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比特币判决
『壹』 马鞍山比特币一案怎么判决的
近日,马鞍山供电公司首次查获“比特币挖矿机”窃电案件。
3月9日,该公司接市民举报,三台西院6栋可能存在窃电行为,造成周边居民用电电压偏低。反窃电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举报地属于老旧小区,部分用户已拆迁;被举报户建有围墙,门窗紧闭。 3月10日,反窃电人员与警方再次来到现场,将该户房门打开,发现里面摆满近200台设备,用鼓风机散热。经确定,屋内设备为“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电脑,工作时耗电量较大。经现场检查,该户私接380伏三相四线电源,现场实测电流达200安培,属严重窃电行为。目前,该案正在后续处理中。
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等数字加密货币丢可能会被传销利用的。
『贰』 江苏比特币第一大案破获,上缴国库31万个比特币,案由是什么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审在江苏·盐城宣判。案件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年初 ,盐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盐城市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叁』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比特币是合法币,比特币是什么
简单来说,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像股票一样,它可以进行投资和买卖。专业术语来说呢,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
但是毕竟比特币的性质和模式与其他货币不同,未来可能会繁荣发展。也可能会像经济泡沫一张破灭,这一切都是未可知的。如果大家进入比特币市场一吵二空,那么其都不会变成真正的货币,因为价格的波动浮动是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的,有盈即有亏。所以,比特币的投资需谨慎,没有充分的把握不要轻易去尝试。
『肆』 比特币被盗,刑法如何
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观点,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不是盗窃罪的保护对象“财物”。在我看来,这种解释结论没有注意到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不能因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
第一,《刑法》第九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财产的犯罪,但却没有规定财产的存在形态及其种类,更没有明确财产的有形与无形。相反,“其他财产”的规定,为比特币这种无形财物,预留了解释空间。
第二,《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对象。既然如此,盗窃罪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有体物,可以包容无形物,甚至财产性利益。
第三,虚拟财产虽依附于网络空间,但是其本身同现实财物具有一定的换算方法以及交易规则。所以,形式上的虚拟,不意味着价值的虚拟。相反,其代表着权利人的现实财产。此外,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或者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由于比特币的载体是数据,权利人按照一定的操作方式,可以实现对其控制、占有、处分。
第四,将比特币解释为财产,不是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在于,是否超越了文字可能的文义范围。随着数据的越发重要,虚拟财产已广为人知,并被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置于法律体系之中。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典型代表,更是被作为一种代币加以使用,远非游戏虚拟货币可比。即便将比特币解释为财物,也没有超越一般人对“财物”的预测可能性。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上“财产”要件,具备财产性。因此,窃取比特币案件中,以盗窃罪加以规制更加合理。
『伍』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陆』 夫妻投资比特币失败后杀女跳海,法庭是如何宣判的
之前一直备受案件关注的夫妻投资比特币失败后杀女跳海的事件一直都备受很多人的关注,很多人都想知道时隔半年法院到底是如何宣判的呢?丈夫是不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0年12月16号,夫妻投资比特币失败后杀女跳海的案件正式开庭,不过当天法院并没有直接给出宣判结果,法院表示择日会宣布最终审判结果,我觉得法院肯定会依法给出合理的宣判结果,毕竟这个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我觉得不管法院最后将会如何宣判,男子所犯的罪行都会让他感到深深的愧疚,我也希望今后不会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最可怜的还是孩子。
『柒』 科技公司员工如何盗取100个比特币
3月25日电,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记者2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
『捌』 借给别人几个比特币,欠条上写的是比特币数量,讨债受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这个问题关键是:比特币欠条是什么性质?而非比特币是什么性质,两者差别很大。借比特币不像借锄头、笊篱那么简单,比特币欠条也绝不仅仅是借了某东西,以后归还的证明,它可有如下性质:
回到比特币欠条性质问题,由于它只有投机、洗钱、逃税等“价值”,所以关于它的欠条,绝不是拿来生产、生活用的,而有的法院支持了这个欠条,会让更多人动歪脑筋,使用比特币欠条进行套期保值、对赌牟利、按揭购买等不当行为,如果这种势头不断蔓延,必将引起法院审判的改变。
毫无疑问,法律规范对于现实生活而言,具有一定滞后性,现在有的法院把比特币当作一般虚拟财产,对于比特币欠条,适用传统物权纠纷法律,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院认可比特币欠条的相关判决,从某种意义上变相认可了它存在某种价值。我就问一句,你借比特币,到底拿着干什么?除了投机(卖就是一种投机)、洗钱、逃税,你还能做什么?
『玖』 比特币成洗钱犯罪新手段,都有哪些经典案例
互联网上有关比特币的搜索一直在不断进行,其价格一直在波动和上涨,并先后突破了3万美元,4万美元和5万美元等多个壁垒。它已经成为虚拟货币圈中最受欢迎的投资合同,但是由于市场波动,出于更大的原因,几乎每个交易日都会进行清算。涉及的巨额资金使一些投资者完全无法平静下来。当然,对于那些多次获得利润的交易者来说,他们自然会赚很多钱,他们的个人财富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在投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时,当市场急剧波动时,会出现一些快乐和悲伤的现象。
此外,尽管当前比特币的价格一直在不断上涨,但在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大争议。许多金融机构持消极态度,认为它是投机性资产,而不是货币,因为它缺乏实用性。价值支持,并同时发出了一些警告。此外,印度即将实行加密货币禁令,其他国家对虚拟加密货币的前景并不十分乐观,一些罪犯使用其隐藏的洗钱犯罪,因此未来市场趋势存在许多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