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挖矿机合同纠纷
1.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2. 区块链怎么赚钱是骗局吗
不是骗局,总体而言,目前区块链尚处于萌芽期,很多项目尚未落地,只有在尊重成长规律的前提下踏踏实实、一步一步培育才能使其逐渐成熟。技术是中性的,但决定技术的方向和结局的还是人性,区块链和数字货币未来会如何发展,取决于操控者的价值观和文明程度。
区块链能够让你在这个行业赚到钱也能够让你倾家荡产,所以在这还是提醒广大用户,投资需谨慎,不要钱没挣着反而把自己给搭进去了,得不偿失。还有就是区块链骗局也是比较多的,咱们也是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拓展资料
贷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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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区块链还可以应用于公积金互联,帮助银行了解借款企业股东、高管、普通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等实际缴纳情况,从而合理评估企业人员规模和经营情况,为授信和贷款审批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贷中阶段
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企业贷款资料审查和抵、质押物审核,帮助银行提升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合同等必要材料,纸质合同多方传签、用印不仅效率低下,还存在伪造变造、虚假签章等系列问题,给银行审批带来较大的伪冒欺诈和信用风险。
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相关的实名信息主体、订单及下单流程、电子合同、协议签订流程、后续补充协议、照片资料都可进行即时保全,且全部存证不可篡改,可以保证银行快速认证、审批,并在出现纠纷时高效解决。除传统的不动产外,企业和企业主拥有的其他资产、包括银行理财等金融资产也可用于转让、质押,成为能被银行接受的合格增信依据,提高了企业信贷的可得性和即时性。
贷后阶段
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履约还款能力的及时评估,帮助银行有效把握信贷风险,随时调整贷后风控策略。在以往的业务实践中,银行往往既不十分了解抵、质押品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能很好地评判企业在入仓、出仓等环节的操作对剩余抵、质押品市场价值的影响,对仓单质押等新型贷款类型的掌控能力相对低下。
改为采用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数字仓单后,商品品质、数量、规格、照片等信息可以完整、标准化上链,真实性、可追溯性得到充分保证,银行可在技术上杜绝企业和仓储机构虚构仓单、仓单与出入库信息不符等情况,保证贷后管理取得实效。此外,借款企业的厂房、写字楼租赁等信息也可以籍由区块链技术充分共享给银行、上下游企业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最大程度上降低“人去楼空”等卷款跑路风险。
3. 924后:虚拟货币“挖矿”法院裁判结果报告
虚拟货币挖矿司法裁决概览:
在2021年9月24日后的法律判决中,针对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纠纷,法院共审理了37个案例,其中四川地区案件数量居首。这些纠纷涵盖了民事和刑事领域,法院处理结果多样,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法律执行态度严谨。
裁决结果概览:
- 支持或部分支持虚拟货币挖矿相关诉求的案件占比36%,反映出法院对非法挖矿的否定。
- 18%的案件被驳回,表明法律对未经许可的挖矿行为持否定立场。
- 30%的案件进入上诉或再审程序,反映了争议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 10%的案例被改判,显示出法律对具体案件细节的精细审查和调整。
具体案例中,如赵官秀与陈改英的借贷案,法院因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判决矿机还款无效。张门田与徐惠清的保管合同案涉及比特币挖矿,法院确认合同关系但驳回了损失计算请求。这些案例展示了各地法院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上的严格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多个案例涉及合同纠纷,如林启隆与王新章的网络购物合同中,因证据不足和欺诈行为,法院支持三倍赔偿。同时,虚拟货币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明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均为终审。
法院在处理虚拟货币挖矿案件时,不仅关注合同效力,还考虑了法律责任的归属。例如,何红梅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交易主体为个人而非公司,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如黄某某的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进行了严厉惩处。
总结:总的来说,9月24日后,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判决显示出对非法活动的严格态度,强调了法律对这类交易的不认可,以及对相关合同效力的明确否定。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界限和处理方式的清晰界定。
4. 做区块链怎么判刑
国内首起利用区块链技术跨国网络传销案宣判,如何识别违法团伙?网络时代如何识别违法团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技能。识别一个网络上的组织是否为违法组织,只需要识别它是否有一定的门槛费用就可以知道。
首先网络上的违法团伙一般诈骗为主。而诈骗的手段,一般就是免费或兼职等手段。网络兼职需要收费的职业,一般都属于那种需要见面或者需要办公室办公的职业,本质上来说还属于全职。但是绝大部分也就是99%的职业及本身入职是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的。包括网络兼职。如果需要缴纳入会费之类的费用,一律为诈骗或者是违法团伙。不予理会,或者就是举报是最好的办法。
其实网络上的骗子很多,也有以新兴技术名词为切入点来进行诈骗的团伙。通常他们会要求你购买一定的虚拟产品,你作为进入或理财使用。然后是用比较新颖的或者是少见的科技名词,甚至是直接是捏造的一些名词概念来对你进行洗脑。就如本案中的区块链进行诈骗。本身区块链只是一个比较好用的工具。
但这也仅仅是对技术型人才或者工程师来说的。对普通人来说,他和其他很多不明所以的网络产品或者是技术代名词一样并不易用,也并不透明公开。使用上需要相当的技术门槛。网络作为一个新鲜的事物,实际上已经发展了好多年。但是由于网络发展到实用阶段,也仅仅才只有几十年而已。对于我国人民来说,依然是一个较为新颖的事物。很多传统的骗术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包装,只是换了一个马甲,仍然可以骗到很多人。尤其是很多老年人。在使用网络工具之后,接受到的信息量大大增加的同时,也会有更大的几率接触到这些行骗的非法团伙。这种时候只需要记住一个原则就好了。凡是要交钱的项目投资活动的,一律是骗术。希望大家都可以在网络世界中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家人。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北京三中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编辑孙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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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参与赌博,如果次数不多,而且不以赌博为经济来源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批评教育。如果是联系人并且是代理商,按开设赌场罪处理,看金额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是网站拥有者,按开设赌场处理最多不超过十年。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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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史晓霞黎铧
编辑/朱葳
做区块链平台管理,被骗,会被抓吗?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计算,如果是平台的管理者,在明知犯法的情况下,依然坚持的去做,那么肯定是属于欺诈行为的一种,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懂吗!,当然的刑事责任或许没那么严重,但是连带责任是绝对有的。在警察审讯的情况下,一点要鉴定的自己是受害者,自己只是小小的管理者
如果玩资金盘,拉了很多朋友一起玩,会被判刑吗只要是不涉嫌网络诈骗(包括传销),资金盘的宣传与实际结果一致,不使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构不成网络诈骗,是可以的。
所谓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新近发布的《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指出,从传销组织出现时间的分布来看,近年来传销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除了国内的金融理财类传销组织,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也鱼龙混杂,很多组织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回报,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洗钱、诈骗、传销等诸多风险。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4)比特币挖矿机合同纠纷扩展阅读:
诈骗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 比特币交易在中国合法吗
“比特币在中国不合法,中国尚无法律保护比特币交易。比特币不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它属于虚拟数字货币,虽然中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证明比特币合法或非法,但是中国法律法规不支持比特币公开交易。”
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没有相关法律,我国只是叫停比特币场内交易,并没有宣布持有、场外交易比特币是非法的。比特币诞生的根源是以中本聪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寻求一种不受中心银行系统束缚的交易方式,这些人期待一种自由度更高的货币体系,比特币这次被承认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但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中国从没有“比特币非法”的政策。
孔剑平说道:“中国大陆政策,总体上是支持技术创新,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五部委文件,说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老百姓可以自由参与买卖,但金融机构不能参与。中国就没有“比特币非法”这样的政策。2017年七部委文件,跟比特币也没关系。我们发现,2017年,大家看到央行很多领导讲话都是说对数字货币监管。2019年7月18号以后,所有讲话里出现的只有两个字,“研究”,不叫“监管”了,变化非常大。同时,发改委也把原来计划列入“淘汰类目录”的数字货币挖矿也删掉了。”
根据政府在2013年最新关于比特币的态度:比特币属于用户的私有虚拟资产,那么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受到法律保护,从我们国家的实际的案件中也可以得到体现:2018年中国法院最近下令一家公司在民事纠纷中偿还被盗用的加密货币,为加密货币相关分歧树立了法律先例。深圳的这家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也实际就是确认加密货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当然,购买比特币选择的平台也很重要,因为这是一个相对无监管,或者没有牌照的一个早期市场,一定要选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交易所,因为也意味着这些交易所经过了国外用户和法规的验证,建议去类似中币ZB这样的头部交易所购买,以防造成自己的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