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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业务员有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8-12 15:15:28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Ⅱ 做比特币生意犯法吗

做比特币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币做非法的事情。

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

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

2013年10月15日,网络旗下网络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

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专题十二讲到“加密资产”。

(2)比特币业务员有什么问题扩展阅读:

货币交易

购买方法

用户可以买到比特币,同时还可以使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进行大量的运算来“开采”比特币。在用户“开采”比特币时,需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

然后通过反复解谜密与其他淘金者相互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用户的电脑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那么就将会获得25个比特币。

由于比特币系统采用了分散化编程,所以在每10分钟内只能获得25个比特币,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会达到2100万。换句话说,比特币系统是能够实现自给自足的,通过编码来抵御通胀,并防止他人对这些代码进行破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比特币

Ⅲ 关于比特币的问题

别用电脑挖了,现在的难度几乎挖不到了,还费电,损电脑。另GPU 和 CPU的计算能力不在一个级别。GPU 高太多了。

Ⅳ 比特币的四大弊端你知道吗

论述题:请回答比特币有哪四大弊端?并论述目前有哪些技术能弥补这些不足?

答:比特币的四大弊端分别是:交易确认时间长、需要大量算力投入、难以承载商用场景、社区治理过于片面。目前Bitterfly——蝴蝶矩阵熵权共识算法能弥补上述不足。

1. 交易时间缩短至15秒,赋能商业应用新生态

比特币交易的生命周期始于交易的创建,目前比特币系统中一般取6个区块作为交易确认时间,即在交易被写入区块后再等待6个基于该区块生成(一般是60分钟),再实际进行该交易其他资产的交接,而这个过程所需的时间是非常漫长的。

针对这个问题,Bitterfly改进了工作量证明机制:首先,Bitterfly的共识达成发生在验证节点之间。参与投票节点的身份是事先知道的,每个验证节点都预先配置了一份可信任节点名单,在名单上的节点可对交易达成进行投票。其次,Bitterfly共识算法的拜占庭容错(BFT)能力为(n-1)/5,即可以容忍整个网络中20%的节点出现拜占庭错误而不影响正确的共识。因此,算法的效率比POW等匿名共识算法要高效,商用级的区块链确认速度(5000+TPS)将交易的确认时间缩短到了几秒钟,完全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的交易不受时间限制,实时进行。

2. Cloud-API云服务器挖矿,减少算力+电力投入

从2010年开始挖矿,随着越来越多的矿工加入比特币网络中,挖矿的难度急剧增大,全网每秒要进行几万亿次的哈希计算,挖矿对电脑的硬件和矿机的性能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随着被挖出的比特币数量逐渐减少,矿工们为了确保有利可图,成千上万台矿机每天24小时挖矿,用电量消耗十分庞大。据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开采这种加密货币所需电力激增至每年77.78太瓦时,相当于智利的总耗电量。

Bitterfly作为一条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公链,改进了比特币的挖矿方式,首次提出云服务器挖矿Cloud-API的概念。Cloud-API支持多种类型计算设备,包括接入全球多个云服务器供应商,如亚马逊云、微软云、阿里云、谷歌云、IBM云等,通过高效聚合全球算力资源,实现挖矿裂变效应,不仅大幅度降低了挖矿门槛,还能有效避免资源浪费。从投资成本角度来说,在保证矿机高性能运作下,节约电力将使传统的专用矿机不再具有优势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境地。

3. POW+Bitterfly双层算法,承载商业应用之需

比特币由于系统吞度量(TPS)每秒处理的数量过低,很容易造成网络拥堵严重,难以满足用户交易的核心诉求。在落地应用方面,由于扩展性差、交易费用高、确认时间长等问题,导致比特币难以承载更大的商用场景。随着“区块链+”的概念不断深入推进,用户已从单纯的关注数字货币价格和交易,逐步转为更加重视其使用范围的大小。根据市场需求提高落地应用能力是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的发展趋势。

Bitterfly开创性地提出了POW+Bitterfly双层算法,即改进型 PBFT 算法。Bitterfly通过 POW 算法确保底层区块足够安全的同时,以价值储存、去中心化数字资产兑换、支付与清算等技术,服务多种商业生态和应用。根据使用者(个人、企业、政府)、资产所有者、服务运营商、产业链上不同经营主体(设备供应商、在线电商、金融机构、物流企业等),以及区块链业务特点,对底层进行模块化拆分,达到应对多维度、多角色的安全防护、数据隐私保密、分布式数据存储、可信数据资产接入和交易。

4. 21个创世节点,凝聚社区共识

比特币社区的上层管理就算是最低门槛也是大部分人的天花板,因为比特币的社区治理更侧重于技术的升级与维护,且治理体系非常复杂,需要极强的专业能力。虽然社区“人人可参与”,只要大体上认同比特币的核心价值并愿意参与其中相关活动,就可以被认为是社区成员,但相较于金字塔顶部而言这些人缺乏认同感,流动性较大。

所以,Bitterfly从机制上首要倡导的就是让每个节点主动推广Bitterfly的价值观,在理念上达成一致。其次,以“做贡献,得奖励”的方式促进社区共享共治,形成合力稳健发展。Bitterfly社区将不设准入门槛,不论是否拥有技术背景,均可竞争节点资格。Bitterfly总共诞生210个节点,节点会通过多种方式来帮助社区未来的发展。

近来在国外科研社交服务网站Researchgate上,一篇由哈佛大学学生发表的文章:“Bitterfly:蝴蝶熵权共识算法”引起了广泛关注。文章在肯定比特币价值的同时,也指出了POW共识算法的弊端,并表明在技术方面比特币对区块链的未来难以为继。

在比特币问世11年后,它能否继续支撑整个区块链行业被再一次放在话题桌上讨论,

而该名学生在提出问题的同时,也同样给出了解决方案,那就是蝴蝶熵权共识算法。蝴蝶振翅,飓风将起。Bitterfly变革世界的力量从每一次全力以赴的展翅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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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当初稀里糊涂买了20000枚比特币的人,现状如何

比特币市场是一个极度疯狂的市场,有的人在一夕之间成为了亿万富翁,也有的人被割了韭菜,人间的酸甜苦辣、喜怒哀乐,都演绎得淋漓尽致。了解比特币市场的人,应该都知道此前比特币的价值只有1000元人民币,但是到2017年就上涨到17000元,这样的升值速度,与之相匹配的利润也大得惊人。比特币是在2009年出现的,彼时比特币的价值只有0.1美元,再看2017年的价格,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如果有人在比特币刚出来的时候就持有大量的比特币,现在绝对是数一数二的富豪。

当这位工程师成为亿万富翁之后,他就开始环游世界。事实上,他早就有环游世界的想法,但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一直没有实现。现在,这位工程师可以自由自在了生活了,实现自己环游世界的梦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位工程师也表示,虽然自己原本的工作很不错,可以为他提供稳定的收入,但是他一直都梦想着环球世界,探访各个国家的朋友。现在,他正过着自己想要的生活,而凭借着卖出比特币得到了上亿资产,也足够他一辈子挥霍。

Ⅵ 比特币面临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怎么样的

面对的问题有监管问题,交易平台问题,交易风险问题,交易者身份,合法性。

未来的发展,首先,在世界经济发展良好的大背景下,人们的收入较前几年有了可观的提升。因此人们手中也拥有了更多的闲置资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然而在当今世界金融投资市场上存在着理财渠道和水平供需不匹配的情况。

供给水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尤其是在世界通用的虚拟市场上,这类虚拟产品投资品更为匮乏。因此,比特币的出现极大地弥补了世界金融投资市场产品的空白。所以比特币在未来发展中会更加具备虚拟市场投资品的职能。

其次,比特币也扮演者金融市场动荡的保值品角色。当今世界经济的绝对值虽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在持续增长,但世界金融市场也越发动荡,所以保值品功能的存在给比特币带来了巨大市场。

比特币的总数有限恒定,大约只有2100万个,其自身的总量有限导致了其与人类不断扩大的价值产出之间难以满足和匹配,因而比特币身为通缩性货币,其有限性可使得它成为金融市场动荡的保值品。

此外,比特币也能够作为一类应用更为广泛的交换媒介而存在。自比特币出现并发行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可其存在的价值,确定比特币作为国际虚拟货币的地位并开始重视它所产生的影响。

由于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以及其不存在政府监管、做虚假账日可能性在内的诸多优点,均使得比特币较其他金融产品交易而言有机会发展得更为广泛,因而比特币在未来金融市场发展中能够成为更具认可度的交易媒介。

Ⅶ 做比特币被公安抓有事吗

比特币在国内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正式认可,做比特币是有风险的,如果没有经过备案或者没有相关资质等,被查处时很有可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涉及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1.《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3《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Ⅷ 币圈的阴暗面(都是干货)

1.不要玩合约、杠杆,把这个作为自己的底线
2.闲钱投资
3.不要玩一级市场
4.千万不玩小交易所

1.买什么
2.怎么买/卖 Ⅰ.FGI定投 Ⅱ.周线kdj 周线macd金叉死叉 Ⅲ.ma60牛熊线


你是币圈小白, 但我不知道你有多“白”,懂不懂设止损、挂单呢?有没有确定你的投资策略呢? 如果都没有,有没有准备学呢?然后你打算投些比特币,这个真得好好夸一下, 币圈的币种那么多,你玩比特币一定是最正确的决定 ,因为比特币套不住人


有哪些建议?!其实所有的实操建议都是围绕着两个问题—— ⒈买什么;⒉怎么买/卖,评判标准是什么。


上面两个问题,在这篇回答里全部会被解决,甚至涉及到 心态 、FGI、周线macd、周线kdj、指标共振 的买卖方法都会教你。


最大的庄家其实就是交易所 ,比如火币、币安、OKEX。注意,但是这里并没有说最大的持币量是,交易所,最大的持仓者,很可能是那些早年“极客”,这类人把比特币当做收藏品,不是庄家。

2. 交易所业务员带你爆仓、让你入金,他拿佣金

江湖上流传一句话,BG交易所的业务员比用户还多,意思就是他们有很多的业务员拉人入他们平台,只要入了,业务员就有回扣,这个其实还算好的,更有恶心的, 他们会故意带你玩合约,让你爆仓。

你爆仓的钱越多,他的回扣越大,所以千万不要玩合约和杠杆,那都是有钱的玩的,风险系数很高很高!

Ⅸ 比特币的优缺点有哪些

优点:去中心化、全世界流通、专属所有权、低交易费用、无中间隐藏成本。
缺点:交易平台易受黑客攻击、区块链导致交易确认时间长、目前投机性非常大。近日已经出台专项文件用于整顿治理比特币交易平台。

Ⅹ 比特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最大的障碍就是大家都持有比特币,像人民币一样,大家都有才能交易,我有你没有,那是交易不成的,不过现在有了OKEx,比特币之间的交易变得简单了,相信也会越来越多的人尝试拥有。只是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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