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关于比特币监管七部委
1. usdt交易中国合法吗
不算违法,但存在法律风险。
2017年9月,在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出《关于代币融资风险公告》,明确禁止人民币和数字货币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缩写,意即首次公开募集数字货币)发行。
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比特币在中国可以交易吗
比特币在中国不可以交易。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中国境内融资代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易做出全面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9月14日监管部门已对国内比特币交易平台下定论:“全部关停,并于近期退出市场。”
随后比特币中国、微比特、云币网先后宣布停止所有交易业务。
3. 比特币交易在中国合法吗
“比特币在中国不合法,中国尚无法律保护比特币交易。比特币不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它属于虚拟数字货币,虽然中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证明比特币合法或非法,但是中国法律法规不支持比特币公开交易。”
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没有相关法律,我国只是叫停比特币场内交易,并没有宣布持有、场外交易比特币是非法的。比特币诞生的根源是以中本聪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寻求一种不受中心银行系统束缚的交易方式,这些人期待一种自由度更高的货币体系,比特币这次被承认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但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中国从没有“比特币非法”的政策。
孔剑平说道:“中国大陆政策,总体上是支持技术创新,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五部委文件,说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老百姓可以自由参与买卖,但金融机构不能参与。中国就没有“比特币非法”这样的政策。2017年七部委文件,跟比特币也没关系。我们发现,2017年,大家看到央行很多领导讲话都是说对数字货币监管。2019年7月18号以后,所有讲话里出现的只有两个字,“研究”,不叫“监管”了,变化非常大。同时,发改委也把原来计划列入“淘汰类目录”的数字货币挖矿也删掉了。”
根据政府在2013年最新关于比特币的态度:比特币属于用户的私有虚拟资产,那么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受到法律保护,从我们国家的实际的案件中也可以得到体现:2018年中国法院最近下令一家公司在民事纠纷中偿还被盗用的加密货币,为加密货币相关分歧树立了法律先例。深圳的这家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也实际就是确认加密货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
当然,购买比特币选择的平台也很重要,因为这是一个相对无监管,或者没有牌照的一个早期市场,一定要选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交易所,因为也意味着这些交易所经过了国外用户和法规的验证,建议去类似中币ZB这样的头部交易所购买,以防造成自己的资金损失。
4. 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法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财产安全,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6月21日晚间,中国农业银行率先发布声明表示: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坚决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禁止使用本行服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随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机构纷纷发表类似声明,表示将持续加强排查监测力度,一经发现相关行为,立即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拓展资料】
据我调查发现,随着各大银行和支付宝的一纸公告,比特币交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根据比特币网站Coindesk数据显示,22日晚20时27分,比特币急速下跌至29771美元,在过去的24小时累计跌幅达到了9.12%,距4月份比特币史上最高点62829美元已斩至腰部下方。其他虚拟货币也大幅下跌,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
监管层层加码,近期重拳频出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从未停止。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强调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也不是银行、保险等金融体系中的金融产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的平台,此后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累计清退38家境内新增平台。
今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规定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损失。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其实早在今年3月份,内蒙古政府就要求在2021年4月末前关停所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但是很多矿主换了马甲继续“挖矿”。为此,内蒙古发改委专门设立了举报平台,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挖矿”活动。随后,云南、青海、四川等部分电价较低地区也纷纷出台文件要求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金融风险大,与节能减排背道而驰
为何中央、各地方政府频频出台相关政策,对虚拟货币进行全面封杀主要原因在于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不但脱离实体经济,而且还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载体,严重扰乱市场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据业内人士分析,炒作虚拟货币至少存在三大风险:“一是虚拟货币没有实际价值支撑,也没有主权信用和商业信用,价格容易被操纵,出现暴涨或暴跌现象;二是境内当前已没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翻墙’在境外购买没有消费者保护措施,投资者只能自负损失;三是虚拟货币容易受到‘马斯克式’的炒作,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被‘割韭菜’,从而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5. 比特币94事件是什么意思
比特币 94 事件指的是 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协同七部委全面性喊停 ICO ,判定 ICO 为非法融资操作,中国交易中心也被关停。 ICO 来源于股市的初次公开发行( IPO )理念,是区块链项目初次发售代币,募资 BTC 、以太币等常见虚拟货币的操作。 ICO 是一类区块链市场行业用语,是一类为数据加密虚拟货币 / 区块链项目筹集流动资金的常见手段。
比特币的危害
1 、非常容易变成犯罪道具: BTC 的帐户匿名,投资者无法知晓其持有人;
2 、干扰一国 ( 或区域 ) 的外汇政策纪律:比特币交易不会受到别的央行的操纵,也无需银行业信用背书。能够顺利地绕开别的国家的外汇监管;
3 、影响法定货币机制,:引起别的类似虚拟货币不断涌现出来;
4 、消耗大批量的社会资源:“挖币”是 BTC 原始取得的唯一手段,依据其编程设计,越往后挖币的难度系数越大,也就代表着需要越来越多的时长和更高的算力。
6.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什么时候上市
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已经初见成效,在经过多轮测试之后,在2022年1月4日,数字人民币APP的试点版已经上线。在使用数字人民币APP时,在开通环节需要选择运营机构,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招行、网商银行(支付宝)、微众银行(微信支付)共9个选项。
拓展资料:
数字货币:
据路透社消息,瑞典中央银行(Riksbank)上周表示,已开始测试电子版克朗(e-krona)。如果电子克朗之后进入流通,将被用于模拟日常银行业务,例如通过数字钱包(如手机应用程序)进行付款、存款和取款。瑞典央行表示将使用区块链技术先在“隔离测试环境”中模拟电子克朗的使用情况,测试将持续到2021年 2 月,该项目的目的是向普通大众展示如何使用电子克朗。不过,目前瑞典央行尚未就是否发行电子克朗做出最终决定。
据了解,2018 年,瑞典政府就已经开始呼吁启动电子克朗试点计划,目标是在 2021 年开始实施数字现金。瑞典确实也是目前世界上现金依赖程度最低的国家,电子克朗的测试项目或许将成为其它还在犹豫的国家央行测试普通民众反应和接受度的学习案例。
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在现金依赖度持续下降以及公司币等替代货币陆续推出的环境下,央行数字货币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全球的央行数字货币项目已经进入一个加速研发推行的通道,近两年世界主要各国的央行数字货币都有可能会落地测试。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热度高涨的数字货币如果在未来广泛应用,将不可避免对金融体系产生深刻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透露,从2014年启动数字货币研究至今,央行数字货币(DC/EP)已经基本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测试等工作。下一步,要合理选择试点验证地区、场景和服务范围,不断优化和丰富数字人民币功能,稳妥推进数字化形态、法定货币的出台研究。他进一步强调,央行研发的数字货币实质上是人民币的数字化,要坚持“币花不炒”。谈及如何监管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他表示,依旧要遵循央行等七部委此前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的监管要求。
7. 比特币的发展历史
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一个隐秘的密码学讨论组上贴出了一篇研究报告,报告阐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构想——比特币就此问世!
2009年1月3日,中本聪在位于芬兰赫尔辛基一个小型服务器上挖出了第一批比特币50个。
2010年5月21日,第一次比特币交易:佛罗里达程序员Laszlo Hanyecz用1万BTC购买了价值25美元的披萨优惠券。
2010年7月16日, BTC价格从0.008美元升值0.08美元,第一次价格的剧烈波动,显示新生事物的崛起。
2010年7月17日,第一个比特币平台成立。
2010年11月6日,MTGOX上的价格达到0.5美元,此时比特币经济达100万美元。
2010年12月7日,第一次便携设备到便携设备的交易在NOKIA900上实现,交易量为0.42BTC。
2011年2月9日,价格首次达1美元,与美元等价。BTC与美元等价的消息被媒体大肆报道后引发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新用户大增。此后2月内,比特币与英镑、巴西币、波兰币的互兑交易平台先后开张。
2011年3月18日,BTC/USD汇率创7周来新低,降为0.7美元。
2011年8月20日,第一次比特币会议和世博会在纽约召开,谷歌趋势区县中,比特币的关注度创新高,当时价格为11美元。
2011年11月14日,比特币价格创半年新低,价格为1.99美元。
2012年9月15日,伦敦比特币会议召开,此时比特币价格为11.8美元。
2012年9月27日,比特币基金创立,此时比特币价格为12.46美元。
2012年11月25日,欧洲第一次比特币会议在捷克布拉格召开,此时比特币价格12.6美元。
2013年2月19日,比特币客户端V8.0发布,此时比特币价格为28.66美元。
2013年4月10日,BTC创下历史最高价,110美元。
2013年5月9日,最大的比特币报道网站-BTC中文网www.sosobtc.com获得了投资基金Union Square的500万美元A轮投资,此时比特币价格为112.09美元。
2013年5月17日,2013年圣何塞比特币大会召开,1300人参与,此时比特币价格为119.1美元
2013年5月28日,美国国土安全部以涉嫌xiqian和无证经营资金汇划业务取缔了位于哥斯达黎加的汇兑公司Liberty Reserve的虚拟货币服务,美国检察官称这将成为历史上最大的国际xiqian诉讼案,吸钱规模达到60亿美元,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量用户血本无归,此时比特币价格为128美元。
2013年6月,网传美国将退出QE3,通缩的比特币,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两者是针尖对麦芒的关系。
2013年6月27日,德国会议作出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被业内认为此举变相认可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此时比特币价格为102.24美元。
2013年6月28日,MTGOX获得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处颁发的货币服务事务许可,交易规范化可能意味着比特币开始走向正轨,政府风险降低,其融入显示经济的步伐将会加快,同时会对其它虚拟货币起到示范作用,此时比特币价格为97.99美元。
2013年11月28日,热门比特币交易所Mt. Gox的比特币交易价格突破1000美元,创下1073美元的历史新高。
2013年11月29日,比特币在热门交易所Mt.Gox的交易价格创下1242美元的历史新高,而同时黄金价格为一盎司1241.98美元,比特币价格首度超过黄金。
8.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r=pc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