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算力简介 » 怎样开车去家事少年审理案件中心

怎样开车去家事少年审理案件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5-05 06:13:18

Ⅰ 法律中如何分别“民事”与“家事”,“家事法庭”审理什么案件

法院为了便于审判机制运行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少审庭,又因为家事案件中非常大一部分都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所以把少审和家事案件集中到一个业务庭

Ⅱ 对婚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过错方应赔当其过是怎么回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

他强调,各地人民法院要在继承父慈子孝、夫敬妻爱、兄友弟恭等中华传统家庭美德的基础上探索新时期家庭成员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当前部分家庭成员行为失范导致的家庭纠纷频发问题;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要注意维护家庭的凝聚力和稳定性,让家庭成为家庭成员和衷共济、协力共建的坚固堡垒,而非朝合夕散、各顾自我的临时搭伙。

此外,杜万华称,要坚持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基础上共同责任制,强化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维护家庭稳定和交易安全;要适当把握离婚自由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强化其义务承担。

座谈中,杜万华还强调要深入学习《民法总则》,注意甄别符合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习惯,以之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将宗教教规、封建陋习以及侵害人基本权利的村规民约、社会陋习排除在习惯之外,坚持政教分离、维护公序良俗;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诉讼诚信。

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杜万华称,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将当事人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侦察机关,绝不能让审判庭成为虚假诉讼的温床。

最高法有了家事审判,看来家庭的建设更趋完善了,违反法律就会被法律惩处!

Ⅲ 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可由少年法庭审理,你怎么看

对于不满22周岁的孩子,在学校里发生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对于这样的事情有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毕竟这样可能会增加少年在学校里发生的案件比较多一些,并没有什么值得大家可以借鉴的意义。因为这个规定的重点它是在于孩子22岁是在学校里对于学生而言,那么有很多不满22周岁的孩子已经步入了社会,那么这样的人肯定会要是区别对待的,难道法律也要分学历高还有学历低这样的特殊待遇吗?正常学历高的孩子应该更懂得怎样去懂法和守法。

对于这样的舆论,很多人表示也是不支持的,虽然法律是对少年犯法进行了很多关怀,但是具体了解为什么少年他们会犯法,有很多人也是不理解,所以还是希望更关注少年在学校里的一些动态。如果在学校里发生犯罪的话,这样的人应该更加严格处理。不然的话初入社会肯定也是会扰乱公民的人。关于法律,除了未成年和成年人的待遇不应该有其他上面的分歧。这应该是每个人都希望看到的,未来才会更好。

Ⅳ 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了,主要对接的是什么方面的事情

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目前已经成立,主要对接少年方面的事件。毕竟少年审判是综合性的,审判不仅是需要建立工作制度,也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等等。

众所周知,时代在不断的发展,而人民群众对于未成年的保护工作甚至于涉及到的各种类型期待是越来越高了,虽然说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已经成立,但它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毕竟少年儿童属于弱势群体,需要保护的同时,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有力的解决,而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要对接的就是相关未成年人的性侵,拐卖,虐待等等,当然也包括一些其他的事情不得不说,这个成立以后可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平时的生活中相信很多大众都清楚存在即为真理,既然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目前已经成立了,而她主要对接的就是关于儿童方面的问题,不得不说现如今儿童方面的问题不仅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为了符合大众的需求,另外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审判的优势,并且能够巩固已有的相关经验,让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直接推上了现如今的舞台,因为它可以有效的做出合理的指导并且还能够对新的司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也能够符合人民大众的期待。

Ⅳ 青少年审判的特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本人、家庭、国家都是应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理性思考、深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十分重要。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近10%,经统计,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11.41%,2006年为1.02%,2007年猛增至12.25%,2008年已经达到18.81%。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百分比率高于全国,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逐年上升的数量、速度、范围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过去及成年人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
2000年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至3岁,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6岁左右,最小的年龄在13岁左右,犯罪年龄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二)犯罪主体低文化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个别地方可放宽到7岁)均须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有些地方的青少年不能在校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一些已入学的中、小学生退学,还有少数学生被开除、劝退。这些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没有完成正常的社会化教育,文化程度低,是非辨别能力差,流浪社会后极易沾染恶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我区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2006年占犯罪总人数的3.85%,2007年增长至16.67%,2008年猛增至33.33%。现实生活表明,相当数量的流失离校、脱离监管的低文化中、小学生,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 (三)犯罪类型多元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为主,犯罪类型单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迅速向多元化发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已经成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2006年以来,我区未成年人涉及抢劫、强奸、抢夺、聚众斗殴等各类犯罪的总人数平均每年以等差级数——35人逐年递增。
(四)犯罪形式团伙化
近几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0-70%属于共同犯罪。许多地方未成年人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犯罪活动猖獗,有些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2008年审结的以未成年人刘某某为首的团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七名被告人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共计九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700余米,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导致7000余户用户通讯中断12小时以上,严重侵犯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扰乱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五)犯罪手段暴力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为满足私欲,肆意妄为,无视国法,不计后果,动辄暴力威胁、棍棒互殴、兵刃相见,致伤致残受害人,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遭受严重危害。据统计,我区2006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占暴力犯罪案件总数的1.9%,2007年猛增至25.41%,2008年上升至30.93%。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日益突出。2009年审结的被告人赵某某与边某某等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被告人因经济拮据,携带刀具在网吧内,向正在上网的被害人马某索要钱财未果后,又将马某叫出网吧,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再次向马某索要钱财仍未得逞时,被告人赵某某竟持刀将马某左眼刺伤,致马某左眼残疾(构成重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增多最终导致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双重受损,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增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内在成因
1、生理成因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平衡、不同步、有缺陷,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下,极易受到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体外型变了,内脏机能健全了,性发育逐渐成熟了。身体和生理机能虽然迅速发展,但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经常表现为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及疑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2、心理成因
未成年人的心理普遍充满了复杂性与矛盾性。其违法犯罪心理,是在外界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与内部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结合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有青春期心理特点、主客观心理矛盾、人格社会化缺陷等。首先,青春期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其次,满足个人需要的主观意向与客观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自我意识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在无力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欲望时,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未成年人人格社会化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严重,反社会的需要和动机,反社会的人格特征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数情形,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二)外在成因
1、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人生经历的第一个社会化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过于贫困、父母行为不良等等不良的家庭影响,都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二个重要场所。当前学校教育存在一些缺陷和失误,这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一,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或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其二,法制教育的形式化。法制教育的形式化,使大部分学生不能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导致法制教育无法收到预期的预防犯罪的效果。其三,青春期性教育的空白或虚设。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在外界的不良刺激下,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其四,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未成年时期面临着许多问题、压力,产生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当前的学校教育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造成暴力性犯罪。
3、文化市场的失控
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模仿不健康的行为,久而久之,积恶习成恶性,终获违法犯罪恶果。模仿暴力渲染,性格上逐渐形成极强的攻击性,容易冲动,残忍、好斗,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导致暴力犯罪;模仿色情淫秽内容,满足心理、生理的需要,引发性犯罪;模仿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学习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促使犯罪成人化。沉溺于网络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2/3。由于网络中虚拟的事物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上网便成为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一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不惜以身试法,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4、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或抛弃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聚集在一起,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他们相互观察、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然后经过犯罪学习,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隐蔽、暴力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或干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社会问题。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社会化管理教育过程。
其次,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等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文明的行为习惯,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

Ⅵ 我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交给少年家事审判庭处理,合理吗

劳动争议是案件的案由。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有审判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都可以审理案件,少年家事法庭或者是民一庭,刑事法庭只是代表那里的审判员主要的业务范围,并不影响他们跨业务范围审理简单的其他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因此,只要是法院安排的审判员,都可以审理。

Ⅶ 法院有个少年家事审判庭是什么意思

我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从没见过有少年家事审判庭的,家事法律一般管不到,是不是刑事审判庭里的少年庭?

Ⅷ 少年家事庭审判谁,离婚也可审判吗

涉及未成年抚养的离婚案件,有些法院就是在少年庭审理,这需要看法院的内部分工,不是所有法院都一样的。

Ⅸ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Ⅹ 劳动纠纷案件,法院交给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处理,合理吗

一般的基层及中级法院,对劳动纠纷案件没有专门的庭负责,但会安排部分法院偏向于多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
至于法院将劳动纠纷案件交给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处理,多数是因为案件多、人员紧张导致,没有是否合理的说法。常见的劳动争议,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同样可以审理。

热点内容
收到假eth币 发布:2025-10-20 08:58:16 浏览:973
暗黑破坏神2eth打孔 发布:2025-10-20 08:42:58 浏览:105
BTC和CBT是一样的吗 发布:2025-10-20 08:42:57 浏览:233
华硕trx40Pro供电 发布:2025-10-20 08:33:26 浏览:432
晒人民币编号的朋友圈 发布:2025-10-20 08:25:32 浏览:687
doge格式 发布:2025-10-20 08:02:00 浏览:382
以太坊会爆发吗 发布:2025-10-20 08:01:59 浏览:772
一台比特币矿机的功率 发布:2025-10-20 07:39:24 浏览:925
trx辅助带 发布:2025-10-20 07:35:29 浏览:48
比特币哈希值有多少位 发布:2025-10-20 07:31:20 浏览: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