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中心化组织案例分析
1. 组织行为学 案例分析。给力啊!!!
工作人员作风疲懒原因浅析
不少单位或多或少都存在“待遇上相互攀比,工作上相互推诿”现象,确实存在责任感缺失、工作缺位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一)、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取向缺失使少数工作人员自我迷失。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取向,随着改革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周围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毫无例外地对工作人员产生着影响。绝大多数干部在纷繁复杂的变化中,能够坚守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并与时俱进。少数人则迷失了自我,在工作中一切以“我”为中心。其一,对待自己的工作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对自己应该干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能对付就对付,能糊弄就糊弄,在办税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凭经验和所谓的惯例办事,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只讲利益不讲原则。其二,因循守旧,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对其他人的态度冷、横、生、硬,可办可不办的事情尽量拖着不办,必须办的事情也要将事情复杂化,设法“卡”他人,极个别的人接受吃请贿赂,与不法人员讲江湖义气、兄弟情谊,对不法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其三,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差。处处以我为中心,热衷于搞小团体搞“哥们”关系,对集体活动不关心、不参加、不参与,对他人的工作不协调、不配合,影响基层的团结和和谐。
(二)、竞争意识和奋斗目标缺失让少数人工作懈怠。众所周知,很多单位曾经的宽进严出的人事制度已经实行了好多年,带来了两个结果,一是近亲繁殖,二是人员老龄化。这两个因素直接导致整体上的进取心不强。纵观所谓的“近亲繁殖”群体,绝大多数具有踏实肯干,积极上进的工作作风,不少干部还通过自身的努力走上了领导岗位。但其中工作得过且过者也不乏其人,由于自认在单位深有“后台”,工作中不注意小节,上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视劳动纪律为无物;大事干不了,小事不愿干;提工作精神萎靡,讲关系神情亢奋。“老年人常思既往,少年人常思将来”,有些单位年龄老化使得少数人年龄偏大的人前进方向不明,奋斗目标缺失。国企系统尤其是基层年龄偏大人员有如下心态:45岁以上人员,他们在基层摸爬打滚了20多年,方方面面的关系都熟悉,虽然不适应新的征管方式和方法,但工作经验丰富,工作勉强能够过得去,有的已经占据有一定的职位,再向上希望渺茫,对工作已无激情和热情,少干点工作少出点错,不思进取、不图创新。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平平安安混完余下的十几年,以期有一个安宁的晚景。35-45岁之间的,往前看,位置都有人占着,升职的希望不大;向后看,上有年迈的双亲要照顾,下有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要操心,生活压力大,且不如把一门心思全放在家人身上,工作说得过去就行了。于是整天昏昏噩噩,打牌喝酒混日子。35岁以下的,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工作也有热情,充满着机会和希望,但如果消磨的时间长了,年轻人的激情和冲劲就会被消磨掉,一旦迈过35岁的门槛,就会在慵懒中沉沦。
(三)、有效的激励机制缺失使少数人失去工作的激情和热情。激励是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重要因素,在当前工作人员中,工作责任性不强、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现象还客观存在。这些现象既让人思想上安于现状,工作中得过且过,又使人意志消沉,精神萎靡不振。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进、出”和“上、下”渠道不畅,尤其是“出”和“下”的渠道不畅。渠道不畅通就会淤塞,只进不出使机构越来越臃肿,队伍越来越庞大,人浮于事,相互攀比,相互推诿扯皮;少数人捧着“铁饭碗”,吃着大锅饭,大家都有的自己肯定少不了,大家没有的争也争不到,因此安于平庸,丢失了工作的胆气和豪气;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只要不踩上“高压线”反正也不会把我怎么办。二是考核激励机制对多数而言并没有多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由于岗位目标不够明确,职责分工不够具体,考核指标难以量化,基层各部门之间、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并不强,使得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结果是“你好、我好、全都好”。同时,年终考核评选中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平衡,物质激励往往是象征性的,缺乏实质的刺激性,因而,少数部门出现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的现象。现实的考核评选结果大多比较温和,只要不犯原则性的错误,不称职的人几乎没有,使得干部职工普遍缺乏危机感,失去了奋斗的目标和动力。三是职级工资激励机制对基层人员还缺乏足够强的吸引力。由于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而职级工资是按照个人的职务和级别来确定的,相同职级的人工资大致相同,拿着相同的工资,谁还会主动去接受责任大、任务重的工作呢?四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制流于形式,发挥作用不大,致使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三种倾向:其一是重查轻究。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态度坚决、支持有力,而对责任追究则往往态度暧昧,使应负连带责任的领导打不到“板子”。还有的责任追究重责轻究,轻描淡写,流于形式,做做样子,不能真正追究到位。其二是应究未究。考虑“家丑不可外扬”,不愿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成了一句空话。其三是久拖不究。有的基层领导出于种种考虑,对责任追究进行“冷处理”,待事过境迁,再淡然处之,甚至不了了之。由于在责任追究上存在以上几种倾向,致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监督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有责任无追究或责任与追究不对称,导致监督乏力,管理弱化,难以将“两权”监督落到实处
三、基层人员工作作风疲懒对策
在基层人员的作风建设上,首先要对他们进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展现有朝气、有锐气、有胆气、有豪气的精神面貌,使他们在工作中有新的思想境界、目标追求、工作思路、措施办法和业绩成果。其次改变目前的用人制度,畅通人员的进出渠道,打破 “论资排辈”现象,打破“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单位不断补充新鲜血液。第三,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德、勤、能、绩”的全面、公正的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工资增减、职务升降的依据,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进取的激情,彻底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做到“一流岗位有一流的人才”、“一流业绩享受一流的待遇”。第四,通过开展民主评议、优秀员工评选、“争创文明机关,争做文明税务工作者”等一系列活动,树立一批爱岗敬业、专业文化知识强、能够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的优秀人物,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为榜样,完善自我。同时,鼓励岗位竞争,为基层人员搭建展示才能的广阔的舞台。第五,建立有针对性针约束与监督机制,包括明确责任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切实实行责任追究,以用好一人,鼓舞一片;罚对一人,教育一群的效果,保持单位基层改变队伍高效服务和廉洁自律。
2. 管理学组织设计案例分析
首先我看不到组织架构图。因为没有悬赏,只说我个人思路。
讨论1-2问,根据公司战略和外部市场需求来确定市场部有无。
2,组织架构确定后,然后就是部门职责和授权体系。用这两个方向去平衡部门分配不清的情况。
讨论框架,1-2问,案例中出现的管理问题的话就是从管理学中几个模块进行思考就行,战略,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等等。
3问,比较简单。组织问题的话,就是组织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清,权责体系不明之类的。
4问,不同问题有不同的模块,也有不同的工具,组织有组织设计,组织优化,可上网查查流程,有很多。
众达朴信 高级顾问 白子晗
3. 企业组织设计的一个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了组织结构的设计要有一定的原则,1、优化原则。任何组织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组织的外部环境必然会对内部的结构形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企业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要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使企业组织结构适应外部环境,谋求企业内外部资源的优化配置。2、重点原则。随着企业的发展,会因环境的变化而使组织中各项工作完成的难易程度以及对组织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企业的工作中心和职能部门的重要性亦随之变化,因此在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设计时,要突出企业现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部门。3、适应原则。企业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要适应企业的执行能力和一些良好的习惯,使企业和企业员工在执行起来容易上手,不能脱离企业实际进行设计,使企业为适应新的组织结构而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等。
企业“做大”,有两种理解,一是追求规模,二是追求利润。企业的规模大并不一定能带来好的效益,九十年代有许多企业不顾成本盲目地扩大生产,致使整个企业的利润率下降,最终导致破产,而且随着规模的扩大,管理上也会遇到许多问题,能否解决则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管理者在作出决策前一定要从企业、消费者、合作者、社会等几方面着手,思考整个社会大环境如何,发展市场会不会给现有的合作者造成影响,现在的消费者会有什么反应,可口可乐八十年代为了和百事可乐竞争更改产品口味遭到了众多消费者的抗议,不得不公开向道歉,并改回原口味,劳民伤财,这就是没考虑消费者的反应的结果。当然,管理者在组织变革时,还要考虑企业自身的既定战略。常见的企业战略有低成本、差异化及交叉组合战略。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王小旺主张采用差异化战略,他的产品是凭借着与众不同的口味在市场中取胜的,所以他要保持这种优势,加大质检部的权利,以满足老客户的需求。而周大龙则主张发展多种经营,利用已有的品牌优势,合理扩展生产线,已实现最大利益。由于两位的思想观念不同,以至于对组织结构的设计就不同。若我是管理者,我会对现有战略进行调整“在满足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毕竟企业经过发展已有了扩展的实力,企业发展的秘诀只有创新,加大对开发部的投入,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开发新的产品,扩大消费群,同时保持产品质量,不能因规模的扩展忽视了质量,不经质量是产品的生命。
4. 营销组织结构的改革案例
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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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文化与组织变革案例
案例1 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组织结构的变革
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原名为上海汽车工业供销公司),是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下属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专业公司,是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它主要承担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的国内总经销.
随着上海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已从原来的只从事单纯的供销专业公司,逐渐转向为一个集整车销售、配件经营、储运分流、材料供应、组织串换、采购协调、库存管理、财务核算以及汽车租赁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物资流通公司的方向发展.该公司在1992和1993年的销售额均居全国物资流通企业的百强之首.仅在1993年,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就达134.9亿元,实现利润6.25亿元,上交营业税1.03亿元.1994年,该公司以汽车大市场为活动舞台,发展桑塔纳小轿车大流通,在全国主要的中心城市中相继建立了20多个合资、独资的销售分公司,与全国400多家经销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在全国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和分布合理的销售大网络.与此同时,公司在储运分流上也加快了发展的步伐,逐渐建立了一个布局合理而高效的以滚装船、火车专列和公路大型驳运车等先进运输和中转分流机制;在管理上,公司致力于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已采用美国著名的IBM公司的AS/400系列小型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与上级公司和全国各分销公司联网,实现了卓有成效的现代信息网络化的管理.
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的高层领导已逐渐意识到,原来的组织机构暴露了许多弊端与不足,如不对原来的组织机构进行变革,则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有效运转和进一步发展.为此,公司领导组织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根据公司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研讨公司组织机构的变革与创新问题.
一、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原因
经过分析,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家们一致认为,基于下面三个主要原因,必须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变革与创新.
(一) 公司的目标有了变化
上海汽车工业供销公司原是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的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专业公司,性质比较单一,仅负责总公司系统内的材料采购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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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销售.但自从成为桑塔纳销售的全国总经销后,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已大大地扩大了,仅桑塔纳整车的销售业务量就大大增加,在1995年要实现销售桑塔纳整车15万辆,1997年要达到30万辆;除此之外,还要经销国内外各种型号的小轿车,公司在浦东新建立的一个小分公司还被指定为“走私罚没车”的专门经销点;另外公司还要经销数以万计的轿车零部件,以及管理与销售相匹配的储运仓库、全国储运系统和运输体系等等.公司已由原来经营单一的供销公司变为一个大型的综合性的集整车和零部件销售和储运为一体的企业公司.原来的上海汽车工业供销公司改名为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这一名称的改变,不仅只是名称的改变,而是深刻地反映出该公司目标的变化和业务扩大的真实内涵.
5. 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 案例分析
一、百景园餐厅经营模式非常不错;优势体现在满足了各个阶层、各种工作性质用餐的需求,从管理角度说,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经营模式;
二、分层分类运营
1、便于餐厅的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开展;
2、便于为客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
三、统一采购;
1、采购量大,在供应商的选择上更有优势,在价格上也会有优惠;
2、能节约人力,物力,节约成本;也便于管理工作;
3、三层部分用料由餐厅自行采购,是需要根据三层的经营状况来决定,因为三层的经营模式是根据客户的临时需求来操作的,所以很多用料及物品是不可预计的。再加上如果摆大型酒席,一些物料需要又会超出计划采购很多,所以需要自行临时采购;物品也都是餐饮类的一些物料;比如:客户要求吃龙虾什么之类的。
四、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计划管理;
2、库存管理;
3、效率管理;
4、采购管理;
7. 东原公司的组织问题,帮帮我吧!!案例分析
你的公司是股份公司,{家族企业},当公司起步的时候问题是不明显的,随着你的企业发展就会出现这样管理上的混乱。这就是一个过程,你要打掉以前的管理模式,高薪送股请专业的管理人员。把以前家族企业不要外人管理的模式去掉。敢于用有能力的人,要不你的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