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可以把比特币洗白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贰』 什么是洗钱举例说明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哦
常见的几种洗钱方式
1.虚拟货币
为什么国家严厉打击比特币?就是因为比特币,他里面的钱,基本上涵盖了你能想到的所有脏钱类型。
贪污腐败,抢劫贩毒,走私人口等。
比如说,有人手里有一笔赃款,有一个亿的数量。
这些钱是不能正大光明的花出去的,否则很容易被司法机关查封。
怎么办?
这个时候他就找到一些洗钱的机构,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套现成比特币。
1个亿,兑换成价值8000万的比特币。
然后持有这么多的比特币,再一点一点的套现,就把脏款洗干净了。
哪怕最后比特币价格跌了,最后只套现了5000万。对于一个洗钱的人来说,他就是成功了。
所以,很多普通人买卖比特币,只要钱到了账户,就会被银行查封。
很多人就心里很不服,觉得自己的钱都是干净挣来的,凭啥冻结他的账户?
你只能保证,你买比特币的钱是干净的。可是你保证不了,卖出去得到的钱也是干净的。
很有肯定,你的干净的钱,都被别人卷走了。你得到的钱,都是赃款。
很多人炒虚拟货币,赚了不少钱,在哪里洋洋得意。别美了,你的那挣来的钱,说不定就沾满了无辜人的鲜血和生命。
2.高价拍卖
高价拍卖,也是常见的一种洗钱行为。
比不过,你有一个亿,但是贪污来的,不能正大光明的花出去。
怎么办?找哪些以洗钱机构洗钱。
先是赠送你一件古董,然后你带着自己的古董,去拍卖会上拍卖。
洗钱机构,就帮你把这件古董的价格炒起来,最后以7000万的价格成交。
你把一亿的赃款给那些洗钱机构,他们再付给你拍卖的7000万。这样,你手里的一亿脏款,就完美的变成7000万干净钱了。
3.高花费拍烂电影
有的时候,你会发现有些电影,烂到惨不忍睹的地步。就是让傻子去做导演,也不能拍的更烂了。
为啥会出现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
大概率,我是说很有可能,就是在洗钱。
请一群不入流的演员,随便拍出来。然后对外宣称,成本花了几个亿。
然后再把电影的版权,高价卖给某个人。
这也是洗钱的一种套路。
洗钱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很多人会觉得,洗钱犯罪这种大事,距离自己很遥远。
这就错了,洗钱犯罪,就时刻发生在普通人的生活里。
像买卖银行卡,一整套的银行卡加电子令牌,可以卖到上万元。
什么人在买?买来干嘛的?
就是那些违法犯罪团伙在买,就是用来作为洗钱周转账户的。
另外,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别人代收转账,搞不好也会陷入洗钱犯罪。
所以,一定不能贪便宜,更不可买卖银行卡,不能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一旦你参与洗钱犯罪,不管是主动的还是无意的,后果都特别的严重。
1.法律上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银行的制裁
如果一个人名下有一张银行卡,涉及洗钱犯罪。那么这个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卡,五年内都限制非柜面交易。
就是你名下所有的银行卡,五年之内,都只能在银行柜台存钱取钱。
其它的所有功能,转账、刷卡、绑定微信支付宝等,都不能使用。
现在非现金支付这么普及,你干任何事情,都只能使用现金。你的日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配合打击洗钱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叁』 买卖泰达币洗钱怎么判刑
因非法所得4.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违法所得1万元罚金。他身后的诈骗团伙带着“洗白”的USDT (TEDA硬币)逃之夭夭。这是李原(化名)26岁时的生活,与他直接或间接牵连的其他三人结局相同,四人共洗钱3800万元。
据刘忠义介绍,从资金渠道来看,传统三方支付和对公账户洗钱占比下降,大量通过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TEDA币危害最大。
同月,中国司法文书还在网上披露了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发布的《李原、姜伟(化名)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庭审文件详细展示了诈骗团伙利用TEDA币洗钱的操作手段和“炮灰”的培养。
2.8%的佣金。
2018年12月,23岁的李元载深圳公司“卡斯纳”入职。他刚刚获得学士学位。该公司的工作是利用该公司及其银行卡通过互联网销售TEDA硬币,帮助他人洗钱,从而赚取佣金。
李原平台转卖TEDA币给买家的时候,价格会比在火币上买的时候高2分左右。由此,李元载平台将获得7万元的账单,获利约200元。
在国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反洗钱监管趋严的形势下,这样的“生意”注定不会长久。
2019年1月至2月,李原有的多张银行卡被执法部门冻结,有相关受害人反映钱被转到了他名下的银行卡上,公司同事的银行卡也被冻结,于是老板解散了公司。
公司的解散和银行卡的冻结并没有阻止李原。
2019年2月,李原带着1996年出生、同样是湖南人的姜伟,继续在平台上倒卖TEDA币。在深圳的出租屋内,李原负责提供资金,而姜伟则利用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进行操作。所得利润由李原和姜维按433606进行分配。
“之所以有人愿意花钱从一个知名度不高、价格较贵的平台购买TEDA币,是因为它的购买资金不正规、不合法。”姜后来承认,虽然他知道购买币的资金是不正常和非法的,但他欠了一笔网贷,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
2019年4月,李原、姜伟等人从深圳搬到长沙,在长沙的出租屋内继续倒卖TEDA币。6月,他们开始让肖大光(化名)用自己的银行卡,按照出资的方式操作。
获得“赚钱秘诀”后,肖大光开始独立。
2020年3月,1997年的肖大光把这个方法教给了年仅18岁的小小光(化名)。他们共同出资,利用小的银行卡绑定平台倒卖币。所得利润由肖大光和肖按433606分配至2020年9月。
根据上述四人后来的供述,他们都承认在参与时知道平台上的钱是违法的。钱转到卡上后,银行卡可能被冻结。
随着被盗资金背后的受害者越来越多,执法部门开始行动,依附于这条诈骗产业链的“炮灰”首当其冲。
2021年4月1日,李原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7日,姜维被抓获归案;2021年4月11日,肖大光、小小光主动投案;还有两个同伙在逃。
经查,李原利用其持有的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被转移资金共计834万余元;姜伟利用自己的13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被转移资金共计781万余元;肖大光利用其持有的5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转移资金1577万余元;小利用其持有的4张银行卡实施上述行为,并对mor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81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述四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主犯;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判处李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肖大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姜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小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李原、姜维不服,提出上诉。其中,姜维及其辩护人提到,客观上,姜维出售TEDA币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姜维从事TEDA货币交易不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未查实。一审判决在蒋伟781万元全部流水资金的基础上认定其违法所得有误。
在近3800万元的交易流水中,法院可以确认被害人的诈骗金额只有31万元。
这是上游犯罪的事实之一。诈骗资金金额在平台上与小账户上的币价值匹配成功后,就会接单,上游诈骗账户显示为小的账户。当诈骗的资金进入小的账户时,诈骗团队会带着币躲在暗网里。
关于姜维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株州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李原、姜维、肖大光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平台,通过运营销售TEDA币,客观上为他人犯罪转移资金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
论定罪门槛的确定。株洲中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第一款“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受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
“本案无论是从支付结算金额还是违法所得金额均构成情节严重,且本案共有31.2515万元被诈骗资金流入,本案被帮助对象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株洲中院认为,李原、蒋委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 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蒋委等人是根据走账金额即银行流水金额千分之二点八提取好处费,故一审判决以单边交易流水金额为依据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问答:泰达币是什么意思泰达币(USDT)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获得法定货币支持的虚拟货币。【拓展资料】简介:泰达币(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 公司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个 USDT 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用户可以在 Tether 平台进行资金查询,以保障透明度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每一枚泰达币都会象征性的与政府支持的法定货币关联。泰达币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获得法定货币支持的虚拟货币。该种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加密货币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基本上一个泰达币价值就等1美元。泰达币发展轨迹:2014年11月下旬,注册地为马恩岛和香港的公司Realcoin改名为Tether。2015年2月发布时就抱上了一条粗腿,当时比特币期货交易量最大交易平台:bitfinex宣布支持泰达币(下称USDT)交易。随后竞争币交易平台Poloniex交易所也支持USDT。P网凭着以太币强势崛起,在竞争币交易平台中隐有龙头之势,也顺带提携了USDT的交易量。USDT的发行和交易使用的是Omni(原Mastercoin)协议,而Omni币可以说是市面上的第一个基于比特币区块链的2.0币种。所以USDT的交易确认等参数是与比特币一致的。根据Tether的CTO及联合创始人Craig Sellars 称,用户可以通过SWIFT电汇美元至Tether公司提供的银行帐户,或通过Bitfinex交易所换取USDT。赎回美元时,反向操作即可。用户也可在上述两个网站用比特币换取USDT。其网站宣称严格遵守1:1的准备金保证,即每发行1枚USDT代币,其银行帐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在合规方面,所有涉及到法币的操作,都要求用户完成KYC认证。当被问及用户如何验证银行帐户保证金时,Craig称法币由Tether Liminted公司保管,并有定期审计,但目前用户还不能直接查询保证金。
『肆』 什么是数字货币
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数字货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全世界第一个发行数字货币的央行,数字货币是跟人民币有相同的价值,它可以和人民币做出自由兑换,据说数字货币可以在没有上网的情况下使用。但是它跟其它的虚拟货币不一样是,中国央行是数字货币的发行者。
如果手机上安装了DCEP的数字钱包,两个手机放在一起,那可以从一个人数字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账至另一个人的手机上。
因为在移动支付的普及化下,支付方式已经改变到电子化的阶段,所以数字货币对我们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在银行业的情况会不一样,人民不需要去银行办理业务,因为大部分的业务都可以在网上办理,而且银行员工的数量不需要很多。这个是数字货币的利和弊。
现在的货币包括美元、人民币等等,都是法定货币,与金银等贵金属货币不同,法定货币是在国家公信力的保证下的一张契约。法币本质上是一张纸,它不是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却是经济活动所必须的。
货币从诞生以来,就只有一个本质功能:作为财富的虚拟存储凭证,并且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进行兑换。
在此基础上,人类的经济活动赋予了货币很多外延性的功能。
所以在现代的经济 社会 中,货币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货币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推手,往往由国家在某个特定领域形成流动性过剩,通过货币的溢出,带动其他领域,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从原始 社会 用贝壳做货币,到后来用贵金属做货币,后面用纸币,以及到现在的电子支付,再到现在的数字货币,货币仍然是货币。
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货币仍然只执行最原初的功能。
但是,这其中货币形态的变化,体现了一个超越 社会 和自然的哲学原理,当然也可以说是科学原理:最小作用量原理。
最小作用量原理是由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提出,并且在近代由欧拉等科学家进一步完善,并且清晰的阐明了其中的本质内涵。
最小作用量原理,有很多种表述方法,其内容都大同小异,我们这里用一种最通俗的语言来讲:系统的真实运动轨迹,是由某一个物理量的最小值所决定的,有的时候也可能是最大值,不管是最大值还是最小值,总之都是极值。
如果把这个原理套用到人类 社会 中,会变成以下形式: 任何一种人类发明的产品,最后进化的结果,都是倾向于让 社会 整体付出更少的能量消耗。
所以人变得越来越懒,机器代替人工,绝不是偶然。
如果只从表面上看,我们会看到货币是从贵金属再到纸币再到电子交易,让携带货币的人减少了能量消耗。但是,进入到数字货币以后,会降低 社会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管成本。
现在银行转账和电子交易,没有实物货币的流通过程,实际上在银行的不同账户里就是减少或者是增加了相应的数字而已。
但是,这样的交易仍然不能算作数字货币,虽然都只是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货币。
电子交易只是纸币的电子计数,而数字货币是一张真正的货币,而且不同于其他的货币。
数字货币有个最大的特点,除了它是由数字形成的虚拟货币以外,它有一种流转追踪功能。
通常情况下,不管是最原始的金属货币或者是纸币拿在我们手里,并不知道这张货币在这个 社会 上经历了怎样的流通过程。
这就诞生了一个奇特的行业,所谓的洗钱。
贩卖毒品的钱,各种非法收入的钱,累积成相当庞大的数额,很难直接存到银行。通过其他的投资形成伪造的利润,就可以洗白,然后再存入银行,就变成了合法收入。
但是一旦使用数字货币,那么每一张货币的流通过程就可以清楚的显示出来。
就比如说一个公务员,他手里的钱只能是由财政付出的。
如果他手里的大量的钱上游付出的单位是企业,那么这个公务员肯定是有问题的,这就相当于通知了纪检部门。
如果没有数字货币技术,要形成一长串的证据链,需要相应的部门付出很大的代价,整个 社会 成本也会非常的高。
数字货币每交易一次都会留下相应的记录,这对于纪监部门监管腐败行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可以在一瞬间就会发现腐败分子的行踪。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一点,数字货币是放在数字钱包里的,这个数字钱包可以放在我们随身携带的数码产品,比如说手机和笔记本电脑里面。 用数字货币付钱,付出的是一张真正的货币,而支付宝、微信转账,变化的只是账户里的数字。
数字货币的使用,最终目的是取代纸币支付,从而降低了整个 社会 的管理成本。这就是最小作用量原理的具体表现。
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就是具有流转追踪功能的人民币,虽然不会直接给普通老百姓带来好处,但是会通过提高整个 社会 的廉洁程度和运转效率,在各个领域中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看不见的利益。
货币的表现形态要与 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从贝壳到金银铜,再到纸币,这是过去几千年经济史证明了的;如今进入了数字 社会 ,那么数字货币的发行就是必然趋势。与纸币相比,数字货币能够降低发行与交易成本,流通更便捷,而且数据可追溯,可以有效降低洗钱与贪腐等经济犯罪,不仅经济效益高, 社会 效益也高。
有人会说,我们现在不是有支付宝和微信这些第三方支付工具,大家用得也挺好,为什么还要搞数字钱包呢?其实, 数字货币就是定位于人民币的数字化替代,其性质是流通中的现金,用专业术语表示,就是M0,而支付宝和微信则是M1或M2(M1是M0+活期存款;M2是M0+M1+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其他存款)。 通俗点说,微信、支付宝是一系列金融产品的组合,使用微信、支付宝存放于零钱通、余额宝等钱包中是有利息的,而数字货币就是人民币,就相当于你手中的现金,没有利息。你必须存进银行选择了某种存款形式才会产生利息。
而以后的趋势就是没有纸币和硬币了,央行直接发数字货币,也就意味着你提不了现,而交易时也可以直接使用,并且能支持离线使用,不用再转到支付宝或微信这些第三方支付,也不用联网。 由于数字货币是国家信用在担保,相比支付宝和微信这些企业的平台,其安全等级也更高。 因为使用数字货币时,交易信息只有央行知道,而使用支付宝和微信交易,你的交易信息,蚂蚁金服和腾讯公司都是知道的,实践也已经证明其被用作了商业应用,比如那些针对性的商品推广。
所以, 从货币流通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来讲,数字货币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内测成功后,今后取代现金也不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工具直接大规模应用是必然趋势。
数字货币就是央行发行的电子版人民币。他和传统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上面的数字是完全不同的。
很多人之所以把数字货币和传统的银行账户区别分不清楚。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每个月给你发的工资也没有现金。只是在你的银行账户上多了一个数字。而你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上面显示的也是一串数字。为什么这些数字不成为数字货币呢?央行所发行的数字货币。它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加密共享账本。最核心的技术是央行的数字货币,可以像纸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
我们都知道使用纸币是不需要去银行开户的。任何人拿着纸币就可以在市场上随意的交换。当然这前提是不能是假钞。
而目前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也可以像纸币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想用数字货币的人。不用到银行去开户,填写一大堆资料,验证你的身份。而从手机上下载的数字钱包APP,之所以也要让你绑定银行卡。主要是为了把银行的钱转进去。这样一来除了中国人。外国人也可以自由的使用中国的数字货币。因为他不需要到中国来开户。他只要绑定自己国家的银行卡。把钱转到数字钱包就可以自由消费了。目前微信支付宝已经相当便捷了。央行为啥还要搞数字货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好处。
第一数字货币是为了替换市面上的现钞。随着数字货币的慢慢普及,国家以后不再大量印刷纸质钞票了。以前央行增发货币基本上都是增发现金纸钞。以后只增发数字货币。
第二是。数字货币可以追踪每一笔交易。可以防止国家公务员贪污受贿。悄悄转移资产到国外。还可以防止不法人员非法集资。洗黑钱。因为任何人的数字货币交易行为都会被区块链账本技术完整记录。任何人不得篡改。所以想要杜绝以上违法犯罪,轻而易举。
第三是。使用数字货币的人不用到银行去开户。任何国家的人都可以食用。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
第四是。央行规定数字货币转账不收任何费用。这是因为采用区块链共享账本技术的数字货币。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成本非常低廉。并且使用数字货币钱包的人手机弄丢了。还可以通过资料认证,把钱恢复回来。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
货币最关键的在于公共信用能力。信用来源以及相伴而生的信用强弱,决定了货币的市场地位。因此,数字货币和人类 历史 上所出现的一般等价物具有共通的性质内涵。由此,追溯理清人类 历史 上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发展脉络,对于拨云见日、把握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一)货币的缘起
最初,人类 社会 通过实物的直接交换进行生活所需的有限资源流动。当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规模,一些商品被分离出作为其他商品交换流动的价值依凭的载体与符号,成为货币的最初形态。而这种原始一般等价物因时因地差异较大,诸如谷物、贝壳、布匹等均曾作为人类 社会 的一般等价物。
进而,当 社会 生产力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交换的体量、频率、范围大大扩展,贵金属因其体积轻便、便于携带、不易磨损、价值认可广泛等特点,在各个 社会 具有普遍的公共信用度,从而成为名为“货币”的稳定的一般等价物,完成了最终的价值形式的发展历程。
(二)主权国家体系之中的货币
主权国家的出现,很大程度成为货币形态史的重大分水岭。由于金银等贵金属作为硬通货无法高效可持续的适应商品生产流通发展的需要,代用货币(以纸币为代表)成为替代性的市场交易媒介和价值尺标。而各主权国家在其主权边界内所拥有的绝对垄断权力赋予代用货币合法性,也即赋予代用货币公共信用能力。因此天然地,代用货币具有主权内公共信用垄断与主权外公共信用缺失的潜在张力。随着跨境贸易量的增大,各国货币的兑换依凭与机制应运而生。白银黄金具有各国普遍认可的公共信用能力,因此银本位、金本位制先后助力了跨境贸易的发展。
1944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标志着美元成为直接和黄金、各国货币挂钩的中间媒介,进一步促进国际汇率的稳定。然而,正如美元作为国际流通手段和价值尺度的矛盾的特里芬难题所揭示的,1971年的“尼克松冲击”将美元“解绑”。但是,虽然欧元、英镑、日元、人民币等逐渐加入世界主要结算货币体系,美元作为唯一全球货币的事实并没有改变,当今世界仍然是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
(三)应运而生的数字货币
在全球化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的出现,一方面依旧遵循货币因其公共信用能力而具有的交易媒介、计价单位、价值储藏功能的本质逻辑;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人类 社会 货币形态演变的一般逻辑,即贸易规模的不断延展,要求货币的公共信用能力不断跨越物理空间的区隔,进而促进资源流动的自由度、透明度。
当今学者对天然去边界的数字货币寄予很高期望,分析论证其对当今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挑战潜能。然而,在主权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根本属性未变、美国的相对霸权地位依旧具有较强惯性的背景下,各主权国家的金融监管、隐私保护等因素限制或对数字货币的发展前景提出更多挑战。
数字货币的应用前景
依据货币的三种职能属性,数字货币在市场支付、投资、储备方面提供了新的应用面向,对人类 社会 生活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可能。
(一)作为支付货币的应用前景
伴随着全球信息产业链的快速推进,数字经济时代各国政府和巨头公司的国际贸易和金融的主导地位不断受到冲击,更多私人部门与个人直接参与到广泛的国际交易之中。跨国 科技 公司等跨国企业已经形成规模性的跨国服务网络,而数字货币由于更为稳定的价值、更为贴合的存在环境,提供了相比于主权货币更理想的支付手段。
同时,在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中,部分货币信用度差的国家地区,美元化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数字货币依据广泛渗透的互联网体系,数字货币相比于主权货币无疑具有更强的空间渗透能力、更低的流通成本、更高效迅捷的流动能力,或为这些地区提供“逆美元化”的货币改革路径启发。
作为投资货币的应用前景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联储为刺激经济增长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影响波及全球,被推高了的资产价格、加剧的全球资产泡沫导致了恶性循环。而数字货币的利率可以依据大数据分析定价,提供更具竞争力的私人化信贷产品,刺激信贷向规模更广、种类更为多样的方向发展。
同时,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利于促进国际投资向非美元资产转移,进而一定程度弥合全球金融的不均衡的发展格局。但是,数字货币这些潜能的获取,仍需一系列机制规章的配套落实,以使其真正确立在国际空间的公共信用能力。
作为储备货币的应用前景
作为交易和投资的基础,货币的储备职能更能彰显国际货币的公共信用能力。因此,依靠美国雄厚的国家实力和财富、垄断石油交易的美元计价机制,以及一系列复杂的配套权力和制度支持,美元即使是在脱钩后依旧保持难以撼动的全球储备货币地位。
近期而言,美元在国际储备货币方面的主导地位仍难以根本改变。但随着全球化日益呈现诸多面向,伴随着信息数据愈发成为后石油时代的关键国际商品,在市场交易和投资领域发挥更大影响的数字货币或成为未来信息计价机制的理想选择。
传统意义上的数字货币指的是各国央行陆续推出的法定数字货币,也就是当前纸质货币的数字化形态。如果很多人误以为以比特币以太坊这样的虚拟货币为首的数字货币,同样是数字货币的话,那么这会产生一定的误解区间。
比如我国央行推出的数字人民币就是真正的数字货币,它是以一个国家的信用背书和购买力维持保障的。未来数字美元数字,英镑数字,欧元数字日元也会逐渐的产生。不过我国央行推出的数字人民币,在目前各国的央行版的数字货币研发中是趋于名列前茅的。
未来注定是数字信息化的时代,人类的货币 历史 ,从原始的贝壳金属货币到纸币再到未来的数字货币,是 历史 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以比特币为首的只能称之为虚拟货币,因为它是没有具体的国家信用背书和没有具体的购买力保障的,只不过是按照目前的价格共识在维持它的波动性。
所以数字货币指的是未来各国央行会陆续推出的纸质版的数字化形态。以比特币为首的只能称之为虚拟货币,它是无国界限制,没有价格背书靠价值共识生存的区块链金融。
答;数字货币等于”稂票”。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 (可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数字货币具有网络数据包的主要特征。这类数据包由数据码和标识码组成,数据码就是我们需要传送的内容,而标识码则指明了该数据包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等属性。
基于数字货币的特性,数字货币带给央行的直接好处不仅是节约纸币发行、流通、结算成本,还增强了央行对于资金的掌控能力。
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统称为数字货币。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定义,虚拟货币是非央行、信用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发行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货币替代物的价值的数字表现。
数字货币特点——
1、有自己的开源代码(即有合法性的身份证明);
2、恒量发行(当量发行完了就不再发行);
3、第三方交易平台(有独立的电子账本);
4、平台内可以随时交易;
5、数字资本有升值的空间。
虽然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目前仍在研究之中,但是纸币已被一些专业人士看成“上一代的货币”,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
由于中国人口太多、体量太大,发行数字货币的时间表依然没有确定。有人预测,数字货币和现金在相当长时间内都会是并行、逐步替代的关系。到数字货币时代真正到来时,人们身上带的现金会越来越少,旅行越来越安全,扶贫越来越精准,腐败越来越难以遁形,而小偷也越来越难当。
『伍』 比特币成洗钱犯罪新手段,都有哪些经典案例
互联网上有关比特币的搜索一直在不断进行,其价格一直在波动和上涨,并先后突破了3万美元,4万美元和5万美元等多个壁垒。它已经成为虚拟货币圈中最受欢迎的投资合同,但是由于市场波动,出于更大的原因,几乎每个交易日都会进行清算。涉及的巨额资金使一些投资者完全无法平静下来。当然,对于那些多次获得利润的交易者来说,他们自然会赚很多钱,他们的个人财富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在投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时,当市场急剧波动时,会出现一些快乐和悲伤的现象。
此外,尽管当前比特币的价格一直在不断上涨,但在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许多金融机构持消极态度,认为它是投机性资产,而不是货币,因为它缺乏实用性。价值支持,并同时发出了一些警告。此外,印度即将实行加密货币禁令,其他国家对虚拟加密货币的前景并不十分乐观,一些罪犯使用其隐藏的洗钱犯罪,因此未来市场趋势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陆』 富士康遭黑客勒索比特币1804枚,为什么黑客不要现金要比特币
因为比特币相对于现金来说,更容易洗白,不会有人知道谁花了这些钱,如果要的是现金或者是银行转账,那警方可以直接冻结账户,查到开户人,等于说这场交易白干了。
01、 富士康被勒索1800余枚比特币。说起来富士康我们就能想到苹果,作为苹果全球最大的代工厂,其实力也是不容小觑的,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公司,最近被黑客被入侵并且造勒索1804枚比特币,现在一枚比特币价格大概是在17000左右,1800枚折合下来就是3060万美金,你没看错,这是美金,最后富士康肯定也不会愿意掏这么多钱的,所以富士康也是紧急更新系统,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损失。
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是越来越快了,很多公司的机密文件也开始黑客盯上当作了交易的筹码,我们对其是完全没有办法的,只能是寄希望于公司的网络系统足够强大,可以挡住黑客的袭击,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柒』 比特币大幅跳水,超47万人爆仓,背后是否有人暗箱操作
这次比特币价格的大跳水可以说直接导致很多人倾家荡产。而在这一次的暴跌背后,很多人也怀疑比特币背后是不是有人在暗箱操作,控制着比特币的价格。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在这一次47万人爆仓的背后,到底有没有暗箱操作。
第三,如何看待背后的暗箱操作?
很多人都说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是被几个集团给控制的,他们通过控制比特币的涨跌来让自己手中的资金不断的上涨。说实话这是有一定可能的,只要拥有大量的比特币,就可以控制市场的走向。但说实话,如果单纯的通过控制市场走向来实现收割韭菜的话,对于这样大体量的资金来说,有点小题大做。
『捌』 比特币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一、发行方式不同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每个不同的终端节点负责维护同一个账本,而这个维护过程主要是算法对交易信息进行打包和加密。而传销式虚拟货币往往是通过拉人头送货币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交易方式不同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来完成交易。而传销式虚拟货币往往是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三、实现方式不同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其总量限制的参数和方式,均显示在开源代码中。但传销式虚拟货币本身所谓的开源是完全抄袭了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所以其本质跟Q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8)如何可以把比特币洗白扩展阅读:
传销是通过发展上下线关系,吸纳并分配资金,在比特币投资市场,老人和新人没有时间上的优势,也不靠高额的利益拉下线,在市场波动面前,谁也没有办法保证一定赚钱,老人也无法强制从拉新人获得收益。
比特币或者其它数字货币不属于任何人和组织,是一个无人控制的,去中心化的程序,代码完全开发,总量无法修改,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比特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