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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不得离京

发布时间: 2023-07-07 00:38:40

A. 虚拟货币在中国违法吗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1)比特币不得离京扩展阅读: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B. 比特币违法吗

比特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代币票券的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法律前景也面临不确定性。做比特币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币做非法的事情,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由货币当行发行,不具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实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虽然比特币存在很大的风险,但应用广泛,发展多年,技术也在增强,已经没有哪个国家或组织能将其消灭。并且在世界任何角落不受管控,也受到很多不发分子的喜爱,法律是底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使用方法,但千万不能越线。

C. 为什么多家比特币平台被约谈

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消息,2017年2月8日下午有关部门约谈了部分比特币交易平台,并提出了平台不得违规融资融币、不得参与洗钱活动等要求,违者情节严重的,将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另外,据相关报道,自今年1月初央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后,多家知名平台先后关闭了“融资融币”的杠杆功能,同时此前较为活跃的比特币理财也开始下架。

自1月24日中午12点起,比特币正式进入收费时代。1月22日晚间,国内三家比特币交易平台火币网、币行、比特币中国分别在各自官网发布通知,宣布自1月24日中午12点起开始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照固定比例双向收取,按成交额的0.2%的固定费率收取。其中,火币网、币行还称,卖出收取人民币,买入收取比特币或莱特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投机,防止价格剧烈波动。

ROCKMINER(小强矿机)联合创始人林志鹏(Alex)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其个人经验判断,这次央行一定会有个结论。其他限制很难说,“理论上应该罚款”。他同时表示,“处罚不会对各大平台伤筋动骨,禁止交易更不可能”。

D.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E. 比特币在中国合法吗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比特币的监管文件主要有两个:
1、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这两个文件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各金 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那对于普通人,能不能买卖比特币呢?文件里面其实也有说明:
我们来看看公告第五条的第一句话: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从这句话中可以得出:国家也只是提示了风险,并没有说普通老百姓不能投资,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禁止就是可以。那如何认识比特币呢?我一般去币查查app查关于比特币的信息,用起来还不错。

F. 比特币分叉往事补遗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

最近比特币屡创新高,华尔街机构纷纷入场囤币,连马斯克都忍不住公开喊单,得到了主流媒体和金融机构的认可,大家都对比特币系统的安全性没有任何质疑。


不过,很多人可能想象不到,就在三年前,比特币还面临过诞生以来最大的一次危机——差点被 BCH 集团夺权篡位,甚至连“比特币”这个名字都差点不保。


比特币分叉都是上一个牛市的陈年旧事了,本来不想多说,但是最近又有一些无聊的人,抹黑中伤币信,我们不说话,让一些不明真相的朋友还真以为币信十恶不赦,成了反派的代名词,还是简单说一说当年的币信为保护比特币网络做的一些事情吧。


这些事情都已经过去好多年,这些年来一直没对外提,也不求什么名利,只求大家知晓真相,去伪存真,同时也在茶余饭后,多一些谈资。


BCH 分叉党为什么仇视币信?


很多人觉得当年“比特币分叉”这件事并没什么大不了的,毕竟这种现象现在在加密数字货币社区很常见,可能一个程序员用不了几天就能成功将一个币种分叉。


但是在当年,分叉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牵扯到方方面面的人和事,牵扯到诸多信仰和利益,简直和“佛道之争”不遑多让,简直已经达到你死我活,兵戎相见的地步。


这并不夸张说辞,而是事实。


现实中很多关系非常好的朋友,合作伙伴,因为比特币分叉这件事而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来。


很多人无法理解,为什么 BCH 分叉集团对比特币支持者、对币信恨之入骨?天天怼天怼地各种造谣?而且有时候为了让自己的谣言看上去逻辑完备,往往不惜花大量时间去搜集各种资料,然后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让众多不明群众看了觉得“资料详实”,大呼过瘾。


原因就在于,币信断了 BCH 分叉集团的财路。


正所谓“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币信在瓦解 BCH 集团分叉s行动的过程中,做了许多工作,甚至在关键时期守护了比特币两周时间,成功瓦解了BCH(之前叫 BCC ) 篡权夺位的阴谋。


不得不说,BCH 集团真的是知行合一,他们也有信仰,他们真的相信 BCH 肯定会成功,能够打败比特币,所以他们把手头的比特币基本上都换成了 BCH ,要是被他们篡权成功,其回报之丰厚绝对难以想象。


结果这一切都被币信在关键时刻给毁了,你说他们恨不恨?


币信和比特大陆的恩怨


有关比特币分叉的文章有很多,我这里就不再多说,感兴趣的朋友看一下虎扑的文章《比特币分叉往事》或者搜索其他文章了解。


这里主要说说在分叉大战整个过程中,币信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因为这个事情遭受了怎样的损失。


可能很多朋友在 2018 年的时候,看到过比特大陆因专利的事情状告币信矿业公司的新闻,其中的被告还有深圳比特微(神马矿机)和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场方)。


当时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其实挺震惊的,因为币信星空和比特大陆吴忌寒两人的关系其实一向都非常好,私底下经常一起约饭。


他们怎么突然就对簿公堂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在那个官司中,涉及到的专利叫做串联供电技术。


说起串联供电技术,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技术宅男——瓦西里。


瓦西里早年是俄罗斯的 Bitfury 公司(2013 年就已经开始做比特币矿机公司)的工程师。从 Bitfury 出来之后,2014 年,瓦西里被一个名叫 Yuri 的俄罗斯人忽悠到了中国,因为 Yuri 跟他说他联系到了中国的烤猫,能够拿到他们的芯片做矿机,可以发大财。


那个时候,烤猫公司刚刚宣布,他们不再自己做矿机,而是直接转型成为芯片提供商,欢迎大家采购芯片。

Yuri 是个典型的商人,由于当时烤猫最新芯片矿机方案不成熟,在尝试几次做矿机方案不成功之后,他转而向烤猫兜售他的“串联供电”技术。


这项技术早就存在,但是瓦西里受其启发,第一次成果将其用在矿机主板上。


有了这项技术,矿机可以不用昂贵的电源控制芯片,直接对挖矿芯片供电,这样不但可以节省大量成本,还可以不受电源芯片货源的制约。(当时比特大陆将市场上的电源芯片一扫而空,不但没货还抬升了价格)


这项技术说起来简单,实现也简单,但研发却非常困难,因为没有电源芯片控制,电流无法稳定输出,很容易造成电流均衡而烧毁芯片。


烤猫对这项技术非常感兴趣,于是和 Yuri 谈了很多次,但是 Yuri 的条件太苛刻,后来烤猫得知这项技术的实际拥有者并不是 Yuri 而是瓦西里,于是直接找到瓦西里,购买了他的技术,并且还将瓦西里招到了公司当硬件开发工程师。


后来,杨作兴从 RockMiner 离开,加入了烤猫矿机( ASICMiner )研发团队,和瓦西里成为同事,一起研发矿机和芯片。


2015 年,烤猫突然人间蒸发,烤猫公司也原地解散,所有技术封存。后来道杨作兴在比特大陆兼职了一段时间,顺便将串联电源技术带到了比特大陆。


到了 2016 年 ,杨作兴有了创业的想法,首先是找吴忌寒聊,得到了吴忌寒的单方面的支持,然后吴让他去找詹聊一下,却遭到了詹克团的当面否决,甚至詹还当面将杨作兴的商业计划书直接用碎纸机碎成碎片。


于是,杨作兴创办了神马矿机,从此和比特大陆打擂台。


自然,神马矿机也顺理成章地用上了串联电源技术。


值得说一下的是,杨作兴创业之前曾多次找到星空聊创业的事情,在詹之后,杨再次找到星空,确认杨下决心要做矿机芯片后,星空联合其他几位朋友一起投了,成为了神马矿机的大股东之一。


星空投资神马矿机的逻辑很简单——由于烤猫失踪,烤猫矿机彻底退出 历史 舞台,当时比特大陆的蚂蚁矿机一家独大,基本处于垄断地位,这对比特币网络并不好,很容易出大问题。(事实证明这个判断是非常正确的)


当时一起投资神马矿机的,还有鱼池的神鱼和王纯,大家的想法都非常一致,不能让比特大陆再这样搞下去。


要知道,为了能够成功分叉比特币,比特大陆很早就开始布局,他们在那段时间,将大量矿机优先卖给支持分叉的人,支持比特币的人反而很难拿到货。


并且,大区块的支持者甚至只需要支付 10% 的货款,这相当于是给他们做了一个五倍杠杆,只需要支付一份算力的钱,就能获得五份算力。


很多人因此而发家致富,因此也对比特大陆更加忠心耿耿,在支持分叉的岐途上一路走到黑。


幸运地是,神马矿机研发顺利,并且迅速成长成为能够和比特大陆一较高下的矿机厂商。


币信矿业当时是比特大陆的超级客户,为了支持神马矿机的发展,也采购了大量的神马矿机。


在分叉大战期间,当 BCH 集团意识到是币信在暗中保护比特币网络的时候,他们采用了围魏救赵的方式,将神马公司和币信矿业公司,以侵犯专利为由,一起告上了法庭。


虽然最终这个官司比特大陆输了,但是他们却达到了预期目的——矿场场地方为了避免风险,要求币信的矿机限时从矿场中搬离,币信算力因此暂时消失,这场较量才告一段落。


经此一战,币信损失惨重。


一方面,币信用自有算力去阻止 BCH 算力暴击(后文有解释),每天就有将近 100 个比特币的损失(持续了一个难度周期,即 14 日)。


另外一方面,因为矿场被迫搬离,这其中又耽误了很长时间无法挖矿,中间也有不小的损耗,币信也遭受了巨大亏损。


不过,这个时候,BCH 集团针对比特币精心策划地采用的紧急难度调整算法(EDA)已经失去了最佳作用时间,他们原本想用这个方式来偷袭比特币网络的阴谋也彻底破产。


如果当时没有币信算力的狙击,BCH 真的有可能已经成功篡位,不但算力超过比特币,可能连比特币这个名字都被其抢走,比特币可能成长到今天的规模和地位。


因为这件事情,星空和吴忌寒这两个原来的好兄弟,也因此反目成仇,断了往来。币信从此也成为了 BCH 利益相关者的肉中刺,眼中钉,欲处之而后快。


币信为什么不支持 BCH ?


众所周知,其实无论是币信也好,还是鱼池也好,当年和比特大陆的关系其实都不错,包括香港共识和纽约共识大会,大家都坐在一起谈,一起讨论。


目的当然是共赢,希望比特币发展得更好。


但是,这一切在 2017 年之后事情开始有了变化,吴忌寒逐渐有了要分叉的想法,并且他在 2017 年 8 月将这个想法付诸实践。


在这个过程中,BCH 阵营的做法一直相当具有攻击性,一副我就要干死你的架势。其实分叉就分叉吧,各自好好做自己的事情就好,但是 BCH 从一开始就打算好了,要踩比特币上位。


其实说来很讽刺,原来的比特币布道者,却摇身一变成为了比特币最坚定的反对力量,攻讦比特币也最卖力。

他们说“BCH 才是真正的比特币”,号召大家把比特币卖了买 BCH。不知道多少人信了他们的谎言,将自己幸苦囤的比特币换成了 BCH,因此而损失惨重,最终不得不彻底离开了这个行业。请问,这种行为和诈骗有什么区别?


他们说比特币区块小,无法处理太多交易,链上非常堵。结果大家发现比特币没他们说的那么堵,于是他们就发起“粉尘攻击”,短时间内发送大量的小额垃圾交易,造成比特币网络拥堵的假象。然后他们鼓吹大区块,造谣说比特币最终会因拥堵而消亡。(事实上,比特币至今还活得很好,并且越来越健壮。)


记得当年杀毒软件是如何作恶的吗?为了卖出他们的软件,有些无良公司会自己炮制病毒,等用户中毒之后,再去兜售产品。他们的行为简直如出一辙。


当时澳本聪站出来支持分叉,于是他们与其一拍即合,请来了澳本聪为 BCH 站台,写文章,开发布会,一顿骚操作猛如虎,风光得不可一世。


当时他们万万没想到,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澳本聪这个诈骗犯可不是易与之辈。仅仅是三个月之后,澳本聪就反手给了 BCH 致命 一刀,掀起了差点将 BCH 彻底毁灭的分叉大战。


没错,BCH 分叉比特币,澳本聪又来分叉 BCH,另外分出个 BSV,真是一出好戏!


币信一直都是比特币的信徒,或许 BCH 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后续的推进过程中,币信自然非常不认可他们所采取的各种作恶手段。


也许这些手段在政治斗争中非常常见,摸黑陷害竞争对手都是常用伎俩,但这是比特币社区,寄托了无数人的期望和信仰,最初的信仰者就是一小撮理想主义者,变成这个样子,肯定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


并且,BCH 背后主要推手是比特大陆,无论是开发人员,还是社区中的意见领袖,大部分都是比特大陆资助的,BCH 俨然就是一个公司币,过于中心化,想要取比特币而代之,显然是不合适的。


并不是说公司币不行,例如 BNB 这样的平台币就做得非常好,但是如果这个公司币想要干翻比特币自己上位,那就有点定位不清了。


总之,BCH 集团的很多行为都透露出他们的极其不靠谱,要是将比特币的未来寄希望在这样一群人身上,那比特币迟早玩完,这是所有比特币社区的人不愿看到的。


于是,在关键时刻,币信决定出手干预。


币信是如何保护比特币网络的?


不得不承认,BCH 为了赢得这场分叉之战,的确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准备,在很久之前就开始聘请社区内的一些意见领袖开始造势,不停地写文章,有些文章写得还挺有深度,看上去有理有据,逻辑完备。(后来澳本聪也采用了同样的套路,忽悠了一大批死忠粉)


除了舆论战,在技术和未来愿景方面,BCH 集团也画了很多大饼,看上去让人神往,由于大区块的特性,的确有很多比特币无法实现的功能,这让很多人对其充满了期待。


如果这些还只是常规操作,那么有一点不得不让人惊艳,那就是—— BCH 的紧急难度调整机制(EDA)。

因为 BCH 使用和比特币同样的算法,按正常的思路,BCH 要想分叉成功,并且持续保持出块,就必须拥有庞大的算力支撑,因为分叉的时候,比特币网络的难度已经非常大了,小算力根本爆不出块。


所以,他们想出了一个紧急难度调整机制:如果当前区块的前6个区块出块时间大于12小时,则难度自动下调20%,如果当前区块的 MTP 时间和从当前块往前数第6个块的 MTP 时间相差大于12个小时,就应急降低20%难度。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定时间内不出块,就会自动下调20%难度,再不出块就继续下调 20%,直到出块为止。这样就算只有很小的算力,也能保证能够出块。


这个机制乍一看像是防守机制,纯粹是为了自保,为了自己能够生存下去而已,但是各位别被其表象所迷惑了,这实际上是一个极具有攻击性的机制,因为难度只有下调,没有上调。


设计这套机制的人,深谙人性之道,他们懂得,矿工其实是趋利的,只要哪里有钱赚,就会用脚投票,直接把算力切到哪里。


当 BCH 的难度降低了,拥有同样的算力,那矿工就能够挖到更多的币,只要所得到的利润大于比特币,那么矿工的算力就会被吸引过来。


这样,就算 BCH 的价格比比特币低,只要难度够低,矿工就能赚更多钱,算力就会过来。


而 BCH 的算力和比特币的算力是互斥的,挖 BCH 就不能挖 BTC,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旦比特币算力都迁移到 BCH 网络,再配合拉涨币价,在当时的环境下,还真有可能会被 BCH 篡位成功。


要知道,当时很多中立方都表示过,哪个网络的算力大就支持哪个币是真正的比特币。


不得不承认,紧急难度调整机制的设计的确非常天才,所以,这种机制也被人称为针对比特币的“算力暴击”。


BCH 集团酝酿多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筹备分叉,他们准备在分叉之后,立刻对比特币展开“算力暴击”,即分叉完成之后,就把自己的算力从 BCH 网络撤出,让难度大幅下降,同时大幅度拉涨币价,这样就可以吸引大部分的矿工算力过来,比特币网络的算力就会暴降,让比特币网络因拥堵不出块而无法运转,最终一举奠定胜局。


这个计划近乎完美。


这简直就是针对比特币的阳谋,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但是就是没办法去破解,因为当时 BCH 集团控制了一半以上的比特币算力,只要吸引 10%左右的算力过来,比特币网络就可能运转不了了。


当时除了 BCH 集团控制的算力和矿池,就只有三个矿池占比比较大,分别是鱼池鱼池、国池(比特币中国矿池)、和币信矿池。


矿池就算想要支持比特币,那也得矿工答应,矿池是无法控制用户的算力的,不然矿工肯定会用脚投票直接走人。


所以,BCH 集团当时觉得胜券在握了,估计他们连庆祝酒会都已经准备好了。


但是,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等分叉完毕,BCH 出了几个块,当他们将自有算力从 BCH 网络撤出,静静等待不出块而难度自动下降之时,意外却出现了——有神秘算力突然接入了 BCH 网络,爆块继续。


由于有持续爆块,BCH 的紧急难度调整机制就无法生效,因为这样难度一直降不下来(出块间隔时间小于 12 小时)。


并且,为了防止神秘算力针对 BCH 网络发动 51%攻击,他们又不得不很尴尬地重新将自己的算力切回来,持续挖着。


这些神秘算力隐藏了 Coinbase 和地址,一时间所有人都搞不清其来路。


突然出现的神秘算力打乱了“算力暴击计划”的节奏,本来等难度降低后,他们准备了大量的资金要配合拉盘,一时间拉盘计划也无法继续推进,生生卡住了。


这种情形,就仿佛一个刺客,针对刺杀目标发动了致命一击,然后突然出现了一股神秘力量,将这致命一击给挡住了,并且持续守护着目标,导致刺客后续的一系列攻击都无法实施。


BCH集团非常费解:这股神秘力量到底从哪里来的?


前面说过,除了 BCH 集团自己控制的算力,另外拥有比较大的算力的,就只剩下鱼池、国池和币信矿池这三方。


鱼池和国池都是散户的算力,他们根本无法动用,只有币信矿池基本都是自己的算力,也就是说只有币信有这个条件做这件事。


答案呼之欲出:币信!


是的,这股神秘算力就是币信的自有算力。


币信在 BCH 集团准备针对比特币发动第一次也是最强的一次算力暴击的时候,出手了。


其他人没办法做这件事情,只有币信有这个条件,只有币信能做,那就由币信来做!


为了比特币的未来,舍我其谁?


要知道,当时难度没降下来,矿工挖 BCH 肯定是不划算的,币信矿业顶着每天几十甚至上百比特币的巨额亏损,硬生生守护了比特币一个难度周期!(即两周时间)


BCH 集团也很快反应过来,知道这肯定是币信干的好事,但是没办法,在技术上他们是无法拒绝币信的算力的,只能干瞪眼。



通过这个方式,他们终于将币信算力赶出了 BCH 网络,这才得以对比特币实施算力暴击。


币信矿场刚停机,他们就迫不及待开始拉盘了,BCH 开始大涨,但那个时候已经他们无力回天了,因为最佳狙击时机已过,他们已经失去了“天时”,效果大打折扣。


尽管后面 BCH 针对比特币多次算力暴击,导致比特币网络算力经常不稳定,但胜负已定,已经无关紧要,不影响大局。


经此一役,币信损失惨重,不但损失了十几天的比特币挖矿收益,矿场也不得不搬离,损失的比特币在现在看来,简直是个天文数字。


但是,这一切都是值得的,币信为守护了比特币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帮比特币挡住了致命一击,做了比特币信仰者该做的事情。


虽然币信因为这件事几乎将以前所有挖矿赚到的利润都一次性亏了出去,但长期来看,币信肯是受益的。


后记


这些往事封存已久,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其中的细节,也不知道币信当年做的事情,这其实也没什么,币信一直都活得很好。


但是这么多年来,币信一直被一些别有用心者抹黑造谣,实在心累,想想还是写点文字,将事实公布,免得无辜吃瓜群众被其误导。


分叉风波已经过去多年,比特币依然还是那个比特币,比特币社区也比以前更加健壮,这是我们这些比特币信仰者最大的幸福。


Long Bitcoin, Short the world!

#欧易OKEx# #比特币[超话]# #数字货币#

G. 中国比特币禁令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H.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I. 中国中央银行对比特币的政策法规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1.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4.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5.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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