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特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㈠ 关于比特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什么
1、比特币的长期投资者正在转变为短期投资者;
2、价格暴涨的背后是财富的转移;
3、比特币的绝大部分交易来自于交易所,也有大量的用于实体经济;
4、比特币大佬持有大部分比特币;
5、银行不愿意与加密货币公司、交易所进行合作,许多操作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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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法:
用户可以买到比特币,同时还可以使用计算机依照算法进行大量的运算来“开采”比特币。在用户“开采”比特币时,需要用电脑搜寻64位的数字就行;
然后通过反复解谜密与其他淘金者相互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如果用户的电脑成功地创造出一组数字,那么就将会获得25个比特币。
由于比特币系统采用了分散化编程,所以在每10分钟内只能获得25个比特币,而到2140年,流通的比特币上限将会达到2100万。换句话说,比特币系统是能够实现自给自足的,通过编码来抵御通胀,并防止他人对这些代码进行破坏。
㈡ 关于比特币的说法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与所有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同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P2P foundation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6] ,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
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买卖,不管身处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辨认用户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机构控制的比特币诞生。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由计算机生成的一串串复杂代码组成,新比特币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
每当比特币进入主流媒体的视野时,主流媒体总会请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分析一下比特币。早先,这些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是不是骗局。而现如今的分析总是集中在比特币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货币。而这其中争论的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币的通缩特性上。
不少比特币玩家是被比特币的不能随意增发所吸引的。和比特币玩家的态度截然相反,经济学家们对比特币2100万固定总量的态度两极分化。
㈢ 关于比特币敲诈者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2015年1月份首次现身中国的“比特币敲诈者”病毒如今呈指数级爆发,腾讯反病毒实验室日前发现,该病毒疯狂变种,仅5月7日当天新变种数就已达13万,不仅敲诈勒索用户,甚至还能盗取个人隐私。
腾讯反病毒实验室分析,从攻击源来看,这是由黑客控制的僵尸网络以网络邮件为传播载体发起的一场风暴。
根据腾讯反病毒实验室监测,“比特币敲诈者”的攻击源大部分来自美国,其次是法国、土耳其等。从IP来看,这些攻击源来自一个黑客控制的僵尸网络,黑客利用这个僵尸网络发起邮件风暴。邮件内容大多是接收发票之类,诱导用户去点击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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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Locker”病毒主要通过邮件附件传播,因敲诈金额较高,该类木马投放精准,瞄准“有钱人”,通过大企业邮箱、高级餐厅官网等方式传播。中木马后,虽然可以使用杀毒软件杀掉该木马,但加密文件没有任何办法还原。如果超过96小时未支付,木马不再弹窗,加密文件也随之被永久锁定。
敲诈者木马是全球很多地方爆发的一种软件勒索病毒,只有缴纳高额赎金(比特币)才能解密资料和数据,英国多家医院中招,病人的资料受到外泄威胁,同时俄罗斯,意大利,整个欧洲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
在中国很多高校爆发,国内部分高校用户反馈,他们的电脑被攻击,文档被加密,需要支付比特币才能解密。
㈣ 比特币是不是货币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网民可以使用比特币购买一些虚拟物品。比特币还是一种交换工具,更是一种证券化的产品。
比特币不仅仅具有货币的应用需求、应用场景,还有证券化的内核。所谓证券化的内核,指的就是能够被人们炒卖的一种资产形式,这种资产形式,一方面有着价值内核,另一方面又有着追高的泡沫。
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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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可以是一般等价物,是物质存在,但也可以直接就是价值本身,价值只存在于概念和意义中,只能用物质界的物体去指代。
那么这么看比特币是货币也不是货币,因为比特币作为货币,它的确在代表着价值;又不是货币,而是对货币的指代,因为它仍然需要物化成数字和代码,并储存于物质的计算机中才可以实现。但不管怎么说,它的确被一些人作为一般等价物了。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传输意味着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㈤ 关于比特币挖矿机的描述错误的是
任何人均可以在专门的硬件上运行软件而让岩喊成为比特币矿工。挖矿软件通过P2P网络监听交易广播,执行恰当的任务以处理并确认这些交易。比特币矿工完成这些工作能赚取用户支付的用于加速交易处理的交易手续费以及按固定公式增发的比特币。
新的交易需要被包含在一个具有数学工作量证枣纳明的区块中才能被确认。这种证明很难生成因为它只能通过每秒尝试数十亿次的计算来产生。矿工们需要在他们的区块被接受并拿到奖励前运行这些计算。随着更多的人开始挖矿,寻找有效区块的难度就会由网络自动增加以确保找到区块的平均时间保持在10分钟。因此,挖矿的竞争非常激烈,没有一个个体矿工能够控制块链里所包含的内容。
工作量证明还被设计成必须依赖以往的区块,这样便强制了块链的时间顺序。这种设计使得撤销以往的交易变得极其困难,因为需要重新计算所有后续区块的工作量证明。当两个区块同时被找到,坦野矿工会处理接收到的第一个区块,一旦找到下一个区块便将其转至最长的块链。这样就确保采矿过程维持一个基于处理能力的全局一致性。
比特币矿工既不能通过作弊增加自己的报酬,也不能处理那些破坏比特币网络的欺诈交易,因为所有的比特币节点都会拒绝含有违反比特币协议规则的无效数据的区块。因此,即使不是所有比特币矿工都可以信任,比特币网络仍然是安全的。
目前,挖矿已逐渐走向专业化的道路,集中挖矿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就连一向低调的南瓜张也从幕后走向台前,开始部署自己的大型矿场进行挖矿。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比特币矿机仍然是阿瓦隆3代矿机。
㈥ 比特币到底是不是货币为何经济学家的说法不一
BTC其实只是一个在区块链应用至上的第一个运用,只是一个Token罢了,它可以意味着各种各样权益证明,可是,就是不可能成为贷币!由于,在当代的个人信用货币时期,贷币最后是需要我国授权的!BTC为代表的全部并没有政府背书的模拟货币,并不是贷币,将来是不可能作为现金来使用的。货币是货币流通行为主体信用的拓宽,只需发行货币的主体有足够的个人信用,能够用于支付,这类贷币就是被承认的,从这样的角度来看,BTC当然不是贷币。反而是一般的金融衍生产品。
根据密码算法的设计能使BTC只能被真实拥有人迁移或付款。这一样确保了贷币使用权与商品流通交易的群体极化。BTC与其他数字货币最大的不同,则是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资源。BTC真的是虚拟货币的开山鼻祖,很多的国家都把他定义为一种虚拟资产,就和金子一样,是一种项目投资产品。BTC最开始的问世背景是2008年的那场金融风暴,那时候国外不断地公开增发美金,造成世界级的通胀从此暴发。
㈦ 比特币是货币吗为什么
比特币是货真价实的货币而非准货币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准货币。
准货币是一种以货币计值,虽不能直接用于流通但可以随时转换成通货的资产,主要由银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以及各种短期信用流通工具等构成。显然,比特币不符合上述定义。
目前比特币在我国不能用来购物是行政命令禁止的结果,并不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导致的,如果不考虑行政命令的限制,比特币天然是可以用于流通的,因此比特币是货真价实的货币而不是准货币。
先放下通缩不利于经济增长这一假设是否正确不说,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各国货币虽然不再与黄金挂钩,但黄金仍然作为重要的国际储备货币被广泛接受。因此,通缩性并不能否认比特币作为货币的理由。况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比特币实际上仍处于一个通胀阶段,目前每年的通胀率为4%左右。相信100年后的经济学家和金融家们能想出更好的方法来解决比特币的通缩问题。
㈧ 比特币违法吗
比特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㈨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给目前国内比特币热“降温”。央行在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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