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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罚没的比特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1-10-12 17:41:49

㈠ 首起比特币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缴获资金应当如何处理

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对于这样的情况,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发生,对于在逃案犯坚决不容姑息!

近期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虚拟币总值逾400亿元,首起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正式告破。

希望大家在理财方面可以更加谨慎的去选择一些比较合理的理财方式!

㈡ 没有卖掉的比特币该怎么处理

在价格合适时出货比特币是赢取投资的正确做法,但也许(注意是推断,不是肯定)未来比特币价值会更高,如果没有出货完成,要继续卖出就等待时机继续 卖;如果愿意收藏一点点,那么就可以存放到安全的比特币钱包中保存起来,这儿安全的比特币钱包,不是指还放在交易所里(因为交易所会跑路),也不是指放在热钱包app中(那些手机上的热钱包app也不安全),最安全的钱包应当是比特币离线纸钱包,可网络搜索 安全的比特币离线纸钱包 ,对比学习怎样才能最安全的制作比特币的离线纸钱包。
比特币的价格波动非常大,风险不小,回答仅供参考。

㈢ 您好,比特币勒索这个邮件最后怎么处理的,就是不理会嘛

如果遇到比特币勒索邮件,首先应该注意看下邮件标题,养成看邮件标题的好习惯,千万不要随便点开不熟悉的人发送的邮件。如果不幸点开了,那么先不要按照骗子的指示进行汇款,应该立马报警,让网络警察介入,这样能够快速地找到不法分子。

比特币勒索邮件确实很可怕,但是遇到比特币勒索邮件不能首先就自乱阵脚,应该冷静下来,这种勒索诈骗虽然只是网络上存在的,但是却对现实财产产生了威胁,我们一定要慎重处理。

(3)被警方罚没的比特币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比特币勒索邮件就是一个病毒木马会进入邮箱,当用户点开邮件的时候,就会发现这个邮件页面是有倒计时的。

其实从打开邮件的那一刻起,用户的电脑就中毒了,病毒已经挟持了该电脑,如果不按照页面的提示进行比特币充值汇款,电脑就会崩坏,存在电脑里面的资料都会被销毁。比特币勒索邮件同类事件其实非常的多,大多数幕后黑手其实都被抓到了。

㈣ 卖比特币卡被冻结,钱会被没收吗

如果确保你的资金没问题,那冻结一段时间应该可以解冻的
最近都比较严格,一定要确保是合规合法操作

㈤ 比特币被盗能否立案

你好,比特币被盗自然可以立案。若是用户发现自己数字货币钱包里的比特币被盗了,立刻停止使用被盗的钱包地址,然后将剩下的比特币转移到新地址,接着再报警。报警之后用户只需配合警察调查就行。不过比特币被盗的方式繁多,有的情况能将比特币找回,有时候却找不回来【摘要】
比特币被盗能否立案【提问】
你好,比特币被盗自然可以立案。若是用户发现自己数字货币钱包里的比特币被盗了,立刻停止使用被盗的钱包地址,然后将剩下的比特币转移到新地址,接着再报警。报警之后用户只需配合警察调查就行。不过比特币被盗的方式繁多,有的情况能将比特币找回,有时候却找不回来【回答】
我昨天去派出所,派出所说不能立案追查,说是前天刚出的法律,比特币属于违法,派出所不给立案侦查【提问】
你好,国家出新规定了只能依照执行。【回答】
钱被盗了,这个应该杂追回,问平台,平台说只能报警通过警察调查,平台只能提供线索,但是现在派出所不给立案,所以我想问问还有别的办法能追回吗【提问】
你能帮我追回吗,我愿意拿出百分之20的资金筹谢你【提问】
你好,你自己试着从平台交易查找追回。抱歉不能帮到你。祝你顺利!【回答】
我不会追查,我可以把所有资料给你,你能追回的话我可以拿出百分之20,或者30一变答谢【提问】
感觉可以的话可以加微信私聊【提问】
你好,平台不允许。请遵守平台纪律。【回答】

㈥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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