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挖矿比特币窃电新闻
① 出狱后自称手握万枚比特币的男子,他是不是在吹牛
五年前,一名币圈矿工因为偷电34万度被判了四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且退换电费29万元,并处罚金5万元。
而就在今年他出狱了,他对外宣称自己有一万枚比特币,如果是真的话他的身价将会超过八个亿,这到底是真还是假呢?
那么如果这个新闻是真的,这一万比特币是否属于非法所得呢?毕竟进去坐一趟牢,出来就身价过亿,很多人肯定会对此不满。
首先,这应该不属于非法所得,毕竟该男子已经缴纳了偷窃电费的所有费用,并且还被罚了一笔罚金,从法律上来说这件事应该已经算是结案了。
并且,笔者对这条新闻的实际性依旧存疑。
在对五年前的设备算力以及电费进行一番分析后,可以直接给吃瓜观众一个结果:这条新闻是假的,无良媒体炒作的结果。
根据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个新闻中的男子拥有的矿机为60台,算力大约为300TH/S,每天需要电费接近一万的电费(商用电进行计算)。
而为了再严谨一些,笔者也去搜了13年至15年的新闻,按理来说偷电接近三十万的新闻也不算小事,总会有媒体报道的吧?
但很抱歉,笔者没有找到这部分时间线中任何官媒的报道!
好了,谣言到此为止!让剩下炒作的自媒体自己玩去吧。
虚拟货币“挖矿”专项整治仍在有序进行。12月以来,海南、陕西、云南、浙江等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或披露专项整治情况。今年以来,为实现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目标,15个省份开展了虚拟货币挖矿专项整治。
12月以来,各地持续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整治相关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管,成效显著,出现新变化。
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决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同时,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的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其他省份相比,海南以市场手段提高电价的撤退方式更为柔和,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丁表示,海南电价上调至0.80元/度,是在调控政策下,利用差别电价清明迹理出来的。
12月10日,云南省能源局披露,云南省中小水世芦电站为非法供电“开采”比特币实现“清零”。据初步测算,云南中小水电为比特币挖矿“清零”违规供电后,全年可节电20亿千瓦时。
“此前一些中小企业利用云南低电价‘挖矿’虚拟货币,主要是因为西南地区夏季水资源丰富,电价相对较低。虽然看似促进了当地的经济收入,但实际上这种高耗能产业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远高于收益。”郑说。
近日,浙江采取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接查机房、沿线查“矿机”等方式,对全省7个地区20家国有单位的36个IP地址进行突击抽查,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陕西没收了2000多台用于窃电的比特币矿机。同时,联合督办汉中勉县群峰机械厂大型比特币矿机窃电案、汉台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比特币矿机窃电案等专项侦查工作.
今年以来,国内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不断升级。
今年3月,内蒙古率先开展清理虚拟货币“挖矿”工程。5月,又陆续搭建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制定了8项惩戒措施。随后,新疆、青海、四川、云南等省份紧跟步伐,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顿。9月,《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颁布后,江苏、浙江、福建、江西等省份也开始行动。
郑定向表示,今年以来,国家明确了虚拟货币的非法属性,持续实施高压监管,多部门、多省市联合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全面清退非法激返并“挖矿”企业,在全国取得积极成效。可以说,目前国内虚拟货币领域的整治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已经转入常态化监管。
总体来看,各地加大了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排查整治力度,集中挖矿和分散小规模挖矿都得到了有效清理。未来,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的目标不会遥远。
相关问答:什么叫虚拟币挖矿?
虚拟币的挖矿是利用计算机硬件为虚拟货币网络做数学计算进行交易确认和提高安全性的过程。作为对他们服务的奖励,矿工可以得到他们所确认的交易中包含的手续费,以及新创建的虚拟货币。
③ 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 游戏 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 社会 接受度。而 社会 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 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 (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 涉嫌盗窃罪 。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 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 A向 社会 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 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或 集资诈骗罪 。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④ 男子比特币"挖矿"为何被刑拘
据报道,今年4月,含山县供电公司在线路巡查时发现,含山县林头镇一段高压线路线损突然升高,超过正常值近10倍,经过逐段排查,线损位置最终指向林头镇一个废弃的厂房。
据报道,经电力部门核查,马某一个多月疯狂窃电近15万千瓦时。马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⑤ 比特币“挖矿”到底有多耗电
2021年末,牡丹江一犯罪团伙想通过虚拟货币挖矿赚钱,便租下几个小区车库,购置了60余台“挖矿”设备,但是开挖后才发现“挖矿”设备耗电量大太,于是就动就了歪脑筋,购买了变压器、高压电缆等设备,通过搭接小区进线方式窃取国家电能想节省耗电成本。但是没用上三个月就被顺藤摸瓜的我公安民警抓了个正着。没收了所有的挖矿设备和非法所得,还将面临一大笔的罚金和刑事责任。
据新闻报道西部某省一家从事“数据业务”的企业,2020年全年纳税仅25万元,但月均耗电量却高达2500万度!今年前4个月,纳税仅9万元,但月均耗电量高达4500万度,折算能耗约为1.5万吨标煤。经调查发现,这台企业实则就是一家“矿场”。这么大的电力损耗,但是实际真的为社会贡献却是微乎其微。另外你可能还不知道,全世界最主要的矿场有60%是在中国,因此很多专家人都说,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挖矿生意,就是给我们的子孙们“挖坑”呀!
好在国家已经及时的发现这个情况,并在去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由此国内大的矿场纷纷转向了海外,剩下小也由地上转入了地下。相信在国家重拳整治下这些破坏生态,浪费电能的挖矿行业将无所遁形。
⑥ 一小区地下车库疑建“比特币”工厂,该事件调查的怎么样了
目前正在对租房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且也已经将违章搭建进行拆除。
我们都知道小区里面是不能出现违章搭建的行为。但是有一些人在小区购买房子之后,通常都会选择通过自己的私心在小区里面进行一些违章搭建行为。从而会让小区的市民出现比较反感的状态,而且也会选择举报这种现象。
物业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
其次就是当这件事情在网络上拥有比较高的热度之后,就有相关记者采访小区里面的物业。然而物业的回应让很多网友都觉得特别的吃惊。因为物业对这件事情一无所知,从而让很多网友都觉得物业的这种说法只是一种推荐责任的表现。并且也让很多网友开始质疑物业的一些相关管理能力。
⑦ 挖比特币在中国违法吗
不违法、但基本上挖不到
⑧ “挖矿”业务引发各地重视 四川摸底虚拟币“挖矿”
本报记者 郑瑜 北京报道
随着比特币监管持续加码,比特币的产出活动——“挖矿”也引起了各地方的高度重视。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的一份会议通知显示,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5月25日下发《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有接近四川监管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本次召开会议是为了解收集有关情况。”
而在同一天,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内蒙古发展改革委”)也公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川、内蒙古同时发声的背后,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文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与虚拟币相关服务,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地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挖矿”就是获取比特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计算机需要进行运算,运算难度会与参与者数量呈现正相关,故各方在逐利目标下,互相比拼,会消耗大量电力能源。
当前,内蒙古正在准备多措并举整治当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关于5月25日的征求意见稿背景,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表示,是为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
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关企业作出要求,关于相关主体列举十分详细,包括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的电力提供方,以及开展挖矿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的参与方等等。
比如,征求意见稿列举情形以及相应措施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等。
可以看到的是,在“碳中和”目标的大趋势下,各地对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愈发警惕。
日前,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会议内容包括要求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分别汇报各自供区内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同时,根据会议安排,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汇报水电消纳示范区内大数据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售电公司汇报代理大数据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有关情况及相关建议。
仍有企业境内顶风提供服务
虽然多轮监管关注之下,风暴眼中的“挖矿”市场法律与投资风险急剧攀升,但是不忍割舍巨大利润的“冒险家”仍然存在。
5月26日,国内多家虚拟货币挖矿服务提供平台公告暂停中国用户注册账户、屏蔽中国大陆地区IP,或转战海外。5月27日,记者测试上述号称屏蔽境内IP的平台,发现其中多家仍可以正常使用国内IP登录、注册、完成电费缴纳、租赁矿机进行远程“云挖矿”投资。
“‘出海’哪是那么容易的?在美国挖矿缴纳税费高昂,而且合法性也不会因为缴纳税费就得到保障。目前宣称海外挖矿合法合规的平台都在掩盖一件事情——海外挖矿交税交的只是普通企业所得税罢了。国外也没承认过挖矿就是合法合规的。国内仍然是大家不忍舍弃的挖矿‘战场’。”一位矿场业务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坦言,当前挖矿的火爆与参与人员的热情,可见一斑。有需求,就有供给。可以预判,买了矿机的人不可能轻易丢弃,继续转入“地下”挖矿者应该不少。“必须明白继续加密代币的挖矿就会继续与法律对立,不仅是在我国,各国对于数字代币的谨慎态度会反映在各个方面。随着虚拟币对法币和金融安全的侵蚀,各国法律和执法只会趋严。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法律都在那里,不枉不纵。”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俊律师提醒,目前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主要针对平台企业(金融机构、清算机构、互联网企业、上市公司等机构)的金融活动。但个人投资者持有或者个人间相互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但是也不能放松警惕,需要谨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切勿为可疑第三人购买虚拟币或者售出虚拟币,或者向不熟悉的人买卖虚拟货币,否则有很大可能会卷入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或者地下钱庄,被牵连为同案犯或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帮助犯,因此受到刑法处罚。”
⑨ 一枚比特币30万,一年耗电143亿度,中科院发出“警告”
近年来,什么最火,那当然是虚拟货币。说到虚拟货币,我们不得不提到比特币。
比特币诞生于2009年1月3日。其是一种以P2P为加密的数字货币,比特币不需要通过货币机构发行,其是由计算机的算法产生的虚拟货币。比特币与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数量非常有限,具有很高的稀有性。
现在的比特币,一枚可以达到55000美元,约等于人民币30万元。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字。
前段时间,伊朗就大范围无征兆性停电,持续了很长时间。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比特币“挖矿”,为此伊朗政府关闭了1600个比特币“矿场”。
所谓挖矿,就是圈内人士,花费大量物力,即计算机进行挖矿,每一台计算机的功率还在不断提高,用来产出比特币。
这些计算机需要每天持续24小时运作,其计算机的持续降温过程,也需要耗费大量的电力。
在伊朗,这样的矿场可以说非常多。因为伊朗的电费较为便宜。美国电价3元,而伊朗只需要每度电两毛六。
极地的电价吸引了很多比特币圈内人士,在伊朗建立大规模计算机站,每天无休止进行换算。这才导致了伊朗长久的无故断电。
首先,挖矿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虽然内蒙古风力资源丰富,但挖矿消耗的能源是巨大的。
而且,比特币交易处于政府收益的盲区,就算比特币赚得盆满钵满,政府也无法从中获取任何好处。
花旗银行表示,比特币一年所消耗的电量可以达到了143亿度,其总量相当于上海市全部 社会 一个月用电、相当于马来西亚和瑞带一整年用电。
且挖掘比特币会产生亿万吨的电子垃圾和碳排放,对全球环境都会造成影响。
对于这样一个新兴的比特币市场,有的人已然赚得盆满钵满,对此事你又有什么看法呢?
⑩ 比特币历史上发生哪些被黑事件
2011年6月,赛门铁克公司发出警告,僵尸网络正在参与到比特币"挖矿"中。 这会占用受害者的计算机运算能力、消耗额外的电力并导致主机温度升高。当月晚些时候,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发现一名雇员用公司的服务器进行挖矿。
一些恶意软件也大量利用显卡的并行计算能力。在2011年8月,比特币挖矿的僵尸网络被发现了, 被木马感染的Mac OS X也被发现进行比特币挖矿
2011年6月19日,Mt.Gox(Magic: The Gathering Online Exchange的缩写)比特币交易中心的安全漏洞导致1比特币价格一度跌至1美分(虽然其它交易没有受到影响)。原因是一个黑客从感染木马的电脑上盗用了该用户MtGox的证书,从而把比特币转到自己的帐号上并抛售,产生了大量该价格的“ask”请求。几分钟后MtGox 关闭并取消了黑客事件中的不正常交易,使比特币价格反弹回到了15美元。 最终比特币汇率回到了崩溃前的情况。相当于超过8,750,000美元的帐户受到影响。
2011年7月,世界第三大比特币交易中心Bitomat的运营商宣布:记录着17,000比特币(约合22万美元)的wallet.dat文件的访问权限丢失。同时宣布决定出售服务以弥补用户损失。
2011年8月,作为常用比特币交易的处理中心之一的MyBitcoin宣布遭到黑客攻击,并导致关机。涉及客户存款的49%,超过78000比特币(当时约相当于80万美元)下落不明。
2012年8月上旬,Bitcoinica在旧金山法院被起诉要求赔偿约46万美元。2012年,Bitcoinica两度遭到黑客攻击,被指控忽略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以及伪造提款申请。
2012年8月下旬,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被所有者关闭,并留下据称约560万美元的债务。同时导致其被指控操作庞氏骗局。2012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这一案件。
2012年9月,Bitfloor交易中心也被黑客入侵,24,000比特币(约相当于25万美元)被盗。Bitfloor因此暂停运营。同月,Bitfloor恢复运营,它的创始人说,他已经就盗窃事件上报FBI,而且他正计划赔偿受害者,但赔偿的时间表尚不清楚。
2011年6月,有黑客将25000比特币转进自己户头,其相当于50万美金。整个交易无法被追踪,虽然比特币的拥有者在网上公布了这起失窃,但却没用,这个黑客也成了比特币的第一个偷窃者。
2012年,由于网站托管供应商Linode的服务器超级管理密码泄露,价值228,845美元的46703比特币失窃。超过4.3万的失窃比特币属于一家比特币交易平台Bitcoinica,另外3094比特币为捷克程序员Marek Palatinus所有,比特币首席程序员GavinAndersen也失去了他的5比特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