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获得比特币
① 关于比特币是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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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解密数字货币的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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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比特币,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热议的话题。作为一种特殊的数字货币,比特币以其独特的特性和价值,正在改变人们的支付方式和生活方式。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这一引领数字时代的货币形式。
一、比特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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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它不受任何中央机构或政府的控制,完全去中心化。通过特定的算法,比特币可以被生成和交易。与传统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赖于物理介质,而是存在于网络之中,通过加密技术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匿名性。比特币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模式,为全球的货币流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
二、比特币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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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发展可以追溯到XXXX年,当时它只是一个概念和一个原型。随着时间的推移,比特币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可和使用。其独特的特性和价值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商家的关注。如今,比特币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数字货币之一,其市值和影响力也在持续增长。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拓展,比特币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三、比特币的优势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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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优势在于其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交易更加安全、便捷和透明。同时,比特币的总量有限,具有稀缺性,这也使得其具有较高的保值性和投资价值。然而,比特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价格波动较大、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因此,在投资比特币时,需要充分了解其风险并做好风险控制。
四、比特币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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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泛。首先,作为一种数字货币,比特币可以用于线上购物、跨境支付等场景。其次,比特币还可以用于投资、储蓄等领域。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比特币还可以应用于更多的领域,如智能合约、物联网等。总之,比特币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将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和选择。
五、比特币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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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地区,比特币的交易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使用比特币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总之,比特币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支付习惯。然而,在使用比特币时,也需要了解其特性和风险,并做好风险控制。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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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没有人知道他是谁,但他却是比特币世界最传奇的黑镜
下面来聊一聊比特币从创如以来已有十年的历史,虽然只有短短十年的历史,那是风起云涌。这期间不断的刷新数字货币,对于这些可能是未来能够改变我们生活技术的一种认识。
有一个疑问相信大家都很好奇,就是创造这一切的这个人到底是谁?有人说知道啊“中本聪”,对,他叫Satoshi Nakamoto翻译成中文叫中本聪或叫做中本史者。
然后他发起比特币那个小圈子有论谈、密码社群、email,发了贴子说的那些话还能找到记录,他还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生日1975年4月5日,如果按照这个日期算他今年44岁,十年前08年他发布比特币的时候才33岁,这也没什么毛病,合情合理,但是这一切不知道是否真的,这个日期出生的人多了去了,可如果关系到创如比特币人物来说那可能就有意义了。
他在创世区块里面留下的线索,可能是人们对于中本聪最耳熟能详的蛛丝马迹。口口相传的传奇人物,却在现实中销声匿迹,擅长八卦的现代人总是不能轻易罢休。
关于中本聪,可追溯其身世线索的信息源少之又少。P2P基金网站的个人信息栏,中本聪填写的生日是1975年4月5日。不难测,如今的中本聪应该是个44岁的中年大叔,而他发布比特币白皮书时则只有33岁。
回到1975年的4月5日。这是个看似不起眼的日子,却又极有可能是一种另有深意的表达。
1933年4月5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一道政府法令,规定美国公民持有黄金是非法的,强制美国公民用美元交换黄金,以躲过美国的债务危机。
1975年同样在世界货币史上意义深刻。
1975年,美国总统福特又签署了“黄金合法化”法案,这一法案使得美国人可以再一次合法地拥有黄金。而比特币又是对黄金的“完美模拟”,这其中的巧合不得不让人遐想无限。
2008年10月31日下午6点10分,在非常牛掰的加密的邮件群里,一封主题为《比特币点对点电子现金论文》(Bitocioin P2P e-cash paper)的邮件发送到了每个人的邮箱。发件人正是,中本聪。
这并没有引起太多人关注。只有一个人,那就是“哈尔”,表示希望这个想法有进一步的发展。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中本聪和哈尔对比特币软件进行了试运行和改进。就在某个星期天的晚上,中本聪向哈尔发送了很少部分比特币来测试这个系统的运作状况,这一举动成为了比特币史上的第一笔交易。
2009年,比特币第一版软件正式上线,才开始受到特别关注,其中包括马迪。为了更好地推广比特币,马迪与中本聪一同改进比特币网站,设计logo,并建立比特币论坛,使得核心信仰者开始聚集。
2010年维基解密事件,朱利安·阿桑奇,曝光了大量美国政府档案,被美国政府封杀,维基解密面临着失去捐款的风险。
恰巧,朱利安·阿桑奇是中本聪首次发布比特币白皮书的加密邮件群中一员。一些网络朋克想到让维基解密接受比特币的捐款。捐还是不捐,一个看似简单的话题,在比特币论坛上却炸开了锅。
向来只是讨论技术业务相关话题的中本聪,出来制止了一切,在论坛中这样说道:“我们的项目需要渐渐发展,这样我们的软件才能不断改进加强。我向维基解密提出, 不要使用比特币。比特币目前是一 个襁褓中的婴儿,你肯定能够得到大笔捐款,但你在舞台上的射灯可能会把我们给毁灭了。”
看似简单的决定,但其实是中本聪比任何人都明白,如何做对初生的比特币才是最好的。
维基解密事件过去之后没几天,中本聪留下这样一句话:“我开始干别的了”。 他在比特币论坛上发布了一个帖子,内容包括了比特币软件更新版本以及比特币所面临的潜在攻击。
时间停留在,2010年12月12日6点22分。谁都没有注意到这是中本聪发布的最后一个公开帖子。
“我要去干别的事了”这又要干一件什么伟大的事呢?V-Dimension(五次元空间)也就是VDS,2019年1月份比特币早期持有者玩家深网邮箱收到了匿名邮件VDS白皮书,VDS的身份与比特币同样来自暗网深网无国界,将今年2019年2月14号全球启动,颠覆革命。VDS也是中本聪创始的吗?不知道,这只是猜测,但一切没那么多巧合。
而在后来的时间里,随着比特币的跌宕起伏,大家开始分析中本聪到底是谁。
即便证据不足,世人对中本聪身份的猜测一直没有停止过……或许在未来,会有更多的“中本聪”冒出来。
中本聪就在暗处,默默地看着比特币现在这么火热,可是他就是按兵不动,如果当他出现又会引起什么样的风潮。
虽然直到现在仍然没有任何迹象证实谁是中本聪。有一件事可以确定的就是,比特币创世区块里的1000000+个比特币是属于中本聪的,谁能通过私钥来动用这笔钱,谁就是中本聪!
如果你不相信我,对不起我没有时间说服你——中本聪
万物皆无永恒,惟有思想永存!
——zm佛说
③ 璁$畻鏈烘寲鐭挎槸浠涔堟剰鎬濓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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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科普|比特币创始人中本聪是谁
区块链世界里最神秘的人物,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其真实身份一直备受猜测与探索。从2008年11月首次公布比特币概念,到2010年12月最后的论坛发言,再到2011年4月邮件中的一句“我已转移到其他事物上去了”,中本聪以一种隐秘的方式与公众交流。中本聪的行动轨迹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关键节点:
1. **首次揭示比特币**:在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发表了一篇论文,宣告了比特币的诞生,这一电子现金系统开启了区块链技术的新篇章。
2. **比特币创世**:2009年1月3日,中本聪挖出了第一个比特币区块,获得了50个比特币作为奖励,成为比特币的第一个矿工。
3. **保护性的在线活动**:2009年2月11日,中本聪注册了P2P Foundation,并声称开发了一个名为比特币的电子现金系统,提供了开源代码。然而,对于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始终存在不确定性。
4. **支持比特币社区**:在维基解密事件中,比特币社区呼吁接受捐款,中本聪出于保护比特币的考虑,坚决反对捐款,显示了其对加密货币的深刻理解和保护意识。
5. **逐步隐退**:从2010年12月12日最后一次论坛发言开始,中本聪通过电子邮件与核心开发团队保持联系,但不再公开发表言论,直到2011年4月26日一封邮件中表示已转向其他事物,此后关闭了电子邮件。
中本聪如何做到“隐身”?他的行事风格严谨且充满策略性。通过注册匿名域名、使用加密技术保护通信,以及巧妙地使用障眼法,如伪装英式拼读、使用日本名字、模仿他人写作风格等,中本聪成功地与外界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尽管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但至今中本聪的真实身份仍然是一个谜。
坊间关于中本聪身份的猜测多种多样,包括外星人、未来穿越者、已故之人的可能性,甚至是一个团队的创作。这些猜测展示了中本聪身份之谜的复杂性和吸引力。中本聪之所以选择隐匿身份,可能出于对去中心化理念的坚持,以及对保护比特币免受外界干扰的考量。
中本聪的神秘身份虽未被完全揭开,但其对区块链技术的贡献和对加密货币领域的深远影响,已经改变了世界。每一个为比特币贡献的人,无论是否直接与中本聪有关,都成为了这个伟大旅程的一部分。
⑤ 网络上的虚拟交易通常会用到比特币,使用者到底是从哪得到了比特币
以我的了解,现在大概有两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第一种是用现金等资产与其他比特币用户交易,一般来说是按照市场的比特币价值来确定资产的价值。但比特币的市值增长幅度波动较大,并且在交易平台上还可能存在平台被黑客病毒入侵,用这种方法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想要采用挖矿方法获取比特币,需要计算机的性能足够高,并且需要大量的人力去维护它。总而言之,获取比特币是一种投资,需要合理地经营。
⑥ 了解比特币是什么东西,解密比特币如何挖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全球通用的加密电子货币且完全交由用户们自治的交易工具。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⑦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⑧ 如何挖矿 新手挖矿的方法
1、挖矿其实就是使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进行大量的运算来“开采”比特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然后通过反复解密来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用户的电脑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那么就可以获得25个比特币。
2、而之所以是25个比特币,这是因为比特币系统采用了分散化编程,因此在每10分钟内只能获得25个比特币。
3、不过因为挖矿的人是相当多的,全网的矿工都会在每10分钟内计算一道算术题,而只有最先算出答案的矿工才能获得系统新生的比特币奖励。所以想要挖到比特币的话,就必须得准备专业的设备。
4、需要准备矿机、矿池,注册矿池账号,设置常用的电子邮件,还要下载比特币挖矿器,设置服务器、用户名、密码、设备等等。而设置好挖矿机之后,就可以挖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