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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 2021-11-23 16:32:24

Ⅰ 为什么比特币发明人会被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外媒的消息,克雷格·赖特(Craig Wright)自称是“比特币发明人”,他现在被指控从一位计算机安全专家那里诈骗了价值50亿美元的比特币和其他资产。

赖特是一位生活在伦敦的澳大利亚人,尚未发表置评,他还被指控违反了与克雷曼的合作义务,通过牺牲自己同事利益的非法方式令自己致富。

Ⅱ 比特币的法律现状

德国:2013年6月底德国议会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后,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
美国:2013年8月,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马赞特在一起比特币虚拟对冲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法规的监管范围之内。
中国: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
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
2013年10月15日,网络旗下网络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

Ⅲ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比特币是合法货币,比特币是什么

【比特币的特征】

比特币之所以匿名是因为它们是建立在一个分散化的系统之上的,比特币是完全独立存在的,外界无法通过某种核心基础设施来关闭它。

“匿名”对于那些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和所购置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的人来说是非常受用的,外人所看到的无非是你的比特币钱包地址和一串随机的文字和数字等信息,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能够辨认个人身份的信息。对于相对偏执的用户来说,还可以免费创建多个新钱包

比特币被设计为允许匿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比特币既可以被以计算机文件的形式(wallet)保存在个人电脑中,也可以储存在第三方托管服务。不管以何种形式保存,比特币都可以通过比特币地址发送给互联网上的任意一个人。P2P的分布式特性与不存在中央管理机制的设计确保了任何机构都不可能操控比特币的价值,或者制造通货膨胀。其主要特点有:

比特币是第一种分布式的虚拟货币,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没有中央银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币安全与自由的保证

  • 全世界流通

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管理。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

  • 专属所有权

操控比特币需要私钥,它可以被隔离保存在任何存储介质。除了用户自己之外无人可以获取。

  • 低交易费用

可以免费汇出比特币,但最终对每笔交易将收取约1比特分的交易费以确保交易更快执行。

  • 无隐藏成本

作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币没有繁琐的额度与手续限制。知道对方比特币地址就可以进行支付。

  • 跨平台挖掘

用户可以在众多平台上发掘不同硬件的计算能力。


【比特币获得方式】

首先你的电脑应该安装了最新版的比特币客户端,打开客户端之后会自动将网络上的全部交易信息数据下载到本地,根据网速的不同这个过程可能要几个小时。此时账户余额是0,用户可以请朋友送一些币,但更可行的办法是去做矿工挖矿或去做商人收购。[6]

  • 做矿工挖矿

做矿工就是用自己的电脑生产比特币,在早期的客户端中还有挖矿这一选项,但已经取消了,原因很简单,随着参与挖矿的人数越来越多,自己一个人挖矿可能要挖上几年才有50个币,所以矿工一般都组织成矿工行会,大家一起挖。具体的挖矿方法,大家可以自行去网上搜索。这个办法已经很不现实。

  • 做商人收购

做商人可以用钱去收购矿工挖到的币,也可以搞一个网店卖东西收比特币,更可以去交易所炒币。提供比特币兑换服务的网站很多,几乎已经可以兑换成任何一种货币了。如果你实在不懂如何兑换,也可以来找老端帮忙。


比特币开采难度与已经被开采出来的货币量成正比。越往后开采难度越大,到了2030年2000万个比特币被开采出来后,剩下100万个比特币很可能需要几十年才能被开采出来。并且比特币没有中央发行机构,由网络节点通过复杂计算生成,任何人都可以在电脑上运行比特币软件制造它。流通时,在客户端软件上输入数量1,再要来对方的比特币地址,用给付者的密码签名。之后,这个比特币就是对方的了。




相关资料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通过网络搜索

相关参考来源如下:

http://finance.chinanews.com/it/2013/08-09/5141755.shtml

http://it.sohu.com/20130410/n372202897.shtml

Ⅳ 中国法律封杀比特币吗文规定吗

中国目前没有法律封杀比特币明文规定,所以挖矿,赚比特币不违法。

在中国买矿机挖比特币是不违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联合出台的《比特币风险通知》中有相关规

定,其中写明,比特币虽然并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民众在自愿承担风险的情

况下,可以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活动。

(4)比特币诉讼管辖扩展阅读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比特币网络虚拟货币

Ⅳ 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 发表于法学论坛哪一年第几期

比特币协议本身是不能修改的,除非几乎全部的用户一起协作来选择要使用哪个软件。在全球比特币网络规则中试图赋予一个区域管理机构特殊权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一个富有的组织可以选择投资挖矿硬件来控制整个网络中一半的计算能力,从而实现对最近交易的冻结和撤销。然而,他们无法保证能一直拥有这种能力,因为这一投资需要和全世界其他矿工的总和持平。
然而,用监管任何其它货币类似的方式监管比特币的使用是可能的。和美元一样,比特币可以用于各种用途,其中一些可以被视为合法的,或者并不是符合每个行政管辖区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比特币无异于任何其他的工具或资源,会受制于每个国家不同的规定。在限制性的规定下,比特币的使用也会变得很艰难,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将有多大比例的用户会继续使用该技术。选择禁止比特币的政府将会阻碍国内企业和市场的发展,将创新转移到其他国家。像往常一样,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是在不损害新兴市场和企业的发展的同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12月5日发布了比特币风险通知,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互联网商品。

Ⅵ 做比特币生意犯法吗

做比特币生意不犯法,但不要利用比特币做非法的事情。

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

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

2013年10月15日,网络旗下网络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ICO);

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专题十二讲到“加密资产”。

(6)比特币诉讼管辖扩展阅读:

货币交易

购买方法

用户可以买到比特币,同时还可以使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进行大量的运算来“开采”比特币。在用户“开采”比特币时,需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

然后通过反复解谜密与其他淘金者相互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用户的电脑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那么就将会获得25个比特币。

由于比特币系统采用了分散化编程,所以在每10分钟内只能获得25个比特币,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会达到2100万。换句话说,比特币系统是能够实现自给自足的,通过编码来抵御通胀,并防止他人对这些代码进行破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比特币

Ⅶ 中国法律对比特币是怎么定义的

中国法律对比特币的定义: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
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
2013年10月15日,网络旗下网络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

Ⅷ 比特币能被监管吗

比特币能被监管啊。
但是它当前(截止2019年3月6日)并没有得到完善和有效的监管。
如果把比特币当成一种“货币”来理解,那么它就相当于离开美国的美元。通常美元离开美国后还有其他国家的银行帮忙管理,但那些既不在美国也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手里,散落在外的美元,这些也没法统计。例如在非洲一些没有银行的地区使用的美元。
这部分散落的美元就相当于比特币。
那这些散乱的美元怎么监管呢?
通常美元监管除了控制发行以外,还要在流通和使用端口进行管控。美联储每年根据在外流动和损毁的美元情况,控制发新币的数量。同时对美元的流入流出做好监管排查,始终让美元处在一个可大概追索的环境,方便发行机构统计总数以免出现过度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那么这些散乱的美元其实就是在一些失去监管的环境中存在,虽然失去控制,但不会影响整体的经济情况。
而如果有人想通过这些散乱的美元影响国际经济,那么它就必须进入现有的监管体系。这样一来这些散乱的美元就被纳入了监管。
所以对于比特币来说,也可以借鉴这些形式的监管。
首先从发行端来说,虽然比特币现在固定总数是2100万枚,但是这也是“之前设定”的,并不是不可改的。
最近也有人提及要取消比特币的2100万枚限制,这就是说比特币的发行其实并不稳定。因此需要从开发端上对比特币的发行进行控制。
这就需要打入开发端内部,成为核心开发人员。
第二,从流通环节进行监控。实际上这是目前最难实现的监控,因为区块链是匿名的,使用者匿名,接受者匿名。
即便当前已经可以用技术手段大概追索比特币的流通路径(例如能够知道一笔交易是从美国的小屋子发到德国的商业大楼里),但对于整个大环境上千万的使用者来说这只是九牛一毛,整体的交易数据如何追索,如何管理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你没法从交易数据中得知使用者是不是在进行违法交易。
那怎么办呢?监管者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使用者实名,你的交易所账号和比特币钱包地址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可是这也是治标不治本,因为它只能监管特定情况下的比特币使用情况。个人是可以使用多个比特币钱包地址的,你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又申请了一个新的。
在流通方面还有一个监控,就是控制比特币和当地法币汇兑的通道。有些地区的银行是不为进行比特币换法币的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还有些国家和地区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比特币和当地法币汇兑的服务。
如果用户暗地里进巨额的比特币汇兑法币行为,那么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及时进行违法行为的打击。至于那些小打小闹的,就随他去吧。
第三,对使用进行限制。这个相对好实现一些。例如,颁布相关法令禁止使用比特币交易。虽然不可能完全禁止,但总好过让它自由泛滥。(全世界说禁止的东西好像就没有完全被禁止的吧?)
例如,在公共场合使用比特币之前必须实名,持有或使用比特币要交税等等。
当然用户偏不这么做也行,那么它的资产最好是在暗处使用。
说了这么多,现在你知道比特币是能监管的,只是现在管得不利索而已。采取了很多措施看起来好像都没有得到有效监管。那么什么情况下比特币能够有效监管呢?用户都自觉向监管机构报告自己持有比特币的情况,监管机构对比特币加入一些开发功能实现监管,或者是大家都不用了,那根本都不用管。
其实管不了那么严的,只要把它控制在翻不起大浪的范围就好了,毕竟有光就有暗,哪儿可能一点灰色空间都没有。
新技术能活到现在肯定是有优势的,去其糙泊取其精华就好了,你说呢。

Ⅸ 借给别人几个比特币,欠条上写的是比特币数量,讨债受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这个问题关键是:比特币欠条是什么性质?而非比特币是什么性质,两者差别很大。借比特币不像借锄头、笊篱那么简单,比特币欠条也绝不仅仅是借了某东西,以后归还的证明,它可有如下性质:

回到比特币欠条性质问题,由于它只有投机、洗钱、逃税等“价值”,所以关于它的欠条,绝不是拿来生产、生活用的,而有的法院支持了这个欠条,会让更多人动歪脑筋,使用比特币欠条进行套期保值、对赌牟利、按揭购买等不当行为,如果这种势头不断蔓延,必将引起法院审判的改变。

毫无疑问,法律规范对于现实生活而言,具有一定滞后性,现在有的法院把比特币当作一般虚拟财产,对于比特币欠条,适用传统物权纠纷法律,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院认可比特币欠条的相关判决,从某种意义上变相认可了它存在某种价值。我就问一句,你借比特币,到底拿着干什么?除了投机(卖就是一种投机)、洗钱、逃税,你还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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