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破获全国首例比特币盗窃案
⑴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锋绝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银含姿《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老羡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
《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
“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
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
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
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
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
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
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
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
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
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
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
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比特币
⑵ 偷比特币犯法吗
法律分析:盗窃比特币也属于盗窃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⑶ 36亿比特币不翼而飞,这到底是何人所为偷盗之人又有何目的
据最新消息报道,36亿比特币不翼而飞,那么这到底是何人所为呢。偷盗之人有何目的呢?自然,这肯定就是黑客所为,他们偷盗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和价值。所以对于这种行为也是能够理解的。但是这个可苦了这些投资者。对于他们的损失,那是巨大的,而且这东西,在法律上还定性不了金融产品,所以根本没办法立案调查,想想都是觉得非常的悲伤,莫名之间,竟然遇上这种情况。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对于我们来说,所以投资也要理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减少其中的风险,那么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
所以说,投资是一定有风险的,只有我们理性选择,我们才能实现它真正的价值,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引起重视,这样才能减少这其中的影响,和所存在的风险。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正确的投资,为自己创造更大的价值,
⑷ 如何看待比特币七天掉价7000美元
12月中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Jay Clayton强调了比特币风险,并让投资者小心ICO(首次代币发行)。他在网站上的声明中称,投资者应当理解ICO到目前为止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且委员会也没有批准任何持有数字货币的上市交易基金。Clayton明确指出了比特币狂热隐藏的风险,包括投资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至海外。
“股神”巴菲特的黄金搭档——伯克夏·哈撒韦公司的副主席查理芒格(Charlie Munger)认为,比特币的炒作是彻头彻尾的“疯狂之举”,人们应当像躲瘟疫那样避开比特币。
“我认为,即便停下来想一想比特币都是十分愚蠢的行为”,芒格日前表示,“比特币是疯狂的泡沫,糟糕的点子,他们用无需太多的洞察力或工作就可以轻松致富的概念来吸引别人。”芒格认为,比特币无法替代黄金,投资者要像躲瘟疫一样远离。
总结:据央视报道,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成功破获了全国首例比特币盗窃案。嫌犯戴某精通软件编程,把下载的正版钱包软件破解后,加入传输用户名和密码的程序盗取比特币,一旦别人把比特币存入电子钱包,他就会知道对方的账户名和密码,并转移电子钱包内的比特币。通过这种方式,戴某已经作案三起,涉案2000多万元。目前,警方已经查清戴某的账户并冻结,追回赃款200多万元
⑸ 网传比特币被盗是真的吗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近年来经过炒作,价格不断暴涨。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成功破获了全国首例比特币盗窃案。
今年7月27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武某报警,称自己放在网络钱包里价值340多万元的比特币丢失。武某是一名职业投资人,从2016年开始做比特币投资。2017年年初,他被拉进一个比特币投资者的微信群。
受害人武某:说到最后,他说他也有责任,虽然说我的币丢了是他教我的,他也是出于好心,说赔偿我10(比特)币,说只能是担负他责任的那一部分。后来他用支付宝真的给我转钱了。如果跟他没有关系,他怎么会随随便便陪别人十几万,不是小数目。
破解盗取密码软件,警方抓获嫌疑人
经过前期侦查,警方认定微信群主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8月9号,警方在上海将戴某控制。在戴某家中,民警找到了27张银行卡和多台电脑。在其中一台电脑中,民警发现了一个与受害人武某使用的一模一样的网络钱包软件。
原来,戴某精通软件编程,把下载的正版钱包软件破解后,加入传输用户名和密码的程序盗取比特币,一旦别人把比特币存入电子钱包,他就会知道对方的账户名和密码,并转移电子钱包内的比特币。他把盗取来到比特币分散存在上百个网络钱包中,来回转移,确认安全后在交易平台上低价卖出。通过这种方式,戴某已经作案三起,涉案2000多万元。目前,警方已经查清戴某的账户并冻结,追回赃款200多万元。
警方提示,比特币是虚拟商品,在交易中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被追回。
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大队长苏海洲:比特币交易平台咱们国家在2017年10月底之前,已经把三个平台都关闭了。国家目前只承认比特币是虚拟商品,不承认它虚拟货币的身份。所以要想投资比特币需谨慎。
⑹ 被盗1450万!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嫌疑人将面临什么处罚
被盗1450万,江西比特币盗窃案告破,这件事情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同时也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有非常多的人想着通过不法手段来赚取钱财,其实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们也希望每个人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嫌疑人也将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的教训能够给每个人引发一个警醒,如果每个人都像他们这样的话,那么一定会面临牢狱之灾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术再厉害依然还会留下非常多的热点的,终究是肉体凡胎,离不开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们能够吸取这次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好好做人,一定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注意到这一点。
⑺ Mt.Gox的交易
比特币中国行情大跌
“比特币中国”是中国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该平台官网周一刚把交易手续费由0.3%降为0.1%,此外,如果投资者挂的是“限价单”并且增加了该平台的市场深度,交易费将被免除,并获得额外0.1%的返利。但这似乎无法阻止投资者对比特币的抛售。“比特币中国”的比特币开盘价格为3562.41元,截至2014年1月27日下午4点40分,价格已下跌至3185元,跌幅逾10%。
根据该平台的历史行情数据显示,在2014年1月27日,1比特币还能兑换5032元人民币。这意味着,该平台上不到一个月,比特币价格已下跌了36.7%。
信任危机或持续发酵
对于Mt.Gox出现的状况,该平台辩称,是由比特币自身存在的问题引发的,该网站发言人曾表示,比特币软件中存在一个漏洞,黑客可以利用该漏洞修改交易信息,比如让一个本来已经发生的比特币交易看起来像没发生,这会导致系统重新发送比特币。
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无法从权威渠道获知消息以确定Mt.Gox何时宣布破产及资产如何处置等相关事项,也并不清楚在该平台交易的投资者能否拿回自己的资金或比特币。
黑客攻击
2014年3月10日早间消息,一群匿名黑客近期攻击了比特币交易所Mt.Gox的服务器,获取了其中的大量数据,试图解释Mt.Gox为何会发生比特币大规模被盗事件。
黑客攻破了Mt.Gox CEO马克·卡佩尔斯(Mark Karpeles)的Reddit帐号和个人博客,并在其中发布消息称,Mt.Gox实际上仍持有该交易所声称被盗的部分比特币。
黑客在卡佩尔斯的个人网站上发布了716MB来自Mt.Gox服务器的文件,其中包括一张保存了数百万条交易记录的Excel表格、以8种货币显示的Mt.Gox资产负债表、Mt.Gox母公司Tibanne Limited的管理人员申请访问这一数据库的记录,以及卡佩尔斯的家庭地址和个人资料等。
丢失了用户大约75万枚比特币
2014年2月26日,一份名为Mt.Gox“危机管理草案”(crisis strategy draft)的文件出现在网上,根据该文件,比特币交易网站Mt.Gox丢失了用户大约75万枚比特币,价值约为3.65亿美元。
这份Mt.Gox“危机管理草案”最早在文件分享论坛中被发现,该文件是否是Mt.Gox官方文件无法证实。
不过,该文件中的一些内容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以下是要点摘要:
1.Mt.Gox在数年内由于技术问题共丢失了744408枚比特币,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2.Mt.Gox暂时关站一个月,维修技术故障。
3.Mt.Gox打算重新开设Twitter、Facebook账号(Mt.Gox昨天已删除Twitter主页全部内容)。
4.Mt.Gox换一个品(名字)牌重新上线。
设立呼叫中心应对比特币投资者问责
2014年3月,Mt.Gox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日语和英语的公告,并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接受来自所有用户任何有关于Mt.Gox问题的询问。这份公告的发布,为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破产流程之一。
根据官网的公告,呼叫中心的服务从周一正式开始。服务时间为,日本当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的十点至下午五点。Mt.Gox 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了破产保护,该公司 CEO 马克·卡佩尔斯 (Mark Parpeles) 承认,Mt.Gox 丢失了85万枚比特币,按市价约为5亿美元。
Mt.Gox放弃重组计划 向东京法院申请清算
2014年4月16日,已申请破产保护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已放弃重组计划,请求东京一家法院允许其进行破产清算。
Mt. Gox今年2月28日在日本申请破产保护,原因是公司网络遭遇大规模的黑客攻击,大部分比特币被黑客窃取,总价值达4.7亿美元。上个月,Mt. Gox又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旨在保护公司的剩余资产。
本月初,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曾发出传票,要求Mt. Gox创始人马克·卡佩勒斯(Mark Karpeles)赴美回答有关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问题。Mt. Gox代理律师周一表示,卡佩勒斯目前正在寻找法律顾问,因此不会赴美回答相关问题。
Mt.Gox的比特币交易于今年2月突然中断,一周后Mt.Gox宣布终止运营。有消息称,Mt.Gox在破产前的一个月遭受着大规模的黑客攻击,Mt.Gox大部分比特币被黑客窃取,总价值达4.7亿美元。
卡佩勒斯曾表示,这主要是由于系统‘脆弱’而导致。但有匿名黑客称,他们入侵了Mt.Gox公司服务器,发现Mt.Gox保留了部分号称是被欺诈性盗取的比特币,所有遭受损失的比特币投资者都被欺骗,是卡佩勒斯等人自编自导了这场比特币盗窃案。 2014年2月28日,东京比特币交易所Mt Gox申请破产,该公司声称丢失了大约85万枚比特币。近日,一份来自东京比特币安全公司WizSec的调查报告显示Mt Gox丢失的比特币是从2011年开始逐渐从该交易所被偷走的,而这批比特币在Mt Gox破产之前早已失窃,Mt Gox在那之后是通过一部分比特币储备继续运作的,Mt Gox本身对当时比特币的流失是否知情还未查明。
被窃的比特币被卖到了包括Mt Gox在内的很多家交易所。根据时间推测这些比特币被卖掉的价格应该比2013年和14年比特币价格最高时低很多。
⑻ 是谁盗取了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工程师盗取公司价值数百万元比特币, 或面临严惩。
非法获取数据
嫌犯面临严惩
本案承办人纪敬玲检察官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检察官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央行曾就“虚拟货币”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虚拟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更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均为非法定的虚拟货币。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虽然难以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价值进行定性,但如果超越权限,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维修等经济损失,也同样会触犯法律。
⑼ 遇到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是通过法律追讨好还是报警好
2013年10月22日,东阳人乔某在网上搜索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公司,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在该交易平台充值9万元用来买卖比特币。10月26日,乔某发现该网络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不在线,一些正常的交易程序也无法实施,随后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即着手侦查后发现,遭受损失的远不止乔某一人,专案组民警经过努力,确定了gbl交易平台管理人员身份,并及时实施了追捕,轰动一时的国内首起比特币交易平台诈骗案件告破。
律师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延来律师认为:虚拟货币并不是新概念,q币、网络游戏币等早已经为人们所熟知,然而比特币的出现却再次让人们认识到虚拟货币的威力。与传统的q币等相比,比特币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没有统一的发行机构,比特币的产生完全依赖计算机算法,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到比特币的发行中来。
这就使得比特币的源头是难以追踪的,也正是因为这个特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匿名性、跨国界性等互联网基因让人们看到未来社会可能会流通的一种新型货币形式,于是对比特币的追捧和使用也在2013年度持续走高。一些外国政府已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在我国,一些网店开始使用比特币交易,北京已经出现接受“比特币”消费的餐厅,国内首个“比特币”投资基金也正在募集当中,雅安地震后壹基金已获得共计65比特币的捐助,市价约5万元人民币。
问题当然会随之而来,洗钱、诈骗、赌博等等相伴而生。本案就是一则打着比特币交易旗号行诈骗之实的典型案件。作为我国首例比特币诈骗案,公安机关也对比特币相关的专业知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了解,最终破获了案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先明确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同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央行认为比特币交易存三大风险:较高的投机风险;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未来,比特币的前景尚不明朗,尤其在主权国家对货币这种涉及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一定会采取审慎保守的态度,所以社会公众也应当对此提起足够的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