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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100诈骗

发布时间: 2022-07-24 15:37:31

『壹』 比特币世纪骗局嫌疑人年仅17岁,比特币的魅力在哪 

近期,美国佛罗里达州坦帕市检察官宣布,一名17岁青年男子克拉克(GrahamIvanClark)涉嫌策划了7月15日震惊全球的比特币骗局,现在改名男子已经被捕,检察机关对他提出了三十多项重罪指控。

比特币一词,由其英文名Bitcoin音译来的,也是一种网络虚拟电子货币的代表。比特币没有物理形态,根据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不受任何国家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比特币的独特魅力就是它的供给需求曲线,其供应是恒定的,需求是随着价格的上升而上升的,这超出了经济学理解的范畴,也看不到合理价格的边界。因此,比特货币是具有自然垄断特性。

『贰』 比特币是庞氏骗局吗

不是,但好像也很难简单几句解释,下面这篇 ARK 的文章一起研究一下吧

揭穿常见的比特币神话

比特币自创立以来已超过11年,正努力获得广泛的机构认可。尽管建设性的批评是健康的,但ARK认为,一些有影响力的金融研究机构正在根据陈旧的信息,前后不一致的论点和有缺陷的分析来驳斥比特币。

鉴于高盛(Goldman Sachs)最近对比特币的立场,ARK正在重新考虑最普遍的误解,这影响了其接受度。我们期待参与有关比特币的健康和教育性辩论,以及我们认为比特币在多元化投资组合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ARK认为,一些有影响力的金融研究机构正在根据过时的信息,前后不一致的论点和有缺陷的分析来驳斥比特币。

声明:比特币波动太大,无法充当价值存储。反诉
:比特币的波动性突出了其货币政策的信誉。

批评人士经常指出,比特币的波动性是“价值存储交易破坏者”。为什么有人会想将资产的价格存储在每日价格如此剧烈的波动中?

我们认为,这些批评家不理解为什么比特币会波动,为什么比特币的波动性可能会降低。

比特币的波动虽然分散了反对者评估其作为价值存储工具的作用的注意力,但实际上却突显了其货币政策的信誉。不可能的三位一体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两难选择。如下图所示,三难困境假设,制定货币目标时,决策者可以满足三个目标中的两个,而不是三个,因为第三个目标与前两个目标中的一个相反。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

三难三角形的每一侧都是彼此排斥的。例如,选择固定汇率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的货币当局无法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同样,选择固定汇率和控制货币的货币当局不能容纳资本的自由流动,选择容纳资本的自由流动和控制货币供应的货币当局也不能确定汇率。

基于三难困境,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波动是比特币货币政策的自然结果。与现代中央银行相反,它没有优先考虑汇率稳定性。相反,基于货币的数量规则,比特币限制了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并允许资本的自由流动,放弃了稳定的汇率。结果,比特币的价格是需求相对于其供应的函数。它的波动性不足为奇。

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流逝,比特币的波动性正在减小,如下所示。随着采用率的提高,对比特币的边际需求应占其总网络价值的较小比例,从而减少价格波动的幅度。在所有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例如,具有100亿美元的市值或网络价值的10亿美元的新需求,对比特币的价格的影响应大于具有1000亿美元的网络价值的10亿美元的新需求。重要的是,我们认为波动性不应排除比特币作为价值存储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它通常与价格的大幅上涨同时发生。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资料来源:Coinmetrics

长期以来,比特币的购买力已大大提高。例如,自2011年以来,比特币的价格以每年约200%的复合速度增长,尽管发生了年内重大变动,但自2014年以来,比特币的价格按年最低价逐年升值。的一年。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资料来源:Coinmetrics

声称:比特币泡沫中。反诉
:比特币是全球货币角色的竞争者。

像努里尔·鲁比尼(Nouriel Roubini)这样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比特币处于泡沫之中,会突然消失。推理路线是,比特币没有内在价值,它的升值取决于投机行为,例如一场热土豆或郁金香游戏,以及“更大的傻瓜”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他们认为,比特币不是可投资资产。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消除了比特币随着时间积累价值的原因。没错,比特币的行为不像传统的可投资资产。[1]权益价值通过折现预期现金流量确定。鉴于基于增长和/或投资资本收益的未来现金流量较高,股票独立于股东基础而升值。

然而,诸如比特币之类的货币资产是非生产性的,其升值取决于其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何有效地保持或提高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价值主张是循环的:货币资产会随着更多人的需求而升值,而如果它是有效的货币资产,就会有更多的人对其求值。换句话说,“金钱是一种共同的幻想”和“金钱是有价值的,因为别人认为它是有价值的”。

声称货币的价值完全取决于共同的幻觉,然而,这表明货币的形式是任意的。实际上,根据货币历史,最常见和可持续的货币具有维持其需求的质量。例如,几千年来,由于其稀缺性,可替代性和耐用性,经济学家已经将黄金视为最成功的货币形式。

我们认为比特币通常被称为数字黄金,它不仅具有许多黄金的特征,而且还可以改善它们。比特币虽然稀少耐用,但也具有可分割性,可验证性,可移植性和可转让性,其一系列的货币特征赋予了卓越的效用,有可能推动需求,并认为它即使不是优越的也适合全球数字货币的作用。

我们认为,作为首批全球数字货币的合适竞争者,比特币至少应吸引与黄金相似的需求。然而,与声称处于巨大泡沫中的说法相反,比特币的网络价值(或市值)不到黄金的2%,如下所示。

预测本质上是受限制的,因此不能依赖。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资料来源:Coinmetrics

声明:比特币将失去“叉子”和数字副本的价值。反诉
:比特币的价值不能仅通过软件来复制。

在数字领域,商品是无形的,可以很容易地复制而不会破坏原始商品。个人可以在保留原始副本的同时,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广泛发送Word文档。同样,成千上万的人可以同时且重复地听一首歌,实际上提高了原著的价值,尤其是当其他词曲作者模仿其独特声音时。

比特币的软件也不例外。它是免费和开源的。个人可以复制软件,“创建网络分支”并创建自己的版本。然而,持怀疑态度的人仍然质疑,如果比特币基于可以无限复制的开源软件,那么比特币将如何稀缺?

首先,分叉比特币网络不会创建新的比特币单位,就像膨胀委内瑞拉玻利瓦尔不会给美国货币基础增加美元一样。相反,分叉比特币会创建一个具有新单位或硬币的新网络。虽然现有的比特币持有者有权使用新的硬币,但分叉的网络在一组由唯一利益相关者支持的独立规则下运作。开源软件不会稀释原始网络的货币供应量,它不仅鼓励廉价的实验和新的网络,而且还鼓励新的代币和竞争激烈的市场。

比特币的稀缺性对其网络至关重要。如今,比特币的数量已达到1800万个,以数学方式计量后达到2100万个,如下所示。每个比特币一次链接到一个钱包,并且不能被复制。重要的是,控制用户比特币的唯一方法是可以访问其关联的私钥。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资料来源:Coinmetrics

那么,当它分叉时,是什么让比特币网络中的2100万个单位比比特币现金(BCH)等比特币(BTC)分叉中的2100万个单位更有价值?将比特币现金的价值等同于比特币的价值,等同于假设Facebook的源代码可以“分叉”并自动复制其26亿用户和50,000名员工的价值。它们的价值源于比特币和Facebook的网络效应,而不仅仅是它们的存在。

就比特币而言,我们认为网络效应不仅包括致力于保护区块链的哈希率,还包括比特币的流动性以及支持其采用和使用的基础设施。如果是稀释性的,那么分叉将不得不分担比特币的算力,用户和流动性。如下所示,比特币现金和其他分叉似乎未能使比特币的网络效应脱轨。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资料来源:Coinmetrics

声称:比特币是为罪犯准备的。
反诉:比特币具有抗审查性。

批评家仍然指责比特币由于其早期的邪恶活动而允许犯罪活动。在最初的几年中,比特币为丝绸之路(Silk Road)提供了资金,丝绸之路是一个以销售非法药物而闻名的在线黑市平台。

我们认为,批评比特币促进犯罪活动就是批评其基本价值主张之一:审查制度。作为一种中立技术,比特币允许任何人进行交易,并且无法识别“犯罪分子”。它不用依靠集中的权限来通过名称或IP地址来识别参与者,而是通过加密的数字密钥和地址来区分参与者,从而赋予了比特币强大的审查审查能力。只要参与者向矿工支付费用,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一旦获得担保,就无法轻易撤消交易。

如果可以在比特币网络上审查犯罪活动,那么所有活动都可以得到审查。相反,比特币使任何人都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和未经许可地交换价值。这并不是使其成为一种固有的犯罪工具。电话,汽车和互联网在促进犯罪活动方面不亚于比特币。

也就是说,似乎只有一小部分的比特币交易是出于非法目的。根据Chainalysis的说法,与非法活动相关的比特币交易数量仍低于1%,这可能是对比特币透明度的贡献。任何用户都可以在网络上查看交易的完整历史记录,这表明实物现金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较好手段。的确,如下所述,就绝对和相对而言,现金交易在非法活动中所占的份额要比加密货币交易所占的份额大。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数据来源:https://go.chainalysis.com/rs/503-FAP-074/images/2020-Crypto-Crime-Report.pdf

声称:比特币浪费太多能量。
反诉:比特币的能源消耗比黄金和传统银行的能源消耗更高。

比特币评论家经常断言,采矿消耗的资源比能源创造的更多,尤其是能源。但是,批评家认为计算效率低下且无法扩展,拥护者不仅考虑了预期的权衡,还考虑了其基本功能。正如Bit Gold创始人和比特币先驱Nick Szabo所强调的那样,“大量的资源消耗和差的计算可扩展性释放了实现独立,无缝全局和自动化完整性所必需的安全性。”

ARK认为,比特币具有以分散(或信任最小化)方式提供结算保证的独特能力,因为专用的专用硬件可以透明地证明计算机已执行了昂贵的计算。

比特币使权衡变得很明确:通过为采矿分配大量的现实世界资源,我们相信该网络可确保彼此之间实现结算。在解剖的工作证明,Chaincode实验室居民雨果阮解释说,“在幕后,校对的工作矿业转换动能(电)到总帐模块。通过将能量附着在一块上,人们赋予它“形式”,使其在物理世界中具有真正的重量和后果。”

易于量化,比特币的能源足迹容易受到表面批评。但是,仅从电力成本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比传统的银行和金矿开采要高效得多。传统银行业每年消耗23.4亿千兆焦耳(GJ),黄金开采业每年消耗5亿吉焦耳,而比特币消耗1.84亿吉焦耳,分别不到传统银行业和黄金开采的10%和40%。此外,比特币采矿的估计每GJ支出的美元成本比传统银行业务高40倍,比黄金开采业务高10倍。


资料来源:方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资料来源:https://medium.com/@danhedl/pow-is-ficient-aa3d442754d3

与共识思维相反,我们认为比特币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微乎其微。可再生能源,尤其是水力发电,在比特币的能源结构中占很大比例。正如Castle Island Ventures的合伙人Nic Carter指出的那样,在寻找最廉价的电力形式时,矿工将继续涌向提供大量可再生电力的地区,从而释放搁浅的能源资产,使其成为“最后的电力购买者”。 ,无论位置如何,都能够为任何能够以低于当前生产者的价格生产的电力来源提供高度移动的基本需求。”结果,从气候角度来看,比特币的开采可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结论
比特币的复杂性不应阻止金融机构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在本文中,我们讨论了对比特币的一些最常见的反对意见,希望引起机构投资界的讨论和辩论。随着比特币网络的不断成熟,我们相信它将巩固比特币作为新兴货币资产的作用,并且金融机构将认真对待它。

『叁』 比特币是什么属于什么资产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

比特币是一种全球通用的加密电子货币且完全交由用户们自治的交易工具。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比特币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肆』 比特币8年涨754万倍,它究竟是骗局还是时代趋势

2017年,一种全球流行的虚拟货币,不停地刷着人们的眼球。

先是肆虐全球的“勒索”病毒爆发,黑客公然宣称,要想不被“勒索”,就要上交一定数量的比特币。

然后,中国央行宣布禁止比特币在中国的交易,比特币价格暴跌。

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BitCoin)是由一个叫“中本聪”的人在2009年提出的虚拟货币概念,它不依靠政府货币机构发行,而是在公开的互联网上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算法产生,并且,比特币的总数量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再次,现在比特币价格已经太高,成本也越来越高。仅开采一枚比特币的电费就高达上万元人民币,有几个人玩得起这种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实物抵押的虚拟钱币?

综上所述,现在说比特币是骗局,还为时尚早,说它是时代趋势,也未免太过牵强。

但对于我等韭菜小民,如此虚拟的货币,还是不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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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莱特币是骗局吗

莱特币自身不是骗局,但是有很多人打着莱特币的幌子进行传销诈骗活动。莱特币目前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仅次于比特币,在国内认可度更高。除莱特币以外还有瑞泰币、活力币、狗狗币、以太币等优秀的币种。

『陆』 比特币大幅跳水,超47万人爆仓,背后是否有人暗箱操作

这次比特币价格的大跳水可以说直接导致很多人倾家荡产。而在这一次的暴跌背后,很多人也怀疑比特币背后是不是有人在暗箱操作,控制着比特币的价格。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在这一次47万人爆仓的背后,到底有没有暗箱操作。

第三,如何看待背后的暗箱操作?

很多人都说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是被几个集团给控制的,他们通过控制比特币的涨跌来让自己手中的资金不断的上涨。说实话这是有一定可能的,只要拥有大量的比特币,就可以控制市场的走向。但说实话,如果单纯的通过控制市场走向来实现收割韭菜的话,对于这样大体量的资金来说,有点小题大做。

『柒』 海宁比特币

美籍华人100亿收购网络关键词 海宁警方识破骗局
“就在我们办案的时候,还有许多被害人前来公司谈所谓的业务。经过我们核实,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确实是真的,但是,是花钱买来的空壳公司,网站也都是嫌疑人请人制作的。诈骗团伙实行公司化运作,业务员分成三组,每组一个小组长负责,每个组员每天必须打100个电话以上,并且找到10个意向合作对象,如果任务完成不了就扣钱。”主办此案的盐官刑侦队队长倪海杰介绍。

经初步核实,该诈骗团伙从去年年底至今,已诈骗受害人100余万元,案件正在加紧侦查中。

目前,王某、陈某、卢某等18名诈骗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故事背后

目前,市场上不少公司声称可提供多个平台进行“关键词”的注册和维护服务,一般人很难清楚了解这些公司或者平台之间的差别。同时,作为新一代的互联网资源,“关键词”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经营模式,亦欠缺系统规范的管理途径,不法分子便是利用这一点,趁机从中牟利。要防患于未然,除去加大针对“关键词”诈骗的宣传力度外,还应健全对“关键词”的管理体系,形成规范的“关键词”交易市场。

『捌』 老公通过朋友介绍注册了个所谓的比特币网络平台输了10多万可以报警吗

您好,可以报警的,但是他这属于参与网络赌博也是犯法行为,也会被处于罚款,但是输的钱同样可以立案侦查。【回答】

是那个比特币,是正规的嘛还是
【提问】

?这个报警可以立案吗?好像没有记录了【提问】

您好,比特币是正规的,但是是属于赌博还是被诈骗您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进行鉴定的,肯定可以报案的,不然白白损失十万元【回答】

没有聊天记录的话警察还能调出来吗【提问】

您好,如果聊天记录被自己删除掉的,是可以通过走刑侦科技术找回的,您这个涉及金额巨大。【回答】

是的,是我老公删除的,现在就是他说是朋友玩他跟着的,都是他朋友操作,具体的我也不太清楚,他说他朋友也输了三十万,是他朋友本身就是骗他的,还是他两都被骗了【提问】

您好,您这个要认真询问你老公事情经过,不管是怎样,都可以立案的【回答】

『玖』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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