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单去社保中心打印
① 退工单要交到社保中心去吗
自己留着,将来找到新单位了,需要提供给新单位的
你离职以后,原单位就给你停交的,不必你自己办理停交手续的
② 退工单可以去社保局取吗需要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③ 上海社保退工在自助经办平台做好了还要去社保中心吗
不需要。但必须打印出退工单。要给一联给离职员工。
④ 退工单丢了可以去社保局补么
办理失业证:
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⑤ 当初辞职只拿了一张退工单 现在要重新做社保怎么办
养老金什么的会跟着你退工单的下一家接收单位走的,钱不在你原来的离职单位,都是社保局统一账号,这个你不用担心。
你离职,只要一张退工单就行了,其他什么都不需要,你要养老金清单可以去社保局打印,你要医保账号可以用你的市民卡(当然,如果你没找到工作之前,医保账号是封闭的)
⑥ 去社保局办退工单要带好什么资料
带上敲好公章的退工单和公司社保卡
⑦ 关于社保的退工单的问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退工单与《劳动手册》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⑧ 我现在续办居住证需要原单位出具退工单,税收,社保证明,原单位不给,我有正常离职手续的,怎么办
第一:如果你办了正常离职手续的话肯定有退工单的,原单位必须要给你开离职证明或退工单。
第二:税收指的是税单,你带身份证原件到单位所在地税务局拉税单就可以了,非常方便,税务局专门有个窗口是给纳税人拉税单的,到时候问一下服务台或者保安。
第三:社保证明,你自己带身份证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出来就可以了,非常方便,具体地址打12333人工服务咨询。
⑨ 去社保局打印公司社保清单需要带什么资料
身份证、单位社保编号、社保登记证和公章。
单位或个人打印个人账户对帐单须提供以下资料 : 所需资料:
( 1 )参保单位应提供单位社保编号;
( 2 )个人办理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程序:单位或个人每年 4 月份以后,请携带以上资料到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打印个人账户对帐单。 服务承诺 :参保单位或个人凭各自社保编号、身份证,即时查询个人帐户。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9)退工单去社保中心打印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成为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证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作,加强对开具对象的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二、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
三、对单位因参加企业年金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报服务二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根据《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苏社险管[2006]19号)规定
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在表格中注明情况),经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四、科室的业务公章须专号对人,综合科须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况登记以备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