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和法
A. 比特币是什么合法吗是不是骗局
比特币本身不是骗局,只有利用比特币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才是骗局。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比特币违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比特币并不违法,但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比特币从事犯罪。
比特币是骗局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 比特币和法币是什么,他们有什么关系
这种都是虚拟货币,但是这个已经被拆穿了,都是骗局,就是为了骗别人的钱非法集资。
C. “比特币”在我国违法吗我国法律上对于“比特币”有哪些规定
提到比特币,很多人对其印象并不是十分深刻。但近几年比特币的价格突然上涨,让很多人感到疑惑。为什么自己许多年前连看都不看一眼的比特币在今天却被炒到了天价?为什么当初炒比特币赔的血本无归的人,现在还要坚持对比特币进行购买呢?
而且比特币在世界任何角落都不受管控,换句话说,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银行。这也受到了很多不法分子的喜爱,选择在网上进行比特币交易,也导致近些年来比特币被炒到了天价。比特币在很多投资者眼中就像股票一样进行投资,当有一天价格涨高之后将其抛售出去,但是在有一些不法分子眼里成为了逃脱法律管控的方式。每一个人对于不同的事物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但是切记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不要做触犯法律底线的事情。
D. 比特币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法律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陵卖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困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汪汪液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E.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F. 比特币会埋葬法币吗
本文最早发表于香港大公报经济观察家清和专栏,原标题《比特币会埋葬法币吗?》,作者:清和 智本社社长。
2008年12月,一个代号为“中本聪”的人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这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但是在当时鲜有人意识到它的存在。
然而,此后十余年,比特币在金融市场上掀起了一场场“腥风血雨”。如今,当美元愈加泛滥时,通胀愈加凶猛时,比特币的价值愈加突出。一些投资者逐渐将比特币视为类似于黄金的对冲资产。一些机构投资者将比特币作为抗通胀性资产来配置。
在学术界,一些经济学家将目光投向比特币,试图以此窥豹,探寻高通胀、高债务、高泡沫背后的货币解决方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金融学教授bhagwan chowdhry和麻省理工学院科学家lex fridman都曾建议,比特币的创建者“中本聪”应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比特币,是不是解开当今世界经济危局的钥匙?
法定货币,违背了经济规律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比特币白皮书将中央银行系统视为危机的罪魁祸首。该白皮书直指要害:“传统货币的根本问题就是,它们必须得到全部的信任才能发挥作用。必须信任中央银行不会使货币贬值,然而 历史 上却不乏违背这一承诺的情况……”
事实上,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正是法币与银行制度。在现行的法币与银行制度中存在两个悖论:
一是美联储悖论。
与全球大多数央行一样,美联储既是市场主体又是公共机构,二个主体不可兼容的。作为市场主体,美联储向全球市场供应美元,它是全球市场最重要的交易员,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在与美联储做交易。但是,美联储又是美国的公共机构,它不能追求利润目标,必须追求公共目标。
根据联邦储备法,美联储有三个目标,分别是充分就业、控制通胀和金融稳定。美联储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一旦危机爆发,美联储必须“依法”救市,以稳定金融市场,拯救就业市场。但是,美元容易因此沦为公共用品,金融投资者、房地产商、联邦政府都要求美联储发放更多美元。如此,一个公地悲剧便产生了,金融危机反复爆发,世界不可避免地陷入高通胀、高泡沫与高债务的泥潭之中。
另外一个悖论是法币国家化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
全球化的过程是一个去国家化的过程,是国家主权不断向外让渡的过程。如今,世界已经进入了深度全球化,但是,货币依然是高度国家化的法币,具有法偿性、强制性和垄断性。如此重要的货币资源,仅仅由央行的少数精英来支配。这与经济全球化的自由化、竞争性、公平性背道而驰。
美元是这一悖论的经典案例。美元是美国的法币,也是最大的国际储备货币和国际结算货币。美联储垄断了美元的发行,其货币政策主要对美国公民、企业与政府负责,不需要对全球市场负责。这导致了权责利不匹配问题。美联储根据美国经济需求实施紧缩或宽松货币,但对国际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引发新兴国家的债务危机。这种外溢性危机属于全球化的市场风险,但货币巨浪的掀起者又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
法币国家化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是特里芬难题的内核,是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的根本原因,也是当今世界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本原因。解决之道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大势,推动货币去国家化,让强制性法币退出 历史 舞台。
区域性货币似乎是经济全球化的解决方案。二战后欧洲逐渐走向统一,欧盟主要国家让渡出了货币主权,欧元由此产生。但是,欧元其实是加强版的德国马克,是一种超级法币。除了更加接近美元外,欧元没有改变法币的任何本质属性。它依然具有法偿性、强制性和垄断性,由中央银行来支配。某种程度上说,欧元在货币国家化的路上走得更彻底,距离经济全球化更远。
比特币是一种解决方案吗?
比特币,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比特币到底是什么?
根据白皮书,中本聪最初是希望通过分布式节点记账的方式,构建一个公开的、平等的、不可逆的比特币网络,以打破中央银行体系的垄断。但是,没有好处,节点并不愿意干这事。为了激励节点,中本聪设计了限量版的比特币。节点公平竞争解哈希函数,从中获取记账权,记账权则对应着一定数额的比特币。挖矿实际上是争夺记账权,比特币实际上是为了驱动比特币区块链网络而设计的奖励机制。
所以,比特币背后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比特币是非法定、无国界的私人货币,即货币的非国家化;
二是比特币网络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网络,一个无国界的银行转账及支付系统;
三是比特币的出现,意味着一种非国家化的超主权货币以及无国界金融体系的尝试。
所以,与根正苗红的法币相比,比特币显得非主流与野心勃勃,总是裹挟着一种叛逆“信仰”:分布式、民主化、自由化,反垄断,反货币霸权。
从货币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并不是一个“合格”的货币。比特币是一个封闭的、与市场隔绝的发行机制,无法维护货币价格的稳定。“中本聪”在白皮书上表达了对传统银行系统的不信任以及货币超发的不满,试图通过定额发行(2100万枚)的方式维持比特币不贬值。实际上,这种办法是机械的、无效的。货币不是为了发行而发行,货币的功能是服务于市场交易。货币不应该定额发行,而是按市场需要发行。发行机制上存有缺陷的比特币,价格波动极大,很难成为真正的货币,更接近一种投机性数字资产。
当然,这无法磨灭比特币的价值,因为它打开了自由货币的潘多拉魔盒。自由货币,可以是国家化的货币(非垄断性的国家货币),也可以是私人货币(如比特币和Facebook的Libra),但它必须是完全自由发行、自由流通、自由竞争的货币。
自由货币才是经济全球化的货币方案,也是解决当今世界经济高债务、高泡沫、高通胀的货币方案。
自由货币,是全球化的货币方案
从 历史 来看,自由货币的 历史 要比法币的 历史 久远得多。在古代,黄金、白银、铜钱、铁钉、食盐、羊皮等商品货币便是自由货币。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将这种“没有国家的保障”、由习俗或契约支撑的货币,称之为“卡尔塔货币”。近代 社会 ,欧美国家广泛流通的银行券也是私人银行发行的自由货币。在美国自由银行时代,市场上流通的银行券多达上万种。
英格兰银行最早是由苏格兰人创办的私人银行,可自由发行银行券。1844年,英国皮尔首相推行了新银行法《皮尔条例》,将英格兰银行改组,分设发行部和银行部。该条例削弱了当时市场200多家私人银行发币权,确认了英格兰银行的央行地位以及英格兰银行券的法偿货币地位。这是货币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近代第一家央行及第一个法币的诞生。
不过,在《皮尔条例》通过后,当时的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对此提出质疑。他指出:
“既然我们信赖杂货店老板卖给我们的茶叶的分量,我们也相信面包店主卖给我们的面包的分量,那我们也可以信赖希顿父子公司(Heaton and Sons)或伯明翰的其他企业也会根据其风险、利润来供应我们沙弗林与先令。”斯宾塞的意思是,我们信任自由市场,为什么不将货币发行继续交给自由市场?
可惜的是,20世纪之前,经济学家并不重视货币理论,古典政治经济学主张货币面纱论,将货币视为外生变量。直到1898年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发表《利息与价格》后,经济学家才打破货币面纱论,并将货币纳入经济学研究范畴。但是,这时欧美世界正在快速形成中央银行及法币体系,经济学家所提出的货币理论基本是法币理论,几无自由货币的智慧。就连新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曼提出的货币主义也是法币理论。
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晚年写了一本书叫《货币的非国家化》。在这本书中,哈耶克将其一生坚持的自由主义贯彻到底,大胆地提出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国家货币垄断,引入竞争性货币和私人货币,攻破自由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但是,这不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
当然,货币理论“跛脚”,但货币实践已经走在了前面。其实,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全球货币快速迈入自由化浪潮。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浮动汇率和自由汇率,私人银行发行的信贷规模远大于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市场上的货币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来配置的。利率市场、汇率市场和私人银行,将法币推向自由化、市场化。这也是80年代开始经济全球化一日千里的重要原因。
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货币自由化遭遇重创,美联储及世界主要国家央行强势介入货币市场,直接给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越过商业银行给市场主体提供贷款。这种“逆流”最终导致世界陷入今日之危局。
比特币的出现似乎在告诉世人,重启自由货币才是大势与正道。自由货币遵循的是自由市场的逻辑:私人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控制风险,而珍惜货币信用,克制货币超发的冲动。私人银行提供高信用的货币,就像是面包师提供可口的面包。私人银行基于市场原则配置货币资源,远远胜于央行人为盲目的配置货币。自由货币的自由化、公平性,远胜于法币的垄断性与强制性。
自由货币在理论上统一了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与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是货币自由化浪潮的推动者。弗里德曼是最克制的法币主义者,他主张除了基础货币外的一切货币市场均由自由化来解决。自由货币市场容许各种私人货币、国家货币、区域性货币以及各类货币公平竞争、自由流通。这才是全球化时代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