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化法律陪审团
❶ 求陪审团对法律无视的经典案例,越多越好。
你这是什么问题啊,英美法的原则是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陪审团本来就不管法律的。陪审团只是认定控方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❷ 为什么中国的法律不实行陪审团制度
原因如下:
1、陪审团制度早已在英美国家开展多年,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他们行使事实认定权,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对嫌疑人适用法律量刑等进行判决。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
2、在中国,推行人民陪审团确实没有给予陪审团实质性的裁判权,但是推行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意义是让更多公民零距离地接触司法审判。不仅仅是道听途说、无障碍旁听、浏览网上文书、看视频直播,而是真正参与进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意、有序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2)去中心化法律陪审团扩展阅读
陪审团制度的相关情况
1、陪审团的作用是厘清事实,对法官进行监督,预防司法腐败,避免公民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更加权衡地对待证据,从而就有可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2、至于陪审团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①陪审团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是作为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者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
②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就是说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以及自己的潜意识来有意识地观察世界所发生的事实,从而站在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上来作出解释。
❸ 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何优劣之处
西方法律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还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人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4、促进整个人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在陪审团制度下,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整个过程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潜移默化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陪审团虽然有以上的优点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于:
1、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个人知识和民众意识,并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打不成一致意见,倒是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总价了成本。
❹ 关于美国法律陪审团的两个个疑问:1.美国选出的陪审团人员是如何隔绝外界信息的 2.被选出来的陪审
法官通过随机方式在本辖区居民中抽出至少60以上名额,被抽中的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否则就是犯了藐视法庭罪,和当事人是亲戚熟人朋友同事这些情况都被淘汰,开庭前法官会提问如你被抢劫过没有 如果回答有,嫌疑犯被控抢劫,法官认为你对嫌犯有偏见,会取消陪审团资格,控方和辩律师 可以无理由各自淘汰10个,直到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法官都认可的留下24人,每个律师根据当事人意愿各挑六人共12人组成陪审团其中12名替补不能发表任何意见,一般情况下陪审团人员开庭之前并不知道是啥案件,被告原告是是谁也不知道,如果一个案子非常重大,可判处重邢,经新闻媒体报道,已经人近皆知,法官已经认识到陪审团人员可能已经猜测到具体案件和当事人,那只能派出警察天天跟着陪审团人员,限制接触与案件有关的新闻或者与人讨论案件。开庭前通过问话看谁爱看新闻,淘汰掉资格,尽可能让陪审团不受媒体影响,陪审团人员12人一致同意可以判死刑,11人同意可以判终身监禁,9到10人同意可以判有期徒刑,8人同意4人反对表示审判失败,9人以上同意也可以判决嫌犯无罪。法官根据陪审团票数判决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罪法官告知陪审团可判刑期,如5年或者7年,陪审团经讨论6年合适,法官宣判,陪审团工作结束回家。过几天会收到几十美元做为误工费。以上为小陪审团流程。
❺ 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中国合议庭和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优劣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我国适用人民陪审制度,此制度往往适用于一审案件、发回一审重审案件和以一审程序审判监督的案件。而且,人民陪审员是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而出现在法庭的。在法庭审理中,他们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
❻ 为什么外国法律是陪审团判决,而中国法律是法官判决
你的说法不准确。
并非所有“外国”都是陪审团判决,该制度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而且陪审团只负责事实审,法律审是法官的职权,而且,法官有时可以推翻陪审团的裁决,例如,英国法官有时以陪审团的裁判不合法为由,否定了陪审团的裁决,而进行重新审理;美国有的州法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判决。此外,陪审团审理的多为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陪审团。
我国也并非所有案件都是仅由法官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❼ 英国法律陪审团多少人通过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❽ 为什么陪审团成员必须不是法律专业人士
在美国是的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 “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❾ 陪审团受法律约束吗
不受。陪审团只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有犯罪行为的人如果有特殊情形而导致陪审团意见不一致,那么被告人无罪。陪审团首先考虑的是道德方面,然后才是法律精神,但是刻意钻漏洞惹怒陪审团依旧有罪,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不是中国的成文法。
❿ 美国法律制度有陪审团,这是干什么的
所谓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
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挑选陪审员,先由法庭用抽签的办法,抽出若干名有本州身份证的居民,作为候选人。之后他们每人都必须填写一份有关本人情况的调查问卷。得到法庭通知后,再到法庭接受询问和下轮挑选。
通俗地说陪审团就是抽签随机选出的符合资格的公民,他们被集中到一起,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和外界联系。他们负责投票决定对某一被告来说:一、是否起诉;二、是否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