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D比特币钻石是什么
A. 比特币和钻石黄金的区别
黄金是一般等价物,硬通货,所有货币都是以黄金为基础的,所以每个囯家除了发行货币,还都要注意黄金储量。通货膨籓胀就是货币多了就不值钱了,对比参照物也是黄金。可以理解为黄金已经不是保值的问题了,而是黄金根本就是价值的一般参照物。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从两个概念来看,他们的主要区别是:黄金是实物,是一般等价物;而比特币是虚拟货币,容易受操纵,其价值有一定才炒作成分。
B. 比特币钻石值得长期持有吗
比特币钻石乎凳值不能长期持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岁雹旅钻石值不能一直捏在手上,价格波动的,必须要操作才能博取收益,比特币既然是公认的网络货币,有投资价值,肆清不具有收藏价值,所以不能长期持有。
C. 比特币钻石还会到50元一个吗
比特币钻石不会到50元一个了。因为2018年,比特币钻石的开盘价最高29人民币,最低0.7202人民币,2019年,比特币钻石的开盘价最高2.3401人民币,最低0.2796人民币,2020年(截至6月9日),比特币钻石的开盘价最高1.0329人民币,最低0.2897人民币。所以不会到50元一个。比特币钻石由BitcoinDiamondFoundation运营,是比特币区块的分叉币,英文缩写BCD,将于比特币高度为495866发生分叉,在该区块之后,将形成一条新的比特系列链,并产生比特币钻石。
D. 比特币是什么请通俗的解释一下讲一下它的历史
说说我的理解:有个人发明了一个方程(算法?),这个方程有2100万个解,于是根据这个方程发展出一个游戏,就是谁找到了这个方程的一个解,就给这个人一个叫“比特币”的奖励品。于是很多人开始玩这个游戏(无聊?)。最开始,使用一般的CPU进行运算很快就能找出这个方程的一些解,比如说玩家A说我找到了解a1,于是A向所有参与游戏的人询问“你们找到a1这个解了吗?”于是所有人都带着a1这个解去验证,并查询自己是否已经计算过了a1,如果都没有人对“a1是这个方程的一个解”提出异议,并且没有人在A之前找到了a1,那么很幸运,A将获得一个比特币。当这个游戏参与的玩家越来越多,被找到的解也就越来越多,想要快速发现新的解就需要更强大的运算力,而解方程的过程涉及大量的浮点运算,传统CPU已经无法满足这种高精度的浮点运算,于是主要的运算任务交给了更擅长浮点运算的GPU进行(发展到后来就是专业挖矿机)。本来这是一堆极客玩的游戏,但是某些银行家发现了比特币的货币特性,于是开始用真实流通的货币去购买比特币,使比特币与金融货币挂钩,于是比特币逐渐得开始拥有货币的属性并拥有一定的价值(因为有人愿意用美元买比特币)。总结一个比特币是一个方程的2100万个解的其中一个,有人愿意用美元或是其他货币去兑换比特币,那么比特币是有价值的,如果没有人愿意拿货币兑换比特币了,比特币就毫无价值。
E. 分叉币新玩法兴起怎么玩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代币发行)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的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ICO依托着“数字货币”“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概念大热了一把。但是仅仅通过几人团队发布一个“白皮书”,甚至有些连白皮书都没有就可以启动融资活动,这样的运行方式为投资者埋下了极大的风险,外界也因此对于ICO的合法性一直有争议。去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对于ICO给出了明确定性,同时叫停了各类代币融资活动。七部门在公告中表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ICO被禁之后,币圈又兴起了新的玩法——IFO。所谓IFO是指基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而进行的分叉货币发行,在这些主流币的原有区块链基础上,按照不同规则分裂出另一条链,产生新的数字货币。持有主流币种的人在IFO过程中能够获得分叉后的新币,IFO成为一种新的虚拟币融资手段。
2017年8月1日,BCH的诞生标志着币圈的第一次分叉币产生。比特币区块设立的大小只有1M,而区块越小,容量越小,比特币的交易就会越慢。为了解决比特币区块拥堵的问题,BCH区块链成功在区块478559与主链分离,由此产生新的加密货币默认区块大小是8M,还可以实现区块容量的动态调整。同时,原来持有比特币的人可按1:1的比例免费获得BCH。
自诞生以来,对于BCH是比特币的新分支还是另外一种“山寨币”,业内论调不一。不过,在BCH的价格经历了几番涨跌之后,开始逐步稳定发展。截至2月26日晚上20时30分,火币网数据显示,BCH的价格达到8058.8CNY(人民币),BTC(比特币)的价格为67558.69CNY。
继BCH分叉成功后,越来越多新的虚拟货币通过IFO的方式产生了,如BTG(比特币黄金)、BCD(比特币钻石)、SBTC(超级比特币)等等。陈云峰认为,据有关技术层面的说明,部分分叉币是对于原有技术的升级或改进,如果是这个层面意义上的分叉,很难说其没有价值,并且在监管层面反复提示虚拟货币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价值应由投资人自己做出判断。
共享财经创始人史青伟则表示,IFO是过去两个月币圈产生的一个新玩法,大多数IFO产生的项目没有投资价值。一些IFO发行方认为自己不是通过ICO的方式募资,是对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的分叉,这些主流币种的用户数量很多。用户在得到分叉币后,一般会要求加入交易,然后IFO的发行方就会因之前预挖的分叉币数量获得巨大的利润。他进一步表示,大多数IFO产生的分叉币没有投资价值,甚至比ICO的投资风险更高。
“预挖”分叉币或存在欺诈风险
那么,IFO究竟是如何赚钱的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矿工通过技术手段在比特币区块开发分叉币,然后将开发的分叉币按比例相应分配给比特币持有人,并且在交易流通中获得价值,部分也会通过数字资产交易所进行交易流通。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分叉币在正式发布前都会“预挖”,预挖得来的分叉币相当于是免费获取的,由此分叉的创始者将能轻松赚取利润。市场上,有人认为以“预挖”为名的IFO,实际上是一种更为赤裸的代币发行圈钱游戏。
2017年11月15日,国内知名度较高的super bitcoin团队宣布,将于12月17日在比特币区块链的第498888高度实施分叉,开始对BTC进行零知识证明、支持图灵完备的智能合约等技术试验,并将其区块扩大至8MB,其还将于在2018年3月初上线智能合约增加BTC可扩展性、2018年5月底上线零知识证明、2018年11月底移除动态检查点实现完全去中心化挖矿。若分叉成功,将产生新的分裂币——SBTC,比特币原来持有者将一比一赠送 ,其总量是2121万,其中21万为分叉预挖,归分叉团队基金会管理,主要用于激励早期开发者投资生态建设以及基金会运营。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表示,由于监管政策的缺失,用户参与的门槛极低,IFO本身就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通过IFO诞生的众多新的虚拟货币几乎没有太大的价值,这里面可能存在忽悠与欺诈,投资者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史青伟分析认为:一方面,IFO会造成社区很大的分裂;另一方面,发行IFO的人基本上都是一些投资者,很少有真正踏踏实实做IFO项目的人,因为没有很强的执行力和价值观,IFO项目很难做出来。说白了,一些IFO项目就是缺钱,套现后就不做了,也没有特别大的风险,加剧市场收购、割韭菜就行。最典型的风险就是欺诈风险,另外就是市场操作的风险,部分投资者已经被套在了IFO项目里面。
在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看来,首先,IFO这种融资活动在我国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存在被禁止的风险;其次是诈骗风险,随着IFO概念的兴起,很容易吸引不法分子利用“主流货币分叉”“区块链技术”等概念吸引投资人,但实际上并没有所谓的代币发行和技术研究;第三是技术风险,目前市面上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货币分叉的技术和标准各不相同,并没有同一的技术标准,技术水平也各不相同,技术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陈云峰认为,对于以IFO名义的融资行为,其发行的分叉币本身在没有实际应用场景的情况下,投资人获取分叉币,仅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交易过程中获得增值收益,该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法律上尚未被明确定义,有待相关部门出台具体规范。
苏宁金融研究院区块链实验室首席研究员洪蜀宁认为,IFO的风险表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深思熟虑地更改协议可能存在严重的漏洞;二是匆匆忙忙发布的软件难免会有大量的BUG;三是每次IFO都会分流一部分矿工,对比特币的交易顺畅性造成波动;四是分叉币由于接受度不高,导致价格波动可能远超比特币,对投资者不利。
洪蜀宁同时表示,真正意义上的IFO是不应该有预挖行为的,因为这违背了比特币开发、公平、自由的初衷。实际上IFO与ICO一样是一种变相的融资手段,需要预挖牟利的团队应该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而不是打着IFO的旗号。
都不合法。
F. 比特币钻石是什么
比特币钻石超级(BCDS)是比特币的一个分支,发生在块481819的预定高度,并随之产生一个新的链作为BCDS。
比特币钻石超级矿工将开始使用新的工作量验证算法创建积木,并将根据BTC的原始功能连续开发和加强对账户转移和隐私的保护。这将导致比特币区块链分叉。最初的比特币区块链将保持不变,但区块链的一个新分支将从原始链中分离出来。
比特币钻石算法要比比特币先进,其功能也更加完善。
(6)BCD比特币钻石是什么扩展阅读: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所有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
G. 比特币定义和用途分别是什么
比特币(BTC)是一种总量恒定2100万的数字货币,和互联网一样具有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性等特性。意思就是向地球另一端转账比特币,就像发送电子邮件一样简单,低成本、无限制,比特币也因此被用于跨境贸易、支付、汇款等领域。
比特币的流通性和有限性,决定了比特币是可以充当相当于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功能,或者充当货币的衡量物,只不过这种衡量不是像黄金一样的实体衡量,而是一种数字产品。
相关概念:
1、地址
比特币世界的地址大概长得像这样:。地址本身只是一串代码,就像你的银行账号3210000003288372一样,用来标示一个账户。每个人可以有无数个地址。地址是公开的。
2、比特币记录
银行账号里面有多少钱,是银行记录的。
比特币地址里面存有多少钱,是整个比特币网络共同记录的。每一份完整的比特币数据,都会记录着这个地址里面存了多少个比特币。
每个参与比特币网络的节点都可以保存一份完整的比特币数据,人人手头都有备份,防止造假。
3、密钥(私钥)
密钥是你自己才知道的另一串字符,密钥用来操作比特币地址里面的钱。密钥和地址是一把钥匙一把锁的关系,每个地址只有一个密码,每个密码也操作一个比特币地址。
有了密钥以后,你就可以控制比特币地址里面的钱,支付给任何人。密钥要绝对安全,丢失、删除的密钥永远找不回来,对应比特币地址里面的钱也就永远不能用了。
密钥需要绝对保密,任何知道密钥的人都可以偷走你的所有比特币。
4、钱包
比特币的交易过程会涉及很多复杂计算,为了简化操作,大家制作了钱包。钱包有计算机上的客户端软件,也有在线网页版的。钱包的功能是轻轻一点就可以付钱,背后的复杂计算交给钱包去完成
5、安全性
如果使用计算机客户端软件的话,推荐MultiBit,也可以用Bitcoin-QT。这两个都是比特币社区的官方推荐软件。安装这两个软件一定只能从官方网站直接下载,下载前后一定要检查校验码。这么做是为了防止有人篡改钱包软件、盗窃密钥。
6、挖矿
大约每10分钟,比特币网络中都会新出现一些比特币,可以想象成天上在撒钱。这些撒下来的钱落到谁的口袋里,主要看谁的电脑算得快。算得越快,就越有可能捡到这些钱。挖矿就是用电脑拼命算,去捡这些钱。
H.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