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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取比特币

发布时间: 2021-06-12 07:07:49

A. 公司管理员盗取100个比特币被刑拘是真的吗

近日,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民警介绍,盗取比特币后,仲某本想转到国外的网站卖掉,由于不知道哪个网站可以操作,上网搜到一个“比特币钱包”的应用,把盗取的100个比特币存进去,听说还有个“核心钱包”,可以把盗取的轨迹清除掉,又挪掉10个比特币存入。经民警工作,仲某将剩余的90个比特币退回给公司,而存入到“核心钱包”内的10个比特币已找不回来。

目前,嫌疑人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B. 科技公司员工如何盗取100个比特币

3月25日电,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记者2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

C. 盗公司比特币的员工被抓了吗

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3月2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央行曾就“虚拟货币”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虚拟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更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均为非法定的虚拟货币。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虽然难以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价值进行定性,但如果超越权限,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维修等经济损失,也同样会触犯法律。

D. 是谁盗取了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工程师盗取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或面临严惩。

非法获取数据

嫌犯面临严惩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检察官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央行曾就“虚拟货币”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虚拟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更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均为非法定的虚拟货币。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虽然难以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价值进行定性,但如果超越权限,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维修等经济损失,也同样会触犯法律。

E. 程序员盗取比特币被刑拘了吗

近日,海淀某科技公司程序员仲某因盗取公司比特币被刑拘。他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比特币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F. 网传比特币被盗是真的吗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近年来经过炒作,价格不断暴涨。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成功破获了全国首例比特币盗窃案。


今年7月27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武某报警,称自己放在网络钱包里价值340多万元的比特币丢失。武某是一名职业投资人,从2016年开始做比特币投资。2017年年初,他被拉进一个比特币投资者的微信群。


受害人武某:说到最后,他说他也有责任,虽然说我的币丢了是他教我的,他也是出于好心,说赔偿我10(比特)币,说只能是担负他责任的那一部分。后来他用支付宝真的给我转钱了。如果跟他没有关系,他怎么会随随便便陪别人十几万,不是小数目。


破解盗取密码软件,警方抓获嫌疑人


经过前期侦查,警方认定微信群主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8月9号,警方在上海将戴某控制。在戴某家中,民警找到了27张银行卡和多台电脑。在其中一台电脑中,民警发现了一个与受害人武某使用的一模一样的网络钱包软件。


原来,戴某精通软件编程,把下载的正版钱包软件破解后,加入传输用户名和密码的程序盗取比特币,一旦别人把比特币存入电子钱包,他就会知道对方的账户名和密码,并转移电子钱包内的比特币。他把盗取来到比特币分散存在上百个网络钱包中,来回转移,确认安全后在交易平台上低价卖出。通过这种方式,戴某已经作案三起,涉案2000多万元。目前,警方已经查清戴某的账户并冻结,追回赃款200多万元。


警方提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在交易中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被追回。


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大队长苏海洲:比特币交易平台咱们国家在2017年10月底之前,已经把三个平台都关闭了。国家目前只承认比特币是虚拟商品,不承认它虚拟货币的身份。所以要想投资比特币需谨慎。

G. 盗取比特币被刑拘 一个比特币等于多少美元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央行表示禁止中国的银行和支付系统开展比特币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比特币在法律上没有货币的地位,但仍然允许私人交易比特币,但风险自负。通知规定金融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业务,但并没有禁止私人交易比特币。通知要求对比特币网站需实名制管理,将比特币网站备案,并将比特币服务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
不过按照国际行情来计算,2016年11月9日,1比特币(BTC)=4774.40人民币。

H. 挖比特币犯法吗

不犯法。

1、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

2、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投资及交易水涨船高,方兴未艾。对于此类经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新生成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与商业风险。但在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3、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过程,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4、由于比特币是基于工作量证明,与算力相关。要有算力,就得耗电,所以它的耗电量是很大的。也正因为有这么大的耗电量,才能保证比特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8)非法盗取比特币扩展阅读:

据btc.com网站数据显示,截至当前,整个比特币网络算力约51.65 EH/s,通俗地说,这相当于184万台比特大陆S15(算力28T,功率1596W)矿机在运行,一天耗电量约6992万度。除以当前每天比特币产量1800个币,不计算其他成本,每个比特币单电力就要消耗3.88万度。”

由此看来,虽然当前比特币价格昂贵,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显示,目前单价约7900美元,但是开采一枚比特币的成本一点也不低。

I. 盗窃比特币,犯法吗公安局管不管抓不抓得住。

盗比特币当然是违法的了,公安局完全可以抓你。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的案子被抓的也不少了。在我国央行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但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央行行长周小川则表示,比特币是一种可交易的资产,就像邮票一样。现在,你感觉盗取比特币是不是违法的呢?

J.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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