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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可以窃取吗

发布时间: 2021-04-26 06:11:00

A. 复制硬盘是否可以盗取比特币

对,相当于把装钱夹的包丢了,别人捡到如果发现了就是别人的。如果比特币钱包加密的,或者别人没发现把硬盘格式化了,或者硬盘报废了,比特币就找不回来了,这部分比特币还存在,但是没有主人了,谁也拿不到了。

B. 怎么盗取比特币

尼玛~~~这种问题也有人问

C. 程序员盗取比特币被刑拘了吗

近日,海淀某科技公司程序员仲某因盗取公司比特币被刑拘。他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比特币可以用来兑现,可以兑换成大多数国家的货币。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如网络游戏当中的衣服、帽子、装备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现实生活当中的物品。

D. 比特币 专家请进,高分谢答,钱包软件的开发者,他们是否可以窃取我的密码和里面的币

你的七个问题,我只用一个词就完美解决:你拥有“私钥”就万事大吉。
你如果不懂“私钥”,那就是另外一个领域的问题了。你所担心的问题,说明你懂了一点,但还是需要再深入一点。边学边思考,进步会很快。

E. 比特币被盗,刑法如何

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观点,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不是盗窃罪的保护对象“财物”。在我看来,这种解释结论没有注意到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不能因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
第一,《刑法》第九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财产的犯罪,但却没有规定财产的存在形态及其种类,更没有明确财产的有形与无形。相反,“其他财产”的规定,为比特币这种无形财物,预留了解释空间。
第二,《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对象。既然如此,盗窃罪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有体物,可以包容无形物,甚至财产性利益。
第三,虚拟财产虽依附于网络空间,但是其本身同现实财物具有一定的换算方法以及交易规则。所以,形式上的虚拟,不意味着价值的虚拟。相反,其代表着权利人的现实财产。此外,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或者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由于比特币的载体是数据,权利人按照一定的操作方式,可以实现对其控制、占有、处分。
第四,将比特币解释为财产,不是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在于,是否超越了文字可能的文义范围。随着数据的越发重要,虚拟财产已广为人知,并被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置于法律体系之中。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典型代表,更是被作为一种代币加以使用,远非游戏虚拟货币可比。即便将比特币解释为财物,也没有超越一般人对“财物”的预测可能性。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上“财产”要件,具备财产性。因此,窃取比特币案件中,以盗窃罪加以规制更加合理。

F. 盗窃比特币,犯法吗公安局管不管抓不抓得住。

盗比特币当然是违法的了,公安局完全可以抓你。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的案子被抓的也不少了。在我国央行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但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央行行长周小川则表示,比特币是一种可交易的资产,就像邮票一样。现在,你感觉盗取比特币是不是违法的呢?

G. 窃取虚拟货币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尽管如此,不能否认的是,各类“虚拟货币”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对此类代币实施的偷窃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呢?

笔者拟通过一则有关新闻报道及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起到保护“虚拟代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偷窃比特币

近日,一则新闻报道称,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100个比特币,还未来得及销赃,仲某便被警方抓获。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从报道中可以看到,对于行为人偷窃比特币的行为警方是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笔者看来,该罪名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公共秩序,而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系统功能而进行保护的。这样的做法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因为其在性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背后所具备的财产价值不可忽视。

其次,我国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只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表明了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预测未来必然会有相关内容的立法。

最后,从相关案例中我们也能够看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被告人所转走的比特币也是被纳入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的。因此,从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国家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可。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偷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仅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该正视其背后所隐藏的财产价值,考虑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数字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财产。


H. 比特币曾经被盗取过吗

世界最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Mt.Gox 2月28日宣布,其交易平台的85万个比特币已经被盗一空,这一消息对于众多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昨日,Mt.Gox公司高管在新闻发布会上承认了这一令人震惊的事实,并透露了部分细节。

被盗一空
Mt.Gox首席执行官马克·卡尔普勒昨天在东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鞠躬致歉,称“比特币丢失是因公司系统存在漏洞”。
Mt.Gox的一名律师称,在该平台交易的比特币几乎全部被盗,包括用户交易账号中约75万个比特币,以及Mt.Gox自身账号中的约10万个比特币。根据2月28日的交易行情,损失估计约4.67亿美元。
据媒体报道,Mt.Gox交易平台顶峰期间拥有超过100万个账户,以日本以外的客户为主,包括不少1万美元以上数量级交易的用户。一些比特币投资者已从海外赶往东京,试图从Mt.Gox要回交易资金。
2月7日,因遭到黑客攻击,Mt.Gox临时停止比特币提取业务,引发交易混乱和用户不满。2月25日午间起,用户无法登录Mt.Gox交易平台。网站首页随后贴出“告顾客书”,暂停所有交易。
合肥人李某今年10月份花14万累计购买了124个比特币。事后,李某加入一些比特币玩家聊天群,密切关注比特币的行情。 10月22日,群内一个网名Michael的人主动找李某聊天,问他是否挖矿。 “我不会,而且也挖不到钱。 ”李先生如是回答。Michael一再怂恿李某试试看,并给李某发来了“挖矿工具”,声称可用该工具挖到更多比特币。在随后的聊天中,Michael不断提醒李某要将比特币放在钱包,并称交易网站不安全。 “网络上不时有交易网站倒闭、跑路的消息,他说的也蛮在理,就相信他了。 ”李某告诉安徽商报记者。
100个比特币不翼而飞
李某接收并安装了挖矿工具。 10月26日晚,他在Michael的诱导下陆续将名下100个比特币放到电子钱包中。不过,当电子钱包中的比特币刚到100时,竟突然不翼而飞。李某一下子慌了神,再与Michael联系时,对方便隐身不见了。
李某告诉记者,目前一个比特币要卖五六千元左右,100个比特币价值五六十万元。事后,李某向警方报案。不过,令李某失望的是,因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法律能够对其交易进行规范和保护。警方没有立案。 “现在,这个叫Michael的人还在网上活跃,他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李某告诉安徽商报记者。
“挖矿工具”里有木马
李某的比特币怎么会不翼而飞呢? 360安全工程师与他联系并检测了Michael的“挖矿工具”,发现该工具就是今年非常流行的“比特币大盗”木马。据360安全中心分析,“比特币大盗”木马大多伪装成挖矿工具、精简钱包等压缩文件,一旦玩家中招,木马便会自动搜索比特币钱包文件,并通过电子邮件、黑客远控等方式将钱包文件偷走。

I. 科技公司员工如何盗取100个比特币

3月25日电,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插入代码以修改公司服务器内应用程序的方式,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记者24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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