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比特币
① 互联网金融犯罪 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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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组织让琅琊阁甘拜下风#
提问者采纳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② 币圈重磅!百亿巨头创始人“跑路”,更大危机还在后面
Luna币的崩盘成为压垮币圈的导火索。多米诺骨牌一个个倒下,短短两个月,曾经的“币圈大佬”们风光不再,有的资产大量缩水,有的还背上了巨额负债,有的疑似卷款跑路......
币圈暴富神话破灭,徒留一地鸡毛,和苦逼的债主们。而这,仅仅还只是开始,更大的危机还在酝酿。
1 币圈百亿巨头轰然倒下
最近,币圈雷曼危机还在持续蔓延,暴雷的一个接着一个,但其中影响力最大的,莫过于三箭资本。
自成立以来,三箭资本一直专注于加密货币领域的投资,除了直接投资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之外,也投资DeFi、NFT等各类加密项目。三箭资本在全球新兴市场的外汇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一度占据全球新兴市场外汇交易量近8%的份额。今年3月,三箭资本管理的资产一度超过100亿美元,是加密货币领域最活跃的投资机构之一。
但这家一度掌管100亿美元资金的币圈对冲基金,在稳定币TerraUST及其姊妹币Luna崩盘后引起的一系列“蝴蝶效应”中,快速经历了流动性危机、申请破产清算、再到被传跑路,堪称戏剧性。
事件的导火线还要追溯到5月。代币stETH价格暴跌、ETH & stETH脱锚引发了连锁反应,重仓stETH的三箭资本深陷其中。
Luna的崩盘让三箭资本的雪上加霜。此前深蓝 财经 在文章《这个韩国人,让全球炒币者血本无归》曾指出,Luna币和稳定币TerraUST的崩盘,或将绊倒了多位“币圈大佬”,其中就有的三箭资本,今年2月Luna Foundation Guard筹集的10亿美元中,有超过2亿美元的投资来自三箭资本。但如今,这部分投资早已蒸发殆尽。
随后,加密货币交易员Moon Overlord爆料,三箭资本开始大量倾销stETH,偿还他们的债务和未偿还的借款。
Luna崩盘引起加密货币市场接连下跌,在6月中旬,三箭资本被传出正遭遇追加保证金通知(Margin Call)。同时,三箭资本还陷入了流动性危机。据其透露,三箭目前有总额超 20 亿美元的未偿债务,但只有2亿的流动资产。
接着又有匿名人士爆料,三箭资本挪用客户资金是常事。爆料称,三箭一直为新加坡、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客户提供服务,但他们没有合规许可或受到监管。贷方包括小型交易平台、个人和公司,三箭在和对手方交易的时候总是熟练地挪用客户的钱,就像他们是在用自己的钱一样。并表示,Zhu Su在新加坡至少有3.5亿美元资产,建议债权人去查查。
债务压力之下,很快,第一个债主向三箭资本催债了。数字资产经纪公司Voyager Digital突然发难,表示已经向三箭资本出借15250个比特币和3.5亿美元的稳定币USDC。按当时的价格计算,贷款总额超过6.75亿美元,要求三箭资本在6月24日前偿还2500万美元,在27日前偿还全部未结清贷款。
但直到27日,三箭资本依旧没有还上贷款,没几天三箭资本就传出申请破产保护的消息,其创始人Zhu Su也在推上发文称,“我们正在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并完全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疑似回应该传言。但7月1日,三箭资本申请破产得到了“实锤”。
借款方申请破产,6个多亿美元的债收不回来,悲催的债主Voyager也只能含泪破产。在宣布暂停平台所有交易后不到一周,7月5日,Voyager也宣布已申请破产保护。
2 卖豪宅、转移资产、下落不明 清算期间疑似“跑路”
三箭资本破产清算期间,也是插曲不断,相继传出创始人卖豪宅、转移资产、下落不明,疑似跑路的消息。
三箭资本成立于2012年,两位创始人Zhu Su和Kyle Davies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其中Zhu Su曾在瑞士信贷和香港的德意志银行担任衍生品交易员。
6月底,在三箭资本传出申请破产消息的同时,有媒体曝出Zhu Su正以3500万美元紧急出售他在新加坡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位于新加坡富人区武吉知马的雅舞路,占地近3000平方米, 是Zhu Su在2021年12月以4880万美元价格买入,到手还不到一年。
随后在7月8日提交给纽约破产法院递交的文件又披露,三箭资本的两位创始人一直不配合清盘,且下落不明。并且清盘人前往其在新加坡的办公室,发现办公室大门紧锁,电脑也不在运行,邮件塞在门口地上,早已人去楼空。
同时有外媒报道, 由于不明原因,属于三箭资本NFT基金Starry Night的NFT已经被转移到一个新的钱包中。据金色 财经 报道,三箭资本持有的NFT收藏价值约730万美元。
7月12日,失联一个月的Zhu Su终于在推特上再次出现。他发文表示他们与清算人合作的“诚意”努力“遭到了诱导”。
三箭资本此前的策略一直是从同行借钱,投资到新生的加密货币项目中。而这意味着,被三箭资本借钱的同行们,将面临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Voyager 就是三箭资本破产下,倒下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而这仅仅只是开始,危机之后还会继续向三箭资本和Voyager的债权人们蔓延。
仅Voyager 一方,其债权人就超过10万人,资产在10亿至100亿美元之间,负债在相同范围内。另一位债主BlockFi,据其联合创始人Zac Prince透露,与三箭资本直接相关的损失约为8000万美元,这还只是“其他人报告的损失的一小部分”。
而三箭资本由于缺乏透明度,整个行业没有人知道谁对他们持有敞口,以及他们的情况究竟有多糟糕。
3 一切都仅仅只是开始 币圈雷曼危机持续蔓延
今年5月中旬,就有业内人士表示,LUNA币归零引起的“蝴蝶效应”将不亚于2008年的雷曼兄弟破产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三箭资本只是其中一块极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多米诺骨牌而已,更多的骨牌早已倒下,还有更多的骨牌正在掉下。
稳定币TerraUST崩盘后,币圈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比特币、以太坊价格的持续走低,而后,各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开始掀起“裁员潮”。6月中旬,美国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Coinbase宣布裁员,裁员比例达到18%、涉及员工超过千人,紧接着,BlockFi、加密货币交易平台Crypto.com、Gemini、交易所Buenbit陆续宣布了大规模裁员计划,其中交易所Buenbit裁员甚至达到了近一半比例。
有些投资者自我安慰,裁员而已,这并不会影响到自己的资产,但很快就被打脸,“浪潮”拍向了币圈投资者。各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裁员的同时,有“币圈银行”之称的加密借贷巨头Celsius,突然宣布冻结提款,防止挤兑。
Celsius并不是什么无名小辈,它在币圈的地位不容小觑。据Celsius官方宣称,其拥有170万客户,截至5月17日,公司拥有价值118亿美元的资产。此外,他们还几乎参加了所有主要“去中心化金融(DeFi)”协议。
这意味着,如果Celsius被要求停止运营,那么相关数十个DeFi项目、加密货币和其他数字资产都将“一损俱损”。
值得注意的是,币圈最大的稳定币Tether的发行商正好是Celsius的股东,这让不少人担心,Tether是否会被拖下水。如果Teteher也出现问题,可能还会导致币圈更大的崩盘。美国大学金融专家Hilary Allen表示:“Tether是加密生态系统的命脉,如果它暴雷,会导致整面墙倒塌。”
6月底,有外媒报道称,Celsius CEO曾试图逃离美国,并计划前往以色列,但被当局阻止。再一消息再次引起市场的恐慌。
币圈“银行”“券商”“对冲基金”相继倒下,行业“大佬”都要破产跑路了,那些个山寨币、空气币就更不用说了。其中一个名为DOR币的空气币项目方,还没开盘就被曝跑路,临走前还“诚恳”表示,由于DOR私募资金过大,实在抵不住有货,项目方决定集体移居新加坡。要怪就怪你们让我们私募了太多。
只留下一群受害者,苦苦维权。
当潮水退去,币圈暴富神话不再,剩下的,只有一地鸡毛。
本文源自深蓝 财经
③ 数字货币5000亿引资是真的吗
假的不可信
随着P2P企业基本清场,民间的金融狂飙终于快要落幕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地发展,各种乱象也接踵而至。非法集资、不良贷款以及网络传销等等新型陷阱,已将“魔爪”伸向了普通老百姓。
众多平台暴雷,清盘、跑路的事件数不胜数,让涉足其中的人们陷入了恐慌。
这场“洗牌”风暴一直持续至今,而“暴雷潮”还未有终止的迹象。许多贷款机构损失了大量储蓄,而那些把毕生积蓄付诸于此的出借人更是被逼上了绝路。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必删
在这些骗子公司中,有一家吸金5000亿——这就是在国内臭名远扬的MBI(马来西亚恩必爱集团)。
④ 苏州市民报警称儿子小刘买比特币投资被骗了10万多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才16岁就借10万块“这真是天文数字,胆子真大”一位苏州妈妈看着自己的儿子,再也抑制不住情绪吼了出来,男孩知道自己做错事了,站在一边也不吭声,稚气的脸上愧疚又委屈。
作为未成年人,对社会有美好的想象之余,也要多一分谨慎和小心,这个世界好人很多,但,也有一些心思叵测的人,拿不定主意时多跟父母交流,他们是这个世界上唯一对你不要求回报的人。春节临近,骗子伺机而动,多份谨慎,欢乐过中国年。
⑤ 很多人都说张振新其实就是个骗子,他到底是怎么诈骗的
网信可以说是成功是P2P,失败也是P2P。7月23日发布声明,说将“全力以赴地开展各项工作,竭尽全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每一位员工的权益”。因为他以前的投资经验以及辉煌的事迹,投资者们和员工们都选择相信他,没想到他自从发布声明后,就杳无音信,也没有具体处理事务,而且投资者们当时还不清楚他公司已经欠下巨额欠款。他就是这样诈骗的。
10月5日,先锋集团发布讣告,称董事长张振新在英国家中猝死。这起猝死事件可疑的点很多,而且先锋集团并未向投资人透露张振新的死因报告以及死亡证明。到10月7日,网传有网信出借人和伦敦切尔西和威斯敏特医院取得联系,9月18日至19日期间,医院并没有接收过名叫张振新的病患。从一代金融大佬,到现在的生死难辨,张振新这个经历了大风大浪的男人,给世人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⑥ 张小雷犯什么法了
7月27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下架计划类理财产品及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近期网贷行业流动性风险和项目逾期事件频发,严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影响行业稳健发展。协会为加强网贷业务合法合规管理,降低项目流动性风险,要求网贷机构全面下架“锁定期+自动债权转让”模式的计划类理财产品。
区块链疫苗带火易联众 股票三涨停引监管关注
日前,易联众宣布已与蚂蚁金服通过区块链技术在疫苗溯源方便展开合作,此后,股价连续三涨停,引来监管关注函。易联众认为,疫苗溯源技术是借助区块链数据不可篡改、可回溯的特点,保证疫苗从生产、质检、入库、出库、流通、接种等各环节信息真实有效,让数据有迹可循,增加数据造假成本,让疫苗使用更加安全。
被寄予厚望的比特币ETF申请再度被拒 比特币跌破8000美元
Winklevoss兄弟的比特币ETF申请昨日再次被拒,美国证监会SEC仍然顾虑市场操纵问题。这意味着第一个比特币ETF产品的面世再度被推后。受此消息刺激,比特币跌超200美元,跌破8000美元;其他主流数字货币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在对ETF产品过审的期待下,比特币近日涨回两个月高点。
央行严监管压顶 今年支付罚单已超55张
第三方支付行业强监管态势仍在延续,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央行对支付机构共计开出了超过55张公开处罚清单。7月以来,支付机构被罚金额接近230万元。7月25日,济南人行公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其中,易通金服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金服”)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济南人行罚没款逾189万元。
比特币分叉中国首案开庭 OKcoin平台诚信遭质疑
2018年7月12日,比特币分叉引发投资者诉交易平台的案件在北京开庭。2016年11月以来,本案的原告冯先生在OKCoin币行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2017年12月,冯先生按照领取公告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消失,多次与OKCoin币行沟通无果,冯先生该币行的所有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件暴露出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诚信问题也引发关注。
投之家暴雷陷罗生门 珈伟股份大股东灏轩投资详述被“骗”经过
7月26日,珈伟股份发布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称,2018年6月初,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因为短期流动资金紧张,找到一出借方上海芯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借方借款的同时,要求灏轩投资帮第三方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持“投之家”的股权。但明确表示灏轩投资仅为代持,不参与任何投之家的经营管理、不享受任何股东权益、亦不承担任何股东责任。
来自凤凰网
⑦ 普天金服老板改行做比特币交易所了吗
照你这么说的话,肯定是转型了啊,他那个不好做,然后就做比特币交易所了呗
⑧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内容:
支付产品
第三方支付工具是我国出现最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态,以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和腾讯的付通为代表,它诞生于银联超级网银发布之前,目的是为了帮助用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的时候可以用任意银行的银行卡进行结算,而商家无需在每一个银行中设立帐号。
典型产品
支付宝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财服务。包括网购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个人理财等多个领域。
第三方支付是一个典型的利用现代化技术解决金融问题的例子,第三方支付产品出现后,不仅简化了用户的支付流程,也让小商户在不和银行发生深度合作的情况下将支付行为整合进自己的产品中,带来更优质的体验。
互联网化理财产品
现阶段,互联网化的理财产品分为两个部分:
P2P 网贷
P2P 是英文 peer to peer 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在中国落地生根后,又衍生了依托网贷建立的资金池理财计划,即用户将资金寄存在网贷平台的某个近似于基金的资金池中,由网贷平台对项目进行筛选、投标。这一模式与银行的放贷吸储模式十分相近,因此许多 P2P 网贷平台被算作影子银行的一部分,游走在现行法律边缘。
典型产品
积木盒子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和有富余理财资金的投资人进行在线信息配对,帮助投资人寻找到风险收益均衡的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本质上,P2P 网贷仍然是一种借贷行为,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都是不可能的。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网贷平台,应注意核查担保公司的资质和实力。
互联网化基金
互联网化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让行业人士又爱又恨的「余额宝」,我们不妨用余额宝的机制在这里说明互联网化基金的运作方式:1. 用户将闲置资金存放在阿里巴巴的虚拟帐号支付宝中;2. 用户授权允许阿里巴巴使用这些资金进行基金化运作;3. 阿里巴巴将这部分资金投入之前签有合作协议的基金中;4. 获得收益,阿里巴巴返还用户收益。
典型产品
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支持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转入。不收取任何手续费。通过「余额宝」,用户存留在支付宝的资金不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
众筹
不是所有的众筹都能被叫做互联网金融,下面我们来简单的介绍一下众筹的两个方向:
回报式众筹 :回报式众筹不属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商品预购行为,用户在商家制作出或开发出商品之前缴纳一部分或全部的购买费用,在商品制作完成后商家兑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商家可以能够精准的进行生产和开发,提前知道准确的市场反应避免盲目生产。一般在回报式众筹中,商家会设置一个总额下限,如果到一定周期(如 30 天)没有筹集够预订的资金,那么商家往往会放弃众筹。在国内,早前的点名时间、Jue.so 和后来的中国梦网、京东众筹等都是回报式众筹。
典型产品
点名时间将众筹模式引入中国。网站创立初期(2011年7月),无论是出版、影视、音乐、设计、科技,甚至公益、个人行为的项目都可以在点名时间发布。2012年初,积累了半年的运营数据后发现,网站整体项目的支持率、转化率超过很多电商平台,项目筹集资金开始突破50万,点名时间开始引起业界的关注,众筹模式开始在中国萌芽。
股权式众筹 :股权式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因为股权众筹在国内并不是真正的「众筹」,因为面向不特定用户的集资行为是有政策风险的。在股权众筹中,项目通过平台向一部分经过审核的投资人公开自己的融资信息,并出让自己的股权。在国内,以天使汇 AngelCrunch 为例,只有平台上认证的投资人才能够看到企业的融资信息。天使汇会挑选优秀项目进入快速合投,促成项目在 30 天内迅速完成融资。
典型产品
天使汇 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是国内首家发布天使投资人众筹规则的平台。天使汇旨在发挥互联网的高效、透明的优势,实现创业者和天使投资人的快速对接。
目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态就这三种类型,但是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和政策的开放,未来所有的金融服务都有可能互联网化。那个时候,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的界限也会消失。
⑨ 互联网金融公司是什么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公司
四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腾讯推出的微信联合人保财险的手机端支付,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还有包括:易付宝、百付宝、快钱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这都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主要做什么的?
互联网金融(IT 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传统金融机构主要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等,非金融机构则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创富贷(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挖财类的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我是去年毕业的上财金融硕士,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可以接着问,希望可以帮到你。
互联网金融都包括什么?具体分几类?
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目前已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谢邀!请大牛拍砖!
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信用货币的流转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而互联网只不过是把人类底层的结构再往上重新实现了一遍而已。所以说最基本的金融交易也是有放在网上的潜能的,无非是现在大家的操作习惯允不允许这件事产生而已。(这里说下余额宝,它只不过是对接了一个货币基金,使交易本身更加便捷了,并不算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创新)
国内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他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他把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种融资方式来看待的,当然你也可以把任何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都看做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其中最关键我认为是要明白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实现去中介化,即所说的金融脱媒。 希望能够利用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
【互联网金融or金融互联网?】业内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则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金融互联网。我认为这样生生把他们俩割裂对立开来似乎不太可取,用金融的思维做互联网,或者用互联网的思维做金融,无非争论的是谁服务谁的问题。
而我所认同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把原来线下的金融产品放到网上去贩卖,更多的是用互联网的“精神”来做传统金融行业做的事,而传统的互联网精神是什么?是开放,是乎手笑平等,是协作,是分享,是去中心化,是客户体验至上!!从短期来看,中国岁含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核心点还是金融属性,互联网还只是工具而已,大体遵守的还是金融规则。你看在国外最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的P2P在中国却因为没有有效的风控被做成金融互联网模式,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来应该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还是无法脱媒,需要他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本质上成担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为了银行,利用构建资金池,让自己成为了一个没薯腔有牌照的银行,这种变形,其实是已经典型的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该有的模式了。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金融机构。这儿就不举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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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模式如下:
众筹
众筹大
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的本意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
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
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3]
P2P网贷
P2P[4] (Peer-
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
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
率条件,比如贷贷巴等。
两种运营模式,第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
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
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数字货币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额宝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也开始露出自己的獠牙[5] 。
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
代表的互联网货币爆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其他任何互联网金融形式都更具颠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国 *** 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
比特币可用于缴税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国也成为全球首个认可比特币的国家。这意味着比特币开始逐渐“洗白”,从极客的玩物,走入大众的视线。也许,它能够催
生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帝国。
比特币炒得火热,也跌得惨烈。无论怎样,这场似乎曾经离我们很遥远的互联网淘金盛宴已经慢慢走进我们的视线,它让人
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最终极的形态就是互联网货币。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现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出挑战,将来发展到互联网货币的形态就是对央行的挑
战。也许比特币会颠覆传统金融成长为首个全球货币,也许它会最终走向崩盘,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会给人类留下一笔永恒的遗产。[5]
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 *** 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有哪些职业
一般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会设立如下职能部门:
一、市场拓展部
1、负责完成公司市场销售、市场拓展、费用控制等年度目标任务,并负责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得以实现。
2、对营销政策、市场及同业营销动态等方面进行调研分析,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和计划,制订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完成营销目标和营销计划。
3、负责拓展、管理销售渠道,协调维护商业合作伙伴及客户关系,建立强大的销售体系与客户关系。
4、指导营销人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员工绩效考核。
5、建立和管理销售队伍,规范销售流程,完成销售目标;
6、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有效地开辟新的客户,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7、负责业务谈判、业务合同和协议的草拟。
二、产品研发部(有的单独设立运营部)
1、参与公司平台产品事项决策,协助CEO制定产品发展战略,实现企业产品管理目标;
2、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市场需求,开发设计适合平台的贷款产品、业务流程、制定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
3、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信贷板块的相关体系、制度、流程建设,为CEO决策提供相应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4、依据公司产品需求,负责平台软件模块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规划,制定运营策略、方案并组织执行;
5、统计、分析平台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进行平台的维护,推广及升级;
6、对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改进,并参与平台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实现公司既定目标任务;
7、规划平台的风格、架构、功能、负责建设、培训和日常工作开展等;
8、制定平台的中长期运营目标和规划;
9、关注行业市场及同行运营策略;
四、风险控制部
1、建立风控系统,拟定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指引和运作流程等;
2、对各类贷款项目进行实质风险审查,与业务团队经理沟通,充分了解项目风险情况,并监控各类业务风险的分析及防范措施的制定,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和跟踪档案;
3、负责公司项目的风险评估,并执行相关风险评估程序;
4、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对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风险提示,出具风控建议与风险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影响,提供解决方案;
5、负责组织贷审会的开展,且组织对公司贷款的贷前风险审核、贷中风险控制及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出具风险预警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把项目项目要把风险控制在最低;
6、项目投资后定期审阅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完善,
五、催收(资产保全部门)
1、根据上级分配的催收任务开展工作,根据每月的工作目标,达成电话催收目标;
2、根据逾期情况,制定催收策略、目标及实施;
3、对任务内的逾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收,引导客户正确还款意识,如发现有异常高风险客户及时 上报;
4、按照前/中/后期的催收策略,对逾期的客户利用电话、短信手段进行催收;
5、对逾期账户的情况进行专业管理,根据客户实际要求做相应业务处理,及时反馈问题;
6、对逾期客户群体进行系统分析,寻求地域,贷款类别,及所处行业的共性。并提出应对策略;
7、如实记录催收结果,维护催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贷后管理工作。
六、法务部
1、执行合同管理办法和管理流程,负责对公司重大项目及公司级合同文本法律审核的管理和指导,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制定法律政策并为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为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有哪些?有什么推荐吗?
金融工场是很不错的平台,已经上线好几年了,运营的一直不错
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比较泛的概念!
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金融机构的获客渠道互联网化,风控管理的互联网化等等,可以称作互联网金融。现今在我国蓬勃发展的众筹、融资租赁的互联网化,P2P等形式,均可以称作互联网金融。
在上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及数据系统提高有金融产品效获客转化及品牌受众,视为最早期的互联网金融萌芽。
而后,美国出现了第一家资金来源及流向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公司,互联网金融进入新的阶段。现阶段,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也是照搬照抄并无创新的此模式的公司。P2P
你所问的,不知是否是最具代表性的P2P业务。
P2P起源于美国,由于最早的运作模式指在搭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直接对接平台,是终端与终端的直接对接,其资金流向及渠道有类于计算机领域的peer to peer,加之近年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出现多种比如B2B,B2C,C2C等名词,且主要受众多数为自然人行为,又冠以person to person.更有甚者,不明其故,觉得发生主体为个人与个人,以people to people解释P2P概念。
当前我国的P2P公司,多以信息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策划等经营范围实现。比如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XXXX财富管理咨询、XXXX投资咨询等等,虽然出现金融、投资等字样,但,不要忽视,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体为咨询等。
所以,您提问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概念,可以细分如以上阐述,也可以笼统的概况一句话: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的公司。
本人互联网及传媒从业四年,“互联网金融”从业四年,近一年,专注互联网金融的风控模式、流程研发以及产品设计,所以,十分愿意与您分享并相互学习!
互联网金融公司有哪些?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有挺多的
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1类是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比如是支付宝,财付通
第2类 金融型支付企业 比如 快银 易宝 快钱
希望能帮到你
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怎么办
一、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 贷、众筹融 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 券基 金期 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注册条件
1、前海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
2、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注册资金可实行认缴制;
3、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的高管人员有相关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