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比特币的文件
⑴ 比特币关网了是真的吗
确实已关闭,2017年9月初,央行发布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立即停止,国内三家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全部宣布将于月底前停止所有交易业务。
9月14日晚,比特币中国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9月4日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精神,比特币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14日起停止新用户注册;9月30日该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将停止所有交易业务。
⑵ 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2.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3. 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相关业务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机构所开展的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不得继续开展该类业务,并稳妥做好该类业务的市场退出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切实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三、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
⑶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导言: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在处理虚拟币交易案件时,存在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他们往往认为,炒币不违法,但当问及法律依据时,他们通常会提到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924”文件,认为该文件禁止了虚拟币交易。这一错误理解导致了对单纯个人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不当定性,引致了不必要的法律困扰。本文旨在系统性地解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文件概览
1. 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USDT作为稳定币,应与主流虚拟货币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2.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并未禁止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包括USDT;
3.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虽然强调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的潜在风险,但并未否定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而是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
二、交易性质与犯罪界限
虚拟币交易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传销犯罪等,但单纯交易行为本身并非刑事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需明确行为是否违反相应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否则不得定罪处刑。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买卖虚拟货币构成刑事犯罪。
三、法律后果与保护
个人进行虚拟币交易,只要不涉及系统性的商业行为或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通常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虚拟币交易本身违法的后果顶多是合同无效,投资失败,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本身并不触犯刑事犯罪。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应当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非法活动。法律界对虚拟币交易的界定和处理正逐步明确,以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⑷ 网上查找相关"比特币"资料,讨论我国对待比特币的态度,为什么
在2013年1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这就是网上俗称的中国政府关于比特币的五部委联合公告。公告明确写清楚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这是中国官方文件从政策上明确规定了民众有持有和买卖比特币的自由,也是官方给比特币的定性文件,将比特定义为“商品”。人民日报也从2013年起,一共发了13篇关于比特币的评论文章,近期的文章都呼吁政府参与监管,也从侧面肯定了比特币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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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国比特币禁令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⑹ 中国对比特币的规定
1. 比特币在中国不具备合法性。它被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具有无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尽管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缺乏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3.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这包括不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⑺ 中国对比特币的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首先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其次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