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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兑付

发布时间: 2023-04-18 11:54:31

『壹』 投资比特币风险有多高

比特币因为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没有银行第三方存管,也就是你要投资比特币,你的资金是存放在比特币平台账户里的,一旦比特币平台出现了兑付风险随时会卷款跑路。

即使不卷款跑酷你也很难有足够的依据来判断比特币涨跌,亏损的概率更大。
综上所述,没有一条理由值得你拿血汗钱去博!

『贰』 比特币ETF与比特币ETN有什么不同

比特币ETN是指比特币交易所的交易票据,通过整个市场的追踪价格走势,让用户参与整个投资过程,无需考虑比特币的安全问题,但需要在在一段时间内的价格涨跌,来兑付当初的资金承诺。

当时我也不太了解这个信息,后来朋友去过盈富财经学院的培训课程,听他们讲课说比特币ETF更像是面对普通投资的一种,以一个固定的价格指数而设立的,同样也是采用信托模式组建。一共分为发起人、受托人和保管人等三个主体,签订合同后,就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如今首批比特币ETF获批发行,将极大改变公众对加密资产监管风险的整体看法,从而对比特币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叁』 比特币有什么风险

有,而且非常巨大,比特币的振幅很大,容易爆亏爆赚。比A股市场还烂还危险。如果重仓高位被套,后果不堪设想。其他的空气币更是地狱级操作难度的。
比特币的风险是很大的。因为比特币虽然可以用于真实的商品交易,但仍然有不少限制,所以它的使用价值是有限的。
而且比特币还存在着一定的政治和法律风险。如果未来比特币被法律禁止,那么你投资给比特币的钱可能就都打水漂了。
除此之外,平台的安全性也很差,比特币的储存和交易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毕竟比特币仅靠源代码来储存,所以一旦失窃,是基本无法挽回的。有不少交易平台都先后遭到黑客的攻击,损失了不少比特币。
而比特币的数量也有限,极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它大幅度波动的汇率就正说明了它的不稳定性。毕竟它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金融体系做支撑。

『肆』 比特币闪电交易靠谱么

比特币闪电交易是不靠谱的。
名比特币亚洲闪电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亚闪”)已经出现兑付危机,该家公司已经疑似跑路了。
比特币滋生了很多诈骗网站,比特币交易者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平台,避免上当。

『伍』 比特币ETF与比特币ETN有什么不同

什么是比特币ETN?比特币ETN是比特币交易所交易票据(债券)

ETN,即交易所交易债券或交易所交易票据,是一种无担保债权,由发行机构承诺在债券期满向投资者按一定金额向持有者偿付,偿付金额基于特定市场指数,减去必要费用,并不支付固定利息,且不保障本金。

比特币ETN是比特币交易所交易票据(债券),通过追踪比特币价格走势来让用户参与投资,用户所持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依其价格指数涨跌兑付资金的承诺,同时它还是非常高效的对冲工具。

投资者购买比特币ETN后,不需要直接持有比特币,公司将代表投资者持有比特币,这样就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它大大扩宽了机构投资者进入加密货币投资的渠道。

比特币ETN、ETF傻傻分不清?

那么,比特币ETN与比特币ETF一字之别,两者有何异同呢?

比特币ETN与ETF的产品相似之处在于: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直接持有比特币而投资比特币;第二,鉴于加密货币价格波动的特点,两者都解决了投资者在投资加密货币时的这一忧虑;其次,两者都能有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资金流入;同时,两者都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背书,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两者也有不同点:

第一,与ETF不同,ETN是债券类交易工具,由发行人担保,没有其他资产支撑。发行人通常是银行而不是资产池,它更像是一种由银行或任何其他有公信力的发行机构支持的债务工具。

第二,比特币ETN通过追踪价格走势来让用户参与投资,用户所持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依其价格指数涨跌兑付资金的承诺。而比特币ETF是以某一市场中的比特币价格指数为目标指数而设立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类似黄金ETF。除了作为信托受益人的ETF投资者外,还包括发起人、受托人和保管人等三个重要主体,他们将签订信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不同于 ETF 采用一篮子股票申赎,ETN采用现金申赎,还会受到一些限制导致时效性不高。这种非实物申赎特性决定了其套利效率不如 ETF,因此 折溢价率一般高于 ETF。

ETN产品成功进入美国市场,能够使持有美元的投资者更方便地进行比特币相关产品的投资,这无疑增加数字货币作为投资资产的吸引力。

监管交易所上市加密货币ETN,充分表明官方认可了比特币作为一种合法的资产类别,另外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它大大扩宽了机构投资进入加密货币投资的渠道。

ETN入场后, 比特币市场反响如何?

大家一度认为,ETF通过并有大量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时,比特币价格会一路飙升。ETN被认为是大众梦寐以求的比特币ETF的“软性”替代品,ETN让美元持有者可以在不持有比特币的情况下投资比特币,按理说,这应该是一个能带动市场的大事件,但实际上引起的市场反响并不大,并没有引来很多的美国投资者以及他们争取的华尔街资本,这是个奇怪的现象。

KKM Financial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Jeff Kilburg解释说,比特币价格会持续波动下去,直到ETF的申请有了最终答复,ETN并没有太大影响力。

全球投资市场巨头——萨斯奎汉纳国际集团数字资产部门负责人巴特史密斯对此持乐观态度,他说ETN已经对市场有了一定牵动力,但是远不及ETF的爆发力。

也有观点认为,想让ETN产品具有更多的竞争力,投资者们就需要说服他们的经纪账户供应商在其平台上提供比特币ETN服务。据不少投资者反应,他们的经纪账户供应商表示目前还不支持CXBTF(Bitcoin Tracker One的交易代码)的交易,又或者是需要执行更加复杂繁琐的步骤来进行交易。

ETN并不受SEC监管,也不在SEC登记注册,所以其影响力远不及ETF那么大。

虽然美国投资者现在可以通过ETN 以及一些机构交易所进行比特币投资, 但比特币仍未达到新的高度。大多数的加密货币市场投资者仍希望监管机构能批准比特币ETF进入美国市场,因为他们认为这将促进比特币被华尔街在内的更多主流资金采用,并且将引起大规模的价格上涨。加之SEC继续考虑各种比特币ETF的申请,因此对于可能通过的ETF,还有很多的炒作点和兴奋点。

『陆』 投资比特币的风险

你的朋友应该是投资的比特币挖矿,投资比特币风险是比较大的,投资挖矿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比特币网络算力增长太快,现在每天回笼700多,两个月后可能就一天只能回笼几十块钱了,因此你计算出5个月,这个时间有有些问题的,第二,价格变化非常快,5个月后肯定不是现在这个价格了,可能会大涨或者大跌。
个人建议,要了解行情,不要盲目投资。

『柒』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捌』 比特虚拟币的充值和交易有什么区别

先铺结论:Ripple并不是货币,是一种支付网络;网络内使用的XRP币才是一种货币。和比特币相比,前者是支付体系,后者是货币,并不是同一类东西,所以没有可替换性。

比特币已经被炒烂了,知乎上的回答接近饱和,所以就不重复劳动了,重点讲讲Ripple的情况。

Ripple是什么

Ripple是一个开放的支付网络。就跟ripple这个单词的解释「涟漪」一样,强调的是资金的流动和传递。

在生活中,熟人之间相互借钱,可能不会写欠条。有时几个朋友之间互相借钱、产生多角债务,还可能视亲疏远近自行调整债务债权关系。比如甲欠乙5块,乙又欠丙5块,甲和丙也比较熟,三个人一商量,可能就会直接让甲还钱给丙。其实不光熟人之间,很多小店铺小公司也会允许熟人赊账销账什么的。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更乐意和自己信任或熟悉的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网络,资金还能在其中顺畅地流动。

以上是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金钱网络,假如这一切发生在互联网世界,就是Ripple试图实现的货币流动体系。

但在这个网络中,你和你信任的熟人的关系转换为了你与你信任的网关之间的关系。顾名思义,网关(Gateway)就是一个网络连接到另一个网络的「关口」,也就是网络关卡。从一个房间走到另一个房间,必然要经过一扇门,同样,从一个网络向另一个网络发送信息,也必须经过一道「关口」,这道关口就是网关。网关作为网络与网络、网络与现实世界的接口,犹如银行柜台,将你的货币转换成你账户里的一串数字。

在Ripple中发生的一切就和现实一样,当你通过你信任的网关A将100人民币换成A网关发行的FCY(我随便取的名字,假设用来指一种货币单位)后,你的Ripple账户里就多出了100FCY的金额,你可以将这100FCY通过网关随便转给一个陌生人比如小明,而小明则可以通过A网关将这笔钱换成现实世界的人民币。在整个过程中,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如下:

1、 你将100人民币存入A网关,A网关欠你100人民币,并给了你一张100FCY的欠条;

2、 你将100FCY的欠条通过A网关传递给了小明,此时A网关不再欠你钱,而欠小明100人民币,因为欠条在小明手里;

3、 小明拿着欠条找A网关兑付100人民币。

整个流程中,你跟小明都只是分别于A网关建立了信任关系,而你和小明不需要建立信任关系。

XRP币是什么

那么一开始说的XRP币是什么呢?它的主要功能是用来支付交易费用。

XRP币本身是内嵌在Ripple系统内的一种加密货币。与比特币不同,Ripple在建立之初就发行了1000亿XRP币,且总额不再增加,也就是说提前把矿都挖好了。每笔交易(比如你将100FCY转给了小明)都需要支付少量的XRP币,而支付的这部分XRP币在技术上是被直接销毁。同时XRP币还被用来当作保证金,当你开设一个Ripple账户时,需要在里面放置50个XRP币作担保。

Ripple的发行和维护公司OpenCoin表示,这一开始的1000亿XRP币,200亿会给予投资人和创始人,500亿会被免费派发(即一段时间内开设账户免费),另外300亿将由OpenCoin持有,不定时抛售以获得利润。OpenCoin也坦承,持有及抛售XRP币是其赢利的唯一途径。

Ripple的影响

Ripple诞生之初,传言四起,很多人声称Ripple更符合现实中货币流动的运作方式,未来必将取代比特币。

但事实上,现在判断Ripple体系能否成功为时尚早。Ripple刚刚开始运作,很多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了,包括其安全性并没有官方宣传的那么好。

并且一开始也说了,Ripple本身只是一个新兴的货币流通体系或支付网络,而XRP币的本质则是协助体系内货币流通的润滑剂。如果有朝一日这个体系成功了,也只会对比特币的流通产生正面影响。说「Ripple能取代比特币」,其实就相当于说「支付宝能取代人民币」一样错误:前者是支付体系,后者是货币,并不是同一类东西,所以没有可替换性。支付宝的出现为人民币的支付和流动提供了便利,同样,Ripple体系如果成功,其作用也只是便于法币和比特币的支付与流通。

『玖』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39383642145156272&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https://www.sohu.com/a/396032667_161795?_f=index_pagerecom_7&sp m=smpc.content.fd-d.7.1589804235136AKl2UYR

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https://jiahao..com/s?id=1684749474243768969&wfr=spider&fo r=pc

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https://jiahao..com/s?id=1679040603930256593&wfr=spider&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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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https://www.8btc.com/media/652152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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