区块大小是原始版比特币区块的近两倍,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增加网络容量,提高处理速度。此举标志着比特币的正式分裂。
根据知名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OKEx的数据显示,比特币昨天(8月1日)价格在15:00时段开始剧烈波动。第一枚BCC诞生的时候,币价大幅下挫,从最高19848跌落至最低17750,1分钟的最大跌幅超过2000点,随后逐渐归于平静。截止今日发稿前,币价依旧在昨日低位附近运行,最新交投于18000附近。
我们不得不冷静看待:区块链ICO领域正存在巨大泡沫。
The DAO因为遭受黑客攻击的技术漏洞责任究竟归属以太坊开发层还是DApp的应用层,至今尚未形成意见统一,我们必须承认,区块链技术尚处在早期发展阶段,区块链一代王牌应用——比特币的底层协议仍需要不断扩展升级,区块链行业技术开发人才尚面临巨大缺口,如此大规模涌现的区块链应用中,很难保障其技术团队足以实现应用的安全可靠性。
并且,在现阶段ICO融资一片火热的态势下,不乏部分项目钻空子恶意欺诈,粗制滥造“伪区块链”应用。毕竟,大多数投资者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认知不足,即使手持某项目的全套白皮书和开源代码也很难判断其是否严格按照区块链技术路径保障应用运行的公开透明。
当然,更关键是的,一项新技术的巨大创新价值并非必然等于某个基于此技术的应用或者产品的价值。互联网作为近百年来最伟大的技术革新,其在行业早期发展阶段,一样经历了九死一生的竞争淘汰,大量应用和产品未能存活下来。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区块链行业不会有任何的例外,在过去的几年、在当下、在未来数年间,仍然会有大量的区块链创业项目迅速死掉。早期进入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行业或许会实现长线巨幅的收益增长,但并不会降低任何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事实上,我们现在面临的ICO过热局面与2013年底、2014年初的历史何其相似,当时未来币(NXT)的ICO横空出现,其早期投资者获得了上万倍的回报(筹资21BTC,相当于当时6000美元,后市值最高达到1亿美元),在如此惊人的财富增值的示范效应下,市场开始涌现大量的ICO项目,大量热钱涌入ICO市场,引发了市场的疯狂,于是各种骗局、技术危机也纷纷出现,不久后各种加密代币价格一度灰败触底!
说到这里,ICO能够持续发展到今天,区块链技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应该非常欣慰,区块链行业中仍存在着大量专注于推动技术文明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勤恳开路人,他们的存在让这个行业在一次次面临质疑和危机之后还能够重新站起来并更加顽强的成长。
总体来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口号的鼓舞下,政府及金融监管层对于能够促进创业融资、健壮金融市场的新模式、新手段是报以欢迎、鼓励的态度的,但在部分不良从业者的扰乱下,当前ICO投机性过盛,存在巨大泡沫,监管层必然会采取规范市场有序发展的举措,对于ICO发起项目主体或者第三方发行、交易平台提出更明确的监管要求,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真实的了解ICO项目发展动态并明确责任主体。并且,有可能参考SEC对于ICO项目作更充分的经济属性定义,对“股权型众筹”和“收益权众筹”、“产品型众筹”ICO项目进行不同强度的监管手段。
当然,并不排除,如果部分不良从业者仍然不知收敛强势带队,过度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秩序,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严重的投资损失,ICO融资模式则也有可能会被全面叫停。
区块链技术创造了数据信任使ICO模式得以实现,但行业信任还需要更多从业者共同维护和捍卫。
全球区块链技术领导权的抢夺,正在进行
2011年至2013年,作为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主要以比特币为核心进行技术和应用创新,在此阶段成长起来的企业重点包括比特币的交易平台和采矿基础设施以及以比特币等加密代币为结算工具的新型跨境支付应用。
2014年以来,去中心化应用DApp模块化开发方式及ICO快速融资手段的应用,加速了区块链技术在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应用创新。同时,随着智能合约的引入,加密代币的交易网络扩展至一切可数字化资产的范畴,全球各大金融巨头、IT厂商纷纷入场,银行间区块链结算网络大面积铺开,IBM、微软、SAP等区块链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企业级服务平台流行起来,区块链应用从公有链向授权链(联盟链、私有链)发展,区块链去中心化向弱中心化和多中心化倾斜,区块链技术在效能提升和安全可控的平衡中取得进一步发展。
我国则在2016年开始大步迈入区块链高速发展阶段,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发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首次给予区块链行业发展政策指引;2016年12月27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布局列入重大任务事项;2017年1月25日,央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成功;2017年5月16日,工信部发布首个区块链标准《区块链参考架构》。随着行业规范性指导文件陆续出炉,区块链支持政策逐步清晰明确,区块链产业化进程再提速!以BAT为代表的科技企业争先布局区块链技术,打造区块链金融消费创新场景,各区块链创业公司持续探索区块链行业应用,已深入金融、能源、物联网、医疗、文化娱乐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创新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推进,根据2016年世界经济论坛预测,到2025年之前,全球GDP总量的10%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数字资产进行储存。继美国凭借掌握互联网技术标准制定权实现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各国关于区块链技术新一轮先机抢占竞赛正在进行。我国区块链行业目前从行业从业者数量、资本投入规模以及全球Top企业占比来看,尚与美国、英国同处于全球领先阵营,若能及时整理目前遇到的ICO乱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未来5-10年中,或可争取到弯道超车的机会,成为新一代全球性技术的标准制定者!
2.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3. 美联储称无意争先央行数字货币 比特币成为世界第一风险避风港
政策法规
美联储副主席:美联储的重点并不在于在数字货币上领先
据金十消息,美联储副主席克拉里达表示,美联储正在积极地研究央行数字货币,美联储的重点并不在于在数字货币上领先。
FATF计划对P2P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
吉尔吉斯斯坦央行正起草法律草案以规范加密货币行业
据Cointelegraph消息,中亚国家吉尔吉斯斯坦中央银行正在起草一项法律草案,以规范该国的加密货币行业。根据公告,央行表示,该法律草案将规范加密货币的买卖,目的是打击欺诈性加密货币计划和金融犯罪,以及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利。该行还预计,加密立法也会遇到自身的障碍,许多私人加密货币的跨境性质将使法律在没有适当的监测和基础设施下难以执行。
数字金融
对冲基金天桥资本向美国SEC申请投资比特币
加密研究员Kevin Rooke在推特分享的图片显示,美国知名对冲基金公司天桥资本(Skybridge Capital)在11月13日向SEC提交了一份修正案,寻求允许其36亿美元的基金开始投资比特币。Skybridge Capital创始人Anthony Scaramucci为前美国白宫通讯联络主任,曾多次公开表示看好数字资产和区块链。据了解,Skybridge Capital是一家全球另类投资机构,主要从事对冲基金产品的多策略混合基金,定制独立账户投资组合和对冲基金解决方案,以满足从个人认可的投资者到大型机构的广泛市场参与者的需求,目前管理总资产超过120亿美元。
Uniswap社区讨论延长流动性挖矿计划 UNI每月总额降至500万枚
11月17日,根据Uniswap官方社区治理论坛内容,已有成员提交提案讨论延长Uniswap流动性挖矿计划。该提案具体内容为,维持Uniswap初始流动性挖矿计划,即维持现有四大池:ETH/USDT、ETH/USDC、ETH/DAI、ETH/WBTC。不过该提案最大变化为,将每月UNI分配总额减少一半,即从每月1000万UNI减少到每月500万UNI,借此再延长两个月流动性挖矿计划,届时四大池每个资金池每月将分配125万UNI。
目前该提案已从讨论阶段过渡到民意测验,若测验获得至少25000 UNI的支持,则可以进行下步治理投票计划。此前消息,根据官方计划,Uniswap流动性挖矿计划将于11月17日20:00正式结束。
灰度BTC信托增持3153 BTC 灰度ETH信托持仓增长0.21%
AICoin指数行情显示,美东时间11月15日,灰度比特币信托持仓量增加3153 BTC,增长0.62%,总持仓量已达509581 BTC。灰度ETH信托持仓量增长0.21%至2580879 ETH。
与此同时,灰度LTC信托总持仓量为770980 LTC,增持0.18%。此外,灰度BCH信托和ETC信托均减持0.02%。
Willy Woo:比特币是世界上第一个风险避风港
Peter Schiff晚间发推称,最近比特币相对于黄金的上涨并不能证明比特币是一种优越的价值存储手段。热情高涨的投资者正纷纷涌向风险资产,避开全球的避险天堂。作为所有资产中风险最高的资产,人们购买比特币是出于交易风险的一部分。对此加密货币分析师Willy Woo分析称,比特币是世界上第一个风险避风港。这意味着,在传统的繁荣周期它会上升,当投资者涌向安全港时它也会上升。前者是由于采用曲线,后者是由于其技术设计。
资金动向&企业合作
韩媒:火币或欲收购韩国交易所Bithumb
11月17日,韩国最大投资界媒体The bell报道称,火币或将收购韩国最大虚拟资产交易所Bithumb。多位国内投资银行人士表示,火币想要通过收购Bithumb,以便在韩国特金法实行后,于韩国国内开展虚拟资产业务,而基于此交易所必须要获得实名确认帐户。目前,韩国拥有实名确认帐户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只有4个,Bithumb、Upbit、Coinone以及Kobit。
Galaxy Digital与CI GAM合作推出新比特币基金
据Finance Magnates 11月17日消息,加密商业银行银河数码(Galaxy Digital)与全球资产管理公司CI GAM合作,宣布共同推出新比特币基金CI Galaxy。CI GAM将负责管理,而Galaxy Digital则将担任其子顾问,这也意味着其将代表该基金执行所有比特币交易。该比特币基金定价采用彭博银河比特币指数(Bloomberg Galaxy Bitcoin Index),该指数则用以衡量比特币兑美元的表现。尽管该基金的总规模尚不清楚,但该基金将以每股10美元的价格提供A类基金和F类基金。
OUSD公布闪电贷攻击事件细节 共损失700万美元
11月17日,Origin Protocol创始人Matthew Liu发文公布Origin Dollar (OUSD) 闪电贷攻击事件细节。内容显示,截止目前,攻击已造成约700万美元损失,其中包括Origin及创始人和员工存入的超过100万美元资金。团队正在全力以赴确定漏洞原因,以及确定是否能够收回资金。
官方提醒称,目前已取消了金库存款,请不要在Uniswap或Sushiswap上购买OUSD。此外团队表示,官方不会离开,此次事件不是欺诈,也非内部骗局。
应用动态
德国黑森州农业局在IOTAqua项目中使用IOTA Tangle
据Crypto News Flash消息,IOTA合伙伙伴管理部负责人Holger Köther昨天宣布,IOTA基金会目前正与德国黑森州农业局(LLH)在“IOTAqua”项目的框架内合作,开发一个数字化、符合法律规定的水表系统。该项目的目的是使农业和园艺用水尽可能高效,以应对持续的气候变化。新水表系统的基础是已经存在的产品:Lorenz公司的超声波水表Octave、Nelson公司的1000系列控制阀和peerOS公司的LoRa无线电模块以及IOTA Tangle,以确保数据的合法安全。
Messari:区块链技术将推动幻想 体育 行业发展
11月16日,数字研究公司Messari在其最新报告中表示,随着电子竞技等“数字原生”生态系统继续与区块链技术协同合作,幻想 体育 等行业可能会被大量采用。Messari研究员Mason Nystrom认为,由于新冠疫情,幻想 体育 已为显着增长做好了准备。他还认为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可以帮助促进粉丝在这个快速扩展的市场中的参与度。
Dash与德州炸鸡展开合作支持DASH支付
Dash官方刚刚发布推文称,已与全餐连锁店德州炸鸡(Church's Chicken)合作,并于近日在委内瑞拉Sambil购物中心分店展开活动支持DSAH支付。
交易动态
数字货币行情
BTC午间整体震荡下挫,现已跌破16600 USDT。主流币日内全部 报涨 。其中LTC一度涨过75 USDT,日内涨超5%。BTC在火币现报16550 USDT,日内涨幅0.60%。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价值为4824.44亿美元(+3.72%),24h成交量为539.89亿美元(+25.47%)。
主流数字货币表现如下:
- ETH暂报460.52 USDT(+3.16%)
- XRP暂报0.2925 USDT(+9.51%)
- BCH暂报249.4 USDT(-0.19%)
- LTC暂报73.9 USDT(+11.88%)
- EOS暂报2.66 USDT(+6.15%)
- BSV暂报160.92 USDT(+5.70%)
24小时行情市值排名前百币种涨幅前三为:
- YFI(+14.91%)
- GNT(+12.28%)
- BNT(+11.76%)
24小时行情市值排名前百币种跌幅前三为:
- CVC(-10.69%)
- DNT(-8.05%)
- XUC(-7.26%)
4. 用大白话解释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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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内屏蔽了各种ICO金融骗局,但并不妨碍区块链科技的蓬勃发展。说到底,技术是无辜的,是可以给人带来好处的。至于怎么使用,就要靠人去操作了。运营好的可以推荐开发,运营不好的就像各大ICO项目一样。找一些知识给网络名人进行所谓的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说了半天,区块链是什么?说到区块链,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比特币。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比特币是区块链,但区块链不是比特币。简而言之,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本技术(DLT),而不是令牌。他有很多特点,比如去中心化,可追溯,不易篡改。
(一)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库
首先,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架构系统。因此,只有一个中央服务器或节点不叫区块链。比如你去淘宝买手机,你和卖家是陌生人,没有信任基础。如果你先把钱给了卖家,卖家很可能以不发货的方式拉黑了你,那你手机钱就没了。如果卖家先发货,你付钱吗?有可能你收到货后不付款给卖家,反正有一方可能会赔钱。这时候就需要第三方担保来解决信任问题。就像现在的支付宝,你把钱给支付宝,卖家就会发货。当你收到货物,卖家会收到钱。
上面的例子是一个集中式的系统,因为所有的担保工作都是由第三方支付Bora来处理的。假设有一天支付宝想篡改数据,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无能为力,因为所有的权限都在一家公司手里。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分布式数据库了。这个第三方不再是支付宝,而是成千上万的监视器。你在淘宝上买手机,就会对所有人大喊我要去XXX买手机,我付了XXX元。对方会像其他人一样大喊大叫。收了XXX的手机费,送过去了。这样大家都知道这个交易,大家都在记录这个交易,所以一两个节点出现问题或者恶意行为都没用,因为大部分节点都记录了这个事情。
(B)区块链使用加密技术来确保数据安全
这里面有两点很重要:1。加密早携哈希函数2。不对称加密。
如果你对具体概念感兴趣,可以去网络,但是没有基础的人也不一定能看懂,因为这两点太专业了。事实上,如果你只知道区块链的使用,你不需要对它有深入的了解。它也是一个技术概念。你只需要知道,区块链依靠这些技术点来保证数据的安全,不容易被篡改。当然,很多人说,靠这两点就能保证100%不被篡改。在这里,我想保守一点。作为一个游走在安全行业的作者,我一直对100%的安全性清和心存疑虑,所以称之为难以被篡改可能更合适。
我还是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概念答睁盯,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英语说清楚。
1.加密哈希函数
这主要用于验证信息的完整性。比如我给公司领导发信息,上面说我周五生病,需要请一天假。这时候会根据我发的消息生成一个哈希值,比如:123456。此时,当领导者收到此消息时,也会生成一个哈希值。因为我发的消息内容没变(没被篡改),所以哈希值不变,还是:123456。这是如果有人想篡改这个消息,并在周五生病,需要休息一年。这时候哈希值就会发生变化,比如:123489。那时我们才知道我们的信息被篡改了。
2.不对称加密
主要用于信息加密和认证,其实就是两个密钥,一个叫公钥,一个叫私钥。公钥加密,私钥解密。
公钥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密钥。你拥有它,我拥有它。我们都可以用这个密钥加密,但是解密的时候必须用我的私钥解密。如果你没有我的私钥,你就无法解密。
(C)区块链采用共识算法对新数据达成共识。
共识算法的作用是使所有节点对新块达成共识,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必须认可新块。
对于集中式部署系统来说,这很简单,一切都由中心控制,但在区块链的分布式系统中,这就很复杂了。例如,有三个节点。a说买了XXX店的手机,付了钱,B说没付,C说没付够。那你听谁的?更何况,区块链技术不是三个节点那么简单,而是一个庞大的分布式系统。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解决方案。计算机科学中有一个相应的问题,叫做“拜占庭通用问题”或“拜占庭容错”(BFT)。当年提出这个问题不是因为比特币,而是因为某种特殊的背景。
早期的飞机有三个独立的控制系统。为什么需要三个独立的控制系统?比如遇到紧急情况,对面有飞机。怎么判断该不该躲?如果只有一个系统,就没有选择,相当于集中部署。如果系统坏了,你就挂了。两个系统中有一个坏了怎么办?好的说躲,坏的说不躲,计算机无法判断最终结果。所以需要三个独立的系统来支撑,两个总坏的概率还是很小的。但这只是考虑了伤害。有恶意系统怎么办?三个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需要四个系统来保持共识。
区块链的使用也类似,因为它有庞大的节点支持,每个节点都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互不干扰。我们可以假设失败节点和恶意节点的数量是有限的,所以不会导致数据的异常一致。
相关问答:区块链是什么?有什么用?
区块链是一种全新的计算范式和分布基础架构,利用快链式数据结构、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密码学方式和基于自动化脚本代码的智能合约来生产、验证、存储和传输数据。也可以说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的账本技术,能够在非信任环境中提供去中心化信任机制,从而让多方参与者在没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安全的信任化交易。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能够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时间戳、分布式共识和经济激励等手段,在节点无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统中实现基于去中心化信用的点对点交易、协调与协作,从而为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区块链的使用领域有数字货币、通证、金融、防伪溯源、隐私保护、供应链、娱乐等等,区块链、比特币的火爆,不少相关的top域名都被注册,对域名行业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相关问答:各位能不能用通俗易懂的法子帮我解释一下什么是区块链?
二嘎子是我发小,小时候一起光屁股_河沟的交情。后来我来到城里上学工作,过着北漂的生活;他在家务农也做点小生意,如今儿女双全,生活无虞。他羡慕我所谓的“见过大世面”,而我羡慕他没有房贷压力的简单生活,我们拥有截然不同且相互羡慕的人生??
那天,嘎子在微信找我,上来就问“区块链是个啥?”我一下子愣住,这个呆瓜怎么关心起这么前卫的词儿来了?我故作镇定,准备从技术原理一点点讲起,但隔着手机屏幕都能看到那个呆瓜云山雾绕的表情。该怎么跟一点互联网概念和技术基础的人说清楚“啥是区块链”,这似乎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村口小卖部演绎区块链核心(图片引自网络)
区块链的核心精髓是“去中心化”,区块链所有运行模式几乎都在围绕着“去中心化”的概念来运行。一旦理解了什么是“去中心化”,那么基本就可以解释“什么是区块链”这个问题了。对于二嘎来说,当然要演绎一个他能听懂的版本。
“我说,嘎子,村东头的那个小卖部你还开着呢吗?”嘎子回答是的,我决定以这个小卖部为范例,来讲解区块链在现代商业和金融模式中的实际使用场景,从而让他更好的理解啥是区块链。
“那现在还有很多村民赊账吗?是不是到了年底有的帐都记不清楚了,还有好多赖账的或者不认账的呢?”说到这里,二嘎子来了情绪,一直抱怨如今人心不古、生意难做啊!
“以前你小卖部的运作模式就是典型中心化,你授信给乡亲们可以赊账,所有的记账都是通过你和咱们村民直接对接的,你就是所有账务的中心。”二嘎子表示能懂,让我继续。
我说:“假如有一天你挂掉了,那所有的帐都成了死账??有白纸黑字打借条的估计都很难要回去,更别提那些口头记得那些账了,但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只要这个地球还在,那么区块链记得每一笔账都将永远存在”二嘎听完来了精神。
区块链的精髓就是“去中心化”
“区块链的精髓就是去中心化,一旦有人从你那赊账,全村的街坊邻居都帮你记账。因为记账的节点很多,既不容易出错别人也无法赖账,从而大家达成一种共识。如果有人恶意不还账,全村人都知道了他的品行,以后也没人愿意跟他发生金钱上的往来了??”
说到这里,嘎子显然有些兴奋了,看来他被赊账这事儿搞得实在有些焦头烂额。看嘎子来了兴趣,我也小有成就感,继续说道:“当然了,以上就是打个比方,实际上区块链不是真的让村民们去拿纸笔帮你记账,而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联网完成的。”
此时嘎子有点疑惑,问道:“那别人从我这里买了啥东西,岂不是全村人都知道,那谁还从我这里买东西啊,真是一点隐私都没有了。而且你这里没有记账的时间,去年的帐说成是今年的,不断往后拖延咋整?”
“行啊,嘎子,你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看来嘎子一点都不傻,做起生意还是很精明的。我继续解释道:“所以说,这些信息的记录和传输,都是通过加密来完成的,看到就是一幅数字和英文的字符串,而且每一笔账都有时间戳来记录发生的时间,赖不掉的。”
嘎子又产生了疑问:“会不会欠账的人跟村民们关系好,他们联合起来篡改记账呢?那到时候可就说不清讲不明了??”
“嘎子,你就这点小心思,呵呵。”我理解了嘎子的担忧,继续解释道:“区块链的机制想要篡改一笔账单,需要超过51%的人同意才可以。人和人之间都有个亲疏远近,不可能所有人都偏向一个人。如果换做电脑来说,需要全网一半以上的电脑重新计算,这个工程庞大到几乎不能可能完成的??”
就这样,通过小卖部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一些生活中的场景,嘎子明白了啥是区块链中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共识机制、加密机制、时间戳,以及不易篡改的特性。
二嘎子沉默了片刻,似乎正在消化刚才我给他举的例子,也不知道他能领会几分。没过多久,他又在微信上给我发了语音过来:“区块链的意思是不是以前我从网上买货支付,都得经过马云家。要是有了区块链,是不是直接就能跟卖家交易,反正记账很安全了。”
“行啊,嘎子,真是一点就透。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云,当然按照你这么理解也是可以的。”我很高兴嘎子能够大致领略了区块链的真正魅力,好在我的一番口舌还没有白费。
比特币又是个啥呢?(图片引自网络)
“那比特币又是个啥玩意啊?跟区块链啥关系?”嘎子追问道。
我简单思考了一下,决定继续以小卖部的故事来跟嘎子解释:“你那小卖部,村民们不能成天没事免费给你记账吧,逢年过节是不是得拎点东西串串门子啥的,这个就是区块链的奖励机制,所有参与记账的人都可能获得奖励。”
“那依据啥奖励呢?总得有个规则吧?”嘎子非常不解的问道。
我解释道:“张三去你店里赊了一条香烟,但是李四先知道了这个事情,先帮你记了一笔账,随后其他人才知道才开始记账,那么李四就能获得一朵小红花作为奖励~这个小红花是区块链系统产生的,本身没有价值,因此也不需要你为这个小红花支付任何成本??”
“那比特币能当钱花吗?跟咱们平时花的纸币有啥区别啊?”嘎子继续追问。
“比特币就是一种数字化的加密虚拟货币,原则上来讲跟我们的纸币一样本身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但是纸币有国家作为信用担保,因此具有了价值。而比特币是比特币网络用户之间因为共识而形成的价值,并且具备可流通的属性,因此也就可以用来承载价值。”这里说的有些深奥,不知道嘎子能否听懂。
我继续解释道:“纸币可以无限的印刷,印的多了就产生了通货膨胀,咱小时候冰棍1分钱的就很好,现在1块钱没法吃,当然影响通货膨胀的因素很多。而比特币的数量是固定等,不存在无限超发的可能。但不同的人对其价值判定存在差异,再加上供求关系和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因此其价格总是不断波动的。”
比特币价格波动 跟股票有啥区别?
“那炒比特币就是炒股票呗?能不能这么理解啊?”嘎子似乎懂得还挺多。
“其实有些类同,但也有很大区别。”我接着嘎子的话题继续说到:“股票的价格始终围绕着企业的估值而波动,并且股票市场存在政府的监管。而比特币本身则没有价值,完全靠供求关系和玩家估值来定价,而且属于野蛮的生长,完全没有任何政府的监管,因此相比股票可能存在更高的风险和更高的收益。”
最终,嘎子暴露了今天真正的目的,他问我:“区块链项目能投资吗?”
无事不登三宝殿,嘎子就属于这其中的典型。饶了很大一个圈子,又是区块链又是比特币的,其实他真正关心的问题是“区块链项目投资究竟靠不靠谱?”此话一出,让我感到无比震惊,如今所谓的区块链投资项目竟然已经下探到四六线城市和小乡镇了!
截止到目前,投资区块链无外乎三种情况:挖矿、炒币,所谓的区块链项目。
挖矿和炒币依然是区块链的主线(图片引自网络)
所谓挖矿就是通过购买矿机等挖矿设备,挖掘虚拟货币,再进行卖出变现,从而获得回报。你可以把矿机自己安置,也可以找矿池进行托管,但想要盈利的核心关键就是“算力”和“功耗”以及设备投入资金。随着虚拟货币的价格大幅跌落以及挖矿难度的增加,目前很多币种的挖矿收益都非常不理想。而挖矿显然是极少数懂技术的投资者才能玩得转,我的童年好友嘎子显然玩不转。
至于“炒币”,我刚才在上一个部分已经介绍了比特币和股票的一些区别,原则上来讲虽然都是进行“低买高卖”的操作,但却有极大的不同。一般的投资者无法判定一个虚拟货币的本身的价值,完全靠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有些类似我们常说的“庄股”。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极为不规范,监守自盗和黑客攻击的事情经常发生,其风险系数要远远大于投资股票。为了好友的资金安全,我是一万个不同意嘎子来“炒币”的!
“九四”规定发行虚拟货币是违法的
而坊间的那些所谓的投资项目,其实在我看来绝大多数本质就是“非法集资”和“传销手段”。一些所谓的区块链投资项目通过各种包装和鼓动性言辞吸引投资者进圈,然后通过构建发行新币+挖矿+炒币的软硬件生态形成盈利的假象,然后最终跑路。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发行虚拟货币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传销如今穿上了区块链的外衣(图片引自网络)
而有些打着区块链幌子的传销活动又该如何甄别呢?其实这些传销也就是所谓的庞氏骗局,咱们老百姓常说的“空手套”。这些所谓的“直销”或者“营销”活动往往没有什么实际的产品来流通,更多的是依靠发展“下线”来确保顶层的收益。随着区块链概念的兴起,这种传销的模式又呈现加剧趋势,甚至打着国家支持新技术的旗号来骗人。
当嘎子问出那句“区块链项目能投资吗?”的时候,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嘎子就是个典型的小镇青年,老婆孩子热炕头才是他的追求。但面对“财富”的吸引,人往往会做出格的事情。什么挖矿、炒币根本就不适合他,更不要提极有可能是“非法融资”或“非法传销”的什么区块链投资项目了!
我赶紧拨通了嘎子的电话,并苦口婆心的进行了如上的分析??
5. 互联网金融实私细则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意见解读
1.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2.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3.相关解读:《意见》全文并未提及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本次《意见》未提及比特币属意料之中。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金融监管部门在短期内未对虚拟货币进行窗口指导,比特币行业可积极探索如何做好行业自律。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及秩序方面的指导,对比特币行业也非常具有指导价值。
4.后续工作: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断总结监管经验,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6. 现在是否该全球禁止虚拟币挖矿和交易
就目前区块链市场而言,已经是无法阻挡,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合法化规范化即可,股票不也是由不规范逐步规范合法化的吗?如果中国能够引领定制区块链交易所规则,我相信对中国一定是有利的。当然现在国外一些机构也在开放部分合法化,但却没有具体的规范规则,区块链交易市场中国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且很多大平台也都是中国的,如果不能合法化而一味往外推,无异于对区块链闭关锁国,对国家长期发展是不利,还不如进行引导规范合法化。比如对发币机构代码等建立审核标准,是否具有真正上链资格,是否有资产抵押比如btc等主流币作为发币等值抵押等,只有具备这些资格才能上交易所。对交易所进行规范管理,对于非合法的暗箱操作坚决打压,交易所技术软件部分源码进行监管,还能获得税收收入岂不美哉。
首先,不该。
因为这是当下人类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谁不拥抱,谁就会被未来的坚船利炮打死。
其次,禁不了。
人们总是高估自己的力量。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是禁不了的,分散的区块链挖矿也是禁不了的,人类现在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去禁止。
区块链正在颠覆和取代整个人类世界的传统金融系统,世界正在变天。
所以,我们应该去拥抱,而不是去反对和逃避。
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国家主权法定货币产生了冲突性,但是存在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比如中国人所熟悉的阴阳八卦,有阴卦就一定有阳卦。我们这里先不讨论虚拟货币是否应该存在,只来单纯的讲一讲当前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电力丰富地区存在着虚拟货币挖矿行业。
在2020年以前,国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占到了全球算力的70%以上。像知名的比特大陆,都是在四川内蒙和新疆这些电力丰富地区有很大的矿场存在,只不过目前为止很多的地方开始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因为他们的耗电能力确实是非常大的。
现在政策没有反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业的国家基本上集中在俄罗斯,越南,东南亚以及北美部分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力丰富地区,目前汇集着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所以从技术面上来讲代表着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它的应用性是非常广泛的,并不仅仅局限于虚拟货币,技术面上也很难完全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因为只要有网络就可以交易。
目前为止,我们能够看到的宏观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了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行业中来。不再让这个野蛮生长的投资市场像之前那样暴跌暴涨,但也依旧有像印度那样全面封杀逊货币交易的国家存在,所以说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不同,导致的结果和情况也是不同的。
一个国家想禁止比特币交易,很难。三天前,印度宣布禁止比特币交易所,今天比特币突破59000,创 历史 新高。
不可能,这个是全球新的蓄水池,而且对美国有利,这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发动机,他支持,你禁止有用吗?就像你想象人民币取代美元一样,可能吗?
国家不会支持,目前也不会责令禁止。目前我国是希望与世界各国有一个良性以及积极合作的关系。区域链数字货币虽然大多是垃圾币割韭菜的。但是也有各别币种类似filecoin等币种背后是有一定技术的。
目前国家也有涉及ipfs这项技术中
全球的事,作为中国禁止不了,
但明确的是,中国是不提倡的,不支持的。
国家不开放这一块,就是要保护国民钱包的。
只要是有底层技术支持实体经济应用场景的国家会大力支持,对于无应用且目的单纯仅是为了割韭菜的币种严励打击,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你有这个本事赶紧去禁止,顺便直接把人类带入神级文明,这样我就不用干活了
面对新技术新发展,实行全面禁止的,基本上是保守思维。
7. 中国合法虚拟货币,有哪几种
没有一种。
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
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还指出,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7)比特币行业规范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且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投机炒作,面临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安全性风险、平台技术风险等,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各会员单位应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任何与所谓“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主动抵制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互金协会再示警:警惕“虚拟货币”投资风险-人民“虚拟货币”炒作是个真实的坑(热点聚焦)-人民网
8. 四大虚拟货币违法吗
私发虚拟货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另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对类似问题也严令禁止。
(8)比特币行业规范扩展阅读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网络公司的网络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用于微游戏、新浪读书等),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2013年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便士币(外网)、隐形金条、红币、质数币。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圈内流行"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的传说。
市场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电子金融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人类的各种活动领域渗透,其中所蕴藏的无限商机使得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
传统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视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于是,增值服务是以美术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一种全新的金融服务经营理念——电子金融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要理解电子金融必须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谈起。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虚拟货币
9. ICO将被纳入监管是什么情况
8月28日,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向记者确认,近期火热的ICO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目前在准备各种材料。“目前ICO风险很大,从长期来看,肯定要被纳入监管。”
4问ICO
1、ICO该不该纳入监管?
纸贵科技CEO、墨链总发起人唐凌告诉记者,ICO应该纳入监管。在财富效应示范之下,目前“传销币”、“空气币”太多了,很多项目还未确定便能融资,投资者炒币很疯狂,风险很大。
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ICO也应该纳入监管。金融创新,只有依法合规规范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适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于目前ICO融资后在资金的使用上没有监管,融资之后的资金去向成谜。他建议,监管应该注意投资者适当性。
2、ICO应当如何监管?
OKCoin币行副总裁田颖认为,ICO的监管,首先是明确法理定性。对ICO的企业进行登记式管理、对ICO募集的代币进行公开透明的托管管理,项目发起方、代币流通平台、第三方宣传机构,对项目真实性需要加强考察,增加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控制风险。这些监管办法都可以在定性后执行。也有很多法学专家建议参考英国、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监管系统,将创新和风险间的矛盾最小化。
对于如何监管,唐凌建议设置项目审核和尽调。目前ICO项目是“自审自过会”,虽然代投平台也会审核,但是没有备案。同时,应设立资金托管。前期有媒体曝出个别平台拿资金沉淀去购买理财产品,这就是没有资金托管导致的,容易出现平台卷款跑路。此外,规范化管理,资金拨付不要一次性给完。很多创业者没见过这么多钱,不知道怎么花,容易出问题。
肖飒认为具体监管抓手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
“进行产品备案登记是监管机构了解和监控高风险金融业务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规方案,能够让项目更透明;资产托管,防止涉众案件;项目真实,是对ICO发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资,将风险和投资者分级匹配,约束投机资金。”肖飒说。
3、ICO监管难点在哪儿?
唐凌表示,监管难点在于:现在很多平台通过智能合约就能ICO,尤其是通过以太坊的项目,不需要经过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为比较多,风险大。
田颖认为,认定ICO的性质是推进监管的一个难点。ICO有点类似众筹,但又跟众筹不完全相同。美国SEC在前一阵公布了对THE DAO代币的调查结果中,认为该代币具有有价证券范畴,归证监法监管范围。这次判定,也是美国监管层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有一些非证券类代币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产品的使用权,那就不属于有价证券这个范畴了。
她认为,ICO是互联网产物,有些ICO项目是全球化运营的,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增强国际间协调。还有就是,监管的力度应该到什么地步。
肖飒表示,对于ICO的本质,业内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质定性为“以物换物”,用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换取另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尚可解释。
如果ICO项目直接募集“法币”,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则可理解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则可能构成犯罪。
肖飒认为,如果ICO项目有分红条款,则有股权标志,如果项目有回购条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类似理财产品,没有牌照而发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非法经营较难界定,那么上述行为很可能认定为传销。很多ICO项目在推广过程中,有推广奖励行为,比如“拉一个投资者返代币”。
4、监管对ICO的影响?
维优元界CEO初夏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监管层应该规范ICO的发展,尤其是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因为很多普通投资者并没有高风险承担能力,不应该参与这么高风险的项目。如果没有合格投资者制度,容易造成社会问题。
对于监管的影响,田颖表示,短期来看对目前市场是冲击,长期看是利于整个数字资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真正做到让市场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监管也会使优质的项目能够呈现其价值。
华创证券一份研报认为,ICO的创新趋势值得关注,长期来看,随着其影响力越来越大,接受监管才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具备较强实力的ICO平台或项目有望率先拥抱监管,平衡创新属性与潜在风险,成为ICO未来发展的受益者。
10. 盘点世界各国对加密货币的态度
任何事物常有两重性,以BTC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有“去中心化、点对点交易”等优势,但也普遍存在着许多缺点。比如:数字货币不容易受资本管制、数字货币能够用以黑市交易等、更有诸多的毫无实质性价值的ICO项目。
简单地说,各个国家对数字货币的安全监管对策大概分成三种:
1、 措施较严苛的国家:中国,关闭数字货币兑换人民币的集合竞价,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组织都不能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俄罗斯、约旦 :中央银行严禁金融机构参与BTC以及数字货币的买卖交易。
2、 实施相应程度上受限的国家:美国虽实施牌照化管理方法,但牌照却太难申请办理。
韩国 为严厉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严禁匿名银行账户买卖交易,未满十八岁投资人和外籍人严禁在韩建立数字货币账号。
日本 金融监管组织下令很多家数字货币交易中心整改落实合规管理对策。
3、实施彻底对BTC开放的国家: 新加坡 早就在2016年便发布了广为人知的“沙盒”机制,即在 事前报备的状况下,准许从事专业和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矛盾的业务流程 ,即便之后被官方停止有关业务流程也不容易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沙盒”制度让区块链技术企业得到了巨大的自主创新发展空间,使新加坡变成世界各国为避开该国现行政策而赶赴国外ICO的一方红土,也让新加坡变成了在亚洲对ICO最友善的发达国家,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ICO项目都是在新加坡发行的。
下列盘点部分国家和地区对BTC的看法:
中国:个人能够拥有并买卖BTC,但法律法规严禁金融投资公司比如金融机构这样操作。
201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银行(PBOC)最先通过严禁机构解决虚拟货币交易管控BTC。
2013年12月16日PBOC对于三方支付平台处理方严禁应用BTC买卖交易。
2014年4月1日PBOC命令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两个星期内关掉虚拟货币交易账号。
2017年2月9日,PBOC并非通过法律法规方法,反而是“任务”方法延迟时间或是中止BTC提取服务项目。
2017年9月4日,中央银行等发布公告,全面禁止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2020年年初,中央人民银行宣布潘功胜领导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厉打击挖矿。
欧洲 :BTC在欧洲非常风靡,因为欧洲的债务危机、国家人民的财产无法得到相对应的安全保障、通货膨胀率比较严重、国家政府部门的无作为等,全部都是造成BTC在欧洲大受欢迎的根本原因。群众在生活消费的情况下,还要收巨额的税款。因而,群众和商户都乐于利用BTC买卖交易。
德国 :BTC行业发展趋势相对来说标准规范,现已列入到国家的监管体系。有消息流传BTC被德国视为数字货币,但紧接着政府部门辟谣说,只不过把它用作个体数字货币、货币符号。个体使用BTC整年内免税政策,但进行商业行为要缴税。
英国 :未对BTC进行过多安全监管,也没规定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基本原则,推行了沙盒安全监管制度,能够容错机制。
阿根廷 :因为阿根廷金融危机,资产不断流失,阿根廷的 社会 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停滞不前,群众的资产无法得到相对应的保障,阿根廷群众期望寻找某种新的投资方法来确保自身的资产不掉价,因而BTC在阿根廷交易非常频繁。
非洲 :有新闻称非洲某些国家也刚开始接受认知和接受BTC,在其中兼具象征性的便是肯尼亚。
越南 :政府已经委托多家政府机构来审核虚拟货币和资产的监管问题。到2022年12月份,将会由国家银行、司法部、通信部、越南政府贸易部以及其它部门一起来发布该监管框架。 对于BTC越南政府选择了监管创新而不是禁止。
乌克兰 :正处在战争风暴中的乌克兰今年2月份通过了法案,确立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该国的合法地位。
中国台湾 :在台湾,比特币被认为是洗钱工具。台湾央行行长Perng Fai-nan表示,比特币应该被添加到国家AML预警系统中,以防止洗钱。尽管过去几年,这种数字货币的升值相当强劲,但台湾也加入了监管比特币的一方,就监管的必要性发表正式评论。
菲律宾 :菲律宾央行主管,Nestor Espenilla,谈到了首次币发行规制,并认为比特币合法化是安全的。菲律宾央行对比特币等金融技术持开放态度。
印度 :印度财政部国务部长Anurag Thakur指出政府正在考虑与数字资产有关的问题作为政府的主要议程之一。
虽然一些国家的做法是试图将其扼杀,但潮水来得太快了,各国政府试图淡化比特币的最有可能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创建自己的数字货币,但这是否能成功还有待考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