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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电子合同如何签订

发布时间: 2025-09-25 07:14:14

㈠ 秒合约交易什么规则

秒合约交易规则比较简捷,简单来说,首先必须选择要交易的数字货币。交易时间区间短为1min、3min、5min,长为60min;然后风险控制,在我们可以控制的风险范围内设定交易金额,设定盈余止损,最重要的是进行货币方向走势的技术分析。也就是说,在我们设置的交易区间内的涨跌方向,根据分析下单。
什么是秒合同交易系统?
2020年年初以后,密码货币市场开始慢慢回升,特别是一些主要货币连续上涨,从冬眠中开始觉醒。令人感叹货币圈速度之快。到交易开采、IEO、模式货币,短短几个月比特币全年暴涨,牛市似乎已经准备就绪。在货币圈赚钱的机会绝不缺乏,但一眨眼就会消失。IEO和模式货币刚刚告一段落,下一个赚钱的机会就来了。随着数字货币期货的迅速发展,大众持有的各种方式的资产不断增加,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人们也越来越追求迅速高效的交易结算方式,因此,秒合同也得到了非常高的评价。
损益的计算方法:
合同交易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合同的损益计算。以火币网为例,与传统的商品期货不同,每个火币合约固定的不是固定数量的数字资产,而是固定数量的美元。也就是说,一张合同的美元价值始终不变。一张BTC合同代表100美元的比特币,相对于其患者货币,一张合同的面值为10美元。由于合约交易存在杠杆作用,投资风险也非常大,合约价格向不利于投资者的方向波动时,容易发生强制平仓,即爆仓。
秒合约的价格计算只是一个点和设定的时间到期的价格,也就是说结算前的价格变化与最终结果无关。电子期权的收益和风险是相对固定的,1%波动的收益和10%波动的收益是一样的,我们最大的风险是损失它的投资,没有套牢或者更大的损失。平台在设定的时间段到期后,将按时结算。

㈡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㈢ 终于知道中本聪是谁了|比特币BTC之父

中本聪究竟是谁?

他是否尚在人间?

让我们循着线索抽丝剥茧,

探寻重重迷雾后的真相。

1

线索梳理

想要找到中本聪,我们需要先梳理一下中本聪在网络上留下的行踪:

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在“metzdowd.com”网站的密码学邮件列表中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

2009年1月3日,中本聪挖出了比特币 历史 上的第一个区块——即创世区块(Genesis Block),实现了比特币算法的“挖掘”并获得了第一批50个比特币。

2010年12月5日,维基解密泄露美国外交电报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为了保护尚在襁褓中的比特币,避免冲突和争议,中本聪现身反对比特币社区向维基解密捐款比特币的行为。

2010年12月12日,中本聪在比特币论坛中发表了最后一篇文章,随后便不再公开露面,只通过电子邮件与比特币核心开发团队的少数人联系。

2011年4月26日,在与比特币核心开发团队领导人加文·安德烈森联系过后,中本聪随即关闭了电子邮件,再也没有与任何人来往过。

从上述信息中可以看出中本聪其人十分低调,在网络上可以追溯的行踪很少,他本人与任何人交流坚持使用PGP加密和Tor网络,租借的服务器线索也是都毫无价值地指向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一家提供匿名服务的小型主机托管商。在那个网络通讯还不是十分发达的年代,这些谨慎缜密的做法让中本聪成功躲过了当局的追查。

中本聪技术上的小心谨慎还延续到了个人信息表达方面。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中本聪很可能为了弱化个人在白皮书和社区发言中无意表现出的个人特征,而刻意地去伪造一些身份信息与个性化特征。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中本聪于2009年2月11日在P2Pfoundation网站上的注册资料显示,他是一个 43 岁的日本男性,不过有点令人费解的是其电子邮箱却在德国的免费邮箱服务器上;再比如伪装英式拼读,格林威治时间的作息规律,日本名字,论文中“WE”的第一人称,使用生僻的 科技 术语,模仿密码学同仁的写作风格等等……中本聪的这些细致入微的操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今无人知晓他的真实身份,光是大众根据其特征猜测出的候选人就多达数十位,那么中本聪是否就在这些候选人当中呢?我们接着来分析

2

候选人甄别

在上一节提到的候选人当中,相对来说有点知名度或者说靠谱的中本聪候选人是以下几位:

1.Dorian Prentice Satoshi Nakamoto:

2.望月新一

Hal Finney

Hal Finney可以说是比特币的先驱之一,他是继中本聪之后第二个使用BTC挖矿软件、提交bug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人。此外,为了测试交易功能,Satoshi给他发了10枚比特币,所以他和中本聪成功地完成了首个比特币交易。在写作风格上,Hal和中本聪有诸多相似之处。比较可惜的是,Hal患上了渐冻症,并于2014年去世。对于自己中本聪候选人的身份,Hal在生前多次否认过他是中本聪。在我查到的一篇文章中,文章作者称与Hal的好友Phillip Zimmerman(两人是邮件加密算法PGP的两个发明者)聊过,他的回答是“Hal说过他不是,而我相信他。”

4.Nick Szabo

Nick Szabo,Global Financial Access 的联合创始人。他与Hal Finney一样,是比特币的先驱,也同为中本聪的候选人,曾经有人猜测他以中本聪 Satoshi Nakamoto 为笔名撰写了比特币论文。Nick Szabo还有一个称号:“智能合约之父”。早在1995 年,他发表了关于合同法在网络安全实现的论文,提出了“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概念。

2008年,当还没有人听说过中本聪以及他所创造的比特币时,Nick在他的个人博客上提到了bit gold的想法。Nick提出的bit gold的描述与中本聪提出的比特币有着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包括类似的措辞,甚至写作的习惯。后来有人将他的写作风格与中本聪进行了比较,并声称在所有的候选人中,Nick Szabo与中本聪的相似度是最高的。尽管如此,Nick一直否认他是真正的中本聪。他在自己的文章里写道:“只有 Hal Finney和中本聪,才有足够的意志力来真正实施该计划”。

Craig Steven Wright

Craig Steven Wright(简称CW),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澳本聪,是澳洲的一位企业家。与上述几位候选者不同,CW是自己蹦出来承认自己是中本聪的人。在我看来CW是一个善于炒作的资本家,BSV和BCH之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就这个性格而言就与之前中本聪的性格大相径庭。

Craig Wright提出了大量证明自己是“中本聪”的疑似证据,我觉得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只有两个:一是Craig Wright发送过一封给Dave Kleiman的邮件,另一个则是Craig Wright在声称自己是中本聪后,曾经与当时比特币的核心开发,Gavin Andresen会面。Craig Wright很容易就取得了Gavin Andresen的信任,让后者公开背书,承认自己是中本聪。

上述行为表明Craig Wright拥有关于比特币和中本聪的大量信息,正是这些信息赢得了Gavin Andresen的信任。但是想要证明自己,事情完全不用这么复杂,只要CW可以利用创世区块的密钥进行的签名,或登录中本聪的账号确认自己的身份,那这个中本聪的身份基本就能坐实了。至于CW是不是中本聪,这个只有他自己才知道答案。

Dave Kleiman

Dave在加密计算机方面算是自学成才,这与中本聪的经历是一致的。其军方背景也解释了中本聪为何可以在反政府部门侦查方面做得游刃有余。至于为什么中本聪会销声匿迹,对比时间节点来看,Dave Kleiman在2010年底因为感染一种超级细菌,并于2013年4月26日死于超级细菌的并发症,似乎也解释的通。可惜Dave已经去世,这看似最合理的人选却无从验证。

3

人人都是中本聪

那么中本聪到底是谁?上文这些看似有可能的人却因为各种原因自我否认或者说不可验证。我个人倾向于中本聪已经去世,就算他没有离开人间,按照他当初的愿景,中本聪的真实身份从来都不是最重要的。

反观如今的BTC和加密货币圈,谁是中本聪已经不重要了,或者说人人都是中本聪。

#比特币[超话]# #数字货币# #欧易OKEx#

区块链具体怎么上链档案(区块链上链过程)

区块链中的数据存在哪里?

简单回答:区块链的数据就是存在每一个节点中(可以是个人机,也可以是其他);区块链的确是一个公众可以修改的数据库,只不过你只能够使用你持有的秘.钥,修改你秘.钥相对的"账户"的数据。

不过,不同的区块链的数据存储方式与数量是不同的。已BTC为例,其数据是存在每一个节点中,目前BTC的节点数据大概是200多G,其增长速度是每个月10G左右,个人机问题不大的。

但是,数据量的确是越来越大了!至少很快个人笔记本就很难运行BTC全节点了。对于以太坊来说,记录了所有数据的存档节点应该有数T的存储量,这对于个人机来说是不可能运行的。

上链是什么意思?(区块链上链是什么意思)

1、上链是什么意思?。

2、手表自动上链是什么意思。

3、机械表上链是什么意思。

4、nft上链是什么意思。

1.所谓上链其实就是上链登记,上链后就可以查看公司或企业的每个明细。

2.上链其实和区块链也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上链后加强国际金融交易,对企业前景有帮助。

3.区块链不仅可以在数字货币中交流使用,还可以运用到多种项目和领域中。

区块链游戏如何实现上链加速?技术原理是什么?

区块链消息,比特币之于区块链如同电子邮件之于互联网。众所周知,电子邮件在人类信息传播和交流史上首次实现了及时、免费、可验证地把数据发送给世界上其他任何人这一功能,发送者和接收者双方都能够保存电子邮件中发送的数据副本。然而,双方保留的电子邮件数据副本也成为在线价值转移的固有缺陷,因为双方都拥有其价值。因此,必须确保价值不被双重支付授信的第三方机构存在,例如,银行、证券交易所、清算中心或公证机构。而比特币作为互联网协议,交易双方可以即时、安全地相互转移价值,而不需要授信第三方等中介组织的存在,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小编现在为大家整理区块链技术原理示意图,以及相关技术原理。

从字面上看,区块链是由一连串使用密码学方法产生的数据块组成的分布式账簿系统,每个数据块都包含大量的交易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并生成下一个区块。这些区块按生成顺序前后排列,同时,每个区块都是一个节点。

区块链的显著特点是没有作为中央服务器的第三方监管,区块中的交易信息不能被更改。区块中包含的信息可以是金融交易,也可以是其它任何数字交易,包括文档。而长期以来支配人类社会商业世界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其成功依赖于作为处理和调解电子交易的授信第三方金融机构,授信第三方的作用是验证、保护并保存交易记录。

尽管如此,欺诈性在线交易仍大量存在,需要授信第三方居间调解,从而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使用加密证明,而非通过授信第三方,使愿意交易的各方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线交易。

每一次交易都可通过数字签名进行保护,并发送至使用发送者的“私钥”进行数字签名的接收者的“公钥”。比特币,即加密货币的所有者需要证明其“私钥”的所有权才能在线消费、交易。接收数字货币的一方使用发送者的“公钥”在交易上验证数字签名,即,对方的“私钥”所有权。

每一项交易都被广播到比特币网络中的每个节点,并在验证后记录在公共账本中。而且在每一项交易被记录在公共账本前,都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性验证,因此,验证节点需要在记录每一项交易前确保两件事情:即,

(1)消费者拥有对其加密电子货币的签名认证;

(2)消费者账户中有充足的加密电子货币。

图1展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过程和原理。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上链”—与区块链的结合

这是下一代的互联网技术。首先,它是生产关系革命。现在的世界并不缺少物质,当下最紧要的是分配体系的问题。影响分配体系的有三座大山,第一是金融;第二是固化的金字塔架构;第三是信任。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实质上区块链在技术层面的创新不超过10%,它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生态理念的提出。所以区块链解决的是深层次问题,是行业问题,是社会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物理世界将会一对一地映射到价值互联网上,数字资产也将进行无障碍的流通,区块链对这些资产的评估、定价显得不可或缺,它为数字资产流动过程中的清结算、利益分配提供了基础设施。

20年前,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0年后,区块链的出现解决了信任不对称的问题。20年前,把与互联网的结合称之为“上网”;从现在开始,把与区块链的结合称之为“上链”。

上链的过程:

1、证明上链,利用区块链安全、可信、防篡改的技术特点去重塑一个信用体系,在这个领域,我们已经看到了很多的应用场景——溯源、电子合同、电子签名。

2、身份上链,身份上链将开启整个人类社会进入虚拟社会的关键一步。未来的互联网是实名制的互联网,但这并不意味着把所有的数据贡献出去,通过区块链的匿名验证技术,我们可以做到透明和隐私的极致平衡。

3、资产上链,已经有部分企业率先实现了资产上链,这只是一个刚开始,未来还会看到更多的应用,办公场地、办公硬件、实体资产都可以上链。

4、数据上链,数据上链解决了大数据最根本的问题。

5、业务上链。

未来推动区块链的发展,有三个趋势,社区化、Tokenization、应用激励。区块链技术推动人类社会全面进入虚拟世界,这将是彻底的互联网革命,一切都将改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在有生之年赶上了两次互联网革命而心生激荡。

上链是什么意思?最近在一个叫中芯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的上链了,哪位老司机能指教一下什么叫上链啊?

上链本质上是将看不见的东西让他变得清晰可见。

例如,在医院住院,出院的时候需要去排队办理很多手续,比如说打印住院期间的流水明细,比如说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比如说去办理医保结算等等,没有半个小时,这些手续办不完。因为一旦你办理完出院手续,事实上相当于医院这部分的程序就走完了,当涉及到医保结算的时候,这就不单是医院这一个系统的事了,还涉及到医保的系统,目前这两个部门的数据系统无法直接对接,所以需要自行排队办理。

而区块链可以提供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模式,大家可以在密码学知识的保护下,既把数据与其它公司、系统、部门共享,又能保证数据为自己所有,通过分布式记帐,达到跨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实时结算。

上链后所有的信息都公开透明,任何信息都可以在区块里面查询到。

区块链技术赋能,助力档案管理智慧升级

如何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和电子档案的安全性

在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档案管理的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已经经历了从接收保管纸质档案到接收保管电子档案,从管理档案实体到管理档案数据,从手工操作到信息化智能化操作,从档案资源分散利用到互联网共享的变革。但档案数字资源在其长期保存活动中,将不可避免地采用复制、更新、格式转换等常规技术方法,迁移、封装、仿真等重点技术手段,以及硬拷贝输出等辅助方法。电子档案在这些保存活动中,其内容、结构(物理结构及逻辑结构)、元数据等都可能会发生一定变化。

如何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和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区块链应用成为突破瓶颈的重要选择。

区块链电子档案的应用价值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档案数据管理,使得任何人都可独立验证档案,适应跨部门、跨地域和跨责任主体的多种流程和应用场景,减少对区块链平台的依赖性和责任风险,同时满足海量档案数字资源的认证需求。

01通过区块链开发的电子档案应用,提升了电子档案管理方式和真实性保证方法,并可为企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可靠支撑。

02通过区块链电子档案应用,使工程项目电子档案由纸质管理向电子管理转变,提升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企业及项目参与方在项目文档管理中的相应成本。

03通过区块链电子档案应用,可以平衡行业生态链、部门层级之间的各方诉求,在强调同行或跨行业跨部门间的机构或组织间的信息价值转移(证据互认)与工作协同的同时,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效率。

04通过区块链电子档案应用,能够促进档案数据归档业务在归档、存储、传输、防伪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结语

事实上,区块链“能文能武”。除了在档案数字化管理方面的应用外,区块链技术还在数字政务、商品溯源、供应链管理、智能制造和数字藏品等领域已有多个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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