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不允许去康复中心
1. 工伤已经在休养期间,想去康复中心做康复,请问做康复的费用是单位出吗
在作出工伤认定以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费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
纵横法律网 曾金峰律师
2. 不去去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工伤康复医院做康复(去了其他医院)会被停止享受工伤待遇吗
你好,要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成都顾连,工伤医保单位
3. 工伤出院后一定要再去康复中心治疗吗
不一定啊,轻伤要去什么康复治疗
4. 工伤后应该回去康复治疗吗
需要的话且单位也给钱就去做,让医生注明需要康复
5. 工伤不去康复医院,可以直接申请鉴定吗,鉴定
一般惯例是没有进医院治疗是不会存在残疾的,申请鉴定也是没有意义的。但假定是进医院治疗了,没有去康复医院作康复治疗,是不会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是否进医院或康复医院不是工伤鉴定的限制条件,但没有医疗诊断或治疗病历无治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6. 工伤期间康复治疗用人单位不配合康复治疗该去找哪部门
员工是否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是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判定的,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委员会批准之后到指定单位进行治疗,如果单位不配合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如果以此导致员工受到损害,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未进行康复治疗,导致伤残鉴定结果增高,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费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
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者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构康复治疗。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核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7. 工伤,公司不让我去康复医院怎么办
员工因为工伤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 工伤没康复不能去上班,单位是否认定自动离职
1、这个问题有个时间的问题,工伤后有治疗期,在治疗期之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不管员工上班不上班。
2、工伤后,有些是有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在这段时间内,你也不用去上班。单位工资照发。
3、工伤治疗期结束后(包含医院建议休息),无法康复的,可以再就诊医院去复诊,确实没有康复的话,医院回给你从先建议休息书。期间单位也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9. 工伤职工必须进行工伤康复吗
工伤康复仅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
工伤康复是按照 “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和立足于“基本康复”的原则,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以及生活处理能力、劳动能力,让其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医疗服务。
并费工伤职工都必须进行工伤康复,工伤康复也并非适合于所有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是否应当进行工伤康复,取决于是否具有康复价值。工伤康复一般适用于骨伤、烧烫伤、神经损伤、职业病。
工伤康复由专门的康复治疗机构进行,北京市制定有专门的工伤康复办法,具体程序是先由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人社局委托康复机构评估,作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结论,人社局核准后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九条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第十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
(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第十三条 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