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去桑拿中心嫖娼证据
㈠ 2018年后嫖娼给予什么党的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嫖娼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办公室主任。
2016年1月9日晚,刘某因嫖娼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于刘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党委提出,刘某比较年轻,工作能力突出,表现一贯良好,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职工;为人友善,与同事相处和谐,工作任劳任怨。为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政策,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处理意见
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应注意的是,新《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新《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之规定,刘某所在单位党委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再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㈡ 党员嫖娼分等级处分吗是一定会被开除党籍吗
我们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之规定,刘某所在单位党委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核实后,再按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帮别人办事 自己不收钱,怎么办?中纪委有说法!
【条例原文】《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模拟案例】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新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具体到秦某的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诉记者,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
他解释道,《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在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叶志翔那里,“丈夫办事,妻子收钱”便是固定模式;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委原书记刘家坤便常常冲在前面为他人办事,情妇赵晓莉则在背后收钱。对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朱春根提醒,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㈢ 教委党员嫖娼怎么处理2019
证据交到纪委,会有人来找他算账的,可能会丢掉工作
㈣ 我是党员三年前嫖娼,现在被人举报还会被处罚吗
只要是举报人可以拿出确凿的证据,你单位或者纪检委还是会立案调查的。
㈤ 县纪委认定我嫖娼证据不足,不予处分。那么,公安局会把这案件上网吗
应该不会的,既然纪委已认定了不予处分,当然公安也无必要再去追查了。更不会放上网去暴露私隐吧。
㈥ 已经退休的党员干部嫖娼属于违纪吗
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已不在职,是不宜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但并非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公务员退休后,仍然是我国公民,仍然应遵纪守法。据此,对构成犯罪的,仍然要对其绳之以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可根据其违法程度的性质和大小,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国家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还明确规定: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相应的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下列办法作出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金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金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级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基本退休金的5%,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降低其政治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办理。
㈦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共产党员卖淫嫖娼犯法吗做为中国公民每天面对领导在上班时间拉皮条卖淫嫖娼怎么办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在修改党章以前也是不但违反党章而且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你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予以惩戒、撤职。
㈧ 北京怎么举报组织卖淫嫖娼的人,需要什么证据才行呀!为什么大兴的警察都不抓
是大兴什么地方啊