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算公示力
『壹』 房产过户和产权变更登记是一回事吗
所谓新房想来楼主的意思应该是开发商手中买房了,如此则是由开发商统一到房管局登记备案,统一拿房产证;二手房过户则是由买卖双方自行的房管局转名过户,以新业主名义登记备案,出房产证!
『贰』 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情形有哪些?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夫妻、夫或妻一人,未办理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日常生活中的几种情形
情形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四: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叁』 房产公示是什么意思
房产公示,是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开告示。
购房人通过网络可以免费查询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文本;楼盘表上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每个预售许可证(或每栋楼)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预售项目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时,必须通过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进行网上签约并下载打印合同文本,实现与政府网的联机备案。
(3)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算公示力扩展阅读:
公示的目的: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加强对同一预售项目交易情况的监控。“如果某个楼盘因项目本身问题造成退订率很高,消费者可能就不会买。”
公示楼盘表通过不同颜色来标识房屋的不同状态:已批准销售的房屋为绿色;不可售的房屋标识为灰色;已预订的房屋为粉色;已签约的房屋为红色。开发商与认购人签订认购书后,应在7日内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便被视为退订。
至于退房,则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只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就可以办理。尽管有媒体认为,退订率公示还将对炒房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理由是当开发商和消费者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上网后,网上显示该楼号为“已出售”,开发商无法一房多卖,从中牟取利益;炒房者也无法将房价炒高后,再转卖他人。
但是,一位长期关注商品房买卖的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并不是针对炒房者;而且,在这个环节进行公示,也不能控制住炒房者。因为无论短期投机还是长期投资的炒房者,肯定不会向开发商退房。
作为短期获利的炒房者的盈利手段是先购买房子,等到房屋价格升值后,再转手销售给别的购房人。在等待房价升值的过程中,炒房者肯定不会退房;作为选择长期投资的炒房者,则是购买房子后用来出租,所以他们也不存在及早退房的心理。
要买房先到网上查颜色-中国经济网
『肆』 法律初学者,双方虚假行为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已经变更房屋变更登记,为啥所有权没有转移呢 我不
1、双方虚假行为成立的是阴合同,阴合同因双方的虚假行为而无效;
2、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是阳合同,阳合同有效;
3、房产属于不动产,过户登记后即移转所有权。
『伍』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必须要公示吗
房地产登记是公示房地产物权变动情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归属的判定标准,以交付转移占有来认定所有权转移而房屋不可移动,其所有权归属和转移难于以占有来判定,所以必须公示。
公示的目的有三: 1.规范房屋登记行为。2.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3.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规则,凡是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和权属变化复杂的情况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陆』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和所有权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比如说你结婚了,要将你爱人的名字加入,就要进行变更登记。
又如,由于城市改建等原因,经原来的路名改变了,你的房屋也要从新登记。再如,你依法改建或者扩建了原来的房屋,改变了房屋状况,也要从新登记。
所有权变更: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如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等等,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就要从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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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义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引起企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变更都被视为“企业变更”。
变更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登记地点
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及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资料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对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证件发放,25日内完成。税务部门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柒』 如何理解房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李某实际上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用非法手段进行了登记,取得了房地产证书。第三人王某出于对房产证的信赖,误认为他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便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后由王某进行了权属变更登记。之后,谭某提出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一)登记模式的分类世界各国和地区采用的权属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其中产权登记制按其登记方法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这种分类和法系没有关系。如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采用产权登记制,而美国大多数州则采用契据登记制。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采用不同的登记制度,法国是首创契据登记制的国家,德国则是首创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契据登记制:这一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或称登记公示主义。这一理论认为:权利的设定与债权同步,即物权在当事人合意、订立合同时就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则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产权的依据就是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登记机关对房产权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契约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瑕疵等,登记机关不予审查。而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政府的登记簿,以土地权利人为单元,按登记先后为序编簿,以便于公众查阅。但一旦善意第三人提出产权异议,并能提供证明其权利的证据时,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挪威、丹麦、日本、一些南美国家以及美国的大多数州采用这一制度。权利登记制:权利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或称登记要件主义。权利登记制强制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前只能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要建立产权转移变更制度,确认后方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并不发权属证书。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捷克、埃及等国实行权利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地券交付主义。由澳大利亚托伦斯爵士于1858年首创。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政府并不强制当事人申请登记,而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则今后的转移和变更,未经登记不生效力。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早班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必须进行公告的,还应当经过公告程序。托伦斯登记制与权利登记制的主要区别是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时,登记机关除建立产籍外,还应当向产权人颁发权属证书,以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来代替民间自行订立的契约。权属证书相当于以政府的信誉,来担保某一所有权的归属。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菲津宾、泰国、美国的一小部分州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实行托伦斯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权属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也可以说是属于)托伦斯登记制。契约登记制与产权登记制相比,契约登记制的手续虽然较为简便,但登记机关对登记的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产权登记制的手续较为复杂,但登记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凡权属登记都有公示力,而契据登记制只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产权登记制的登记除了具有公示力外,还具有公信力。(二)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公示力和公信力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所具有的效力。公示力是指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权利制成登记簿,供公众查阅,但于公众判断该项权利的合法性。物权公示有两种方式,即动产是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式,而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的方式。公示又是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内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进行查阅,通过查阅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来判断该项不动产权利的可信性,但是这种可信程度如何,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判断,登记机关并不对其可信性作任何保证。如美国实行契据登记制的一些州,登记机关将登记文件制作成约定俗成微胶卷或是光盘,公众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查阅。由于登记机关并不对其可信性作保证,当事人在交易时,房地产承受人除了进行权属登记以外,还要向产权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已登记的该项产权不能成立,则由产权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产权保险公司自己要对产权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保证由其发出保单的房屋权属可信。权属登记的公信力是指已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公众可以对登记公簿充分信赖,即想念登记的该项权利具有确定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该项权利(如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因为在实体上不能成立或由于其他原因应当撤销登记时,也不能因为其不能成立或其应当撤销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不可推翻。如某个当事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的登记,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撤销。但是这与公众可以对登记公簿的充分信赖并不矛盾,因为实行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房产交易的安全。(三)本案的分析由于李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以虚假申报登记的产权,因此,李某的登记在实体上不能成立,该项登记按理应当撤销。但由于第三人王某并不知道李某是以非法手段进行的登记,而且其支出了合理的对价,因此是善意第三人。王某在购买了房屋之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该登记就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因为李某申请的登记不能成立或其应当撤销而撤销第三人王某的登记,第三人王某的登记具有了不可推翻的效力,可以对抗原所有权人。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效力因为善意第三人的登记而被切断,只能向李某要求损害赔偿,这是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但是,假定李某登记的产权并未转移,该项登记就应当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对于李某来说,这是咎由自取。
『捌』 房产证上加名实际上是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吗
是的,相当于房产共有。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法律上其实就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问题。
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前提是房屋没有处于权利限制状态,如果不动产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都是属于权利受到限制,都是不能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
『玖』 有关房屋所有权变动的问题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编辑本段]相关法理分析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2、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3、“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以取得房产证为准),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卖房者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贷款人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找贷款人借到了钱,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买房人买房行为得到了房产所有权是属于物权,还贷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公示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婚后还贷的行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财力,所可以就婚还款的一半主张由欠款一方补偿。
『拾』 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一.在开始办理之前,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提高办证效率,您需要准备齐全以下资料:
(一) 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
4.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 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 其他必要材料。
(二) 坐落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
4.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 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 其他必要材料。
(三) 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
5. 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6.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7.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 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9. 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10. 其他必要材料。
(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
5. 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
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8.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
4.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并归档。
三.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名称变更登记、坐落变更登记,7个工作日;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
同居共同买房 一朝分手要怎么分
四.收费项目
1.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
3.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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