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比特币问答 » mtgox比特币赔偿

mtgox比特币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9-25 11:53:06

比特币大跌归罪于谁

本来就是垃圾

Ⅱ 比特币历史上发生哪些被黑事件

2011年6月,赛门铁克公司发出警告,僵尸网络正在参与到比特币"挖矿"中。 这会占用受害者的计算机运算能力、消耗额外的电力并导致主机温度升高。当月晚些时候,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发现一名雇员用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挖矿。
一些恶意软件也大量利用显卡的并行计算能力。在2011年8月,比特币挖矿的僵尸网络被发现了, 被木马感染的Mac OS X也被发现进行比特币挖矿
2011年6月19日,Mt.Gox(Magic: The Gathering Online Exchange的缩写)比特币交易中心的安全漏洞导致1比特币价格一度跌至1美分(虽然其它交易没有受到影响)。原因是一个黑客从感染木马的电脑上盗用了该用户MtGox的证书,从而把比特币转到自己的帐号上并抛售,产生了大量该价格的“ask”请求。几分钟后MtGox 关闭并取消了黑客事件中的不正常交易,使比特币价格反弹回到了15美元。 最终比特币汇率回到了崩溃前的情况。相当于超过8,750,000美元的帐户受到影响。
2011年7月,世界第三大比特币交易中心Bitomat的运营商宣布:记录着17,000比特币(约合22万美元)的wallet.dat文件的访问权限丢失。同时宣布决定出售服务以弥补用户损失。
2011年8月,作为常用比特币交易的处理中心之一的MyBitcoin宣布遭到黑客攻击,并导致关机。涉及客户存款的49%,超过78000比特币(当时约相当于80万美元)下落不明。
2012年8月上旬,Bitcoinica在旧金山法院被起诉要求赔偿约46万美元。2012年,Bitcoinica两度遭到黑客攻击,被指控忽略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以及伪造提款申请。
2012年8月下旬,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被所有者关闭,并留下据称约560万美元的债务。同时导致其被指控操作庞氏骗局。2012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这一案件。
2012年9月,Bitfloor交易中心也被黑客入侵,24,000比特币(约相当于25万美元)被盗。Bitfloor因此暂停运营。同月,Bitfloor恢复运营,它的创始人说,他已经就盗窃事件上报FBI,而且他正计划赔偿受害者,但赔偿的时间表尚不清楚。
2011年6月,有黑客将25000比特币转进自己户头,其相当于50万美金。整个交易无法被追踪,虽然比特币的拥有者在网上公布了这起失窃,但却没用,这个黑客也成了比特币的第一个偷窃者。
2012年,由于网站托管供应商Linode的服务器超级管理密码泄露,价值228,845美元的46703比特币失窃。超过4.3万的失窃比特币属于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Bitcoinica,另外3094比特币为捷克程序员Marek Palatinus所有,比特币首席程序员GavinAndersen也失去了他的5比特币。

Ⅲ 今天,比特币在中国的价格是3430RMB一个,国外Mt.Gox平台比特币暴跌50%至113美元,合人民币才600多一个。

不是中国的比特币骗子,而是门头沟的是骗子。他们的比特币现在都无法提现,就是说,你钱进去了,但是拿不出来,人人都怕门头沟跑路,所以都没人买,而都是卖的人,这样价格就下来了哦!--代币网论坛提供

Ⅳ 比特币国内交易平台1BTC兑换人民币明显没有Mtgox.com兑换美元在兑换人民币高呀~小白求科普

国内价格是跟BTC-E挂钩的 你去看一下BTC-E的价格就知道了

为什么不跟MT挂钩的原因是MT如果卖了钱想回到国内需要至少经过2个机构 手续费也很贵 很麻烦 再说现在MT都要身份认证 提现麻烦的很 国内基本没希望你想的那样赚到钱
BTC-E 为什么可以和国内挂钩 国内有一个FX平台 交易LTC 可以把BTC转到BTC-E网站换成LTC
LTC在FX上面卖钱 这样获得人民币 不过BTC-E和FX之间的差价已经在2个月前被人家消灭了 你现在去搞赚不到钱了
望采纳 可以加我QQ聊 4224 . 59155

Ⅳ mt.gox被盗的比特币真的丢了吗

卡佩勒斯曾表示,这主要是由于系统‘脆弱’而导致。但有匿名黑客称,他们入侵了Mt.Gox公司服务器,发现Mt.Gox保留了部分号称是被欺诈性盗取的比特币,所有遭受损失的比特币投资者都被欺骗,是卡佩勒斯等人自编自导了这场比特币盗窃案

Ⅵ 比特币被盗背后的财务风险分析

首先阐明下,这次事件是自己的财务问题,而不是被盗。
是mtgox自己虚报比特币资产,利用准备金来支持整个平台的交易。他只有20w的比特币,却造出来80w的比特币。很明显是自己的伪造,它押的就是用户不提现比特币,愿意存放。所以在某一时刻就败露了出来。
总结就是:
1.不要伪造虚造公司的资金,这样等于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拿新用户的钱给老用户提现,自己交易平台收手续费赚钱)
2.财务要公开透明,因为mtgox的倒闭导致其他平台也都有重大嫌疑,但至今只有bitstawp透明了。

Ⅶ 记住,最重要的是mtgox怎么说

关于破产也好,75万也好,全部都是谣言

mtgox既不否定也不承认,不排除mtgox利用这次危机在做点什么,日后可以无辜的说:又不是我说的

本人的几个疑点:
1、75万币太多,甚至涉及到冷钱包,如果是真的,那mtgox毫无察觉那是匪夷所思的

2、mtgox有0.6%的手续费。如果说钱包被盗因为交易系统问题,那么手续费这些资金也能消失,就说不通了

3、如果mtgox真有破产可能,完全没必要拖这么久,因为在比特币不能体现时,现金还是可以体现的。我们群里的人在比特币停止体现后,依旧有数百万的资金进入、体现。也就是说mtgox在市场恐慌的情况下,依旧开放提现,这只能减少平台的资金量,对破产也好,跑路也好,没有任何帮助

Ⅷ 关于比特币的问题

你说反了,比特币可以提款,但美元只可以通过bank wire transfer(好像是银行转账的意思?)来提取,需要约2周以上的时间。而且还需要实名认证。而且提款数额必须在75美元以上。
不管比特币还是美元,存入都是可以的。但美元怎么存入我还不知道。
因此我就把30美元买了比特币转到btc e了。

Ⅸ 支付宝与比特币的“战争”谁会走的更远

2014年2月,曾经世界第一的日本比特币交易所Mt.Gox,被黑客盗走了约85万枚比特币,导致其最终被迫宣布破产。直到现在,Mt.Gox的交易者仍然没有得到赔偿。在一年半时间内,被黑了三次,这在业界也算是奇葩了,深层地反应出币安平台的安全性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漏洞,币安也被人笑称“黑客提款机”。

或许认为国家监管政策无关紧要,币安打道回国后,迅速开展了期货交易、IEO融资等业务,在社交媒体高调宣传、毫无顾忌聚拢投资人。此番币安又开通了法币交易区,引导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购买数字货币,进行数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交易,更是严重挑战监管底线。这不仅仅是支付宝和币安的战争,也是监管与币安的战争。一个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企业能走多远,所以我们期待支付宝的成功吧。

Ⅹ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热点内容
币圈bte官网 发布:2024-05-05 16:42:45 浏览:338
杭州软件公司制作区块链 发布:2024-05-05 16:26:11 浏览:198
比特币休市时间 发布:2024-05-05 15:29:43 浏览:986
深圳酷赚区块链技术 发布:2024-05-05 15:19:08 浏览:857
trx最新上市消息 发布:2024-05-05 15:19:08 浏览:790
beam钱包挖矿 发布:2024-05-05 15:01:49 浏览:334
pi币怎样开启安全圈 发布:2024-05-05 14:19:25 浏览:507
怎样充值钱到usdt 发布:2024-05-05 14:19:03 浏览:392
币圈熊市多久买入 发布:2024-05-05 14:11:53 浏览:927
区块链技术在bi中的应用 发布:2024-05-05 14:06:50 浏览: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