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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城区比特币

发布时间: 2024-04-29 07:42:10

Ⅰ 比特元跟比特币有什么区别

  1. 比特元诞生于2014年1月,并在2014年9月份升级为第二代比特元,初始发行总量为2亿。第二代比特元无论是从算法上、功能上、还是安全性上,都有了巨大革新,特别是能在多重签名、短信验证机制下挖矿、交易,为用户的虚拟币资产提供了有效的安全防护,这也许是世界首创。

    多重签名:
    比特元新钱包引入了比特币的多重签名机制,重新定义一种新的存放方式,从而达到一个更高的安全级别。这是比特元本次更新钱包的最核心内容,使得支付和挖矿都能非常安全的进行。

    在多重签名的机制下,一个比特元地址有2个私钥,而要从这个地址中转账,需要这2个私钥共同签名后才能完成交易。其中在客户端比特元钱包内有1个私钥,比特元官网(或其他托管机构)服务器存放第2个私钥(只有用户的密码才可以解密并需要通过短信验证才能使用),黑客必须同时攻克这2台电脑并获取用户用于解密服务端私钥的密码,才能盗取用户的虚拟币,难度大幅度增加。

  2. 比特币(Bitcoin:比特金)最早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它的特点是分散化、匿名、只能在数字世界使用,不属于任何国家和金融机构,并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兑换它,也因此被部分不法分子当做洗钱工具。

Ⅱ 比特元为什么会成功

1、比特币的市场在于缺少监管,政府和他人不知道比特币的实际持有者是谁
2、比特币可以实现不同币种间的匿名兑换,并且在国外比特币的接受度还是很大的,也就是说你进行了比特币的外汇兑换或者消费了比特币,政府也不知道是谁消费了
3、比特币总量有限,不存在一个可以调节全局的发行者(央行),这样他就有了作为一个货币的可能
4、比特币的主要市场在一些灰色买卖、黑色交易需要逃避政府监管的领域

Ⅲ 杭州电竞民宿6个高端显卡被盗,究竟是什么人偷走的

因为比特币的价格在最开始的时候的确是非常诱人的,所以这就导致了现在的矿机越来越多,从而间接催生了显卡的涨价。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一个以电竞为主题的民宿,竟然被偷走了六个高端显卡。在这之后,目前民宿的店主已经报警处理,但是因为那个时候入住所登记的身份证是造假的,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出具体的作案人员,那我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第三,如何看待这样的事情?

很多人都说之所以被偷显卡都是因为比特币的升值导致的,但是在我看来,从主观意愿上偷显卡,很明显是这个盗贼的个人行为,跟比特币涨价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表明他偷显卡就是用来挖矿的。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太过于敏感,把所有的东西都跟比特币牵扯上关系。

Ⅳ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Ⅳ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Ⅵ 比特币挖矿机出口海关会查吗

1、比特币挖矿机出口海关会查的,杭州海关查获比特币“挖矿机”违规入境,杭州海关日前在义乌航空口岸查获旅客违规携带入境的比特币“挖矿机”3套。这是杭州海关首次在义乌航空口岸查获比特币“挖矿机”。
2、据悉,去年12月16日,一名外籍旅客身背黑色大背包、手拉大号行李箱,行色匆匆地从义乌口岸入境,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注意。旅检关员在对这名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查验时,发现他的行李箱内有3套类似电脑机箱的电子设备,上面焊接了很多芯片和接口。经过进一步核查,最终确认这批电子设备均为比特币“挖矿机”,价值不菲。目前,海关依法暂扣了这3台比特币“挖矿机”,并做进一步调查。
拓展资料
一、1、比特币是由电脑软件计算产生的虚拟货币。通常,获得比特币的办法有两个:一是下载软件“挖矿”,二是在交易平台买入。随着比特币兑换美元比率不断攀升,且电脑挖矿获得比特币耗时过长且成功率低,促使大多数玩家选择更为“专业”的比特币“挖矿机”来获取比特币。2017年9月30日,比特币中国已停止所有比特币交易业务。
2、中国挖矿行业低潮期让加密货币矿工转向加拿大魁北克 ,加密货币挖矿是能源密集型流程,高温对设备损耗太大,而加密货币市场的不稳定性也要求以稳定的政治局势来让风险最小化。所以在监管风口的加密货币挖矿企业开始向电费低、温度低、政局稳定的加拿大魁北克转移。其中不乏全球排名前列的挖矿公司,而且这些客户的需求量已经占据很大比重。
3、据了解,比特币主网上线的时间是在2009年,名为创世纪的第一个比特币区块被启动,中本聪通过挖矿的方式获得首批50个比特币,标志着比特币网络开始出现,比特币正式诞生。
二、比特币挖矿有两种方式:
1.购买矿机自建矿场,这需要较高的成本,主要是一些打算大规模投入挖矿的大户,由于目前国家对矿场的监管政策,所以自建矿场的难度也就增加,一些小型的矿场已经关停。
2.寻找专业的挖矿公司购买矿机进行托管业务,此类公司主要是以矿场托管来作为盈利点,但矿机所有的管理维护,场地电源都是他们所提供,只需要购买矿机与缴纳相应的电费即可,这相对于第一点来说受众群体较广,毕竟大户占少数,这就相当于是散户集中挖矿,同时双方分摊风险,有一定的可行性。

Ⅶ 杭州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启动,为何要使用数字人名币

有的人可能会说,战争时期万一断电了手机没电了如何划转,这里就要科普一下,数字货币的划转媒介不仅只有手机端,还有硬件冷钱包,就类似于现在的比特币冷钱包,你的数字货币可以直接储存在你的冷钱包中,而不是银行的账户里,冷钱包上面显示的数字,就是实打实的现金金额,而不是银行账户里的余额显示,而且冷钱包是不需要电力的或者说不需要过多的电力,甚至每天只需要晒晒太阳即可完成充电。

Ⅷ 一直关注比特币,从事区块链行业创业,哪有对初创者帮服力度大的区块链产业园或者孵化器谢谢大神帮助!

感谢邀请,我正从事区块链行业,对你的问题应该是可以解答的。

现在我国已经成立或即将成立的区块链产业园区已达10多家,比较有名的有杭州区块链产业园, 重庆渝中区块链创业产业园, 山东青岛“链湾”,长沙“麓谷”区块链产业园,武汉“凯利链谷”,其他还有上海、雄安、成都、广州、贵阳等地都有区块链配套基础设施。

杭州区块链产业园

先说最有名的——中国杭州区块链产业园,还记得当时在启动仪式时,币圈大佬李笑来不但为区块链产业园站台,还宣布成立100亿的全球区块链创新基金——雄岸基金。杭州政府层面甚至提出了“打造区块链之城”的愿景。

当时多家媒体报道杭州区块链产业园启动仪式时称“10个区块链未来科技项目现场签约,入驻中国杭州区块链产业园的项目”。结果后来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也没有企业真正入驻,有圈地套取政策补贴的嫌疑。

青岛链湾

再就是青岛链湾,这家产业园其实还是不错的,首先有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7月,青岛市北区区块链产业发展意见发布会上提出力争到2020年,要建立立足青岛、面向全国的区块链产业高地,链湾于2017年9月13日正式落户青岛北区,面积为4万余平方米

其次链湾还有国内顶尖高校的支持,2018年5月,青岛·链湾和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等联合主办的2018年青岛链湾双清区块链应用论坛召开,有近20家“清华系“的区块链企业入驻链湾。所以链湾我觉得比起杭州区块链产业园那种声势大雨点小要好的多,美中不足的是,青岛这地方竞争力确实弱了一些。

长沙“麓谷”区块链产业园

这个产业园其实有一些尴尬,尴尬在哪呢?因为它正式公布的时间实在太晚了,2018年11月23日,长沙区块链产业园揭牌仪式暨长沙区块链孵化器启动仪式活动在长沙高新区举行。看到了吗,去年11月,那时候正是数字货币行情进入冰点之际。不管从事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愿不愿意承认,行情确实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长沙区块链产业园的发展只能说是生不逢时。

我为什么还把长沙的区块链产业园拿出来介绍呢?因为长沙政府对于区块链的支持是最大的。可以看到各地政府都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但大多是一揽子经济和科技计划中的一环,而且大多数只提了目标,没有具体措施。长沙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区块链的配套政策,并且具体到补贴金额,因此长沙的产业园还是可以期待一下未来发展空间的。

武汉“凯利链谷”区块链孵化器

这个位于武汉的区块链孵化器是我最看好的。首先从区位优势来看,武汉是八省通衢的中心地带,交通网络覆盖周边各省;另外湖北是科教大省,武汉市的教育资源仅次于北京上海等城市,人才和科技资源丰富,区块链的发展前景巨大。

其次凯利链谷自身的实力就很雄厚,到2020年底,将建成12万平米优质办公场地,基本覆盖1.5线城市,预计投入创投基金超过2个亿。依靠区块链技术,将建立区块链节点,为入驻企业提供区块链企业注册和股权登记、转让服务等,打造国内领先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联合办公和企业资源共享的众创新模式。

入驻凯利链谷的区块链企业将在孵化器中获取管理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一般性商务代理服务和制定战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分析和专业知识培训等。通过联合中国电子商会区块链专委会、亚洲SPT研究会、等区块链业内高端资源,孵化器内还建立了“区块链大学”人员培训机制,除了每两周举办一次的区块链讲座,还将举办各类公益性质的研讨、培训活动,汇聚区块链专家、创业极客和区块链爱好者,打造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的人才高地,弥补国内区块链人才匮乏的短板。

另外据我了解,凯利链谷已经有几个落地的区块链应用了,像比较有名的TD公链就是凯利链谷孵化,最近还在做全球超级节点竞选。

以上就是我认为国内的几个比较好的区块链产业园和孵化器,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Ⅸ 一年暴涨1300%!比特币的狂热还能持续多久

比特币的走强,个人认为存在三个大背景。

1、全球货币超发。自2008年次贷危机后,全球加大了人为干预经济的力度;2020年疫情后更有美国的无限量宽松货币政策。这直接引起了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纸币贬值,资产升值。

需要说明的是,受制于现有CPI计算方法,实际的通胀未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明显呈现。热钱大量进入了房市、股市等资产,尤其是近期常提的“核心资产”。各国都有“蓄水池”,美国有美股,中国有房市。中国政府近年推行“房住不炒”,各城市加大房市抑制力度,房市走不高,热钱去哪呢?看看A股的表现便知,尤其看看茅台等“核心资产”,如此高的市盈率,是不是有些看不懂?

2、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加大。承接上文,随着人为干预手段的逐次加大,干预效果却逐次走弱。美元越宽松,经济刺激效果越弱,而以美元为主要中心的国际货币结算体系,随着美元指数不断走弱,系统性风险不断加大。换言之,以前美元作为中心货币,美元指数较为稳定,这也让持有美元本身成为“避险”手段,但现在富人们越来越信不过美元了。

美股与美元指数是高度相关的,如若有一天美元信任度暴跌,美股便也失去了避险属性。

3、比特币的市场信任度增加。第3点与前两点是相辅相成的,比特币由于其去中心、无法超发的特性,从根源上避免了人为干预与流动性过剩贬值的风险。当富人手中的钱买无可买,比特币成了新的“避险资产”,所以它有时被称为“数字黄金”。

比特币的致命缺点是缺乏政府信用背书,因而它需要来自越来越多的人的信任,否则它只是一个电子 游戏 ,亦可称之为新庞氏骗局。通常叫“币圈”,何时它会出圈呢?随着部分大企业接受比特币支付、ETF基金成立等,比特币越来越与现实经济发生关联加强,这是其受信任程度增强的体现。

因此,比特币远期能否走强,需结合以上3点综合分析:

1、若全球央行降低人为经济干预,减少货币超发,比特币作为新的“避险资产”会走弱;

2、若美元指数走强,美元信任度增加,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减小,比特币大概率走弱;

3、若比特币受全球主要政府打压,或认定比特币交易“非法”,信任崩溃,比特币崩盘。

比特币涨也只是一个数字,只能眼看着高兴,就是套不了现。玩这个比特币的人,还是有点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情。

早几年在我们镇上有人开了一个工作室,开展比特币的业务。钱多钱少都可以,上到10万8万,下到一千两千。我没有买,但也加入了他们的群。

在群里面,他们经常讲比特币涨涨多少?今天到泰国 旅游 ,明天到韩国 旅游 ,个个都像赚了好多钱。镇上好多人去买,老人也不少,每天谈论的都是比特币的涨和跌。就这样过了一年多,买的人都亏掉了,什么也没有捞到,很多老人把棺材本都赔掉了。

我有一个同事,他是另外一个城市的,他太相信这个皮特币了。跟我讲每天赚个1000多块钱,他买了4万多到后来他说都赔了,但现在他在杭州又开始买了。前段时间说一个月赚了2万,我也不知道是真假。但他的钱好像提不出来,只是一堆数字。看着就兴奋。

所以说,比特币能起多远,有贪念的人越多,它就能走得越远。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加密货币无法发行,你可以把网络比作一座矿山,电脑就是挖矿机,比特币越往后越难挖,要的运算量就越大,同样它也是有上限的。比特币这玩意说清楚了就是地下世界的黄金储备,不可监控性天生就是为违法交易诞生的,有多少非法交易就有多大的需求。比特币和别的东西不同不要指望它会崩盘。它是有上限的不可再生的东西。举个例子17世纪中期时,郁金香从土耳其被引入西欧,当时量少价高,被上层阶级视为财富与荣耀的象征,投机商看中其中的商机,开始囤积郁金香球茎,并推动价格上涨。1635年,炒买郁金香的热潮蔓延为全民运动,人们购买郁金香已经不再是为了其内在的价值或作观赏之用,而是期望其价格能无限上涨并因此获利。1637年2月4日,郁金香市场突然崩溃,六个星期内,价格平均下跌了90%。郁金香事件,是人类史上第一次有记载的金融泡沫经济,此事间接导致了作为当时欧洲金融中心——荷兰的衰落。说白了郁金香是可以无限产出的产品,只要能产出的东西早晚都会崩盘的。比特币涨跌只会有一个个周期,有涨就肯定有跌,比特币迟早会到十万一枚,它是不会崩盘的请放心购买。



都是做局割韭菜

比特币毫无价值,就是一串没什么用的代码.

中国目前已经全面禁止了挖矿比特币,和一切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

一、 挖矿比特币,非常耗电,只会浪费资源,没有任何意义。

二、 比特币作为虚拟资产,又具有匿名交易和去中心化等特点,存在监管风险,容易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洗钱。

三、 比特币不是政府发行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种炒作出来,并且没有任何意义的代码,永远也不可能取代传统货币。

四、 疯狂的比特币交易,会产生严重的市场泡沫,带来极为严重的金融风险。我国站在国家战略层面考虑,通过封杀金融机构的比特币相关业务,来防治一切不可预知的金融问题,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 所谓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本质上就是一个大型赌场,比特币就是筹码。让无数人梦想着一夜暴富,荒废生产,义无反顾投入到这种毫无意义的交易当中,简直害人不浅。

综上所述,比特币已经触犯了我国政府的底线,当然会被全面封杀。

现在除了中国和少部分国家限制,证明其余国家都不限制,不限制就代表可以。既然可以,那就是事实,既然事实是这样,事实让他存在,那他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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