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挖比特币新闻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⑵ 比特币挖矿机出口海关会查吗
1、比特币挖矿机出口海关会查的,杭州海关查获比特币“挖矿机”违规入境,杭州海关日前在义乌航空口岸查获旅客违规携带入境的比特币“挖矿机”3套。这是杭州海关首次在义乌航空口岸查获比特币“挖矿机”。
2、据悉,去年12月16日,一名外籍旅客身背黑色大背包、手拉大号行李箱,行色匆匆地从义乌口岸入境,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注意。旅检关员在对这名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查验时,发现他的行李箱内有3套类似电脑机箱的电子设备,上面焊接了很多芯片和接口。经过进一步核查,最终确认这批电子设备均为比特币“挖矿机”,价值不菲。目前,海关依法暂扣了这3台比特币“挖矿机”,并做进一步调查。
拓展资料
一、1、比特币是由电脑软件计算产生的虚拟货币。通常,获得比特币的办法有两个:一是下载软件“挖矿”,二是在交易平台买入。随着比特币兑换美元比率不断攀升,且电脑挖矿获得比特币耗时过长且成功率低,促使大多数玩家选择更为“专业”的比特币“挖矿机”来获取比特币。2017年9月30日,比特币中国已停止所有比特币交易业务。
2、中国挖矿行业低潮期让加密货币矿工转向加拿大魁北克 ,加密货币挖矿是能源密集型流程,高温对设备损耗太大,而加密货币市场的不稳定性也要求以稳定的政治局势来让风险最小化。所以在监管风口的加密货币挖矿企业开始向电费低、温度低、政局稳定的加拿大魁北克转移。其中不乏全球排名前列的挖矿公司,而且这些客户的需求量已经占据很大比重。
3、据了解,比特币主网上线的时间是在2009年,名为创世纪的第一个比特币区块被启动,中本聪通过挖矿的方式获得首批50个比特币,标志着比特币网络开始出现,比特币正式诞生。
二、比特币挖矿有两种方式:
1.购买矿机自建矿场,这需要较高的成本,主要是一些打算大规模投入挖矿的大户,由于目前国家对矿场的监管政策,所以自建矿场的难度也就增加,一些小型的矿场已经关停。
2.寻找专业的挖矿公司购买矿机进行托管业务,此类公司主要是以矿场托管来作为盈利点,但矿机所有的管理维护,场地电源都是他们所提供,只需要购买矿机与缴纳相应的电费即可,这相对于第一点来说受众群体较广,毕竟大户占少数,这就相当于是散户集中挖矿,同时双方分摊风险,有一定的可行性。
⑶ 一周币闻:吴忌寒和詹克团同时卸任比特大陆CEO,王海超或将接任
要闻:
吴忌寒和詹克团或将卸任比特大陆CEO
12月28日有媒体报道,吴忌寒和詹克团不久或将同时卸任比特大陆 CEO ,接任者或为王姓人士。该王姓人士原是圈外人,进入比特大陆已有一段时间。“还没板上钉钉,目前处于过渡期。” 接近比特大陆的消息人士称。
五六 财经 评论: 据分析,两人同时卸任之后,王海超很有可能成为信任CEO,目前王海超任比特大陆产品工程总监。也有人猜测此王姓人士可能是华为前董事会成员王胜利。这两个是可能性较大的猜测。
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比特大陆内部确实存在权力斗争。比特大陆的双CEO,詹克团希望比特大陆能香AI方向发展,吴忌寒则偏向区块链,继续生产矿机和新的芯片,两人早有分歧。两人同时卸任可能是内部争斗的结果。
币圈动态:
比特大陆将在本周末前解雇近一半员工
据CNN报道,比特大陆将在本周末前解雇近一半员工。北京公司今天裁掉了一个开发比特币现金客户端的团队。当Blockstream首席战略官和BTCC前首席运营官Samson Mow在推特上发布消息时,这条消息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Mow称:“Bitmain已经悄悄地裁掉了他们整个哥白尼团队,只有1周的通知。有些人刚刚加入公司,裁员刚好赶上圣诞节”。
日元超越美元,成为比特币场外交易量最大法币
12月24日,根据Coinhills的数据显示,日元的市场份额为48.03%,而美元为44.38%。日元已超过美元,成为比特币场外市场上交易量最大的主权货币。据五六 财经 了解,日本在数字货币法律法规、投资融资等领域有较为友好的环境。
华尔街正悄然走出加密市场
彭博社报道称,华尔街正在悄然离开数字货币市场。根据报告,华尔街在市场上的安静退出有两个原因:市场低迷以及缺乏数字货币监管框架。第一个原因相对简单。对于数字货币市场来说,2018年已经疯狂,总市值暴跌80%以上。区块链公司出现裁员和倒闭潮。在监管方面,缺乏清晰的监管规定,会继续阻止金融业大机构进入该行业。
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世界通证研究中心
12月24日,据中华网报道,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世界通证研究中心暨全球首家“通证经济与法律国际智库”。该中心的宗旨是开展通证理论研究、拓宽通证实践领域、 探索 通证应用场景、创建以维护全球共同利益为导向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链圈动态:
麦肯锡报告:区块链技术能够助力银行也提效降成本
12月24日,今天,麦肯锡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从2008年到在现在,银行业面临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新技术的冲击。
报告强调,如果银行业加速数字化进程,到2015年银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将回升至9.3%。事实上,一些银行加速数字化转型之后的业绩表现,也证明了它的可行性。数字化和金融 科技 转型可以有效地帮助银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业绩并且增加投资人的信心。
中国首家电子时间银行运用区块链等创新技术
12月24日,据中国证券网报道,中国平安集团表示,其旗下全国首家以电子社保卡为载体的电子时间银行近日在青岛正式启用。该电子银行平台以中国平安旗下平安医保 科技 的“城市一账通”APP为独家技术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为志愿服务搭建“时间交换”平台。与电子时间银行签约的志愿者,通过申领“城市一账通”App电子社保卡进行实名认证,开通本人时间银行账户后,即可实现志愿服务时间的记录、存取、查询、转让等功能。
杭州市长、副市长近日调研嘉楠耘智
12月19日,杭州市市长徐立毅和副市长陈卫强等人参观调研了嘉楠耘智。徐立毅表示:“区块链技术很好,你们要用区块链解决人工智能的安全性,做好一颗大家都用得起的芯片。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的融合是未来,非常看好你们。”
人民日报刊文: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做到岗位匹配最优化
人民日报刊文《让改革催动基层治理创新》。文章指出,身处 科技 创新时代,要善于利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特别是运用“数据说话”“精准发力”“平等共享”等“互联网+”思维,重组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做到岗位匹配最优化、分工设置最合理、资源配置最高效。
交易所动态:
Binance赵长鹏:将添加以XRP为报价货币的交易对
12月24日,赵长鹏刚刚在推特宣布,币安将很快推出以XRP为报价货币的交易对,并将ETH市场更名为ALTS市场。
火币:人员优化确实是有,但火币仍在新进员工
12月25日火币相关负责人回应裁员表示,人员优化确实是有,现在正在做末位淘汰,不过和单纯减员不同,火币仍在新进员工,主要集中于核心业务和新兴市场。对于2000道考题,火币从2018年初即开始筹备区块链从业资格考试,目的是为加强员工的职业化和专业度,以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人员优化没关系。但熊市不言底,适当减员,做好过冬的准备。
火币合约于本周五上线EOS合约
火币合约(Huobi DM)26日发布公告称,将于新加坡时间12月28日(本周五)18点上线EOS合约。
OKEx合约限制买价,爆仓频发
12月26日上午,OKEx的多个合约出现问题,限制买入价,空仓无法平仓。同时,在限价的情况下,出现多仓爆拉的情况。最终,很多空军被爆仓。据五六 财经 不完全统计,光ETH的季度合约,爆仓单有3万ETH以上。
此外,据用户爆料,EOS合约出现同样问题。
徐明星:OKEX“拔网线”是胡说
12月24日,徐明星接受界面采访时称,在OKEx数字货币合约中,OKEx“拔网线”的说法纯属胡说八道。此外,他本人不再是OKEx股东、法人代表和董事。
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意见》:对从事区块链等领域企业给予研发费用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近日发布,《意见》指出,鼓励企业加大数字经济项目投资。对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从事大数据、云计算、网络安全、数字创意、区块链等细分领域,或从事纯软件产品研发的企业,在现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较上年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日本金融厅将“虚拟货币”更名为“加密资产”的方针遭反对
日本金融厅将“虚拟货币”更名为“加密资产”的方针遭到了国内业界团体的反对。日本加密货币商业协会(JCBA)会长奥山泰全表示,更名违背了初衷。区块链促进协会(BCCC)代表理事平野洋一郎称,“货币”不依赖于国家或银行即可进行价值转移,反对使用“资产”一词。精通虚拟货币的律师增岛雅和表示,“虚拟货币”一词具有非常强的诉求力,政府似乎很讨厌这个称呼,但在生活中决定称呼的不是政府,而是我们普通市民。此外,很多企业已经用“虚拟货币”进行了注册,此时更名不可避免会导致各种问题。
韩国金融委员会主席:明年1月之内将发布ICO调查情况
近日在韩国第四次产业革命特别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针对政府正在进行的ICO情况调查,金融委员会主席崔钟久表示:“实态调查本身已经基本完成,但还需要进行分析和收尾工作,所以可能会在1月份之内完成。我们将全面讨论,并调查其他国家的做法,以便在明年1月之内更加明确地表明立场。”
观点:
Binance赵长鹏:一旦价格稳定下来,一切都会恢复
Binance首席执行官赵长鹏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评论说,他认为加密的未来会是一个巨大的繁荣和增长。他对比特币及其山寨币表兄有信心,并且知道一旦价格稳定下来,一切都会恢复。并称,“对于社区的定价来说,2018年是艰难的一年,我们看到很多项目都没有在今年实现,所以这是一个修正年,但技术将保持不变,我们希望2019年开始爆发所以我认为业内人士对未来仍然充满信心。所以,不用担心这一点。”
莱特币创始人李启威:比特币奖励减半不会对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针对社区中认为比特币和莱特币奖励减半会对价格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莱特币创始人李启威认为:奖励减半与价格没有直接关系。如果矿工们对于代币存在信仰,奖励减半后挖到的代币仍然会惜售,也许会对价格稍有提振,但我不认为它对价格会产生巨大影响。
Weiss Rating:Tether在没有完成合规审计前,其它证据都不足以完全信任
12月26日,Weiss Rating推文称,尽管彭博声称目睹了银行对账单,证明Tether确实拥有支撑USDT的相应美元储备,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再说一遍:Tether还没有完成正式合规审计,没有它,所有这些说法都不足以得到真正的支持。
⑷ 一年暴涨1300%!比特币的狂热还能持续多久
比特币的走强,个人认为存在三个大背景。
1、全球货币超发。自2008年次贷危机后,全球加大了人为干预经济的力度;2020年疫情后更有美国的无限量宽松货币政策。这直接引起了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纸币贬值,资产升值。
需要说明的是,受制于现有CPI计算方法,实际的通胀未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明显呈现。热钱大量进入了房市、股市等资产,尤其是近期常提的“核心资产”。各国都有“蓄水池”,美国有美股,中国有房市。中国政府近年推行“房住不炒”,各城市加大房市抑制力度,房市走不高,热钱去哪呢?看看A股的表现便知,尤其看看茅台等“核心资产”,如此高的市盈率,是不是有些看不懂?
2、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加大。承接上文,随着人为干预手段的逐次加大,干预效果却逐次走弱。美元越宽松,经济刺激效果越弱,而以美元为主要中心的国际货币结算体系,随着美元指数不断走弱,系统性风险不断加大。换言之,以前美元作为中心货币,美元指数较为稳定,这也让持有美元本身成为“避险”手段,但现在富人们越来越信不过美元了。
美股与美元指数是高度相关的,如若有一天美元信任度暴跌,美股便也失去了避险属性。
3、比特币的市场信任度增加。第3点与前两点是相辅相成的,比特币由于其去中心、无法超发的特性,从根源上避免了人为干预与流动性过剩贬值的风险。当富人手中的钱买无可买,比特币成了新的“避险资产”,所以它有时被称为“数字黄金”。
比特币的致命缺点是缺乏政府信用背书,因而它需要来自越来越多的人的信任,否则它只是一个电子 游戏 ,亦可称之为新庞氏骗局。通常叫“币圈”,何时它会出圈呢?随着部分大企业接受比特币支付、ETF基金成立等,比特币越来越与现实经济发生关联加强,这是其受信任程度增强的体现。
因此,比特币远期能否走强,需结合以上3点综合分析:
1、若全球央行降低人为经济干预,减少货币超发,比特币作为新的“避险资产”会走弱;
2、若美元指数走强,美元信任度增加,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减小,比特币大概率走弱;
3、若比特币受全球主要政府打压,或认定比特币交易“非法”,信任崩溃,比特币崩盘。
比特币涨也只是一个数字,只能眼看着高兴,就是套不了现。玩这个比特币的人,还是有点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情。
早几年在我们镇上有人开了一个工作室,开展比特币的业务。钱多钱少都可以,上到10万8万,下到一千两千。我没有买,但也加入了他们的群。
在群里面,他们经常讲比特币涨涨多少?今天到泰国 旅游 ,明天到韩国 旅游 ,个个都像赚了好多钱。镇上好多人去买,老人也不少,每天谈论的都是比特币的涨和跌。就这样过了一年多,买的人都亏掉了,什么也没有捞到,很多老人把棺材本都赔掉了。
我有一个同事,他是另外一个城市的,他太相信这个皮特币了。跟我讲每天赚个1000多块钱,他买了4万多到后来他说都赔了,但现在他在杭州又开始买了。前段时间说一个月赚了2万,我也不知道是真假。但他的钱好像提不出来,只是一堆数字。看着就兴奋。
所以说,比特币能起多远,有贪念的人越多,它就能走得越远。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加密货币无法发行,你可以把网络比作一座矿山,电脑就是挖矿机,比特币越往后越难挖,要的运算量就越大,同样它也是有上限的。比特币这玩意说清楚了就是地下世界的黄金储备,不可监控性天生就是为违法交易诞生的,有多少非法交易就有多大的需求。比特币和别的东西不同不要指望它会崩盘。它是有上限的不可再生的东西。举个例子17世纪中期时,郁金香从土耳其被引入西欧,当时量少价高,被上层阶级视为财富与荣耀的象征,投机商看中其中的商机,开始囤积郁金香球茎,并推动价格上涨。1635年,炒买郁金香的热潮蔓延为全民运动,人们购买郁金香已经不再是为了其内在的价值或作观赏之用,而是期望其价格能无限上涨并因此获利。1637年2月4日,郁金香市场突然崩溃,六个星期内,价格平均下跌了90%。郁金香事件,是人类史上第一次有记载的金融泡沫经济,此事间接导致了作为当时欧洲金融中心——荷兰的衰落。说白了郁金香是可以无限产出的产品,只要能产出的东西早晚都会崩盘的。比特币涨跌只会有一个个周期,有涨就肯定有跌,比特币迟早会到十万一枚,它是不会崩盘的请放心购买。
都是做局割韭菜
比特币毫无价值,就是一串没什么用的代码.
中国目前已经全面禁止了挖矿比特币,和一切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
一、 挖矿比特币,非常耗电,只会浪费资源,没有任何意义。
二、 比特币作为虚拟资产,又具有匿名交易和去中心化等特点,存在监管风险,容易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洗钱。
三、 比特币不是政府发行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种炒作出来,并且没有任何意义的代码,永远也不可能取代传统货币。
四、 疯狂的比特币交易,会产生严重的市场泡沫,带来极为严重的金融风险。我国站在国家战略层面考虑,通过封杀金融机构的比特币相关业务,来防治一切不可预知的金融问题,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 所谓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本质上就是一个大型赌场,比特币就是筹码。让无数人梦想着一夜暴富,荒废生产,义无反顾投入到这种毫无意义的交易当中,简直害人不浅。
综上所述,比特币已经触犯了我国政府的底线,当然会被全面封杀。
现在除了中国和少部分国家限制,证明其余国家都不限制,不限制就代表可以。既然可以,那就是事实,既然事实是这样,事实让他存在,那他就存在。
⑸ 挖比特币在中国违法吗
不违法、但基本上挖不到
⑹ 神秘的5.6万台矿机,老板娘拿走12亿元比特币,这场争端再升级
一场变故突然袭来,华铁应急被举报财务造假、老板娘拿走12亿元比特币。
这边,华铁应急向杭州公安局报了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夜反击!
而那边的亿邦通信 科技 发文称“华铁应急‘三宗罪’证据确凿,不容抵赖”,还拿出了录音等19页图文证据。
双方争论的焦点5.6万台矿机去哪了,已然成谜。但毫无疑问,这场对抗已经随着双方的回应再次升级!
举报,缘于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矿机巨头亿邦国际(EBON.US)董事长胡东对外发声:
已于8月6日向浙江证监局实名举报华铁应急涉嫌 严重财务造假、严重信息披露违规 以及实控人胡丹锋及其 配偶潘倩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掏空上市公司资产 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华铁应急支付托管费金额、矿机及比特币资产归属等重重疑问。
这位矿机大佬的举报,缘于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亿邦国际子公司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亿邦 科技 ”)与华铁应急原全资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华铁”)签订了 总价4.032亿元、8万台“矿机”销售合同,如今这笔合同的货款交付产生了纠纷 。
单纯看亿邦国际与华铁应急的这笔货款交易本身,并不复杂。
2018年5月30日, 《合同补充协议》对货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做了调整 ,约定华铁应急于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总计4.032亿元款项:其中约定5月7日支付8064万元;5月30日支付 1008万元,安排2万台矿机上线;6月15日支付2520万元,安排5万台上线;6月20日支付504万元,安排1万台上线;10月20日前支付剩余2.8224 亿元。
亿邦国际(EBON.US)董事长胡东表示,8万台矿机交付上线至今,新疆华铁仍有2.8224亿元余款未支付。
对此,华铁应急公开回应,“截至2018 年12月底, 新疆华铁实际收到云计算服务器2.4万台……亿邦 科技 未对新疆华铁履行剩余5.6万台云计算服务器的供货义务,新疆华铁不存在相应的支付义务,从而主张解除合同 ”。
华铁应急深夜召开媒体会
4400余枚比特币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间,华铁应急(603300.SH)在杭州胜康路68号公司总部召开媒体说明会,公司实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滨、公司方面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陈加曹等人参与了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当日向杭州公安局报案, 认为亿邦国际及其董事长胡东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关不实言论导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对于8月8日亿邦国际的指控,华铁应急方面 在媒体说明会现场一一否认 。
第一,如针对涉嫌财务造假的指控,华铁应急称,亿邦方面已经多次对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核查 。
第二,而对于事件争议焦点——5.6万台矿机设备,华铁应急称,未付款的剩余5.6万台设备的实际买受人并非浙江琪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铁应急原全资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后主体), 而是第三方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亿邦方面此前认同签收单改由纽博签收,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 。
“(5.6万台矿机设备)是亿邦方面的销售张浩签字,陈宝清签收确认,就是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华铁应急方面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加曹在现场解释。
此外, 华铁应急否认了和浙江纽博实业的关联关系 ,“对方的录音中说浙江纽博实业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断章取义,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纽博的确有入股,后来股份转掉了,和我们华铁应急没有关联关系。”
第三,针对公司实控人胡丹锋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占4400多个比特币的指控,华铁应急方面仅表示,“浙江证监局此前也对公司作了专项核查,比特币矿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机注册账号,查看设备是否在运行的状态,而比特币挖出来是直接到钱包账户, 这是(对方)混淆了概念,两个账户不是必然关联,相关部门的核查证明我们是不存在问题的 ”。
不过,现场多家媒体对于该问题进一步追问,华铁应急并没有在现场予以回复。
在媒体说明会最后,华铁应急实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离开主业做的一些决策,付出了重大代价,的确是深刻的教训,给我们上了一课。”
胡丹峰强调,此前其在2019年承诺,“对上述合同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由本人兜底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纽博实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此前,华铁应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双方存在争议的5.6万台矿机的实际收货方是浙江纽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自己无关。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纽博实业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资金1.47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建筑机械设备上门安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与华铁应急经营范围相近。 纽博实业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其中,胡月婷出资2700万元,陶中华出资300万元 。
2011年4月, 胡月婷从纽博实业股东名单中消失,新增了吕东红等7名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在华铁应急的招股书上,实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两者是否为同一人,是让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经在2011年退出了纽博实业的股东名单,其明面上与华铁应急在业务上又没有明确的关系。
所以,在亿邦国际未能证实纽博实业与华铁应急存在关联关系之前,所提到5.6万台矿机货款的追偿问题是否由华铁应急承担还无法下结论。
阳谋:将上市公司列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货款,亿邦国际发起法律诉讼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的作法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亿邦国际将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华铁系华铁应急全资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华铁应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成立,其注册资本1.7亿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华铁应急员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亿邦国际相关人士在8月8日的发布会上称,华铁应急实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买亿邦的矿机后已经亏 30%,现在只能等币价(上涨),公司账上没(钱),如果要新疆华铁拿钱,那我只能把新疆华铁破产,上市公司是不会付这个钱,我们没有做这笔账。”
不过,华铁应急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
在8月9日早间的澄清公告中,华铁应急称,“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新疆华铁1.7亿元注册资金出资到位且资产完全独立,与华铁应急财产可做明显区分。因此,两家公司相互独立,华铁应急不应当为新疆华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华铁应急还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2018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出具承诺,“对上述合同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华铁恒安要求亿邦 科技 继续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导致华铁应急的经济损失,胡丹锋兜底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 亿邦国际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华铁应急列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自己的诉讼索赔增加一个安全垫,在第一被告无力赔偿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进一步索赔 。
这场争端也波及了华铁应急的股价,在继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后,8月10日,华铁应急再度开盘跌停。
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时报、证券市场红周刊、网易 财经 等
⑺ 随着比特币的曝光,投资骗局也随着而来,A网(aofex)真的靠谱
随着比特币在全球的火爆,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了数字货币这一新生事物。加之区块链的技术运用,很多的大公司也相继开发自己的技术产品。币币交易、杠杆交易、合约交易、期权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其中币币交易和合约交易现在尤为流行。
然而,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新概念,制造出一个又一个数字货币骗局,让一些对区块链不甚了解的投资人深陷炒数字货币被骗的陷阱里。一是“老师”带单亏损,二是平台限制出金。这两种方式可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但也是最为直接的方式,直接就让很多投资数字货币的人亏损严重,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
近年来,虚假投资平台异常增多,在今年的5月份开始,被收割韭菜的投资人越来越多,事态也愈加严重,根据统计受骗金额多达数以亿计。
诈骗虚假平台请谨慎!
7月12日,杭州某小区居民陈某,投资数字货币被骗60多万元。
经调查,今年7月初,陈某在某博的币圈中认识了一个相同投资爱好的币友,随即在币友的极力推荐下,拉进了一个交流群,群内每天有“老师”授课讲述数字货币投资的相关知识,并声称该数字货币回得快。巧的是,该老师同样也姓陈,群内币友对其称呼为老陈,在群内每天的盈利截图以及诱导的话术下,陈某经不住诱惑,选择了相信,决定尝试参与“A网(aofex)”的数字货币投资,并添加了分析老师老陈及助理。在助理的“热情”下在“A网(aofex)”交易所开了户并入金。
7月20日,陈某在“A网(aofex)”先行投入了10万元,当天晚上就在分析师老陈的指导下购买了ETH产品,陈某获利2000元。陈某于是对分析师老陈和该平台可以挣钱深信不疑,直至7月22日,陈某在分析师老陈的极力劝说下,分3次在“A网(aofex)”入金50万余元。8月3日,陈某发现APP上显示其购买的数字货币暴跌,8月5日,“老师”和“助理”已无法联系,而且“A网(aofex)”交易所也限制出金,陈某确定了自己,是被骗了。
这些数字货币骗局,他们所用的模式和我们经常所见的传销模式是非常的相似,你只要看到他们每天在宣传一些财富梦想,财富神话,能够带领大家赚非常多的钱,而且是一大帮人在那里宣传这样的理念的话,那么你就应该提高警惕了,这样的套路可以去听,但是你不可以往里面投钱,百分之百就是为了骗取你的钱财而已,不要以为他们会带着你发财致富!如果不小心投入资金导致炒数字货币被骗那么及保留好证据记录,亏损明细,是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资金损失。
⑻ 13岁男生挖到350枚比特币,如今市值1575万美元,他怎么做到的
其实人的执着也是一种力量,也能成就一番事业,其实这个东西也有一种运气在里面,坚持、坚持,比特币成功了,他也就成功了。
最近派币(π币)比较火,爆出了能易货 汽车 等各类产品,合同式交易,以一种比价进行易货,到时认证后能交易时支付。这些不知道是真是假?
其实我也在其中,就是每天点一下闪电。有人说传销、割韭菜,不投入一分钱,就是不成功就是浪费一点时间。我也不去研究他,随便他们说啥,坚持点亮,休闲时间点一下,如果成功呢?
但是有一点,自7月份到现在有一个多月不能正常登入,众说纷纭,不知道到底怎么回事,只能用加速器辅助登入。
据说年底就能上主网,能正常交易,能不能成功就这100多天了,坚持一下,成功了最好,不成功也无所谓了。
比特币的成功也是一波三折,多数人都在怀疑,就因为多数人怀疑,等到比特币成功的是少数人,质疑的多数人后悔,看到价格怀疑了人生。
人需要执着,不知道你什么时间运气爆棚,你不执着不做事,你就没机会成功或获得什么!
曾经的比特币非常好“挖”,普通电脑CPU就能完成,只需下载软件就可以自动“解题”。但是随着币价上涨,想要“解题”的人越来越多,挖矿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现在挖一个比特币需要消耗的计算量普通人根本无力承担,普通电脑就别想了。
业内人士表示,在2014年,每天50万元电费产出100个比特币,仅电费成本每枚就要5000元。但是到了现在,同样的成本已经翻了一倍以上,每枚比特币电费成本高达万元。
在比特币的产生机制里,挖矿奖励是递减的。比特币诞生之初,每记一页账本,矿工就能拿到50个比特币,后来记一页奖励25个,依次递减。就像挖金子一样,一开始挖得多,后来越来越少。每次新增奖励减少一半的时间点,就叫做比特币产量减半。
现在,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挖比特币的难度,相当于1亿个骰子扔出小于1亿零50的数字,谁先扔出来,谁就获得记账权。此时,1亿零50就是个哈希值,扔骰子的过程叫做哈希碰撞,而挖矿算力的单位就是每秒钟多少次哈希碰撞。
黑客窃取得到的
⑼ 比特币网上交易平台,平台跑路,报警不受理
要受到法律保护,你应参照如下几个条件,看看是否能全部满足:
1、截止到事件发生之日,该网站是合法运营的;
2、你所进行的比特币交易是合法的,未受法律限制或禁止;
3、你所赚取的利润是得到法律承认的,依法可以获得分配并归你个人所有。
如果上述条件满足,你应当可以就此获得法律保护,将来案件侦破,你应当可以受害人身份要求民事赔偿,但不保证可以全额获偿。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立案追查的,案件经过多久都仍会受到责任追究;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究了。可是,法律还有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受害人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予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间限制。你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为公安原因未立案,本案依法应不受追诉期间限制,过多久都不会散失追诉效力。
⑽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