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玉去山东省减灾中心
Ⅰ 麻烦问大家一个问题,山东省民政厅下属的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这个事业单位怎么样啊,待遇如何谢谢大家
事业单位每个单位待遇都差不多啊,又不是上个世纪了,早就把事业单位的钱规范了,钱都是合算中心统一发的,不会出现单位之间待遇的差别。
Ⅱ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Ⅲ 救灾车辆走高速免费吗
台风“温比亚”过境山东省后导致潍坊市等地受灾严重,相关救援仍在持续开展。8月23日山东省减灾中心出发的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奔赴受灾较为严重的潍坊市青州市,在滨莱高速高青收费站驶出高速时,司机出示了山东省救灾捐助办公室8月23日出具“请予放行为盼”的凭证,不过高青收费站工作人员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坚持收费。

救灾是考验地方应急机制和动员能力的关键时期,对救灾车辆不予免费通行的事,换个角度来看,恰恰可以看出当地应急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救灾捐助办的放行文件被高速公路收费站直接无视,说明在救灾工作上,部门之间缺少协同性,收费机制过于僵化;另一方面,收费站“未接到通知”,也折射出信息传达的滞后,与救灾所要求的快速反应严重不匹配。
高速公路延长收费年限、标准过高、支出不透明等收费问题,历来饱受诟病,虽然说收费站也有营收压力,但考虑到高速公路的公共性以及垄断性,对收费站而言,连救灾车辆都不放过的收费惯性,只会进一步强化人们对其逐利行为的公众情绪。
Ⅳ 寿光受灾究竟有多严重
8月25日报道,近日,山东潍坊市普降大暴雨,其中寿光受灾较为严重,全市15个镇街区绝大多数受灾,受灾人口50多万人。
弥河、丹河部分堤坝受泄洪影响出现漫堤现象,导致河流沿岸多个村庄被淹。
针对民众关注的上游水库集中泄洪问题,潍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周寿宗介绍,台风带来的实际降水量远超天气预报量以及弥河上游水库逼近警戒水位是开闸泄洪的主要原因。
对寿光洪灾的所有质疑,官方回应都在这里
受今年第18号台风“温比亚”影响,山东省潍坊市普降大暴雨。
8月17日,天气预报预计台风降水量为40—70mm,但实际降水量远超预报降水量,大量降水致使三水库水位上涨过快,逼近警戒水位,为确保水库安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决定向下游泄洪。
位于下游沿线城市寿光市,损失更为严重。
随后有网友对此进行质疑,为何不提前泄洪?
关于“寿光”相关问题,官方对网友疑点相关回复:
1、为什么不提前通知?
村民得到了通知。在口子村,泄洪的消息18日由村干部传达到了村民,几名营里镇的居民也告诉记者收到了消息。

另据此前的执法记录和通报,受损建筑当中有不少侵占了河道。侵占河道的建筑既包括居民院落、建筑垃圾等,还包括经营类场所如果园、鱼池、养殖场、洗沙场等。早在6年前,在行洪区建养殖场的现象就已经存在(
5、为什么全是寿光在自救?
山东省:省减灾中心第一时间启动《省减灾中心救灾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各项准备工作。
21日下午,第一批救灾物资从济南省级本库、潍坊代储库发往寿光市,共调运救灾物资棉被4000床、毛巾被9990条、发电机和场地照明设备4台、应急手电1000只,价值93.95万元。
22日晚间,根据省减灾委和省民政厅调拨指令,紧急调拨第二批救灾物资,从济南省级本库、滨州代储库、临沂代储库三地发往青州市,共计单帐篷1900顶、棉帐篷700顶、棉被8600床、毛巾被6010条、折叠床1600张、发电机和和场照明设备1台、应急手电1000只,价值560.17万元。
省民政厅已派出2个救灾应急工作组,赴潍坊、菏泽、济宁等地查核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省级财政向潍坊、菏泽、济宁、东营、泰安等重灾地区下拨1100万元救灾应急资金。
灾区各级政府累计投入救灾资金5000余万元、救灾物资折款600余万元,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Ⅳ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各部门、各环节执行预案、落实措施的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矿山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支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规划设计应急疏散通道,强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设施的应急疏散功能。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完善信息传递与处置等辅助决策技术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转情况,确保信息、通信畅通和技术系统正常运转。
第四十条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 、核设施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健全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体制与紧急调用机制,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供应。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在已经发布临震预报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临震应急和救援准备。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和救援准备。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需要,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非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提供紧急援助。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部署并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志愿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完成任务后,应当向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申请撤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建立地震信息报道、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协调机制,及时报道和发布地震相关信息,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Ⅵ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第七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
第五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
学校应当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手段,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
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科技等部门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将普及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学发展规划,支持防震减灾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科研投入,优先解决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实验基础设施建设,为防震减灾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实践提供基础条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防震减灾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抗震性能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培养和引进科技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加强防震减灾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宽交流领域和渠道,跟踪并学习吸收国际防震减灾最新科技成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 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 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 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 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六)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七)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九) 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十) 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十一)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十二)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 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 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
(五) 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
(一) 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 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评审或者评审未通过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伪造、出租、转让、出卖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注册执业专用章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注册执业资格。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 0 1 0 年1 2 月1 日起施行。

Ⅶ 山东省有哪些防灾减灾以及先进的设备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平均每年造成近2万人死亡,直接 经济损失高达国家财政收入的1/4至1/6。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 强,自然灾害的损失还在以更快的速度增长,进入90年代已达到每年上千亿元的水平, 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的灾害现 状,我国的部分学者在分析了我国当前减灾工作状况后, 提出了建立减轻自然灾害系 统工程的意见(马宗晋等,1990,1992),并对建立这样 一个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了分析,对减灾系统工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论述(马宗晋等,1991;马宗晋 等,1998),指出我国的减灾系统工程应包含十个方面:监测、预报、评估、防灾、 抗灾、救灾、灾后安置与重建、教育与立法、保险与基金、规划与指挥,并对这十个 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 但是,目前关于在我国建立减灾系统工程的问题上尚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1)国 际上已有的减灾系统工程有那些特色,我们可以从中得到那些启迪? 2)建立减灾系 统工程的过程中,需要解决那些最为紧迫的问题?本文将以美国和日本为例,讨论这 两个问题。 一、我国减灾系统工程现状
图1、我国减灾系统工程示意图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极为重视减灾事业,先后成立了七大类的减灾管理部门,此外 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通过40余年的努力,使我国的减灾能 力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尽管前40多年的减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每年的灾害损失还在逐年上升 ,仅1996年就达到2800多亿元,1998年预计将会超过3000亿元。这说明自然灾害已成为 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减灾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的减灾工作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减灾立法尚不完善,缺少一个规 范全国减灾工作的综合性法律;没有一个长远的减灾机构及减灾物质储备;减灾通讯建 设滞后;减灾、救灾体制不完善;抗灾、救灾资金短缺;各种抗灾工程老化问题严重; 减灾工作未能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各种减灾监测、预报等系统分散管理, 重复建设,效益较低;各地区没有制订与减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这 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要依靠建立减灾系统工程,并在立法的基础上,由国家统一领导 这一系统工程。 各种自然灾害都不是孤立的,单靠某一种减灾措施是无法解决我国日益严重的灾害 问题的,特别是巨灾。要想更好地搞好减灾工作,必须强调由单项减灾走向综合减灾, 建立全国统一的减灾系统工程。减轻自然灾害的各种措施,包括监测、预报、评估、防 灾、抗灾、救灾、安置与新建、教育与立法、保险与基金、规划与指挥,都可以作为减 灾系统工程的一部分统筹考虑、综合实施(马宗晋,1991、1993、1998)。图1是我国 减灾系统工程的基本框架。 下面简要介绍防灾减灾系统工程各部分的含义:
1.1 监测 监测就是监视成灾预兆,测量变异参数,及灾后对灾情进行监视和评估等。对自然 灾害的监测是减灾的先导性措施,通过对自然灾害的监测提供数据和信息,从而进 行示警和预报,因而灾害监测的作用和任务是相当明确的,也是抗灾、减灾工作所 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近40年来,中国已建成7大类自然灾害的单项监测网络, 这些监测网一般由国家综合台站、区域监测台站和各地方台站等几级组成。目前的 监测系统网主要处于单项发展,以通信手段为主的现状。各监测系统的发展极为不 平衡,这无疑影响了中国的灾害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各种自然灾害之间有 着有机的联系,因而今后的灾害监测系统的建设应该是在继续完善各单类监测系统 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性的综合监测网方向发展。首先进行灾害信息的交叉使用, 并建立全国性统一的灾害数据库,然后以遥感、遥测数值记录、自动传输为基础, 建立空、地、人的立体监测网和综合信息处理系统。
1.2 预报 预报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预报,及临灾预报,它是减灾工作的前期准备和各级减 灾行动的科学依据。对预报工作,目前主要是强调灾害的群发性及链发性,突出研 究灾害的综合特点。在对综合自然系统的变异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类 单项自然灾害的预报工作,并逐步走向系统性、综合性的预报,这是当前灾害预报 科学中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在中国,虽然各单项灾害预报均有一定的经验和理论基础,但总的预报水平却极不 均衡,如地震灾害的预报成功率仅为20%,而在短期天气预报方面则可达70%以上。 如果我们对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能力,数据分析方法上不进行重大改进的话,则 短期内是难以提高综合预报水平的,在这方面,大力引进先进的监测预报系统及手 段,扩大国际交往,加速信息交流与消化,是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