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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4-03 17:57:03

❶ 两人买比特币合同有效吗

有效
比特币属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

❷ 秒合约交易什么规则

秒合约交易规则比较简捷,简单来说,首先必须选择要交易的数字货币。交易时间区间短为1min、3min、5min,长为60min;然后风险控制,在我们可以控制的风险范围内设定交易金额,设定盈余止损,最重要的是进行货币方向走势的技术分析。也就是说,在我们设置的交易区间内的涨跌方向,根据分析下单。
什么是秒合同交易系统?
2020年年初以后,密码货币市场开始慢慢回升,特别是一些主要货币连续上涨,从冬眠中开始觉醒。令人感叹货币圈速度之快。到交易开采、IEO、模式货币,短短几个月比特币全年暴涨,牛市似乎已经准备就绪。在货币圈赚钱的机会绝不缺乏,但一眨眼就会消失。IEO和模式货币刚刚告一段落,下一个赚钱的机会就来了。随着数字货币期货的迅速发展,大众持有的各种方式的资产不断增加,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人们也越来越追求迅速高效的交易结算方式,因此,秒合同也得到了非常高的评价。
损益的计算方法:
合同交易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合同的损益计算。以火币网为例,与传统的商品期货不同,每个火币合约固定的不是固定数量的数字资产,而是固定数量的美元。也就是说,一张合同的美元价值始终不变。一张BTC合同代表100美元的比特币,相对于其患者货币,一张合同的面值为10美元。由于合约交易存在杠杆作用,投资风险也非常大,合约价格向不利于投资者的方向波动时,容易发生强制平仓,即爆仓。
秒合约的价格计算只是一个点和设定的时间到期的价格,也就是说结算前的价格变化与最终结果无关。电子期权的收益和风险是相对固定的,1%波动的收益和10%波动的收益是一样的,我们最大的风险是损失它的投资,没有套牢或者更大的损失。平台在设定的时间段到期后,将按时结算。

❸ 比特币合约玩法规则

交易时间
合约交易是7*24小时交易,只有在每周五16:00(UTC+8)结算或交割期间会中断交易。合约在交割前最后10分钟,只能平仓,不能开仓。
交易类型
交易类型分为两类,开仓和平仓。开仓和平仓,又分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买入开多(看涨)是指当用户对指数看多、看涨时,新买入一定数量的某种合约。进行“买入开多”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增加多头仓位。
卖出平多(多单平仓)是指用户对未来指数行情不再看涨而补回的卖出合约,与当前持有的买入合约对冲抵消退出市场。进行“卖出平多”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减少多头仓位。
卖出开空(看跌)是指当用户对指数看空、看跌时,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合约。进行“卖出开空”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增加空头仓位。
买入平空(空单平仓)是指用户对未来指数行情不再看跌而补回的买入合约,与当前持有的卖出合约对冲抵消退出市场。进行“买入平空”操作,撮合成功后将减少空头仓位。
下单方式
限价委托:用户需要自己指定下单的价格和数量。开仓和平仓都可以使用限价委托。
对手价下单:用户如果选择对手价下单,则用户只能输入下单数量,不能再输入下单价格。
系统会在接收到此委托的一瞬间,读取当前最新的对手价格(如用户买入,则对手价为卖1价格;若为卖出,则对手价为买1价格),下达一个此对手价的限价委托。
仓位
用户开仓成交后,即拥有了仓位,同种合约同一方向上的仓位会合并。在一个合约账户中,最多只能有6个仓位,即当周合约多仓、当周合约空仓、次周合约多仓、次周合约空仓、季度合约多仓、季度合约空仓。
下单限制
平台对单个用户某个周期合约的持仓数量、单笔开仓/平仓的下单数量会做出限制,防止用户操纵市场。
比特币合约玩法是什么?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比特币合约玩法有所了解,比特币合约单纯来讲并不复杂,比特币合约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对冲未来的风险,也就是常听到的套期保值。另一个是比特币合约因为有杠杆的作用,所以可以以小博大,放大收益,当然若是投资者判断失误,也会放大损失。
一、什么是合约交易?
合约交易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双向交易,可以买涨(做多)也可以买跌(做空),随买随卖,上一分钟买进,下一分钟单子盈利都可以平仓,只要方向对了都可以盈利的,合约交易机制比较灵活,也是当前数字货币投资中的趋势。
二、什么又是永续合约,和普通交割合约的区别在哪里?
永续合约是一种创新型金融衍生品,该合约与传统的期货合约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永续合约没有到期日或结算日,用户可以无限期持有仓位。
另外,永续合约引入了现货价格指数的概念,并通过相应机制,使永续合约的价格回归现货指数价格,因此与传统期货不同,永续合约的价格在绝大部分时间不会偏离现货价格太多。
试想一种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比如黄金。在传统期货市场中,这些合约标记着黄金的交割日期。即是说,黄金应在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交割。由于传统期货市场中,要求一方实际持有黄金,这会导致期货合约的“持有成本”。
永续合约跟交割合约本质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交割合约有交割日,到了交割日不管你的单子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会被强制卖出,永续合约本质上是可以一直持有,您想什么时候卖出都行,没有交割日。
三、操作永续合约的优势在哪?
永续合约不受限于时间,没有交割日。交易者可长期持有,以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同时永续合约提供高达100倍杠杆,交易者可以根据交易需求,开仓后灵活调节,平台提供弹性风险保障的同时,确保交易者最佳交易体验。
自动减仓机制确保交易者利益,用来确定谁承担强制平仓,有效确保交易者的利益免受由高风险投机者所造成的巨额损失影响。并且采用双套价格机制,用标记价格作为强平的触发价格,标记价格实时参考全球主流交易平台的现货价格。
永续合约可以做到只用币的市场价值的1%的资金参与交易,这是囤币做不到的,占用资金极小。也就是说按BTC10000美元左右的价格,在永续合约上面100美元左右就可以交易一个BTC了。操作合约最重要的就是买卖的方向和点位,最为重要,在正规交易所永续合约平台操作可以享受到每天一对一指导操作,帮助把握市场最大行情,规避反向操作的风险。

❹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❺ 比特币交割合约有什么规则需要注意

比特币交割合约都是系统操作,这个不用去担心,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保存好比特币钱包代码,这是识别自己比特币的唯一通行证。

❻ 比特币合约是什么意思

比特币合约,是指无需实际拥有比特币也可进行交易的合约。 它与必须实际持有数字货币才可进行的币币交易有很大不同。

比特币合约使你能够预测比特币的价格走势和对冲风险。 这种交易方式,意味着你投资的是价格趋势,而非资产本身。

在交易比特币合约时,你可以决定做空还是做多。 选择做多,表明你预计比特币价格将会上涨。 另一方面,选择做空表明你预计价格将会下跌。

杠杆交易

可以选择高杠杆率进行交易,是比特币合约的一项特性。 使用杠杆, 意味着你在进行合约交易时,不必投入100%的交易金额。 相反,你只需要存入初始保证金,而保证金额度仅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小部分。

杠杆交易让你在风险管理的同时,用少量的资金占有较大敞口。

永续合约

虽然合约有许多不同类型,本文主要关注永续合约。 顾名思义,这些合约没有到期日。 使用永续合约做多或做空的交易者,可以无限期持有头寸,除非合约爆仓,这意味着他们遭受的亏损不会超过初始保证金。

永续合约中,比特币的定价以特定的指数价格为基础。 指数价格基于多个币币交易市场上比特币的平均价格。

比特币合约已成为一种非常流行的交易工具。 许多传统投资者尚未准备将资金分配到数字资产上,但仍希望从诱人的价格波动中受益,而合约交易为他们打开了大门。

如要开启比特币合约交易,需要找到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 AAX平台,在合规和安全的环境中,为你提供比特币合约交易服务。

❼ 借给别人几个比特币,欠条上写的是比特币数量,讨债受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这个问题关键是:比特币欠条是什么性质?而非比特币是什么性质,两者差别很大。借比特币不像借锄头、笊篱那么简单,比特币欠条也绝不仅仅是借了某东西,以后归还的证明,它可有如下性质:

回到比特币欠条性质问题,由于它只有投机、洗钱、逃税等“价值”,所以关于它的欠条,绝不是拿来生产、生活用的,而有的法院支持了这个欠条,会让更多人动歪脑筋,使用比特币欠条进行套期保值、对赌牟利、按揭购买等不当行为,如果这种势头不断蔓延,必将引起法院审判的改变。

毫无疑问,法律规范对于现实生活而言,具有一定滞后性,现在有的法院把比特币当作一般虚拟财产,对于比特币欠条,适用传统物权纠纷法律,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院认可比特币欠条的相关判决,从某种意义上变相认可了它存在某种价值。我就问一句,你借比特币,到底拿着干什么?除了投机(卖就是一种投机)、洗钱、逃税,你还能做什么?

❽ 65-北京仲裁委认为比特币合同合法有效,元芳你怎么看

最近,北京仲裁委处理的一桩委托购买比特币纠纷案件,引起了区块链圈、法律圈和币圈的关注。北京仲裁委的结论中,有两个观点吸引眼球:一是认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正确名称:加密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二是认为委托购买比特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这个判决,意味着加密货币的春天来了。其实,这是误解。某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异常。习以为常的事情,不会引起大家注意。舆论关注什么、强调什么,往往意味着 社会 缺乏什么。很多人脑子里对加密货币的认识,恐怕会跟违禁品划等号。北京仲裁委突然给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发了一张“好人牌”,确实让大家喜出望外。

咱们国家的仲裁委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织分类可阅读《53-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眼中的孩子们》一文。严格来讲,仲裁属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民事经济类争议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让仲裁委帮助解决纠纷,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员一般由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学者担任,他们均具有较高的法学造诣。与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同,仲裁员对案件的裁决,不会受到司法体系中“类案同判”规则的限制,仲裁裁决结果往往带有仲裁员鲜明的个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币纠纷案例,就是独任仲裁员自我意见的表达。没毛病!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类似法院那种“二审”程序。一裁终局制度还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决,当事人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不得再到法院起诉。

不过,考虑到,仲裁委裁决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的裁决。比如伪造证据、违反程序、索贿受贿、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这个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如果这个案例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的裁决,法院很有可能以“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对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及其金融活动,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面对具体的加密货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欢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可,显然不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笔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货币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的很多判决案例,法院均认定合同无效。在较少的涉及加密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中,法院认可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很显然,在加密货币的问题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监管部门这一边。

加密货币的底层逻辑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世界的未来,大势所趋,不可阻挡。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属于加密货币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已经形成了某种生态。其中,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们既渴望创新的力量(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也担心国家安全和 社会 稳定受到威胁。我们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契约自由和财产权,也担心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反噬群众利益。

如何在各种利益选择中,寻求最佳平衡状态,既是政策难点,也是行业痛点。而这些难点和痛点,最终都会投射到司法裁判中来。

一是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虽然对加密货币及其金融活动,表达了强烈的监管态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监管部门都没有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证监会表达了对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管意向,表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所都是“受监管的虚拟资产活动”,任何寻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必须获得SFC的许可,该修正案或将于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给香港立法会。

如何在技术创新、金融创新、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契约自由与财产安全等矛盾冲突中,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我想,面包会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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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比特币合约和现货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值得投资

简易举例说明表明现货屯币获利的方法,比如现在比特币价格要在12000美金一枚,如果感到这也是底点,付款12000美金购买一枚比特币,随后等着比特币增值,假如市场行情确实发生拉涨,例如涨至13000美金时售出,纯利润便是1000美金,这也是现货的唯一获利方式,低位买进,上位售出,和股票类似。那样合约交易的获利方式是什么呢,简单点说就是在现货的获利方式上,加了容许看空的机制,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比特币价格波动很小,市场对于现货来讲便处在股市熊市当中。合约交易由于存有看空的机制,因此就无所谓现货中所讲的牛市熊市。如果你有足够的等待符合你量化交易策略的机会(多和空的方法是一样的,相反用就可以),及时一个月起伏等级都不得超过100点,那么在合约交易中,就可以在高位看空,低位开多,获得双重的交易价差盈利。只需销售市场还存在,那么就一直是“大牛市”,就一直还有机会。

❿ 比特币合约交易什么意思

类似期货合约,是由BitStar提出的一种交易方式。

比特币虚拟合约的杠杆表现为法币收益层面的杠杆稳定:投入100美元,所能得到的收益=100美元*比特币的涨跌幅*固定的杠杆倍数。

假设当前价格为500USD/BTC,某投资者以当前价格买入一BTC,本金为500USD,此时投资者可以做多50张BTC虚拟合约。

此时若BTC价格上涨至750美元,涨幅50%,投资者合约收益为3.3333个BTC,按照当前价格卖出后可以获得2500美元,收益为其本金投入的5倍。

比特币交易所提供的比特币期货通常是以比特币进行交易的。期货是与现货相对的,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而期货其实不是“货”,是承诺未来一个时间交“货”(标的)的约定(合约)—期货合约。


(10)比特币买卖合同扩展阅读:

期货合约是买方同意在一段指定时间之后按特定价格接收某种资产,卖方同意在一段指定时间之后按特定价格交付某种资产的协议。双方同意将来交易时使用的价格称为期货价格。

双方将来必须进行交易的指定日期称为结算日或交割日。双方同意交换的资产称为“标的”。如果投资者通过买入期货合约(即同意在将来日期买入)在市场上取得一个头寸,称多头头寸或在期货上做多。

相反,如果投资者取得的头寸是卖出期货合约(即承担将来卖出的合约责任),称空头头寸或在期货上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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